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役现役军官转改文职人员员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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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役文职人员权利义务浅析
研究文职人员法律制度,首先必须明确文职人员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在《文职人员条例》中对文职人员的角色定位有明确的规定:非现役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作者单位:
武警学院基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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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  自去年从非现役文职岗位上辞职,至今也有半年时间了。三年非现役文职生活让我尝尽酸甜苦辣,不必多言,唯有曲折的辞职经历一直让我憋屈和郁闷,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今天我就把自己的经历讲给大家听听,目的有两个:一是让大家来评一评是非曲直,看看到底是我做的不对,还是单位不公平;二是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了解一些基层单位的真实情况,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文职人员制度。  对于非现役文职这一职业,网上已有不少介绍和评论,本人在此只讲事实,不做评论。在正式介绍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自己的情况。本人2010年6月博士毕业,毕业后到河南郑州一所军校工作,编制为解放军文职人员(即非现役文职),期间工资待遇还是可以的,每个月到手工资接近六千,保险基金加起来差不多有八九千,比普通高校要高出不少。当初聘用合签了六年,工作三年后我提前提出辞职,自去年5月提出辞职,到12月办理完毕,历时7个月。现在,我就职于一个事业单位,每月工资合计三千左右(工资少了很多,不过我从没有就当初的决定后悔过)。  好了,闲言碎语不再讲,下面上干活。
楼主发言:15次 发图: | 更多
  首先把最终的辞职协议贴上来,  
  上面这个协议是我起草的,最后跟单位商量一致。  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  1.我是5月份提出辞职,12月份跟单位达成协议,历时七个月,已经远远超出《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道理,本人已经提前提出辞职要求,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的。但是在此情况下,单位还是强制要求我按(1)(2)条对单位进行赔付;  2.在(3)中,本人写明单位最初承诺的安家费,实际并没有发放,单位没有提出异议,说明他们是承认的。根据这一点,我可以提出单位先违约。
  其实,由于是我提出来的辞职,适当返还安家费,我是没有意见的,即使是“全额”返还,我也能接受。唯有(2)“向大学支付三个月薪资”,这一项我是被迫接受的。单位的依据是当初签订的合同  
  先不说我已经提前6个多月提出辞职,按《劳动合同法》可以正当解除劳动合同,不算“违反规定”,不应该按这一条款来执行;即使是非得说我违反规定,按违约来处理,这第一项是不是也太离谱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可见,这份合同中这一项是明显违反合同法的要求,是无效的。不过,在某些现实因素下,我也不得不执行了这一条,向单位赔付了三个月工资。  可能有人会说“既然不同意这一条,当初你为什么签这份合同”。  我的回答是,这不是我2010年刚去工作时签署的合同,而是在2012年大学院系调整时,原学院撤销,成立新学院,调整的合同。  最初合同版本是  
  天完了,今天先说这些。还有些更离奇的事情,明天再说。
  现役的友情支持  
  接着讲我的经历
  前天说过,我在工作之前跟单位签了一份合同,期间因为学校院系调整,又重新签了一份,两份合同中重要的差别在于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对于违约赔偿做了较大变更。这次合同变更,单位没有征求我们的任何意见,直接发合同让我们签字。  这里有两个问题:1.对于合同内容变更,我们曾表示过异议,但是用人单位完全无视我们的意见;2. 整个大学一共7个学院,各个学院签订的合同各不一样,随意性很大,要求赔付3个月工资的只有我们这个学院。  这且不论,只说这一项的合理性就有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和保密补偿金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我曾经向一位自称搞了好多年政治工作,对政治法律相当熟悉的一位政工办领导提出质疑,他的解释是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辞退职工,单位应向个人支付补偿金,每聘用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于是,本着“公平、平等”的精神,提出了“如果个人提出辞职,也要向单位支付赔偿金,金额是每少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恕我孤陋寡闻,从没见过如此“高见”,不知大家有没有谁见过?  现在学校一直提创新,在学术上没见有多大创新,在这儿到体现出来了。
  关于安家费的问题我还需要再解释一下。我是在2010年一月份和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因为在2010年大学的招聘任务是下放到各个专业学院的,所以我签合同也是跟学院签订的。合同约定单位支付我安家费1.5万元。因为签订合同时我还没有毕业,直到6月份才正式毕业到单位工作。工作约两三个月之后,大概在8月份,单位往我工资卡打了2万元。当时我以为这是学院当初承诺的1.5万安家费,还给涨了5千,所以当时对单位还是挺感激的。  后来,当我提出辞职,政工办干事计算赔偿金时我才了解到事情根本不是我想的这个样子。  因为学校调整、人员变动,单位负责人事的政工办干事换人了。处理我辞职事宜的并不是当初招聘我的那位。要求我全额返还安家费,计算金额时这位干事给算了两份:大学拨付的2万元和原学院支付的1.5万元。我告诉他我只收到2万元,并没有所谓原学院给支付的1.5万。这位干事不相信,跟之前招聘我的人打电话了解了一下,才证实了我的话。这时候,我才了解到真实情况:最初学院签订合同约定支付我安家费1.5万时并不清楚大学也会支付,到后来看大学给我发放了2万安家费,学院就没再发。  事情竟然是这样。如果我不提出辞职,我还一直以为学院不只发放了安家费,还比当初承诺的多发了,我一直感念学院之情呢。即使大学发得再多,跟学院都没有关系,学院承诺的1.5万没有兑现这是事实。后来我以这一理由提出辞职。学院的干事和领导又众口一词说大学和学院是一回事,大学发的2万就是当初学院承诺的1.5万。真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他们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这让我体会到,某些人的人格极其低下,为一个普通人所不齿,遑论军人素质。
