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范本签与不签有什么影响

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我是公司员工,公司签了合同不给我,为什么_百度知道
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我是公司员工,公司签了合同不给我,为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签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把约定的待遇等写入,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并且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时,可以作为证据。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要求给劳动者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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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司签订合同不给你,你手里有证据证明是劳动关系,你有工资条也可以证明你们的劳动关系的。其实,是防止以后产生劳动纠纷
工资条也没给我,就让我看了一下工资说明
那也没事,有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你在哪里上班也可以。但是你们公司的做法真的很过分,如果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还好,要是连保险也没有交,建议你还是离职吧,好单位有的是。
提问者评价
其他1条回答
将公司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形式保留下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公司的约束,可以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出现违法,也是对员工的约束,员工不能拿到足够的证据去劳动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违约行为,为的就是自己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公司不将劳动合同交给员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签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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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后果
  企业不及时与职工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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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
案例:张小姐2009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公司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2月,张小姐委托律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键问题:在法院庭审中,A公司确认双方确实是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张小姐是自己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A公司不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合同,公司已经通知过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张小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本案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呢?并且由此看出,公司在录取员工时要注意哪些?根据本案材料,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针对张小姐的两项诉讼请求,A公司均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理由。法院肯定是要判决A公司支付张小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律依据:本案的核心只有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案件中,A公司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做的是完全失败,认为事实上自己做的很有道理,很符合人情世故,其以为自己只要完全否认员工的要求和在庭审过程中叙述的事实即可,法官就会明白事实真相,会支持自己的反驳理由,其实不然。本案中第一个诉讼请求集中在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A公司称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其认为根据法律上一般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张小姐无法拿出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类的书面证据,在这样情况下,认为公司就可以要求法院不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A公司这样理解法律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法律事实查明问题上,举证规则有些特别。本案的争议前提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否认,那么接下来谁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已经不再由张小姐这个原告负责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张小姐是否是自己主动离职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反而应该由A公司负责举证。但A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根据该证据规则认公司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中第二个诉讼请求的核心是查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的案件事实是张小姐与A公司长达一年之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到这一步,张小姐举证任务已经完成。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在本案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张小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的事实,故法院应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最后,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这一法律问题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入职后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应与其部门领导沟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需要该员工,也要保留好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谈话记录签字、劳动合同收条之类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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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公司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跟他干了两年,才买社保半年,其它什么福利都没有!该怎么办?这种公司还能干吗?怎样处理才能对自己有利呢?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20:27 咨询人: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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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补交过去2年的社保,但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仲裁委会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会处理。没有买社保,深圳的实践做法是员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员工要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补交,员工再可以以此提出离职, 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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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申请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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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回复时间: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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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关补偿
回复时间: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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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一公司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被判赔双倍工资
  一家童装公司不签劳动合同,非法用工近5个月,被判赔偿劳动者8000多元。江北法院执行法官搜查公司遇阻,公司员工还私自录像。22日,公司法人林女士主动到江北法院缴纳了1万元罚金。不签合同法院支持双倍工资赔偿
  去年2月底,22岁的小田进了江北一家童装店工作,月薪2000元。不过,她工作了近5个月,公司方面仍未与她签到劳动合同。尽管刚出社会不久,但她知道,如果不签合同,自己很多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去年9月,小田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她近5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元。去年底,经裁决,公司方共支付小田8000多元。
  不过,公司方不服裁决,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仍然支持小田,判决公司方应该支付8000多元双倍工资。公司方上诉,被一中院驳回。
  难得小田有法律意识,懂得维权,但公司方迟迟不肯支付这8000多元。经江北法院执行法官刘成林多次电话催促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但对方却言语嚣张地表示,让执行法官自己去取。
  私拍法官执行可被拘留
  12月11日下午,刘成林与两位法警一同赶到该公司办公地点,准备依法进行搜查。10几位员工多为女性,见到3人基本不予理睬。在出示完证件、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的员工还是不为所动。
  刘成林准备依法带走公司的财务室电脑以及公章,没想到,这公司的10几位员工竟一起上千,将三人团团为主,并发生了推攘。当时,公司的法人并不在现场,只有一位副总在处理此时,声称“你们是冒充法官”,还对执行法官的搜查行为进行了拍照、录像。
  刘成林提出,如果出示了证件、法律文书还不相信,可以拨打江北法院的公开电话核实;但拒不履行,还违法录像,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对方仍不相信,并打电话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核实了刘成林等人的身份,并对公司员工进行了训诫。同时,刘成林提出,公司副总违法录像,应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这下对方可被吓坏了,又是道歉,还当场写了悔过书。
  还好,公司法人林女士及时获悉了情况,诚挚地道了欠,立即支付了8000多元给小田,并愿意承担罚金。考虑到公司方认错态度较好,江北法院决定只对公司法人进行罚款,这相对于对公司罚款,已经算是宽厚了。
  对妨害执行要严厉打击
  23日下午3点,林女士赶到江北法院,主动缴纳了1万元罚金,“对公司员工的行为深表歉意。”她说,还欠小田8000多元的事自己并不知情,一直是公司副总在负责,现在其已经引咎辞职。
  林女士表示,公司员工缺少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不强,此事之后全体员工都十分后悔;从这次事件后,公司全体检讨,以弥补法律空白,也发现公司经营方面不规范的地方,希望法院督促。
  刘成林表示,将会对公司出具司法建议书,以督促改正。
  江北法院执行局局长袁列彬表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被执行人暴力抗法、冲击执行现场;江北法院在强化执行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执行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推进,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兑现。近三年来江北法院累积对妨害执行行为罚款20余次,拘留17人,追究刑事责任6人。
  执行法官:执行过程如同庭审,未经允许不能拍照录像
  江北法院执行法官刘成林介绍,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庭审以及执行过程中,非经法院允许,不允许录音录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刘成林说,考虑被执行人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及悔过态度,经合议庭评议对公司法人罚款1万元。
  (除法院工作人员,文件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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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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