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和高管可不可以转让股份后辞职

查看: 2668|回复: 13
公司股票上市次日,公司高管立即离职,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需等待半年还是一年?
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次日,公司高管立即离职,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需等待半年还是一年?
因为辞职的高管不算公司高管,就不受一年的限制。
楼上分析绝对错误,可以100%确定的说为一年锁定期,法律此处要从严解释
happysoong
& &上市之前的承诺呢?
锁定1年确定无疑,另外,刚上市就辞职,有急于套现减持的嫌疑。
看看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就更清楚了:
3.1.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注意这个和字,即锁定一年、离职半年,是同时适用的,不是“或”,因此,即使挂牌第二天离职,也至少得等一年。
新股上市,上市前的股东锁定期最少一年啊~
看公司法142条第一款,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以至少锁一年
为什么有的公司锁定期还要加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50%?
这个好像只有中小板才有这个规定吧?创业板有的公司有这个锁定,有的没有。疑惑中。
lubeking 发表于
看看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就更清楚了:
3.1.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 ...
董监高离职之后股权转让受限制,请问离职是指仅仅离开董监高的职位,还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位,还是指离开公司,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创业板要求上市后第1-6个月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锁定18个月,第7-12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锁定12个月。这样看来,最快也要18个月以后了
联系电话:
微信帐号:投行先锋论坛
Powered by今日新帖:4181 在线学员:28444
4520主题帖
15098问答数
论坛等级:论坛元老
学术级别:资深会计师
回帖:39011
经验:138403
鲜花:<span id='flower33
金币:<span id='medal560
多选: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正确答案】 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悬赏金额: 100 金币
状态:已解决
最佳答案: jiangyin_1227
贝拉&于&&回复:
【正确答案】 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最美女会计
楼主其他文章
论坛等级:白金会员
学术级别:中级会计师
回帖:2055
经验:4077
鲜花:<span id='flower9
金币:<span id='medal340
贝拉&于&&回复:
3621问答数
论坛等级:终极会员
学术级别:高级会计师
回帖:11781
经验:29899
鲜花:<span id='flower0
金币:<span id='medal01
论坛等级:钻石会员
学术级别:中级会计师
回帖:5165
经验:12799
鲜花:<span id='flower0
金币:<span id='medal81
论坛等级:★★★★★学员
学术级别:实习生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680
论坛等级:★★学员
学术级别:会计员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685
贝拉&于&&回复:
【正确答案】 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1631主题帖
9858问答数
论坛等级:论坛元老
学术级别:资深会计师
回帖:23953
经验:83607
鲜花:<span id='flower9
金币:<span id='medal356
每一件事都是通向智慧的机会。
论坛等级:白金会员
学术级别:助理会计师
回帖:1898
经验:4003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75
多选: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bcd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论坛等级:终极会员
学术级别:中级会计师
回帖:10997
经验:26072
鲜花:<span id='flower5
金币:<span id='medal4149
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不论你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之后就不要悔恨
论坛等级:★学员
学术级别:实习生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5
论坛等级:黄金会员
学术级别:会计员
回帖:1283
经验:3243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40
1528问答数
论坛等级:钻石会员
学术级别:高级会计师
回帖:4295
经验:10795
鲜花:<span id='flower2
金币:<span id='medal17
贝拉&于&&回复:
【正确答案】 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你的梦我的梦圆梦网校!!
3119主题帖
14268问答数
论坛等级:论坛元老
学术级别:资深会计师
回帖:28989
经验:95723
鲜花:<span id='flower0
金币:<span id='medal23
论坛等级:高级会员
学术级别:助理会计师
经验:1876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00
求之不得,舍而不能。这10个月里,当你想要放弃,一定要回到这里,让你的内心知道,你的渴望,你的孤独,已经走到这里,怎么放弃?咬牙坚持,你能做到。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3028主题帖
2258问答数
论坛等级:论坛元老
学术级别:高级会计师
回帖:11868
经验:52293
鲜花:<span id='flower3
金币:<span id='medal85
贝拉&于&&回复:
1528问答数
论坛等级:钻石会员
学术级别:高级会计师
回帖:4295
经验:10795
鲜花:<span id='flower2
金币:<span id='medal17
多选: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bcd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贝拉&于&&回复:
你的梦我的梦圆梦网校!!
