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组织体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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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情况
& &&美国是最早建立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国家,也是金融监管结构相对复杂的国家。为应对年经济危机,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选择了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重新建立了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被视为全球最有效率的监管体系。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对美国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冲击,大量金融机构倒闭,并严重影响国际经济,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在此形势下,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迄今为止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对美国银行及资本市场监管进行彻底革新,并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带来深远影响。
&&& (一)金融监管体制。
&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结合,是一种典型的“双重多头”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1.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
(1)机构性监管。
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由美联储(FRB)、(FDIC)和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在3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以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3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其他方面监管则有较大差别。如,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美联储与货币监理署的标准与巴塞尔协议一致,联邦保险公司的标准则是对资本杠杆率的规定,即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在现场检查方面,联储仅在银行存在可能诱发系统风险因素时,才可行使现场检查权,而货币监理署和存款保险公司仅基于审慎原则就可以进行频繁的现场检查。在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高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货币监理署拥有直接的否决权,联储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严重隐患。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较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在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2)功能性监管。
功能性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但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做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是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
2.州政府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
美国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
州政府在商业银行、贷储会与信用合作社3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政府颁发牌照的由联邦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权相比其他行业要小,美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内容。
美国“双重多头”,一直被视为成功的典范。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和范围分工明确,是“分权制衡”精神的经济表现。在金融工具比较单一的时代,这种监管体制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和衍生品市场迅猛发展,“双重多头”监管体制呈现出多种缺陷,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和监管失控同时并存,并在次贷危机中充分暴露出来。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组织、学术界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反思,G20伦敦峰会公报指出,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危机的根本原因。2010年7月美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一是监管重心从监管局部性风险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转变;二是规范金融产品交易,对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基金和评级机构严加监管,消除监管真空;三是优化金融监管体系组织结构,整合部分监管机构,并加强彼此间协调;四是强化美联储监管权利,扩大其监管范围;五是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
具体来说主要有:
