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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安置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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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和《省人事厅等部门&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八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对《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年内进行一次检查。
&&&&&&&&&&&&&&&&&&&&&&&&&&&&&&&&&&&&&&&&&&&&&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保管和规范利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事档案由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接收,清点复核,登记造册,集中统一保管。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和管理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四条 建立完备的档案转递、移交、查(借)阅、提供利用、归档、装订等制度和手续,所保管档案应及时登记造册,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目录与材料相符,档案整理、材料装订要符合要求。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认真鉴别,确保真实,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归档。第五条 根据需要及时制作档案副本,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就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对外查询时调用。副本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况、部队履历、学历专长、职称及专业技术成果、奖惩情况、退役金、就业、健康、家庭情况、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第六条 因求职、就业等原因需要调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副本。确因工作需要调用档案正本材料的,须经同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签定协议后,方可允许外调,限期归还,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第七条 查(借)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和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第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每季度应清点检查一次档案名单与档案管理情况,及时查找核对“无头档案”,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个别档案,坚决杜绝“有人无档”和“有档无人”的现象。第十条 建立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责任制,严肃档案管理纪律,对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联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互联系,提高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具体负责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联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及时报告本人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第三条 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实行动态化管理服务,至少每半年与所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联系一次,掌握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地居住的,以召开座谈会、茶话会、走访慰问等方式沟通联系;在异地居住的,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第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所、就业情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出国(境)时,应及时向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报告。管理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登记和变更相关信息,并报上一级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第六条 各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联系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联系工作及时、到位。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主动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联系,自觉服从管理,支持和配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乡镇、街道(社区)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解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沟通联系,保证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街道(社区)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走访慰问工作。第三条 逢“八一”等重大节日应组织做好走访慰问工作。走访慰问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登门看望、发放慰问金(品)、寄发慰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辖区内居住的,应每年慰问一次;异地居住的,可采取寄发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进行。第五条 对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探视慰问,协调解决看病就医中的实际困难。第六条 对家庭遇到重大灾难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上门慰问;对生活确有较大困难的,应积极协调申请社会救助。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慰问其家属,并报告上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要结合走访慰问工作,认真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听取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第九条 走访慰问工作所需经费,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中列支。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信息,保证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安置地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于每年12月10日前持转业证、身份证到安置地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表》。第四条 长期在外省居住且登记存在实际困难的,可采取网络视频、快件等形式与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登记;出国(境)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居住国(地)生存证明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经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后,报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确认。第五条 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因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委托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持当地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其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代理登记确认。第六条 对不按时参加年度登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并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按程序通知发放银行停发个人退役金。恢复发放退役金,须补办相关的登记手续。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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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主城区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号&&&
各区、县(市)人力 社 保 局、财政局:&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规范社会保险补贴使用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人社发〔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主城区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日&&&&&&&& & 杭州市主城区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规范社会保险补贴使用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人社发〔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注册地在主城区的300人以下的企业。& 2.补贴条件:日以后,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杭州市主城区生源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该项政策不适用于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该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计算。& 4.补贴期限: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参保缴费首月起的12个月计算。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早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自高校毕业生毕业当月起12个月计算;因小微企业注销、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补贴期限截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 该项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 (二)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注册地在主城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补贴条件:日以后,招用毕业2年内的杭州市主城区生源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该项政策不适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 3.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主城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杭州市主城区生源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日以后,在主城区从事个体经营或电子商务(网店)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营业证照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有效期限内以个体劳动者形式或由其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网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1个险种参保的)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元。& 二、补贴申请& (一)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所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7.所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附件2);& 3.用人单位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所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7.所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3.营业证照副本(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注册时间为日以后);& 4.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证明(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薄及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审核&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贴申请信息,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实时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补贴申请信息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四、补贴拨付&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及时拨付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按核定意见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其他& (一)上述三项补贴的申请时间一般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申请时间为终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补贴按逾期月数作相应扣减。& 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对2014年12月底前尚未申请补贴的,申请期限可适当延期至2015年6月底。& (二)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享受期限为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之月起的12个月。& (三)上述三类补贴及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在同一政策享受期限内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享受期满后符合其他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是指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或高校毕业生领取营业证照(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首月距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标注的毕业时间不超过2年。& (五)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先后被2家及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且用人单位均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或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条件,补贴期限不重复的,用人单位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补贴。& (六)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79号)同时废止。& (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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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201490201511
20159202020919
2015年8月11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兹介绍&&&& 同志,到你处借阅&&& (姓名)等&& 名同志的人事档案,办理&&&&&&& 业务,请予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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