会计培训 正保培训项目
  您尚未登录,发表回复前请输入学员代码和密码,或。
学员代码:
密  码:
10.59.0.30:Execute time :0.25您当前位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否提前免职
独立董事任期后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除非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独立董事任期后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除非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前免职的,应将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延伸阅读:董事会拟订上市的法定程序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公司法频道
(人)|(个)|(条)
上市公司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最新知识推荐
按地区找公司法律师
上市公司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上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A.20%,1,1 B.20%,1,半 C.25%,2,1 D.25%,1,半
跟谁学学生版:genshuixue_student精品好课等你领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
搜索你想学的科目、老师试试搜索吉安
跟谁学学生版:genshuixue_student精品好课等你领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分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上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A.20%,1,1 B.20%,1,半 C.25%,2,1 D.25%,1,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上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能,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等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在新《公司法》、《证券法》的现有规定框架下,完善;3、完善投资者诉讼权利保护机制;诉权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民事诉权直;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学者认为,引入英、美等国司法实践中的“集团诉讼;(二)建立健全税收机制;据统计数据显示,创业板已经造就了735位亿万富翁;对于A股市场的减持套现问题,日前
能,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等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信用。正因如此,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显得尤为必要。
在新《公司法》、《证券法》的现有规定框架下,完善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细则:首先,将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大至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将相关特定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及其家庭成员持股信息以及变动情况作出披露规定。;其次,务必及时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最后,继续完善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条款,以保障其善意处理公司事务,及时、准确公开公司信息。综合施治,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1)上市公司不履行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延期披露信息的,应当对其实施强制停牌制度,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处以相应的行政责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可以考虑刑罚处罚。(3) 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信息披露意识、法律意识;(4)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控制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完善投资者诉讼权利保护机制
诉权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民事诉权直接决定投资者的权利是否能获得司法的救济,从而在诉权体系中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新《公司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机制,它对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对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还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级机关的具体法律解释。因此,需要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有关证券诉讼的司法解释,就投资者如何行使相关诉权作出具体规定,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
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有学者认为,引入英、美等国司法实践中的“集团诉讼”,有利于贯彻实施证券法律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在诉讼双方陷入纠纷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经合意组成集团,并选出其中一人或多人作为集团代表,以集团的名义代表所有权利都到侵害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相应的,法院所作的裁判对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集团诉讼中召集共同诉讼的原告遵循默示参加的原则,即共同诉讼的原告只要不明示表示放弃参加诉讼,都将视作参与集团诉讼,并在诉讼胜诉后得到相应的赔偿份额。集团诉讼具有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重复诉讼的优点,而且有利于更广泛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其虽然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但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为更加充分和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分步骤引入集团诉讼制度:第一步是先将现有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引入证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步是等条件成熟后,修改民事诉讼法,借鉴集团诉讼的成功经验。
(二)建立健全税收机制
据统计数据显示,创业板已经造就了735位亿万富翁,2489位千万富翁。在创业板前三年,二级市场上发生涉及重要股东(大股东、董监高以及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的减持达2344起,减持市值高达197 .99亿元。
对于A股市场的减持套现问题,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现行计税基准不利于鼓励股东和高管长期持有。按照目前对限售股转让的规定,不论持有时间长短,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所得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 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持有股份限售期满大量减持,仍是影响资本市场运行的突出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充分发挥税收手段的导向调节作用,优化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引导鼓励长期持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于创业创新的重要作用。