1.防范系统性风险。一是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当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危险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委员会可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其实施更严厉的监管,限制其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二是实施“沃尔克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禁止银行利用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以防范金融风险。三是进行金融衍生品监管改革。要求绝大多数场外衍生品通过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进行,以便市场和监管机构跟踪这些交易。四是确立信用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留存要求。将发行人利益和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五是提高银行资本标准。对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要求。六是建立金融机构清算与破产机制。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清算职能扩大到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大型金融机构倒闭会严重损害美国经济时,FDIC将利用这一机制进行接管、拆分或清算。
2.消费和投资者保护。消费和投资者保护这一理念贯穿于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之中。法案规定在美联储内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主要负责监管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卡、按揭贷款等个人金融产品;在美国证监会内部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和投资者保护办公室;对信用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等,要求监管机构建立新的信用评估标准,降低监管者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
3.加强股东在公司治理和确定高管薪酬方面的作用。规定美国证监会有权赋予股东“代理参与”权限,方便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高管薪酬拥有无约束力投票权;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机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拥有追索权。
4.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重组银行监管机构,将储蓄机构监理署合并到货币监理署中,其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和部分州注册银行,货币监理署监管联邦注册银行,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州注册银行。二是扩大美联储监管范围,扩大美联储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三是增加美联储透明度。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对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公开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
(一)对金融监管理念的影响。
次贷危机前,美国现代金融监管法规发展的立足点是坚信市场的力量,市场约束机制就是最好的监管者,认为政府对金融监管过多是低效率的,且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否决了市场机制的完全内生性,同时还反映出政府干预的重要性。之后美国从多方面加强金融监管,中止了“去监管化”的趋势,致力于改善和提高金融监管的技术和艺术,借助于监管架构、监管规则的调整,改变原体制对金融体系的不适应,并尽量将所有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参与者置于金融监管下。
(二)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1.规范了金融机构业务,强调回归传统领域。监管改革对银行、投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经验范围进行了限制,机构的自营业务、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和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被禁止或置于严格监管下进行。同时金融机构的规模也受到了限制,并设立金融机构的分拆程序和措施,进一步约束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
2.理性救助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保护纳税人利益。次贷危机中,美国曾使用7000亿美元借助危机金融机构,但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改革后除强调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之外,还允许金融监管部门随时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且在系统性重要机构出现危机后,不再进行一味的注资,而是进行有序破产清算,允许对其进行分拆,减少政府压力。
3.促进金融机构进行逆周期思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目的是要维护金融稳定,切入点正是宏观经济运行与金融运行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正向反馈机制),这种相互依存的作用关系会扩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因此促进金融机构修正风险评估方法,提早确定资产损失,改变以往静态的顺周期经营模式,将宏观经济层面与金融体系的互动纳入逆周期操作。
(三)对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
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改变了过去单纯强调微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方式,以维持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为目标,将所有金融领域纳入到监管范畴,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实现跨金融市场、跨机构功能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将宏观审慎监管付诸实践,有效的弥补了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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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与完善 1、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结构 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一行三会) 中国人民银行不承担主要的监管任务,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1998年5月),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 一行三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 (保监会,1998年11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2003年4月),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 3、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当局缺乏自主权和权威 (2)监管基础不牢
