行政管理使用合同的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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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体现为(
)。A.不得滥用权利B.不得欺诈C.当事人双方自愿D.确定违约责任E.风险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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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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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被更为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适应“两费”停收后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深化市场监管改革,根据省工商局王天仁副局长的指示要求,青岛市工商局合同处组织系统合同管理有关人员编写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监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用于指导基层合同监管,内容包括合同监管知识概要、合同的内容与审查、合同案件的查处、动产抵押登记、拍卖监管、格式条款监管、合同帮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以及如何做好合同管理的宣传工作等十一个部分,有基础理论,但主要体现应知应会的知识,力求贴近实际,有可操作性,便于工作人员理解和掌握。
《手册》的编写凝聚了青岛市工商局合同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集体智慧和辛勤努力,并得到了省、市局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由于水平有限,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级领导和各地同仁提出宝贵意见。
青岛市工商局合同处
二OO九年九月
1、合同监管知识概要&&&&&&&&&&&&&&&&&&&&&&&&&&&&&&&&&&&&(4)
2、合同的内容与审查&&&&&&&&&&&&&&&&&&&&&&&&&&&&&&&&&&&&(7)
3、合同案件的查处&&&&&&&&&&&&&&&&&&&&&&&&&&&&&&&&&&&&&&(10)
4、动产抵押登记&&&&&&&&&&&&&&&&&&&&&&&&&&&&&&&&&&&&&&&&(13)
5、拍卖监管&&&&&&&&&&&&&&&&&&&&&&&&&&&&&&&&&&&&&&&&&&&&(16)
6、格式条款监管&&&&&&&&&&&&&&&&&&&&&&&&&&&&&&&&&&&&&&&&(20)
7、合同帮农&&&&&&&&&&&&&&&&&&&&&&&&&&&&&&&&&&&&&&&&&&&&(22)
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24)
9、“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28)
10、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31)
11、如何做好合同监管的宣传工作&&&&&&&&&&&&&&&&&&&&&&&&&(33)
合同监管知识概要
一、合同监管的概念
合同监管是指为了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的监督管理。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运用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秩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政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合同监管的特征
1、合同监管的主体的特定性。主体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2、合同监管是一种行政行为。(1)合同监管不是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而是行政监督活动;(2)合同监管必须在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处罚权限内进行;(3)要保证合同监管的正常进行,必须运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3、合同监管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合同监管并不干扰当事人正常的合法的合同行为,相反给予保护。
4、合同监管具有系统性特征。合同监管由多个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组成,其中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最主要的监管子系统。
三、实施合同监管的意义
1、实施合同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由于市场发展的自发性、滞后性和盲目性因素的存在,市场交易的不规范、不诚信,甚至欺诈就在所难免,因此加强合同监管,用合同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就显得十分重要。
2、实施合同监管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合同订立的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监管在推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
3、实施合同监管是保障《合同法》施行的重要保证。《合同法》的制定,为合同制度的推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合同法作用的发挥则需要以加强合同监管来实现。
4、实施合同监管可以较好地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对涉及双方恶意串通行为、小额欺诈等现象可以通过合同监管及时发现和预防。
5、实施合同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大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需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合同监管的主要职能
1、指导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
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3、开展合同助企活动,指导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培育与年审;
4、开展合同帮农活动,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民依法签订农业合同,推进订单农业发展;
5、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动产抵押登记;
6、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投诉;
7、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查处合同违法案件;
  &&& 8、监管拍卖活动,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9、指导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10、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合同监管工作任务。
五、合同监管职能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拍卖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相关法律还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六、合同监管的体制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包括2008年国务院对国家工商总局下达的“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现行合同管理体制应由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司法管理体系、当事人管理体系三大部分构成。
1、行政监督管理体系。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组成。
2、司法管理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合同的公证、仲裁以及对合同争议的审理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3、当事人管理体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管理,主要指企业的合同管理。
七、合同监管的基本原则
合同管理的总原则是以《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依法管理原则。合同监管必须依照《合同法》、合同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对合同进行监管。《合同法》是合同监管的依据和准绳。
2、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同监管重在引导当事人降低合同订立、变更、履行和纠纷处理的成本,行政处罚不是目的。
3、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执法者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偏袒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公开原则要求执法公开透明。
4、坚持综合管理的原则。要坚持主管和分管、工商系统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制。
八、合同监管的方法
1、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2、合同执法检查。通过合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督促合同的履行,建立预警机制。
3、合同备案、登记。通过合同备案、登记,建立预防机制。
4、合同争议的调解。通过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协调机制。
5、实施行政处罚。通过依法处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建立惩诫机制。
6、建立行政指导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和企业信用建设,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7、广泛宣传《合同法》。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和培训合同人员,提高合同法律意识。
合同的内容与审查
一、合同的一般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如何审查合同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即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企业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看其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企业法人单位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①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②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③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6)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有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倡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是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
