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养老金缴费基数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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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缴费基数:员工上月工资总额。②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员工首月工资总额。本地宝温馨提示:缴费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15654元),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缴费基数必须满足:2030缴费基数15654(2)单位的缴费基数: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3)个人缴费人员:2030此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15654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职工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2)单位的缴费比例:①缴费基数的13%,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②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记入地方补充养老基金。(3)个人缴费人员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22%,其中:①8%记入个人账户②13%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③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记入地方补充养老基金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方式①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②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温馨提示:1.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619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因此,自日起至日止,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日起实施。3.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日起实施。更多资讯可登陆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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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号湖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今年暂定每月4525元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静 通讯员 叶飞艳)湖南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暂定为4525元/月。  鉴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6年初发布,相应的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6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2016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通告》,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44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4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82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 09:19:34) ( 09:19:02) ( 14:39:48) ( 11:37:00)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包括哪些收入?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包括哪些收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几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约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摈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力、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  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  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合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行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ll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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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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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养老保险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或漏缴社会保险,各省市社保局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你知道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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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我国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的职工缴纳养老费用。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或漏缴社会保险,各省市社保局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你知道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
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额的基数,也是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特殊情况下,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意味着什么?
答: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计算的基数。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意味着需缴纳更多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职工本人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答:实际生活,我国很多城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一般职工本人也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问:除了企业单位购买的养老保险外,个人还需要配备什么类型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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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是多少
本报记者 王予杰
群众张先生问:2015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多少?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号)等文件规定,从日起,我市调整2015年度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我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19元,2015年度市、县(区)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最低为1991元(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9956元(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费率为28%(其中个人为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3319元,缴费费率为20%。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之声: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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