稳健的银行业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效的微观基础――银行业的高效运转;二是有效的政府监管体制;三是市场约束。 (3)监管方法、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等不适应监管要求 (4)三大监管机构本身监管不力,再加上它们之间缺乏协调,造成严重的监管“重叠”与缺失。 (5)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金融立法工作任务仍很艰巨。 (6)缺乏对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管的制度安排 对监管者的监管基于以下四个理论假设: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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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监管方式/金融监管
公告监管金融监管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必要性/金融监管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漫画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货币制度演变现代货币制度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中国概况/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中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风暴/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失当的监管结构,致使金融专家行业化(丧失公允)、经济学家公司化(丧失独立性)、政府监管亡羊补牢(丧失预警性),这是形成系统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控制链”。全球主要金融监管机构:United States: NFA,CFTCCanada: BCSC,CIPF,OSCUnited Kingdom: FSASwitzerland: SFDF,ARIF,GSCGI.(Since 2009 all Swiss Forex brokers require to have a banking license)Sweden: FIDenmark: Danish FSASpain: CNMVJapan: FFAJHong Kong: SFCAustralia: ASIC,AFSLDubai: DMCC,DGCX,DFSA,ESCA
相关书籍/金融监管
图书信息作者:(美)杰克逊,西蒙斯着,吴志攀等译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1页数:1151字数:1465000印刷时间:纸张:胶版纸ISBN:4包装:平装内容简介该书是一本实验性的案例教科书,它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整合出法学院金融监管法律课程的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包括银行法、保险法、有关证券法、共同基金和退休金的法律等。过去20年来,金融服务产业毫无疑问已经发展得越来越具有整合性,并且在这一领域的动作也越加需要对许多不同类型的法规有所熟悉。这本书产生的前提是法学院的课程领域要相应拓宽。该案例教科书的另一个试验性的方式是,我们希望通过网络向读者提供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将包括借贷限制和专业责任方面的操作内容。连接网络访问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资料,可以阅读到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以及其他各种学术资料。图书目录序言第一部分引言第一章金融机构行业第一节引言第二节金融中介和规章制度第三节金融中介的发展趋势第四节金融中介、公司财政和隐性动机问题第二部分储蓄机构第二章银行的历史、特许权和反垄断第一节美国银行体系的发展一、引言二、美国银行业在欧洲的起源三、第一美洲银行四、美国第一银行和美国第二银行五、自由银行法令六、国家银行法七、联邦储备体系八、信托银行业、证券业和投资银行业九、大萧条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十、银行控股公司法十一、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银行立法十二、当代美国银行机构的监管十三、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信贷协会第二节注册程序一、引言二、州执照还是国家执照?三、国家银行的审批程序第三节双重银行体系的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第四节银行反垄断一、引言二、银行的兼并和收购三、搭售行为四、反垄断和电子银行第三章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一节引言第二节银行的业务第三节贷款限制一、引言二、规范贷款限制的义务三、限制比例的计算四、合并对不同借款人的贷款五、向经理、董事和大股东的贷款六、对关联机构的贷款第四节对商业和不动产贷款的限制一、引言二、贷款参与三、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四、租赁交易五、不动产贷款和所有权第五节金融市场工具和投资证券的交易一、引言二、联邦基金三、银行投资第六节储蓄、储蓄保险和对储蓄及非储蓄债务的其他形式的保证一、引言二、储蓄三、中介储蓄四、新的储蓄品种五、大额储蓄和非储蓄银行债务的担保第七节资本充足一、引言二、市场价值的核算第八节地区再投资法案第九节信托部门的业务一、引言二、典型的信托服务三、信托部门的监管第四章组织机构的监曹第一节引言第二节银行的地域扩张一、历史二、分支机构的定义三、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第三节银行控股公司一、一般定义和控制二、公司的定义三、什么是一家银行?四、银行控股公司的地域限制第四节银行控股公司和附属银行的限制一、引言二、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银行业务--定义"与银行密切相关的"三、附属银行机构的非银行业务四、单一的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第五节银行控股公司的金融义务第五章陷入困境和经营失败的银行第一节引言第二节银行的报告和审查一、引言二、"不安全或不稳健"第三节监管与执行权力一、引言二、停止和终止权三、中止、免职和禁止权四、民事金钱处罚权五、资本指令和及时的矫正行动第四节经营失败的银行一、引言二、存续银行救助与成本最低处置三、确定无偿付能力四、银行经营失败的处置成本五、与银行接受相关的破产法问题六、债权人与优先权七、经营失败银行的债务人八、高级职员、董事和机构关联方的责任第三部分保险业第六章保险规范概述第七章保险规范中的问题第八章保险规范中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证券业第九章证券第十章经纪人-交易商的监管第十一章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第五部分投资公司业第十二章投资公司概述第十三章投资公司的监管第六部分业内竞争第十四章保险产品创新第十五章证券业中的存储机构第十六章保险业中的存款机构案例和制定法规的决定作者目录索引译后记