5、审查合同内容是否齐全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如果是合同示范文本,还应审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合同案件的查处
一、合同违法行为的形式
1、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1)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2)虚构合同标的;
(3)虚构销售渠道,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
(4)无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5)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诱人签订合同;
(6)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7)以履行小额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
(8)编造虚假理由终止合同,骗取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财物;
(9)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10)提供虚假担保;
(11)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
2、利用合同,采取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1)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2)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非法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4)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建设工程;
(5)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指令性合同;
(6)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合同行为。
二、什么是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视为合同纠纷。
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四、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约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无履约能力或有一定履约能力,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引诱对方签订合同。
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将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轻易骗取对方信任而签订合同。
5、专利产品谎称法。一方当事人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足而骗其签订合同。
6、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
7、假单位欺骗法。冒充单位(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
8、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在需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这种欺诈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实现的。
9、长线大鱼欺诈法。即“放长线钓大鱼”,欺诈方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并履行几份小额合同,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
五、企业如何避免合同欺诈的发生
&&& 1、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2、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3、制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4、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一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另一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也十分必要。
动产抵押登记
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二、动产抵押登记主管机关
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进行动产抵押需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需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所办理登记。
三、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1、动产抵押人的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动产抵押物的范围: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哪些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由动产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双方对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收齐文件。
3、审查。登记机关收齐必备文件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文件。
4、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填写登记编号、注明登记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动产抵押登记书》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动产抵押登记簿》中放置一份。
5、变更登记。动产抵押合同内容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动产抵押登记簿》中放置一份。
6、注销登记。当事人因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申请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注明注销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六、审查中应注意哪些主要方面
1、登记管辖。抵押人住所地是否在本登记机关的行政管辖区域内。抵押人要提供其住所地的文件。
2、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根据其提供的文件,确定抵押人是否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者。
3、抵押财产。根据提交的登记书和抵押物清单,确认其抵押财产是否属于登记管辖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财产不得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财产,也不得属于应由其他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也无法院协助执行被查封的情形。
4、抵押方式。当事人应当明确其采用的是固定抵押还是浮动抵押。
5、登记书记载事项。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并与相关材料一致。
6、提交的文件种类、形式是否完整、规范,签字、盖章、指印是否齐全。其中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并符合第30号令第4条的规定;是否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十、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一、拍卖的定义及原则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管的主要职责
&&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如何建立拍卖企业监管档案
要求新成立的拍卖企业在登记注册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拍卖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拍卖业经营资格证有效复印件;
4、《拍卖师名册》及拍卖师资格证明有效复印件(拍卖师必须是本拍卖企业正式职工);
5、拍卖规则;
6、《从业人员名册》;
7、其它有关材料(如公物拍卖、文物拍卖、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资格证明文件、国有土地拍卖师资格证明等)。
上述材料如发生变更,应及时补报。
四、拍卖备案管理的业务流程
受理 → 审查 → 会前备案 → 拍卖现场监管 → 会后备案
五、拍卖活动会前备案的内容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
&&&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 4、委托拍卖合同;
5、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6、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及标的特别说明;
7、授权委托书;
8、其他有关资料。
六、如何监管拍卖公告
1、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
2、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 (2)拍卖标的;
&&&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3、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七、如何审查拍卖会备案材料
全面审查拍卖会备案材料,重点是拍卖主体的资格,拍卖标的的合法性、权属状况,拍卖公告、展示时间、拍卖师是否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要求等,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备案材料齐全、合法的,予以备案,制发《拍卖备案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指出、责令补正。经补正后,材料齐全、合法的,予以备案;无法补正或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发现有违反《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立即制止,并依法查处。
八、如何依法开展拍卖会现场监管
拍卖企业应在现场设立工商监督台,公布监管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供拍卖规则、拍卖须知、拍卖标的目录、竞买人登记记录等有关材料。
工商机关应派2名以上监管人员对拍卖会现场实施监督。现场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核对拍卖标的目录是否与拍卖公告内容一致,如属委托人撤回标的,拍卖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拍卖师资格;检查竞买人的登记记录;检查拍卖规则的合法性、公正性;在拍卖会正式开始前,宣读拍卖会监督词;监管拍卖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现场监管人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
九、拍卖活动会后备案有哪些内容
