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双软税收优惠惠从哪一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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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软件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软件行业特点,软件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重难点问题,尤其是与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以及税收相关的账务处理,直接影响软件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效益,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市场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本文结合软件企业日常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了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并就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进行了细化分析.
作者单位:
普华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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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公司税收优惠体现在哪
&&&软件企业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注册软件公司也越来越多,关于软件公司的税收问题也被大家所关注,下面今运阳光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上。
&&&一:双软认定申报的范围与条件
&&&双软认定&指的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也就是说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是有界定条件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软件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机构的认定,认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总数必须在50%以上。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二是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对软硬件兼营的,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至日,注册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其他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还有其他优惠政策:
&&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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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网
  软件企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和上。
  一:双软认定申报的范围与条件
  &双软认定&指的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也就是说享受的软件企业是有界定条件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软件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机构的认定,认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总数必须在50%以上。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二是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对软硬件兼营的,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除了上述条件外,一般软件服务企业还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部、国家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至日,注册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此外,软件企业还有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享受优惠:
  (一)是进行技术转让时,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还有其他优惠政策:
  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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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税收优惠继续有效么?
税务筹划业务部
【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然而,这两个文件仅仅取消了此项审批,对于取消后新设企业的的资质及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那么“双软认定”的取消会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一举措又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期华税律师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软认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
二、取消“双软认定”对企业的影响
在认定取消后,许多软件企业对于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困惑,都在翘首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发布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完全可以放心。认定审批的取消,是国家简政放权、高效便民的具体体现。并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国家现行有效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有效。
对已经获得“双软认定”的企业而言,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受到认定取消的影响。根据《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的规定,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对于尚未获得“双软认证”的企业而言,优惠政策的有效性是确定无疑的,但是,由于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认定证书在内的一系列资料,“双软认定”行政审批的取消确实会对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构成障碍,具体的改进措施还需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相关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但是根据华税律师对相关政策的分析,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国家将继续大力支持、鼓励高新产业、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因而软件企业不必过多担心。
三、“双软认定”花落谁家?
国家取消了“双软认定”的行政审批程序,但双软资质如何管理仍是个未知数。在大家纷纷猜测政府意图的时候,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在5月18日发出了一个名为《关于“双软认定”取消及开展“行业自律评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营利性服务的相关事项。有人士预测,“双软认定”将放到行业协会手中。
其实,仅就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在取消行政审批程序后,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以备案的方式进行审核,从而简化软件企业获取税收优惠的程序。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证明,并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意见稿)》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转换思路,优化节税安排
目前,“营改增”即将收官,国家对于增值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因而,对于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企业大集团而言,可以通过新设独立的软件开发公司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做出安排,进而降低税负:1)软件开发公司可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2)集团可以通过签署服务协议并合理定价,从软件开发公司获取软件技术及产品支持,合法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税负下降的目的;3)同时,集团可以将不断增加的盈利进行分流,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集团的整体税负。
在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对于税收优惠需求较大的企业来说,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而享受国家对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双软认定”的取消是国家简政放权的一项措施,对于软件企业而言是利好消息,而且可以使中小企业更加积极的投入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至于税收层面,受到的影响并不大。华税律师建议,软件企业应多多关注相关政策的发展,同时,无论是下放到行业协会管理,还是由税务机关备案,资质证明的材料都必不可少,企业可以参照之前的认定要求先做准备,以便在国家政策明确之后及时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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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国税& & 作者:12366& & 日期:
& && &&&纳税人咨询:我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企业,2009年有获利,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12]27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公司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请问优惠期该如何计算?
& && &&&12366答复: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 && &&&因此,贵司如果是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从2009年起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贵司如果是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从2010年起享受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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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获利年度(2009年)当年(日前)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日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日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2009年)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免税,、2013年减半);
如果在获利年度(2009年)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日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2009年不免,2010年免,、2013年减半)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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