监管体系/金融监管
欧洲改革宏观审慎的一项重要目标是防止风险在不同地域、国家、市场和机构之间传递。作为全球最主要的区域经济体,欧盟建立的泛欧金融监管框架可以说是超主权范围内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实践范本。欧盟财长们于日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随后,欧洲议会在日通过了欧盟金融这个法案,建立了“一会三局”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所谓“一会三局”是指:宏观层面上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并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其成员由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微观层面上,则主要金融行业又分别成立三大监管局——欧洲银行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以及欧洲证券与市场局。美国改革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周六在每周例行广播讲话中指责共和党阻挠和拖延金融监管改革,誓言会继续推动改革。奥巴马推动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已从根本上改革了华盛顿的华尔街法规,不但对美国金融体系带来强力约束,也对全球金融监管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最令奥巴马自豪的执政成绩应是日签署的新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了,它拉开了大萧条以来美国最大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该法案决定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协调包括美联储、财政部、SEC、FDIC等机构的金融监管权力;在美联储内部成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限制商业银行的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通过美联储贴现窗口融资的大型商业银行需分离衍生品业务,部分场外衍生品将进入交易所交易;美联储还将监督企业高管的薪酬,确保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针对倒闭金融机构建立清算机制,防止类似雷曼破产事件对市场产生的巨大冲击等。美国财政部不久前发布的统计报告称,新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施已两年多来,主要参与和执行机构在执行法案方面已取得有意义的进展。截至日,该法案需要制定的243项规则中已有91%被提议或完成。数据显示,该法案实施以来,美国银行机构的资本增加了逾4200亿美元,构筑了应对不可预期损失的缓冲器;同时,美国企业获得的信贷上升了15%,企业增加了380万个就业岗位,美国银行机构还有效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增长。就金融监管而言,联邦监管的范围已从此前的传统银行扩大至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掉期、衍生市场、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票据交换所和交易所等。联邦存款保险复盖了55%的消费者与企业存款,高出2008年初的52%。日正式运作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迄今已比较成功地扮演了“负责实施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金融保护措施,成为金融机构的监视器”的角色。尽管如此,相继爆出的摩根大通巨亏、汇丰银行参与洗钱以及花旗集团涉嫌参与Libor操纵案成为被调查的对象等事件,还是令人对法案的改革成效表示了一连串的质疑:为什么一边是更严格的监管改革,一边却仍有违规行为不断发生?这是否意味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规则依然存在漏洞?而尚未完成的改革最终会走向何方?仔细分析,这些违规事件的发生,既有内部监管缺失的原因,比如摩根大通对其首席投资办公室缺乏有效监督;同时也有外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比如美国参议院指出,美国财政部下属的货币监理局存在系统性监管漏洞,因为其早就发现汇丰银行的可疑行为,但一直拖到2010年才下发禁令,美国货币监理局因此受到严厉指责,被指对其监管的银行过于迁就。委员会成员、共和党籍参议员汤姆·科伯恩因此评价说:就对汇丰银行的执法力度,货币监理局与其说是监督者,更像是宠物。也正因为此,两年多来,反对人士一直在严厉抨击该法案运行中暴露出来的缺章。他们提出了超过50个议案以及无数的修正案要求拖延法案、甚至完全废除法案。而国会中的共和党人也反对这些改革,他们在金融行业游说团体的支持下,猛烈批评该法案因为少数银行的过错而惩罚整个银行业,竭尽全力试图拖延和废除这些新监管规定。部分共和党人已声称,如果他们在华盛顿重新执政,将废除该法案。凡此种种,都预示着美国未来金融监管改革之路依然艰难。不过,奥巴马继续改革的决心毅然坚定。他深知通过金融监管法案并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得不克服一系列强大的利益团体的游说活动,以及决心阻碍改革的少数党派人士的反对意见。眼下,在美国总统大选已进入最后冲刺,最大难关在于如何在短时间内改变因金融监管法案而使奥巴马树敌过多进而造成在大选中的被动局面,进而能争取到更多的摇摆选票。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将继续向纵深推进,奥巴马或在游说演讲中表明,将着力解决法案运行两年多来所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和缺陷,同时,还要辩证对待反对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从中汲取对改革有用的东西,然后融入法案中,从而使法案改革更加完善,以确保美国的金融体系稳健安全。从根本上说,在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下,金融合作往往是跨行业、跨国界的,而行业监管部门抑或一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从本行业、本国国家利益出发,并没有真正的监管动力,因此,金融监管应超越国家利益,唯有依*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实施有效监管。而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美国两党的争斗能朝这个方向跨出一步。