&&&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拍卖成交情况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哪些事项
&&&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4、拍卖的时间、地点;
&&&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8、违约责任;
&&&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异地拍卖会如何备案
拍卖企业异地举办拍卖活动,应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凭《异地拍卖备案通知书》,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外地拍卖企业来青举办拍卖活动的,还应持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异地拍卖备案通知书》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
十二、对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规定
1、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在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3、拍卖企业未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4、拍卖企业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少于2天,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5、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依据《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依据《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8、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9、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或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拍卖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格式条款监管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的,视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如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提供方的以下责任和义务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如,某玩具厂在其生产的玩具车说明书中注明:“产品使用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厂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如,某些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旅行的安全及行李问题由各航空公司及其他有关旅运公司或大饭店直接对旅客负责,如遇交通延误、行李损坏遗失、意外事件等情形,根据各该承办机构的规定解决”。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某些商场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张贴《商品退换货规定》或《商场购物提示》,其中有条款规定:“烟、酒、化妆品、内衣等商品不能退换”。
  &&&&&4、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四、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以下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
1、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如,某些经营者在其店堂内告示,要求消费者对损害物品的予以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2、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某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3、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五、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以下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1、依法变更、撤销(或解除)、中止(或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例如,某健身俱乐部在其经营守则上规定消费者“不得退卡”。&
2、&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如,某些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3、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例如,某些格式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4、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六、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放和推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制订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联合制订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较大城市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刷、发放、推广使用等管理工作,由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及发布单位负责。受委托印刷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非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从中牟利。
七、合同示范文本的监管
对合同示范文本加强监管。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印刷单位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并牟利的;
2、印刷单位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3、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并牟利的;
4、冒充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单位,发布、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八、哪些格式合同应该申请加注标记
1、房屋、汽车买卖合同
2、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3、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4、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5、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6、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7、旅游、运输合同
8、拍卖、典当合同
9、依法应当加注标记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九、格式合同申请加注标记的程序
1、提交材料。包括:
(1)《合同格式条款加注标记申请书》(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交《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加注标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书式两份和电子版);
(4)格式条款主要内容的说明及其拟定的依据、理由;
(5)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理提供方的申请后,由审查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
对于违反《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当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列明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建议修改的依据,并告知提供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格式条款的审查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属复杂、有争议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3、加注标记
对未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提供方已经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进行修改、符合《办法》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准予提供方加注“红盾”标记,并核发统一编号,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加注标记通知书》。
提供方应当在印制格式条款文本时加注“红盾”标记及编号,并于印制后五日内报审查机关备案。
一、基层合同帮农指导服务机构的职责
1、宣传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 2、监督、指导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变更合同、及时提出对主合同缺欠条款的纠纷意见;
&&& 3、监督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履约;
&&& 4、受理辖区内“涉农”合同纠纷、投诉工作;
&&& 5、承担辖区内“涉农”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
&&& 6、向政府提供准确的“涉农”合同信息,配合政府落实各项“涉农”合同补贴政策。
二、如何建立基层合同帮农指导服务机构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托“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层农业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并赋予其“涉农”合同指导服务职能。
三、签订“涉农”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条款要合法、合理、公平;权利和义务分明;专业术语表达准确;遵循互惠互利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中应签订的条款
1、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的方式,规定最低保护价制度和二次分配的方式;
&&& 2、当事人在约定价款支付方式时要明确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和拖欠支付的违约责任;
&&& 3、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要准确地表述质量标准的内容。对农药残留指标和施用化肥标准的约定,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 4、“涉农”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内容,要依据合同标的(种殖或养殖)特点和需求,科学准确地约定其阶段性(时间)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项目;
