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厂方资料需要去厂方注册的代理工商局注册去吗

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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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答案:
(1)甲公司不能将&保山&牌注册商标用于门窗生产上。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2)乙公司申请撤销甲公司&保山&牌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在2004年5月之前,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2004年5月之后,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 &(3)丙公司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4)甲公司与丁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丁公司应该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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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于4月6日向A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A取得票据后不慎被C盗窃,C将票面金额改为5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A将票据背书转让C&的字样,盗盖A公司公章;之后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 D又背书转让给E。E到期向B提示付款,B以A取得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C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C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A、B公司之间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B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 &(3)D、C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 &(4)C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 &(5)若C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A未接到追索通知,A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四位合伙人出资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丁合伙人以实物和劳务各50%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平均分配。若企业清算时,总资产中相当于出资额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部分平均分配。(3)确定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丁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过50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达成有限公司&。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张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张三入伙。张三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负债总额60万元。张三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一年,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 220万元,总负债为240万元。总资产中含对李四的债权20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 &(1)甲认为自己欠李四20万元,李四欠合伙企业20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销;
& &(2)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A的40万元是因为丁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标的为65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A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丁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丁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
& &(3)丙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 &(4)丁认为甲拥有大量个人存款,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 &(5)张三认为自己入伙时与丙签有个人协议, &自己只对入伙后的债务180万元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6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 &(1)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当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罚?
& &(2)合伙企业清算时,前后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试分别评析说明。
&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
答案解析:第&3&题:填空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 &2002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 200万元;乙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 &2003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 &2004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 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 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 &2005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 &(1)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 &(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 &(3)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4)A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5)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第&4&题:填空题:
某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公司提供原料,服装厂为其加工成衣1 000套,总价款为50万元,百货公司给付服装厂定金1万元。百货公司提供服装图纸,并要求服装厂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协商确定,由百货公司于2005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按价款转账结算。
& &2005年5月,百货公司去服装厂提货。检验后百货公司认为20套成衣与加工图纸不符,另外有30套质量低劣,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厂认为,与服装图纸规格不相符的20套成衣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外30套质量低劣是因为百货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如何表现?
& &(2)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各执一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 &(3)百货公司给付服装厂1万元定金,若服装厂不履行合同,应怎样处置?若百货公司不履行合同,应怎样处置?并说明理由。
& &(4)在本案中,承揽方在交货时才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导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 &(5)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服装厂发现定作方所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应采取什么措施?
& &(6)假定2001年5月底,服装厂加工完成1 000套成衣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可是百货公司至2001年10月也未有回音。于是服装厂变卖了1 000套成衣,在价款中扣除了报酬,请问此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 &(7)假定服装厂延期交货,此期间由于服装失火,烧毁了已制成的1 000套成衣,该损失由谁承担?
答案解析:第&5&题:填空题:
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拟利用外资进行改组。2004年12月,甲企业和外国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企业将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日,甲企业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下:
& &(1)乙公司收购甲企业60%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在日之前,向甲企业支付500万美元,其余500万美元在2004年 12月31日前付清。
& &(2)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包括: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乙公司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300万美元以及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清算取得的700万美元。
& &(3)甲企业和乙公司共同制定甲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应提交甲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 &(4)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由丙企业承担。
& &(5)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 &(6)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 &(7)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3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0万美元。
& &(8)丙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企业委派2名,乙公司委派3名,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丙企业的董事长由甲企业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 &(9)在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如果乙公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应通知甲企业,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
& &(10)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合营期限视经营情况待定。
&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本题各要点的顺序,逐点指出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明一”奶粉在临川下架 厂方代表不配合工商执法(图)
  “明一”奶粉在临川下架 厂方代表不配合工商执法
11月1日记者报道“明一”奶粉涉嫌导致婴儿性早熟的事件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开会制定处理方案。11月2日,临川区范围的明一奶粉已全部下架,暂时不得销售。而明一奶粉的负责江西和浙江两省的厂方代表至今仍在抗拒工商局的要求,拒绝配合工商部门执法。
11月2日上午,临川区工商局有关领导主动致电记者,称该局领导高度重视,鉴于厂方自陈燕平投诉以来一直拒绝配合工商部门执法,首先责成明一奶粉在临川区域下架,经检测合格后再允许销售。然后,由工商部门将扣押的明一奶粉送交江西省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同时,临川区工商局还将派出专人到投诉人陈燕平家进行慰问,看望婴儿何小宝。
2日下午,“明一”奶粉厂家代表来到中国江西新闻网站,他们指出,“明一”奶粉曾做过鉴定,该奶粉是安全的,与“性早熟”无关。另外,食用了10多天的“明一”奶粉,也不可能就会出现“性早熟”。他们认为“性早熟”可能跟水、尿布湿等其他东西有关。
截止到2日下午,临川区范围内的所有明一奶粉已经全部下架。唱凯工商分局汪局长告诉记者:从10月20日至今,他一直与明一奶粉厂家负责江西和浙江两省的负责人进行交涉,要求厂方派人到临川来解决问题,但该负责人一直不予配合。
“明一”奶粉究竟是不是“性早熟”的罪魁祸首,还要看奶粉的检测结果。  唱凯工商分局人员向记者展示封存的明一奶粉。
(本文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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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公司用的别人的工厂注册,并且对方没有执照,工商局现在要罚我款,合理吗?