文摘/金融监管
书摘书摘银行是一个需要监管的行业,并且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充分考虑,我们对这个行业实行准人限制的政策。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对进入的规范理解成对进入设置障碍。控制新银行机构的组建,增加现有银行机构的费用支出,不是用来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即,在这个行业中为新机构的创立设置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而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采取的适当限制,提供一个基础。那么,对于银行业机构膨胀中的公共利益,应依据什么标准对其作出适当的判断呢?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准则。我们的认识必须与事实相符合,事实就是我们的经济是一个活跃并在增长着的工具。为了它的发展,要求有足够的关于银行机构的规定。我们的需要正在发生变化,我们银行机构也必须符合这些变化着的需要。我们第二个考虑与协调合作有关,我们必须对在扩充银行机构过程中的私人努力作出评价。我们经济体系的广大非监管领域中,我们完全依靠私人的创业行 为,它决定着对新风险的承受要求。通过反垄断法,我们尽力在维持着准入的完全自由状态,使这种Lfl由能够得以延续。有些人相信,我们能够安全地在银行业实施这种政策。萨克森(Sakon)理念对银行执照的颁发有重大的影响。1961年当萨克森上台时,他公开表示,希望收到更多执照申请。在1962年到1964年间,共收到了1134件申请,其中有半数得以批准。这3年中所提交的申请比前20年的总和还多。另一个银行执照的申请浪潮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从1980年到1984年,共颁发了928件国家银行执照。其后,新颁发的执照数量逐渐较少,在1994年,只有35家国家银行获得厂执照。 萨克森监理官不仅为很多新申请的执照敞开了大门。对于那些以前银行被禁止从事的业务,他也持欢迎的态度并批准了很多这样的业务。在他任职期间,大量的银行为了进入到更为广泛的业务范围中,从州立银行向国家银行转变。1 政策考虑关于拟建银行对该行业所产生的影响,监理官根据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作出颁发执照或者否决申请的决定。相关的方针政策依次地被用来对拟建银行的影响进行衡量,这些方针政策在总体上构成对银行监管的支持。有四项方针政策是最经常被引用的,它们也是银行监管的基础,在颁发执照的决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①防止银行倒闭;②造就竞争性的市场;③公众的便利和需要;以及④坚持州立银行和国家银行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理论上讲,监理官在衡量拟建银行的影响时。应参照这些政策来决定一份执照的颁发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媒体推荐/金融监管
序序这是一本实验性的案例教科书,它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整合出法学院金融监管法律课程的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包括银行法、保险法、有关证券法、共同基金和退休金的法律等。过去20年来,金融服务产业毫无疑问已经发展得越来越具有整合性,并且在这一领域的运作也越加需要对许多不同类型的法规有所熟悉。这本书产生的前提是法学院的课程领域要相应拓宽。本案例教科书的另外一个试验性的方式是,我们希望通过网络向读者提供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将包括借贷限制和专业责任方面的操作内容。连接网络访问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资料,可以阅读到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 以及其他各种学术资料。具体网址在1999年1月就开通了,网址是:http://cybet.harvard.Edu/rfi/教授们有兴趣获知更多的对这些网络资料的反馈,丰富他们的教学,请通过以下网址联络豪威尔·杰克逊hiackson@law.harvard.edu.本书是建立在以前的课程和案例书的基础上的,我们从以前学者所做的工作中获益匪浅。在银行法资料方面,我们从以前的许多版本的教科书中获得资料:J.J.怀特(J.J.White)和爱德华.西蒙斯(Edward Symons)的《银行法》,此外还从强纳森.麦西(JonathanMacey)和杰佛理.米勒(Geoffrey.Miller)的广泛学术写作和思想的教学资料中受益。鲍林.海勒Pauline Heller)和米兰尼·芬(Melsnie Fein)也提供了大量的在这一领域的有用资料。在保险领域,我们要感谢罗伯特·克顿(Robert Keeton)。斯潘瑟·金伯(SlcerKimbaoll),阿兰·威迪斯(AlanWidiss)特别是肯尼斯·阿伯汉姆(Kenneth.AbrII.haml)在证券法领域,杰宁斯(J[ennings)和马什(Marsh)各种版本案例教科书和杜.兰格沃特(Don Langevoort)詹姆斯.考斯特(jalne8 Cox)和罗伯特·米尔曼(Robet FIillman)作品, 以及托马斯。哈森,大卫李普顿,纽曼·鲍斯和大卫·拉特纳的着作一样对我们的工作有益。对于投资公司监管方面,我们从塔玛.富兰克尔(TamarFrankel)的作品和指导中获得益处,同样从克理夫·克斯彻(cliftKrsch)的建议获得教益。在退休金法方面,我们要感谢约翰·兰格宾(John Iamgbein)和布卢斯.沃尔克(Druce Wolk)的经典案例教科书的帮助。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对许多人的帮助和支持表示感谢。杰克逊教授在此向罗伯特·鲍森和小约翰·D.哈克表示感谢, 向介绍他进入这一领域的罗伯特克拉克院长对本书和其他有关项目研究的广泛支持和鼓励表示感谢,特别要感谢的还有苏珊.萨尔沃托(Susan Savato)和哈佛法学院的文字处理部门工作人员,感谢吉姆.戴维斯和斯蒂芬.瓦格纳对手稿的编辑。感谢卡洛尔.艾格(Carol Igoe)对本书制作过程中的坚定的支持, 同时对他在哈佛法学院的许多学生和研究助理们对本书的巨大贡献表示感谢。前教授西蒙斯在20年来一直感谢前匹茨堡大学法学院院长w.爱德华.舍尔,小约翰.E.穆瑞(现任Duqueesne大学校长)和对马克.A.诺丁伯格(现任匹茨堡大学副校长)毫不动摇地在教学和奖学金方面的支持表示感谢。对泰德.施罗德(1997)的研究帮助、编辑工作和学生对资料的审阅表示感谢。法学院中领导文字处理中心的鲁安.迪瑞斯克尔,卡伦.克诺彻尔,卡林恩.墨萨洛,卡罗莱.洛汉,以及巴巴拉萨尔皮克对手稿准备方面作的完美工作表示感谢。23年来学生们提供的许多见解和精神鼓励,谨对此深表感谢。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1998年9月
作者简介/金融监管
作者:(美国)杰克逊(Jackson Howell E.) (美国)西蒙斯(Symons Edward L.) 译者:吴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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