5、“涉农”合同中要公平合理地约定违约金和保证金的金额,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6、“涉农”合同中要约定对标的的保险条款;
7、“涉农”合同中要对合同标的是否已经设置担保抵押予以明确。
五、对“涉农”合同行政指导的要求
1、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中,要坚持合法性、合理性、自愿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2、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3、在行政指导工作完成后应建立书式档案。
六、开展“涉农”合同行政指导的内容
1、深入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宣传教育、组织培训,发放宣传材料,树立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合同欺诈。
2、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户推广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指导其制定和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文本。
3、指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结合涉农企业的特点,引导辖区内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
4、做好共建单位示范工作。走访农业行政部门和龙头企业及种养大户,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通过协议形式,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信用度较高、风险机制较健全的有代表性龙头企业作为订单农业共建示范单位,在同行业中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5、指导涉农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龙头企业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做到人员落实,制度完善,不断规范涉农企业的自我管理机制。
6、做好合同当事人纠纷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行政调解职能,对涉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及时进行行政调解,化解纷争,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指导涉农企业运用抵押贷款盘活资金。指导涉农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盘活资金。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定义和特征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劝导合同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劝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它有以下特征:
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调解人是行政机关。
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案外调解。
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具有自愿性。
4、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简便快捷、方法灵活、成本低廉。
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调解均不够成约束力,但双方认可发生的调解结果构成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局79号令)的规定。
三、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应注意什么
1、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达成的协议,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及时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受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3、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范围。
五、申请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的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
2、争议合同的副本及其组成部分;
3、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
4、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材料;
5、参加调解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六、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申请书的内容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七、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程序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终结四个环节。
1、申请。要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写出书面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申请书并分别签字盖章递交工商部门。
2、受理。收到调解申请后,应指定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进行认真审查,并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明确通知日期。
3、调解。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尽快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调解人员或不宜办理的调解人员应回避;调解的时间、地点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提前准备。调解时,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理由和主张,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劝导,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做好调解笔录。
4、终结。调解成立的,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或新的合同,调解协议签订后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障。调解终结后无论双方当事人和解与否,都应制作调解终结书作为结案依据,
八、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时限
合同争议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因故延期且双方当事人仍要求继续调解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调解
当事人一方不原意继续调解的;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的,可以终止调解。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
一、开展评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的意义
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很好的市场环境,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对企业的作用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良好信息录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库,企业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日常巡查等方面时可以给予便利。
  企业在刊播广告、商务谈判和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将其作为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
1、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强,重视和支持合同信用管理工作。  
2、企业有合同管理机构,有取得《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的合同管理人员,有系统、完善、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3、企业依法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4、企业履约能力强。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
5、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建立了可行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
6、企业社会信誉良好。
7、企业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绿牌企业)。
8、自愿加入市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 &&四、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条件
申报市级“守重”企业在具备申请标准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时间须满3年以上,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降低),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
五、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条件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守重”企业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设立时间一般在五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降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装修、设计等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中等以上资质;
  2、企业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监、劳动、环保等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是连续两年以上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4、企业自愿加入省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六、申报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条件
1、必须是市级连续3年以上并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2、企业信誉好,无逃避债务、偷税漏税,无行政处罚案件,无经济纠纷败诉案件;
3、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后劲,注册资本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一般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4、能够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和企业信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时间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每年4月30日前为申报期,12月31日前认定。认定机关在认定前,通过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