  除了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家费之外,单位还没有按时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有图为证    本人2010年1月签订合同,2011年11月份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效率实在是高啊。
  劳动法好像不适用于部队
  看来楼上“御宅大神”仁兄对部队还是比较了解的。您说得对,劳动合同法确实不适用于部队。不过,我认为国家之所以给部队较大的权力,目的是为了让他们更好更有效的来保卫国家保护人民的,而不是让他们作为借口来损害非现役职工的正常利益甚至向老百姓争利益的。  其实,针对部队和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问题,早在1995年,总后勤部和劳动部就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号)”,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经劳动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目前,文职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主要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简称《条例》)。对于由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双方怎样处理,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指导和规范任职人员聘用制度,我军曾出台《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军队统一制定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以《条例》及有关政策为依据,将政策规定合理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要约和承诺。聘用单位既可直接使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减相关内容,但必须有充分的法规依据,防止出现无效合同。违反《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可见,用人单位单位有权力酌情增减合同内容,但是有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有充分的法规依据,二是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对于我所签合同中要求我“每少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这一条,单位没有提出任何法律依据,而且完全和当前普遍适用的《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由此可以认为其为无效合同的。
  好了,合同的事情就说到这里,下面再说一件十分奇怪的事情——单位从我工资卡中取钱。  事情是这样的,当初我跟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期是日起,试用期为6个月,自日至日。但是,因为我当时还没有毕业,所以试用期期间我并没有去单位上班,只有5月份去工作了一个月,不过工资发了6个月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我最早认为是单位发扬风格,后来我了解到不是这样的(去年我提出辞职的时候,单位以此阶段我没有全勤在岗不该发给工资为由,要我返还当时的工资),而是因为在我之前从没有博士到此大学应聘非现役文职,单位为了吸引我去工作,提前和我签了合同,开始发工资,虽然工资不高,只有每个月1300元。当时这笔钱并没有发到我工资卡里,而是7月份我去工作后一次性给的现金。其实2009年12月份签订合同的时候,单位某干事就让我办了一张工资卡,这张卡办完之后他又让我连同密码一起交给了他,直到7月份他才还给我。事情就出现在单位替我保管卡的这段时间。我拿到卡之后去银行打印了一份明细,发现单位是每个月往卡里打工资的,并且不只是1300,而是每个月两千多,但是这些钱都是每个月发下来没几天就被人通过ATM机转走了。下面是我打印的明细  
  上面的操作明细有操作时间,也有网点号,可以查明ATM的地址是在郑州,而我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段时间我不在郑州。那么,发到我工资卡里的钱是什么钱?上级单位拨付给我的工资是不是1300?这笔钱被谁取走了?为什么用我的卡进行这些操作?  对于上面这些问题,当时我就没有仔细追究,现在更不会再去搞明白了。因为我这个人对钱和物质都不怎么在乎,说好听点是心比较大,说不好听就是没心没肺(不然也不会当时工资八九千,换了个工作工资不到三千)。这件事情势必会成为一桩无头公案,但是,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还是可以了解到一些信息的,这些不方便说太明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上面讲的是我刚去工作时,试用期的工资发放和回收,让人看不懂,下面再讲一下我在单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问题,同样让人莫名其妙。  根据惯例,我原单位是在每个月月初发放工资的,最晚4号。而我是在12月11号跟单位签订“辞职协议”的,已经过了发放工资的时间。关于这个月的工资是否应该发放给我我就是一个问题了。  就我自己感觉来说,我不应该领这个月的工资。因为11号之前我请了几天假,11号之后就离开了单位,说实话这个月确实没有正儿八经的干几天工作,所以认为这个月的工资不该领。  但是,实际情况是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发给我,只给了工资条。如下    后来,我向一位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朋友咨询了一下这个问题。他说,只要单位发了工资条,说明已经做了工资,就应该发的。不过,对企业来说,一般是干一天活拿一天工资,不干活就没有工资的。我告诉他,我们单位请假是不扣工资的。他说部队跟企业差别很大,他也搞不明白该不该发,该发那部分,该发几天的工资。  其实到现在我也没弄明白这个月的工资我该不该拿?单位有没有发下来?如果发了,这部分钱去哪儿了?
