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再婚有婚假吗解读:职工再婚能不能享受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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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福利]员工请婚假的烦恼
网友的困惑:
&&&&Q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Q2:公司要求在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才是请婚假的有效期,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Q3:公司规定,如员工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的结婚证,不予享受婚假,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普通员工所说的婚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婚假,另一部分是晚婚假。后者是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的引导性政策,只有晚婚的人才有。
&&&&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比较模糊。《劳动法》、《婚姻法》等大法中都没有提到婚假的问题。可以找到的婚假规定要追溯到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中提到:“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同时,该通知再次明确:“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熟悉人事政策的人会发现,这一通知针对的是国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改革后,是否能够规范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婚假,本身存在一个大大的问号。经过30年的发展,这样模糊的政策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以,一般认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订制度,规范自己的员工在使用婚假上的细节,但是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关于晚婚假的规定则明确的多,但也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其中“延长婚假”就是晚婚假。由于国家将晚婚假多少的制订权下放到地方,所以各省市对晚婚假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假为7天,广东重庆规定为10天,四川安徽则有20天。不过这种自由度造成各省市福利差距过大,非常不利于跨省市企业的管理。
&&&&现在比较常见婚假矛盾焦点有以下几个:
&&&&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部函[2000]84号)《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的婚假待遇与初婚者相同,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
&&&&2、公司要求婚假必须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休完可以吗?
&&&&这是公司对婚假合理使用的管理手段。如果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应当认可它的效力。当然,如果公司的制度违背了公平合理性,比如,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内休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仲裁等方式推翻其效力。
&&&&3、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结婚证的不给婚假吗?
&&&&法律上没有提到婚假的义务单位必须是结婚时的单位,但是实践操作中,非本单位结婚的一般都不给休假,形成惯例。更有不少单位在制度上明确只有本单位领结婚证的,才能享受婚假。这一制度得到比较广泛地认可。(完)
&&&&如有更多疑问,欢迎进入
责权声明:本文所表述观点仅代表作者或发布者观点,与无关
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041&再婚职工能否享受婚假待遇
朱先生与2003年进入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不久之后他和女友完婚,遂向公司申请了婚假。
因朱先生当时24岁,还未到达晚婚年龄,所以公无私批准其3填婚假。2006年2月,朱先生与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他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公司因其表现出色,于2009年初将其提升为业务主管。同年年底,朱先生在业务往来中结识了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员秦小姐,两人感情升温,并与2010年5月传来了结婚的喜讯。朱先生打算利用婚假与新婚妻子外出度蜜月,于是向公司提出了享受三天婚假,另外增加7填晚婚假的请求,但未获公司批准。公司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在本公司婚假只能享受一次”朱先生在公司已享受过一次婚假,这次由于是再婚,则不能再次享受婚假。
朱先生与公司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即于2010年6月向公司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其3天的婚假与7天的晚婚假待遇。
朱先生认为《劳动法》没有规定婚假必须是初婚的时候才能享受,只要是合法的婚姻,劳动者都有享受婚假的权利。《劳动法》也没有规定同一个员工不能再同一个公司享受两次婚假,所以即使朱先生在2003年已经享受过一次婚假,这次再婚依然享受婚假待遇。而且男年满25岁即为晚婚,所以除了正常的3填婚假之外,朱先生还应当可以享受7填的晚婚假待遇。
公司认为,对各类假期,员工享受的程序或待遇公司有权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在本公司婚假只能享受一次”且该规章制度朱先生亦有签字确认,表示知晓且愿意接受公司的制度。早2003年朱先生初次结婚时公司已经给予了3填的婚假,所以不能再享受婚假的待遇,更不能享受7填晚婚假的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公司应当给予朱先生3填的婚假待遇。但朱先生的再婚情形不属于晚婚,故对于朱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给予其7天晚婚假待遇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支持。
在实践中,我国不少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例如,员工入职要交500元保证金,待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员工提出辞职,应缴纳岗前培训的培训费,按月工资的30%计算;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夫妻,若骨干乙方要求调离,另一方也要限期强行调离,否则予以辞退。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企业规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已发享受的假期。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作了详尽的规定,凡是符合结婚年龄的劳动者,在本人结婚时可享受一定的带薪假期,这事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满足。
结合本案来分析,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酌情给予一到三天婚假”因此,公司必须给予员工法定的婚假天数,但对请假程序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本公司婚假只能享受一次”的月底是否有效呢?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部函[2000]84号)《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本案中朱先生虽然是再婚,但是公司应当统一给予其三天的婚假待遇。
朱先生再婚时已经年满25岁,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他不属于晚婚呢?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填。“
由此可见,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晚婚“并有权享受增加7填的晚婚假待遇;当然,晚婚年龄应当是结婚证书上批准结婚之日双方周岁年龄。
综上所述。再婚的职工,其法律地位与初婚者相同,应当享受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但是再婚的情形不属于晚婚,因此再婚者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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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员工假期的规定
  引导语: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那么对员工假期的规定都有哪些?是如何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延伸阅读:国家对职工病假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农民工还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的权利。
http://mip./yuangongguanli/570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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