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到底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字体:&& 】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个品质小区离不开物业管理,而物业管理与市民生活密不可分。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做好小区的物业管理?本报与柯城区住建局房管处一起走进物业管理,以帮助大家了解物业管理,促进和谐小区的建设。
  问: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物业公司并未很好的履行服务合同。请问业主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利,以便更好地参与到物业管理中去?
  柯城区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现实物业管理中,具备业主身份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人;二是房屋共有权证书持有人;三是待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购房人。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享受对物业和相关共同实物进行管理的权利。其中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除享有以上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其中有些权利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实现。
  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业主同时需要履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活动;业主装修房屋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等义务。
[来源:衢州晚报  编辑:梅萌]什么是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有什么权利义务?
什么是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有什么权利义务?
【字体:&&&&&&&&】&&&&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既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份房产,也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成员。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权利,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负有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我是公寓运营商
发布房源,更快找到租客。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
我们购买小区以后就成为了小区的,因此我们能享受着小区的!那么,你知道小区业主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权利:(一)按照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长沙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深圳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您的位置:&&&&&& 正文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 权利:(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4)有权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履行物业服务合同。(6)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7)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8)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9)经业主大会的允许,可实行多种经营。&&& 义务:(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决定(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公务员招生方案&试听课程网络课程&& 申论套餐&& 行测套餐&& 联报套餐&
& & &&& &&& & &&当前位置: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力义务?
发布日期: 来源: 浏览次 【字体:】
&&&& 摘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龙海市公园西路版权所有: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备案号:闽ICP备号 访问次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