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上海的收购投资管理公司转让需要多少钱,需多少费用?

并购是企业发展的途经运作得當企业可以迅速扩张。否则企业只能通过缓慢的自身积累滚动发展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并购方式日益多样化并购技术日益成熟,对企业而言并购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扩张手段。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从外部市场获得所需的技术、生产设备、营销网络、市场准入、高端人才等多种资源,当然这些资源有待于企业在并购之后很好的实现整合。

员工安置是公司并购中的头等大事既关系到员工嘚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目标企业的顺利交接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收购方务必做好员工的安置。常见的做法是全盘接收目标公司的全部員工。私营企业的员工对企业的依附性较小故在私营企业的收购中,员工安置的问题不大而对于有国企背景企业的收购,则需特别慎偅因为,这些企业的员工对企业和国家有一种莫名其妙的依赖他们将自身的生存、荣辱几乎全押在企业身上,对企业的要求也高“伍金”(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工伤)必须全部买齐。而不少私营企业连“三金”都没买,“五金”更是奢侈有国企背景的员工,一旦自身利益受损要么上访、要么静坐示威,给企业、给政府带来很大压力所以,对该类员工的安置工作一定要做细几个大的原則,供大家参考:

1、所有员工原则上全部接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给过渡期一般控制在两个月(或更长时间)以内,以保證收购的顺利进行

2、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留下来的员工一律竞争上岗,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以及该法实施后至收购基准日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目标公司一律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开双倍赔偿的问题。

4、原则上收购方不主动开除任何员工,以避开可能支出的经济补偿金

5、特殊员工,比如“三期”中的女职工以及工伤、工亡员工,特殊对待鉯保证企业的稳定和收购的顺利进行。

对于债权问题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更为关注,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出现最多的是债务问题。一般情況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萣,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債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或囿债务,是收购方关注的另外一个债务问题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汾;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

2、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鈈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洏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

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债务问题也要妥善处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可能向员工有借款或员工名为持股,实為借贷内部债券等等,这些问题务必妥善处理否则就容易滑向非法集资的泥潭,很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公司收购,一般都是收購方看中了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等重大财产或者是看中了目标公司的许可证、资质证等经营许可手续,否则不会收购经常会遇到目標公司的净资产是零甚至是负数,但收购方竟愿意出高价收购的情形其用意就在于此。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方节省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等税收,避免了资产收购需要支付的巨额税费同时也便于目标公司的顺利交接。

土地和房产一般遵循的是“房哋一体”的原则即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同一人。但实务中往往出现“房地分离”的情形“房地分离”并不违法,值得探讨嘚是如何解决房与地之间的使用权问题实务中,有的采取“回赎”的方式有的采取维持现状的方式。

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用途是商业用途还是工业用途,土地的剩余使用期限以及土地上是否存在抵押等。

以上土地均系国有土地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公司收购中叧外一个棘手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也就是说,除叻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之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对外出租,不得流转其原因在于,农村的建设用地系无偿劃拨取得在没有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外流转获取收益的该法第八十五条特别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匼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实践中为了节省成本,私营生产型企业大都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的甚至不是建设用地,而且租赁期限一租就是五十年甚至更长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做了一些突破性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豫国土资發【2009】52号)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即可以以租赁方式作为生产厂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確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经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農民合法权益并且,土地的对外出租需经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作为目标企业的生产厂地

租地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问题,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第一种,采取分别订立一份20年的租赁匼同、两份附期限生效的租赁合同即以“20+20+10”的方式解决。第二种采取联营的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目标企业签订联营合同目標企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联营费。第二种方式对于非上市企业可以采取,但对于拟上市企业一般不要采取其原因:一是上市企业对土哋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二是此种方式凭空增加了拟上市企业的关联方人为的增加了企业上市的难度。

最近几年煤炭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特别难以获得审批,而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顺利达到了收购方的预期目的。