wl1826udfq
我注册了一家生产型公司,但是注册地址的工厂是我朋友的,他没有执照,我注册的执照上面没有他生产的产品,现在工商局查到了,说我没有实体,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我该怎样做?如果合理,大概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河北 邯郸 涉县发表时间: 15:09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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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以注册地址是其他工厂为由对你进行处罚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对你处罚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17:04
营业执照上面所列的产品,与我注册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可以成为罚款的理由吗?
wl1826udfq河北 邯郸
超出经营范围工商局是可以处罚的,但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是他们说罚款就罚款的,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委托我向工商局交涉。
曹寅安律师河北 邯郸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工商局公司
律师回答共 2 条
你好,建议和工商局解释清楚。
回复时间: 16:21
工商局事先没有说清楚处罚方式,我就说是我朋友的工厂,后来他写了询问笔录让我签字了,才告诉我要处5.一10万罚款,现在又扣住了我的资质和公章,如果我拒不缴纳罚款,会有什么强制处罚?我家人的财产会被用作抵押被拍卖吗?
wl1826udfq
如果你缴纳罚款,有可能让法院强制执行你们名下的财产。
任好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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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处罚的依据来判断
回复时间: 21:07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工商局:起诉
工商局:出证
工商局:查账
工商局: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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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工商局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各工商所:现将《政和县工商局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管职责的有关事项,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政和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日政和县工商局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前店后厂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3号)(见附件1)和《南平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工商食〔号)精神,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的各类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指导,加大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前店后厂经营单位管理水平,促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由林飞局长任组长,陈明忠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工商所、机关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收集、整理、汇总、报送相关信息,各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具体工作。三、工作重点(一)前店后厂经营单位的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以下前店后厂经营活动的单位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1.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由经营者凭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证明》办理营业执照:(1)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2)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2.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由经营者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1)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附随销售食品、酒水和饮料;(2)凡主要经营项目有卤味、冷热饮品(茶、咖啡、奶茶、豆浆、冰淇凌等)、干式点心(包子、馒头、油条、烧饼、鱼丸、饺子、盒饭等)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3.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已取得卫生或质监部门资质审查合格证明等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的;4.销售食用农产品的;5.依法无须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用农产品范围参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见附件2)。(二)前店后厂经营单位的监管1.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各类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不仅对“前店”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后厂”的监管,重点督促和指导经营业主严格落实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存储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2.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各类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属于闽食安委[2012]3号文第二点所列经营类别的,工商部门不再对“前店”部分实施日常监管;3.对市场无证照或市场开办者责任不明晰等特殊情况的,以及闽食安委〔2012〕3号文第二点所列经营类别之外的其他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由各工商所调研摸底,建立健全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档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形成调研意见和建议,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与当地政府食安办协调沟通后,明确监管单位。(三)强化宣传引导,提高行业自律1.加强宣传教育。对符合经营条件新申请办理证照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约谈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知识,讲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指导签订《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对已办理证照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手段,通过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经营场所公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及监督电话等方式,促进经营者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2.加强行政指导。对未办理证照或许可证到期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发出行政指导和警示文书,督促其限期办理许可证,并建立食品安全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对已办理证照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通过采取集中约谈、行业座谈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法定义务的督促指导,提高市场开办者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3.完善自律制度。根据经营实际情况,指导和监督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经营场所设施和环境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废弃油脂处理记录制度、食品存储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退市食品处理记录制度等制度。鼓励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更加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制度。(四)完善监管举措,实现长效监管机制1.加强制度落实督查。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南平市工商局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制度的情况加强巡查和监管,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经营责任义务。2.加强违法行为监管。在工商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整改后仍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无证照前店后厂经营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已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依法严厉查处。3.加强食品质量监测。结合年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将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销售的食品纳入日常抽检监测范畴,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样送检工作。凡定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下架退市,并依法进行查处。4.加强信息抄告反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属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信息,按照证照及市场巡查监管要求反馈至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抄告相关监管部门和县食安办。四、工作安排1.部署安排阶段(11月13日至11月15日)。各工商所要结合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南平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具体分工和部署。2.摸底排查阶段(11月18日至11月22日)。各工商所要按照市局关于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分类,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和闽食安委〔2012〕3号文第四项所述的其他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依据各食品经营单位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审查合格证明证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门归类,并根据类别建档造册。存在疑义的,形成调研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规范监管阶段(11月25日至11月29日)。各工商所要立足前期排查摸底的情况,在现有监管能力和技术手段条件下,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综〔号)要求,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号),加强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大对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诚信自律意识的教育引导,指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总结提升阶段(12月2日至12月6日)。