根据2009年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即《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限售股税收方面的漏洞,高送转也成为限售股持有人逃税的手段,这也为押宝高送转的投资者提供了提前布局的机会。。可是上述规定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例如股东若在解禁之后的送转股票,原始股东所获的转增股票将不算限售股,也就不必征收20%的所得税。
因此,对于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政策确实到时应该进行调整的时候,进而达到鼓励大小非股东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同时填补目前政策漏洞,避免大小非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恶意减持套现的行为。
(三)适当延长持股高管辞职后的限售期限
一些业内人士也建议,通过适当延长持股高管辞职后的限售期限,控制辞职高管减持节奏。平安证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王韧认为,延长持股期限可以促使高管更加专注于公司价值的持续成长而不是一上市就忙着套现的欲望,对于防范溢价发行后公司高管把资本市场当作套现机器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上市公司上市制度和建立上市公司审计报批追溯制度
要充分利用新《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而对于利润大幅下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必须提起财务的重新审计,看上市之时是否有造假之嫌;对于重新审计判定造假的上市公司,对公司及其发起人、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原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会计事务所和律所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五)合理借鉴国外相关配套制度
1、非诉讼介入机制的引入。
大陆法系国家在非诉介入方面制度相对成熟,司法在诉讼解决纠纷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介入公司治理。以日本为例,日本2006商法典中专章规定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特别程序。在该制度的运作模式下,法院以全新的司法命令的方式介入公司管理,矫正、协调公司的正常运作,而不再是以旧有的裁判形式处理纠纷。这样的做法,我们也可引以为鉴,在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中增设一些新的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方式,司法召集股东大会权、司法选任权、司法解任权、高管违法行为司法制止权[34]等。如此,对于公司高管的败德行为,将产生更加强有力的约束。
2、 设置专门的商事法庭
引入“专家会诊” 的审理模式。我国今年市场经济发展迅猛,金融、证券市场创新不断,新经济背景下的公司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征,对于这类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的公司案件,可以考虑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对社会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上市公司,则考虑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此,方能更好的保障此类案件的高效、圆满解决;同时,可以引入“专家会诊”模式,吸收公司管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如律师、会计师和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等加盟组成陪审团,以取得更好的司法与社会效果。例如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有专门的审理公司案件的法院,其平时审理时有三个法官,但是在2007年受理的着名的荷兰银行重组疑难案中有五个法官参加了审理,其中三人是法律专家,其他两人分别是商人和财经专家。这样的实践值得我国借鉴尝试。
3、 以制定法为准,同时重视案例的指导作用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经典判决已经对各地方法院的判决裁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应当继续鼓励类似的案例指导操作,以便地方法院更加灵活的处理公司疑难案件。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美国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民众不满于公司高管薪酬过高,掀起了“讨伐”华尔街的运动,此次运动中也产生一些典型的诉讼案例,例如在涉及花旗集团前首席执行官查尔斯?普林斯薪酬一案中,投资者以浪费为理由起诉普林斯,相关法院也同样裁定投资者可以以此为由发起诉讼,但法院对“浪费”这一行为的认定有很严格的标准,原告方所出示的的证据必须能够认定普林斯等董事会成员的决定“超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愿意交易的范围”,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够认定其构成公司浪费,进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较于高管薪酬的问题,我国高管恶意减持的危害远远胜于前者,那么,在投资者将该类案件诉诸法院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笔者以为,在法律规则尚未具体明确之时,应尽量利用民法诸原则,在司法审查高管减持是否具有适当性、是否合理化时可考虑人、职位与市场等因素,结合公司、高管是否存在拉升股价以助套利的行为,综合考量,避免过度惩罚或者过度保护的发生。当然,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制,最终还需要立法者尽快完善现有法律,以期对公司高管不当行为处以应有的制裁。
(六)修改具体法律规则
完善减持预告制度。去年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第18号备忘录”
规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样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第18号备忘录”规定,凡是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根据第18号备忘录,减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减持目的及计划、减持期间、数量和比例、减持方式、如果有拟减持的价格区间,也应该列示。
可以说,“第18号备忘录”的规定对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积极地作用,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此外, 在当前情况下,相关法律应当对预告减持的股份比例做出更为严格的调整,延长高管减持行为的公告期间,让广大投资者在获得信息方面不那么被动。如此才能有效的减少高级管理人员恶意减持套现的行为危害,降低广大投资者的损失,从而达到塑造健康稳定的证券市场的目的。
尽管法律规则的频繁变动会导致诸多问题,但面对已经存在较大漏洞和缺陷的法律,却是箭在弦上,不得不改。对此,浙江大学的冯培恩教授也曾补充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再就职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职,同时禁止他们在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不失为解决当前高管辞职套现问题的好办法。
(七)强诚信体系建设
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建设的时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加以诚信教育培训。建议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入职前进行相应资格培训,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建立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对其经营表现尤其是涉及诚信、忠实义务之履行的行为表现进行录入留存,使诚信监督不仅停留在纸面上,更要具有操作性。
首先,证券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董事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查,认真核查董事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的基本资格,了解其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确保将合格的董事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遴选入公司董事会。
