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化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以分期进行安全竣工验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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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要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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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场检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书。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包人应当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承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第四,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和管理,建设部发布了《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流程
一、竣工验收概要: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二、竣工验收部门 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具体涉及到的单位有: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市建委、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房管局、环保局、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水、电部门、电信部门、邮政部门、地名等各有关单位。
kitty1235&回答:工程完工验收,一般指土建等工程的一个小项目做完了的验收,一般工程完工验收,就可以结算工程款; 竣工验收,指工程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完成了的验收,完成后,可以办理房产证了。
可爱的橙子&回答:第一点,要检查厨房卫生间的排水管道排水是不是顺畅,上水管有没有渗漏现象。
第二点,要检查配电线路,看看电路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第三点,要检查木工制品有没有变形,接缝处开裂现象严不严重,五金件安装是不是端正牢固,油漆涂料有没有出现开裂的现象。
第四点,要检查墙地砖有没有空鼓的现象。
瞎激动51&回答: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可爱的橙子&回答:竣工验收”合格,即每个建设单元工程竣工后,建设方组织五方验收,并取得消防、环保、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相关资料文件,由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讫并确认,发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会有若干个《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是建设方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备文件。
“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的验收。综合验收的内容包括:规划要求是否落实,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等。综合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规划、设计、房屋、土地、市政工程、供水、供气、电力、园林、环卫、电信、公安、交通、消防、商业、教育、人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没有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xiaoping123&回答:(一)验收的目的不同
  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丰要内容的再检验:竣工验收是为了检验房屋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验收条件不同
  接管验收的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竣工验收的首要条件是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施工完毕,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等。
  (三)交接对象不同
  接管验收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开发商移交的物业;竣工验收是由开发商验收建筑商移交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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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三字[2014]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编辑: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 15:24:00
桂安监管三〔2014〕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扩权强县的要求,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我局重新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随函附送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28日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反馈至自治区安监局三处。逾期不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欧建华&&
三处邮箱: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9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指示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地级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三、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
(二)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除外);
(三)在役装置和设施(包括其配套和辅助系统)的大修、日常维护、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隐患整改项目(如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加装和改造),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内容的;
(四)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且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而产生实际生产能力变化的;
(五)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或危险性更低的其他化学品,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六)危险化学品零售点及用于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设施。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
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我区实际,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if !supportLists]--&(一)&!--[endif]--&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1.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以下的仓库除外);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包含属于大型化工装置的建设项目;
4.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实施中,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1.成品油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规模较小的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6.新建、改建、扩建松节油项目(生产能力1000t/a以下);
7.剧毒化学品除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 m2以下的仓库;
8.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
9.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10.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11.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
12.其它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三)简化程序的实施
以上建设项目按如下规定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if !supportLists]--&1.&!--[endif]--&新建项目,应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个阶段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等事项合并进行。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独立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将相关的内容在安全设计专篇中体现出即可;
&!--[if !supportLists]--&2.&!--[endif]--&改、扩建项目在原厂址建设的,只需要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可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等事项合并进行;
&!--[if !supportLists]--&3.&!--[endif]--&免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由企业自行组织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将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书面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六个月。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一)关于进区入园问题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建设。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的证明材料或者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材料。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改建、扩建项目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
(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问题
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一次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关于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有关问题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应在试生产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申请的原因,并经所在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不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20日向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试生产到期或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并报经审查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试生产;
4.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四)关于安全评价报告问题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集中区)或者符合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的结论;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联锁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逐条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3.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全封闭防化服和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在各评价单元和总体评价结论中,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附带任何前置条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属于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其是否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逐条评价,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五)关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问题
1.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明确各自的设计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经总设计单位确认并附上确认证明材料;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对采用的自动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设置情况进行说明,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六)关于专家选用的问题
1.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聘请熟悉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且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
2.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建设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一般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3.炼油、烯烃、氯碱、合成氨、PX等大型化工装置,天然气、原油、成品油长输管道等项目应选择包括工艺设计、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等专业的专家。
(七)文书使用的问题
1.安全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2.安全生产许可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
(八)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问题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基础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
3.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六、其他事项
(一)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安监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2]22号)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陆域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五)有关名词解释: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定义执行;
2.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的规定执行;
3.大型化工装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5月3日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桂安监管三[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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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碰到分期开发的消防验收怎么进行?
发表于&&7条回复&&3102次阅读&&&&&&&&
&&&&&&& 我在做的一个项目,分三个标段进行,一、二标段的竣工时间是明年下旬,而三标段的竣工时间是后年下旬,也就是说迟了一年。而消防系统设计时,有一部分系统是装在三标段的。如果我们想一、二标段的先进行,先使用,这样消防验收该怎么操作啊?如果消防不能验收,那不是实现不了我一、二标段的使用目的了吗?当时设计时忽略了这个问题,郁闷!!请高手帮忙出出主意!!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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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奖励于& 0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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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消防部门先期介入,将总体消防规划说明清楚,对你们要求目的请他们帮助,增加临时消防设施,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这样是可以对一、二期工程先行验收的。
奖励&&&&&&
&&&&&奖励于& 01:21:48
&&发表于&&|&
&&& 和支队沟通一下,只要你系统正常一般不会有大的改动的,关键是消防管道要在你一二期内做成还状管网
奖励&&&&&&
&&&&&奖励于& 22:43:08
&&发表于&&|&
可以同时报建,分阶段验收,咨询当地消防主管部门,他们是最权威的。
奖励&&&&&&
&&&&&奖励于& 01:29:47
&&发表于&&|&
如果先期投运标段的消防系统能独立使用,可分批进行验收。
奖励&&&&&&
&&&&&奖励于& 01:48:38
&&发表于&&|&
跟消防部门沟通一下,是否可以分区进行验收,但前提是每个分区应能有关断措施,验收分区可独立运行。
奖励&&&&&&
&&&&&奖励于& 22:58:59
&&发表于&&|&
一般机电工程的安装报建是跟土建一致的,整个小区分几个标段进行,那土建及机电工程也可以分几次进行验收,但作为消防来讲,一是要保证控制中心设备和水源要在第一次验收时完成,二是选择消防施工单位时不妨关注公关能力。我司开发的项目多数都是分区先后验收。
奖励&&&&&&
&&&&&奖励于& 00:39:39
&&发表于&&|&
以下是引用片段:以下是引用小主管在&14:44:00的发言: 我在做的一个项目,分三个标段进行,一、二标段的竣工时间是明年下旬,而三标段的竣工时间是后年下旬,也就是说迟了一年。而消防系统设计时,有一部分系统是装在三标段的。如果我们想一、二标段的先进行,先使用,这样消防验收该怎么操作啊?如果消防不能验收,那不是实现不了我一、二标段的使用目的了吗?当时设计时忽略了这个问题,郁闷!!请高手帮忙出出主意!!感谢!!你这种情况肯定是一、二、三段共用的联动设备,其中的一部分放在来三段,三段不完工,一二段的消防功能就无法起到灭火减灾的作用,更无法达到消防的验收标准。这种情况是没法分段验收的,必须在一、二段增加临时设施,以达到建筑物内设施的报警、灭火、减灾的功能且满足消防验收的要求。&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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