各工商所要及时查找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作法。五、工作要求1.周密组织实施。各工商所要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注意加强内外部之间的协作,深入有序地开展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2.加强宣传教育。借助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强化监管责任。各工商所要结合辖县内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加强巡查监管,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4.加强信息反馈。各工商所要及时上报监管工作的好办法、成效,重大案件立即汇报,并于12月6日前将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的情况总结通过OA系统上报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抄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和县食安办。 福建省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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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现将《政和县工商局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管职责的有关事项,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政和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日政和县工商局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前店后厂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3号)(见附件1)和《南平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工商食〔号)精神,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的各类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指导,加大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前店后厂经营单位管理水平,促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由林飞局长任组长,陈明忠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工商所、机关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收集、整理、汇总、报送相关信息,各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具体工作。三、工作重点(一)前店后厂经营单位的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以下前店后厂经营活动的单位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1.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由经营者凭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证明》办理营业执照:(1)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2)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2.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由经营者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1)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附随销售食品、酒水和饮料;(2)凡主要经营项目有卤味、冷热饮品(茶、咖啡、奶茶、豆浆、冰淇凌等)、干式点心(包子、馒头、油条、烧饼、鱼丸、饺子、盒饭等)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3.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已取得卫生或质监部门资质审查合格证明等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的;4.销售食用农产品的;5.依法无须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用农产品范围参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见附件2)。(二)前店后厂经营单位的监管1.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各类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不仅对“前店”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后厂”的监管,重点督促和指导经营业主严格落实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存储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2.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各类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属于闽食安委[2012]3号文第二点所列经营类别的,工商部门不再对“前店”部分实施日常监管;3.对市场无证照或市场开办者责任不明晰等特殊情况的,以及闽食安委〔2012〕3号文第二点所列经营类别之外的其他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由各工商所调研摸底,建立健全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档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形成调研意见和建议,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与当地政府食安办协调沟通后,明确监管单位。(三)强化宣传引导,提高行业自律1.加强宣传教育。对符合经营条件新申请办理证照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约谈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知识,讲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指导签订《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对已办理证照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手段,通过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经营场所公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及监督电话等方式,促进经营者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2.加强行政指导。对未办理证照或许可证到期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发出行政指导和警示文书,督促其限期办理许可证,并建立食品安全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对已办理证照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通过采取集中约谈、行业座谈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法定义务的督促指导,提高市场开办者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3.完善自律制度。根据经营实际情况,指导和监督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经营场所设施和环境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废弃油脂处理记录制度、食品存储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退市食品处理记录制度等制度。鼓励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更加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制度。(四)完善监管举措,实现长效监管机制1.加强制度落实督查。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南平市工商局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制度的情况加强巡查和监管,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经营责任义务。2.加强违法行为监管。在工商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整改后仍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无证照前店后厂经营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已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依法严厉查处。3.加强食品质量监测。结合年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将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销售的食品纳入日常抽检监测范畴,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样送检工作。凡定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下架退市,并依法进行查处。4.加强信息抄告反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属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信息,按照证照及市场巡查监管要求反馈至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抄告相关监管部门和县食安办。四、工作安排1.部署安排阶段(11月13日至11月15日)。各工商所要结合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南平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具体分工和部署。2.摸底排查阶段(11月18日至11月22日)。各工商所要按照市局关于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分类,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和闽食安委〔2012〕3号文第四项所述的其他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依据各食品经营单位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审查合格证明证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门归类,并根据类别建档造册。存在疑义的,形成调研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规范监管阶段(11月25日至11月29日)。各工商所要立足前期排查摸底的情况,在现有监管能力和技术手段条件下,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综〔号)要求,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号),加强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大对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诚信自律意识的教育引导,指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总结提升阶段(12月2日至12月6日)。各工商所要及时查找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作法。五、工作要求1.周密组织实施。各工商所要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注意加强内外部之间的协作,深入有序地开展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2.加强宣传教育。借助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强化监管责任。各工商所要结合辖县内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加强巡查监管,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4.加强信息反馈。各工商所要及时上报监管工作的好办法、成效,重大案件立即汇报,并于12月6日前将加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和监管工作的情况总结通过OA系统上报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抄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和县食安办。 福建省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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