其次,证券监管机构要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对违背行为准则并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责成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如对于在之前任职的公司曾经发生过恶意减持套现情况的高管,应当禁止其继续出任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资格。
最后,对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券市场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却始终赶不上经济的脚步,原因是诸多方面的。 上市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的滥用职权,操纵市场,丝毫不顾广大投资者利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失位是重要原因之一。
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是在矛盾、运动、发展的过程乃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的一种选择。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与时俱进地研究并依据法律精神解决诸如此类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难题。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状态下,要牢牢地把握住事物前进发展的方向,站在价值立场的制高点上,为实现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努力。促进资本的流动、竞争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其他权益,保障公司企业的稳定运营,在公平竞争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中国企业变大变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中国企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这既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也是立法者引导、保障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立法意图和立法倾向,它同时也是符合全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对此,我们不可以有丝毫的疏忽,也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而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则条文对种种侵害市场发展、人民利益的行为置之不顾。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看似合规但不合理,面对这种现状,除了进行上述制度上的改进,也需要提升高管和企业家自身的职业规范,端正对财富的认识已成为上市公司高管要共同面对的课题。应该承认,在完成上市这个“惊险一跃”之前,许多上市公司还是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与辛劳。公众在指责他们的时候应该想想,他们获取的非常超额收益,其根源并非在上市公司本身。正是制度设计的缺失让他们迷失在资本盛宴中,安然享用超高溢价。而近来几十位创业板公司高管为套现而大规模辞职的现象更是实业家们集体输给资本泡沫的现实“杯具”!如果任由此现象泛滥,又会有几人安心实业,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造扎实基础?
目前整体全球都处于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期间,导致很多人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创业板这样的以高科技、创新产品为核心的公司,对它的未来心里不确定。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这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们还可以坚持,现在的经济形势下,他们心里的不确定导致他们想提前高位套现。现阶段创业板频繁的高管减持尤如给中国股市喂下了一颗毒丸,这严重影响了大家对创业板的信心。反过来看也影响广大股民对中国股市的信心。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恶劣的事件。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直接关乎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在世界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的今天,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不可避免的受到世界大趋势的影响。从我国证券立法的发展来看,我国的证券立法也逐渐从保守走向开放。虽然美国的证券法规中鲜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责的细致规定,但美国的判例、甚至包括SEC的规则,都给予了细致的补充,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体系,对于约束、惩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是可供借鉴的。我国在上司公司董事、高管恶意减持套现行为的界定方面,还是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建议采取更加严格的方法,不将禁止其违规减持套现的行为限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而考虑到将其辞职后一年乃至数年情况包含在内。在此问题上,我国的证券立法还有更细致的工作要做。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32从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潮看公司高管减持股份问题等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现状及特征分析 【摘要】 文章关注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大幅减持这一新问题,通过 对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为止发生减持的 69 ...  (点击查看&&&高管持股变动图) 主力资金流入个股(...同时,近来除了上市公司董事长掀起了一股离职潮,有多...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约束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份的法律...  . t1x 家电观察人士刘步尘对记者说,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潮的涌现一般都在 年底和开春的时候,这个时候离职应该不是企业发生了问题,就是人 发生了问题...  家电观察人士刘步尘对记者说,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潮的涌现 一般都在年底和开春的时候,这个时候离职应该丌是企业发生了问 题,就是人发生了问题。 上述业内人士也对...  高管离职(Electrolux)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电器...高管离职近来,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套现的事件屡见丌...板公司高管开始上演一出出套现的高招, 高管辞职潮则...  Kaplan (1994)以 119 家在美国上市的日本公司为...辞职减持股份后所获得的巨大收益 是促使高管纷纷辞职...发现长短期窗口内都可以找到高管减持与盈 余预测的...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问题的研究 【摘要】 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看似合乎法律自由,但其背后隐藏了制度性 漏洞带来的危害,这种非理性造富在如此的政策机遇下如果不加...  龙源期刊网 .cn 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文献综述 作者:曹维凯 吴楠 权艳青 周俊勇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 年第 01 期 摘要:高管变更是现代...  今年第四季度股市将真正感受到这股离职潮的冲击。...但为了限制上市公司高管减持,深交所规定,身为 上市...公司股份; 从第 7 个月到第 12 个月之间离职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董事算高管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