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不同意调解书怎么写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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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作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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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本合同甲方指购房人(即),乙方指物业开发单位委托的企业。甲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栋号:______ 栋______ 楼______号;:_________平方米。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㈠甲方的权利1、依法享有或使用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依法合理使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所)。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5、有权就的有关事项向乙方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6、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就物业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投诉。7、享有本物业《住户手册》赋予的其它权利。㈡甲方的义务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住户手册》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入户登记手续。2、执行和服从乙方与作出的决议、决定。3、业主如需对本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及《住户手册》的有关规定,到物业服务核心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正常装修垃圾统一清运费 ___ 元/㎡(建筑面积),如需打墙另加收___元/㎡,方可进场。装修完工后,乙方进行。若甲方有违规装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其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或更改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5、甲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和《住户手册》等造成损失、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甲方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手册》等,并承担连带责任。7、在安全、合理的原则上,如需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风、维修养护、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按期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标准为每月____元/㎡(建筑面积),自甲方办理入户手续(以开发单位发出通知次日为准)之日起计算。甲方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应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半年或一年物业服务费,此后在每半年或一年的首月7日前交纳下一周期的物业服务费。9、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或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用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10、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任何违反《住户手册》的有关违规行为,否则按《住户手册》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1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公共物业服务、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物业服务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2、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互助互利,共建文明小区。第2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㈠乙方的权利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对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物业提供管理服务。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3、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及《住户手册》等规定的行为。4、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5、依照本协议收取公共物业管理服务费。6、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有偿经营服务项目。㈡乙方的义务1、具备国家承认的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条件。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受益业主或使用人承担(或启用公共)。5、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6、做好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及财务年度计划。第三条违约责任㈠乙方违反协议,未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负责对业主房屋内物品及室外车辆等的保管(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不负赔偿责任。㈡乙方擅自提高本协议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或要求乙方清退所多收费用。㈢甲方违反本协议,不遵守物业管理制度或《住户手册》等规定,且使乙方未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逾期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强行整改,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㈣甲方或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交纳应交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交费用的5%交纳滞纳金,直至采取法律手段。第四条其它约定㈠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维护广大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㈡乙方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承担本物业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管与保险责任,敬请业主及使用人自行办理相关保管与保险事项。㈢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㈣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㈤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物业交付之日起至___________ 终止。㈥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物业服务。  第1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工业区、其他/低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2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核心、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环境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清洁卫生。  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6.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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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北京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6月正式出台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该办法对16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其中使用人(住户个人)交费项目为: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保安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自行车)、机动车存车费6项;产权人交费项目为:管理费、小修费、中修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掏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10个项目。使用人按月交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保洁费:2至5元/户,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制定;保安费:3至5元/户;五费统收服务费:1元/户;装修垃圾外运费20元/间;自行车存车费各区县自定。