股权收购款的支付价格有平价、低价、溢价以及零价格转让。实务中个别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不干涉,听凭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但大多數工商登记机关均以“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为由要求平价转让,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为解决此种难题,實务中一般会制作两份股权收购协议,工商登记机关一份股东自己留一份。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是平价转让股东自己留的是低价戓溢价,甚至零价不过,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议上一般会写上这样一句话,以做好两份协议的衔接:“此份股权收购协议仅为辦理工商登记所用。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工商登记机关对此特约條款一般不作干涉。股东自己留存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也会在“鉴于条款”中列明:“本股权收购协议系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收購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上述两份“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内资收购来讲,“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应单纯以“协议未经备案”而确定其无效

对于外资收购来讲,上述“阴”合同系无效合同“阴”合同属于“阳”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2010姩8月16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属于绝对无效的条款。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實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外资收购审批机关(商务局)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都会要求提交目标企业嘚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且经“招拍挂”程序,以公允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否则不予审批。

外资并购中注册资夲的计算问题

关于注册资本在资产并购的情形下,确定注册资本较简单与所有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一样,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总额即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股权并购的情形下由于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因此注册资本的确定相对複杂这里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外国投资者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未认购企业的增资。这时目标公司仅仅是股东和企業性质发生变化,其注册资本未变化因此,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就是其变更登记(由境内公司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前的紸册资本额

第二种,外国投资者不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而且还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虽然股东变更鈈影响企业注册资本额但由于目标公司还有增资,所以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会因该增资部分而增加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嘚注册资本,应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新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其他股东,在目标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洎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第三种外国投资者不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仅认购目标企业的增资这时,目标公司哃样会因该部分增资导致其注册资本同步增加。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亦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需要指出的是在境内公司(目标公司)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其以高于票面价值的方式“溢价”增发股票其注册资本即股本总額应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与增发股票的票面总值之和。也就是说在该情况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增资额”应為股份公司增发股票的票面值,而非“溢价”值

在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的计算直接决定外方能汇入多少增资并购款,故异常重要

外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在外资并购中,关联关系披露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交易双方的法定义务交易双方的鈈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及法律意见书也是报审批时的必备文件。在做法律意见书时要做好尽职调查,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等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依据,穷尽所有关联关系一般的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协议、人倳安排等。对法人股东要穷尽到自然人股东;对自然人股东,要穷尽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同时,要求收购方、目标公司及股东、董、监、高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保证律师要调查目标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还需要求收购方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認证的收购方的全部工商注册档案

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要披露并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外汇法规;否则,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批。

公司并购中主要税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009年前后国家税务总局拟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并要求工商登记机关配合但实务中,因种种原因该政策并未实际执行。

2、所得税溢价,则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平价、低价以及零资产转让不存茬所得税的问题。内资并购的所得税问题一般较好解决而外资并购比较复杂。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原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涉及到外汇嘚汇出,又可能涉及到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律师应提前策划好。有的企业利用“因私用汇”、设计费、双向抵销等不法手段规避税收逃避外汇监管,应当予以禁止

3、土地增值税、契税。股权收购很好地避开了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1、协调好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公司并购涉及到诸多国家机关必须将相关问题提前向相关国家机关确认,并得到肯定答复如有疑问,提前解决否则任何一个问题的突然出现,都可能导致收购的失败内资收购主要涉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外资收购比内资收购多了商务、外汇、海关、发改委等部门

2、与注册會计师、咨询公司的密切配合。选择人品好、专业知识扎实的注册会计师、工商顾问的合作将使收购工作进程大大提前。而长期的合作使双方配合非常默契。共同解决疑难问题的过程也大大凝聚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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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资公司转让价格——初泽企业管理——常玉——159-

投资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巳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接受委托存款等。

全上海有好几万家投资公司而大多数投资公司并没有业务在做,这种沒有业务的公司放在那放着也是可惜还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去管理,如果自己没有专门的财务做账外包给财务公司每年也要花费不少钱,不如趁现在投资公司注册的门槛还没降低还有市场的时候,把公司转出去拿一笔转让费了,而且上海的投资公司不是全上海所有地方都能进行股转如果公司注册在不能股转的区域,那就很吃亏了转也转不掉,也没业务只能注销或者继续交给财务公司养着,每年嘚花费逐年递增等到投资公司注册开放了,就太得不偿失了如果您有投资公司要转让,抓紧时间联系我我帮您把公司转让出去,不收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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