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合同的土地和核挑树煤矿要占怎么补偿

|&&||风险评测中我们将持续追踪该企业,并及时自动完成信息更新电话:邮箱:网址:暂无地址:巴东县绿葱坡范家坪村九组我要投诉企业简介:恩施州巴东县核桃树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原煤开采、销售等。更多>>分享到:关注支持分组关注,添加关注之后,快速便捷地管理和查看自己关心的企业。监控对目标企业监控之后,实时推送已监控企业的工商变更信息、法律诉讼信息、
法院公告信息、失信信息、经营异常信息等企业风险信息。自身风险4条周边风险0条限时免费?15元/次风险评测刘修文他有6家企业,分布如下湖北共6家巴东华安煤业有限公司1">等注册资本注册时间企业状态登录查看工商注册号:662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评分结果仅供参考 ]统一信用代码:未公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纳税人识别号:未公开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核准日期:登记机关:恩施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巴东县绿葱坡范家坪村九组英文名称:Badong County Hetaoshu Coal Mine Co.,Ltd.经营范围:原煤开采、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原煤开采、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2016201520142013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自然人股东董监高暂无信息邀请好友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32****6936?91202182****1831?65403188****4341?48304186****0023?46805185****8762?4290同地区同行业公司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投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商标局版权局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友情链接: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京公网安备 95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树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书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红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多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善左旗炭井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克福,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地树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树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2)阿左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地树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书强及委托代理人沈红梅、王多梅,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炭井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炭井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原告炭井沟公司与被告天地树强公司就阿左旗炭井沟煤矿区域的煤炭资源进行共同开发经营,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随后,原、被告与重庆鸿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鸿霖公司)签订《露天煤矿开采土石方施工合同》及《露天煤矿开采土石方施工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由重庆鸿霖公司负责开采土方工程,但需先交纳200万元施工保证金。重庆鸿霖负责人刘先军向案外人林颖筹集资金200万元,并由林颖于日汇至原告炭井沟公司账户,原告将其中100万元于日汇给被告天地树强公司。另外天地树强公司于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炭井沟公司30万元。日,天地树强公司起诉炭井沟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无效,并判令炭井沟公司赔偿天地树强公司各项损失729.17万元,偿还借款30万元。炭井沟公司反诉要求天地树强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经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因炭井沟公司已于日被阿左旗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炭井沟公司赔偿天地树强公司损失9万元。并认定天地树强公司要求炭井沟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炭井沟公司反诉天地树强公司要求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告知双方可另行起诉。炭井沟公司遂依据该认定提起本案之诉。另查明,案外人林颖以汇给炭井沟公司200万元票据为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炭井沟公司、高玉谦(炭井沟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春香(高玉谦妻子)、第三人刘先军(重庆鸿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返还200万元借款。后经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高玉谦、沙春香于日前向林颖还款200万元,炭井沟公司及第三人刘先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内蒙古高院(2012)内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炭井沟公司与天地树强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无效,炭井沟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天地树强公司相应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及上述两起案件实际解决炭井沟公司与天地树强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涉及《合作合同》及相关协议中往来资金如何恢复原状。因炭井沟公司及其股东高玉谦、沙春香依据法院调解书,承诺将200万元施工保证金全部返还实际出资人林颖,故天地树强公司理应将炭井沟公司转汇给其的100万元施工保证金返还给炭井沟公司。对于天地树强公司提出的已通过转借或代为赔偿损失的方式将其收到的100万施工保证金退还重庆鸿霖公司负责人刘先军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施工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系由三方约定,天地树强公司与重庆鸿霖公司负责人刘先军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证据证明系对施工保证金这一特定款项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未经炭井沟公司同意,因此,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天地树强公司与重庆鸿霖公司负责人刘先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另案解决。炭井沟公司向天地树强公司借款30万元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扣除该30万元借款,天地树强公司应向炭井沟公司返还70万元。对于炭井沟公司的利息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地树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阿拉善左旗炭井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70万元。二、驳回原告阿拉善左旗炭井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天地树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天地树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天地树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送达后,天地树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打款100万元的性质不是借款,而是刘先军给炭井沟公司支付的工程保证金。刘先军让林颖代为给炭井沟公司打款200万元是借用炭井沟公司的帐户,该款项是重庆鸿霖公司支付给天地树强公司的。天地树强公司已向刘先军提供的账号打款166万元,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已全部退还。本案主体设置错误。林颖主张的借款人是刘先军,不是炭井沟公司,其不具有追偿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判决。(2013)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系几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天地树强公司,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用由炭井沟公司承担。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财产包括一方交付的财产、所支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天地树强公司与炭井沟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涉及《合作合同》往来的资金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返还。天地树强公司、炭井沟公司与重庆鸿霖建设工程建设集团签订《露天煤矿开采土石方施工合同》及《露天煤矿开采土石方施工补充协议》的协议中约定,由重庆鸿霖建设工程建设集团向炭井沟公司账户支付200万元施工保证金。炭井沟公司应为上述保证金返还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天地树强公司提出已向重庆鸿霖建设工程建设集团负责人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并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已经偿还,但其偿还对象与本案无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天地树强公司对保证金的处分经炭井沟公司同意,故对天地树强公司已向重庆鸿霖建设工程建设集团负责人退还100万元保证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炭井沟公司将100万元汇给天地树强公司,请求天地树强公司返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上诉人天地树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天地树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东升审判员杨双玫审判员范海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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