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德荣,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通化市囻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
法定代表人:田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俊伟,系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德荣与被告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通化市民鑫煤矿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已经在2016年9月14日注销,本案被告通化市民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鑫煤矿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申请撤诉,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