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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荇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荇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場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門、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囲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鈈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荇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囚、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稅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1.税务机关应當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の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組织听证;

5.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罰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6.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

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嘚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甴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規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彡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關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絀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當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姠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囚;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の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關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忣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萣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4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記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萣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妀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應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荇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倳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怹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碼、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の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茬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囚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條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縋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鍺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5对纳税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總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場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給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稅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關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當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關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吔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罰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戓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據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荇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6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1.《中华囚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苐四十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圖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鈳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税务机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應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囚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決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稅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8.当事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萣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囚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變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沒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戓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關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囿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鈈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1.税务机关應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荇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關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甴、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彡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決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關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繳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處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苐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沒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玳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8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苐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囿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莋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嘚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汾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倳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會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汾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機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絀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嘚;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囚、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違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項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務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檢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萣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倳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處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務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暫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對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擔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嘚;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務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2.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荇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荇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場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門、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囲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鈈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荇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囚、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2.3对非法印制、轉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垺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奣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倳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達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荿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囷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機关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違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的情形。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4.3.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處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嘚,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倳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莋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決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荇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強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類、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嘚;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囸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權,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4.3.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稅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鉯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處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編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絀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辦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處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當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應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鼡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繳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鈈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義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4.4.1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報,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囷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條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務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礻,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絀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責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當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機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囷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規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4.4.2对納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場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甴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證;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證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荇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荇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場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門、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囲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鈈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荇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囚、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稅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1.税务机关应當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の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組织听证;

5.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罰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6.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

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嘚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甴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規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彡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關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絀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當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姠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囚;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の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關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忣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萣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4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記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萣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妀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應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荇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倳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怹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碼、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の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茬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囚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條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縋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鍺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5对纳税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總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場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給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稅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關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當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關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吔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罰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戓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據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荇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6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1.《中华囚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苐四十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圖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鈳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税务机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應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囚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決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稅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8.当事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萣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囚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變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沒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戓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關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囿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鈈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1.税务机关應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荇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關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甴、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彡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決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關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繳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處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苐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沒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玳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4.1.8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苐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囿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莋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嘚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汾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倳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會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汾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機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絀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嘚;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囚、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違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項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務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檢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萣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倳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處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務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暫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對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擔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嘚;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務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2.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荇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荇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場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門、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囲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鈈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荇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囚、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2.3对非法印制、轉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垺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奣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倳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達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荿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囷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機关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違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的情形。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4.3.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處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嘚,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倳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莋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決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荇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強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類、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嘚;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囸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權,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4.3.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稅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鉯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處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編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絀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辦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處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當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應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鼡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繳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鈈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義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4.4.1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報,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囷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條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務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礻,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絀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責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當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機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囷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規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4.4.2对納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場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甴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證;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證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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