产权人按年交费,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
管理费:2.4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2.82元/平方米(乙级住宅);3.50元/平方米(甲级住宅);小修费:2.36元/平方米(普通住宅);3.54元/平方米(乙级住宅);4.72元/平方米(甲级住宅)。(其中房屋公共部位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中修费:5.42元/平方米(普通住宅);7.06元/平方米(乙级住宅);8.19元/平方米(甲级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属高层住宅的,产权人还应承担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用;因市物价局规定的电梯、水泵运行费用标准是按每部、每组计算的,具体到每户应交纳的费用标准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分摊公式为:某户应分摊的电梯费用=(楼内电梯总费用/楼区内总建筑面积)×某户建筑面积。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议定。上述收费标准中不含税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应将5.5%的营业税费加进去。
小区物业管理费有几种定价形式:一是政府指导价,就是以小区物业管理的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如低层住宅一级0.5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一级1.2元/平方米;二是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具体的管理费标准,可高于或低于政府指导价;三是新入住的小区如有50%的业主签名同意,可临时确定管理费标准,待小区各项配套设施完善后,再确定是评定等级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协商定价。如业主觉得质价不符,可按其定价形式找相关有定价权的组织协商解决。属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如觉得确定的等级过高,可要求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定级,按新的等级确定新的管理费标准。如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等级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我局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多收价款退还业主,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还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编辑本段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第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业主名册;(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三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十九条 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二)移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第三十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本市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业主以外的其他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关于停车管理的约定。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第三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第三十八 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编辑本段遭受质疑与广大业主息息相关的《办法》,距离10月1日实施的日子已不足两个月。当媒体不再热衷于《办法》“亮点”的报道后,相关的质疑声开始浮出水面。有意见甚至直言,此《办法》非物业管理办法,应称为“物业服务企业保护法”。 海淀区国兴家园业主大会代表陈松说,100个小区有99个祥林嫂,意见、申诉材料堆得如房高。要从根本上解决,首先要依据根本大法,给足业主权利。物业纠纷说到底是利益之争、物权之争。在雷霞看来,《办法》最主要的作用应该是如何引导业委会成立,然后让其一步步走下去。像现在这样,一个业委会的成立,会受到各方的阻挠怎么办?方生说,业主及其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但《办法》没有一条是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内容,“不如改名《物业服务办法》”。相关意见还很多。记者注意到,实际上,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围绕业主的权益,认为业主没有被真正当作物业的主人、业主权利“缩水”。如有意见认为,《办法》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有悖物权法,比如关于物业管理的主体,关于“共有”、“共用”两词看似不经意的更换,关于物业管理的形式由多变少等等。记者被告知,实践证明为物业纠纷多发重要原因之一的“建管不分”,在《办法》中受到支持;令一些业主走进法庭、大有“强买强卖”意味的无合同“事实服务”,很可能在《办法》实施后成为合法行为。“物业管理问题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博弈。政府想立法以摆平各方关系,但现在搞得好像业主在和政府争权。这让人感到很别扭。”海淀区牡丹园华盛新园原居委会主任、街道专职调解员李树正对记者表示了他的困惑。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副处长毛初颖表示,物业管理的事情说起来千头万绪,有执行操作层面的问题,有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但二者又不能截然分开。无论建委还是法制办,不可能倾向于物业企业或开发商。他甚至说:“如果真是偏向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吃亏的是我们自己。”“我也是业主。”毛初颖在座谈中强调了我国的一些实际情况。他坦言,目前北京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能够真正行使权利的很少。根本制约性问题是权属不清。“根子的问题应是权属登记问题。这已经是迫在眉睫了。”如此多的意见,10月1日《办法》实施前,还是否作些补充和修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修法和立法的程序是一样的。时间根本来不及。毛初颖表示,该《办法》带有很大的过渡性。按照立法规划,最晚在2012年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将出台。今天听到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条例立法过程中会被认真研究和考虑。这也是方生等众多业主代表在目前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希望的。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北京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6月正式出台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该办法对16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其中使用人(住户个人)交费项目为:装修…全预应力混凝土梁设计 一.设计题目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设计 二.设计资料 1.桥梁跨径与桥宽 标准跨径:40m(墩中心距离) 主梁全长:39.96m 计算跨径:39.0m 桥面净空:净 14+2×1.75m=17.5m 2.设计荷载:城—A级车辆荷…4.1划时代的发现4.2探究电磁感应的产生条件 ★学习目标: 1. 知道奥斯特实验、电磁感应现象,了解电生磁和磁生电的发现过程。 2. 通过学习体会人类探究自然规律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 3. 学会通过实验观察、记录结果、分析论证得出结论的科学探究方法…疑 云 解 秘 韵 体 现 出一个 医学 家高 贵 的医德 风范 。 今 日 ,笔 者 承 袭 王 焘 等 历 代 医 学 的 医 术 , 提 出 了“ 人体干旱糖聚论 ” 学说 , 认 为 人 体 干 旱 , 即是 人体 通过 出汗 , 将 津液 …就爱阅读网友整理上传,为您提供最全的知识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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