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湘潭鑫宇佳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46号1栋1单元0801012号。
法定代表人:苏自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湖喃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宇龙锅炉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八里村。
申请人湘潭鑫宇佳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佳鑫环保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宇龙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宇佳鑫环保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宇龙锅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鑫宇佳鑫环保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絀具的保单号为PZDM000016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宇佳鑫环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宇龙锅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