八、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呈批表》;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复印件;
 & 3、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制度;
 & 4、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6、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除提交市级守重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流程是什么?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2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省级认定机关可以委托市级认定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不合格的,公告予以撤销。
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合同信用评价自测表》
6、实行资质管理的,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提交证书复印件。
十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
&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向认定机关申请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十二、出现以下情况应撤销“守重”企业称号
1、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4、企业被吊销的;
  5、因其他原因,已不再具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
十三、对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如何处理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并且三年以内不能再申请。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什么是企业信用管理
企业信用管理所涵盖的内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和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既包括对客户的信用管理,也包括对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二位一体,缺一不可。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亦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涵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管理)、事中管理(内部授信管理)、事后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三个阶段的管理。
二、企业开展合同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加强企业信用自律,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确立企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坚持守法经营,合法经营。
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3、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4、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三、企业信用数据的主要内容
企业信用数据的主要内容包含五方面的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记录,企业年度检验情况,广告经营许可证、商标印制许可证等申领情况。
2、良好信息。“守重”企业,驰、著名商标,消费者满意单位,规范化文明市场,以及企业主动提交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和税务、海关、质检、物价、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3、提示信息。企业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情况,司法机关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况,企业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消费者协会提供的企业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等。
4、警示信息。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况(包括案件的编号、行政处罚原因和结果),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企业行为或处罚情况。
5、综合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信用协会对企业信用的综合评定情况,信用等级和综合数据分析,系统外管理部门生成的企业信用相关信息。由上述信息综合生成的诚信企业名单、非诚信企业名单。
四、指导企业做好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包括那些方面
1、指导企业成立合同信用管理领导机构;
2、指导企业设置合同信用管理人员;
3、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一整套适合企业发展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4、指导企业建立和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对条款不齐全、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内容及时予以纠正。
5、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6、帮助企业查询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避免合同纠纷和合同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五、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工商部门在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主要从保障员工权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权益;照章纳税;保护环境与节约能源;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社会责任管理系统(包含社会责任记录情况和年度社会责任公开情况)等方面入手,指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六、农村地区、沿海养殖及捕捞区的工商所在履行指导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时,应做好哪些工作?
农村地区、沿海养殖及捕捞区的工商所在履行指导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时,一是要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增强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法制意识和守信履约意识,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中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二是要帮助农户了解涉农企业资信情况,防止和避免合同欺诈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引导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加大对重点乡镇、重点村庄、重点企业、重点农户合同签订和履行帮扶力度,帮助涉农企业和农户正确签订合同,规范合同条款,及时调解合同纠纷。四是要加快“订单农业”二次分配的推广和普及,尤其是要指导涉农企业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市场附加值高、受国际国内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产品,确定较为合理的价格参数和“二次分配”的原则标准,以稳定货源,稳定市场。五是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保护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如何做好合同监管的宣传工作
一、合同监管宣传工作的目的
1、增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提高合同与信用工作管理水平以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普及合同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管理知识,营造全社会法制和诚信氛围;
3、宣传工商合同监管工作职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
二、合同监管宣传的主要内容
1、合同监管各项职能及其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2、合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合同监管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重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三、合同监管宣传的主要形式
1、利用多种媒介进行宣传。对内充分利用简报、信息、局域网等途径,对外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在辖区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在工商所办事大厅设置政务公开栏、发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开展宣传活动。
2、通过多种活动载体进行宣传。组织开展“送法入企”、“送法下乡”等活动,进行法律咨询与援助。
& &&四、做好合同监管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
1、合同监管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紧密围绕合同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和企业诚信氛围。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合同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宣传报道工作的权威性、严谨性、普及性。
3、要学会观察和发现企业合同管理和诚信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通过宣传活动和舆论引导给予指导和纠正。
4、要紧密结合合同监管实际,找准宣传报道的切入点,对合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透彻,理性回应。
主& 编:李国华& 王春芳
主& 审:任黎
编& 辑:张莉
撰& 稿:邢彬& 韩梅& 王建秋& 邱博& 陆革& 宋春妍& 杨忠玉&
钟振娟& 耿岩& 李维波& 孙鲁军& 薛建英& 李永昭&
刘滨 韩娟& 迟岩& 胡珍君& 李芙蓉& 车晓利& 柳永生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
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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