  @非现役文职之伤 10楼
10:58  除了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家费之外,单位还没有按时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有图为证  本人2010年1月签订合同,2011年11月份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效率实在是高啊。  -----------------------------  
  楼主是在河南的部队吧,你不知道谷俊山就是从河南某部出去的嘛,而且还分管后勤部。有这些贪官,你还想讲理,部队黑暗着呢!要是损失不大,忍一忍算了,到新单位好好工作,再挣钱吧!
  你好:能说说你辞去军队文职的原因吗
  楼主你好,能说说你辞去军队文职的原因吗?在你辞职时发到手的每月工资是多少,
  前辈,就是2013年起每年军队人才网上招聘的那个吗?
  @我是你闲人-21 20:09:06  楼主是在河南的部队吧,你不知道谷俊山就是从河南某部出去的嘛,而且还分管后勤部。有这些贪官,你还想讲理,部队黑暗着呢!要是损失不大,忍一忍算了,到新单位好好工作,再挣钱吧!  -----------------------------  信息工程大学的t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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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非现役文职招聘,非现役文职编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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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进入军队系统按照非现役人员进行定岗定责,也是我国目前对军队进行改革的方面,体现了人民解放军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实现强我国防,依靠人民的思想。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2014年当年毕业且在当年6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两年择业期内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毕业生。
(一)政治条件。应聘人员应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其中,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应符合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政治条件;为社会流动人才的,应符合征兵的政治条件。
(二)学历条件。应聘人员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应聘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还应当具有相应学位;应聘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的,学历条件放宽至大学专科。
(三)资格条件。应聘人员应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时可以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四)身体条件。应聘人员应符合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条件。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十级、九级职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八级、七级、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职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
应聘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日。
2015年非现役文职招聘:
2015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公告于日正式发布,共招聘2559个岗位,于日进行笔试。整体来看,本次招聘考试在形式、时间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要求更加细致。为了方便考生全面了解本次考试,中公教育专家第一时间对招录公告进行深入解读,以便考生报考、备考。
  一、公告发布时间提前,报名时间分岗位
  本次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公告的发布时间相比去年提前了1个多月,报名时间也相应提前。相比较去年统一的报名时间,今年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情况,对报名时间做了相应的调整,符合军队文职考试专业化、精细化的一个趋势。其中应聘文体岗位,招聘考试报名时间为日8时至15日18时;应聘文体以外岗位,招聘考试报名时间为日8时至16日18时。报名时间缩短,考生报考时一定要抓紧时间。
  二、文体岗位招录程序有变化,报名要及时
  本次考试对艺术、体育等技能型岗位(文体岗)要求实行先面试体检,合格后方可获得招聘考试报名资格,以更好地适应技能型岗位特点,提高人岗匹配度。具体的面试、体检要求和时间都在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发布的招聘信息和文体聘用单位报考指南中,报考文体岗位的考生一定要按照指定的地点、时间去参加面试和体检。对于合格者的数量,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
  报名时,应聘人员按照报名流程及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选择聘用单位、招聘岗位和考试地点。军队人才网报名系统自动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报名过程中涉及到考试地点的选择,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及时报考,以免因考场容纳人数满员,无法就近参加考试。特别提醒:应聘人员缴费成功并打印出报名回执方为有效报名。
  三、招聘对象须区分,招聘条件无变化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2015年毕业且在当年6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两年择业期内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毕业生。
  需要注意的是留学回国人员和已聘文职人员也能够报考。留学回国人员面试时,需要提供国家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出具的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已聘文职人员面试时,本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被确定为拟聘对象的,在签订新的合同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招聘条件需要满足政治、学历、资格、身体、年龄等方面的要求。与去年相比,无变化。
  四、招聘岗位要求更具体,笔试内容、时间要明确
  今年发布的招聘岗位共2559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2551个,非专业技术岗位8个;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所占比例分别为84%、15%、1%;涵盖了教学科研、工程实验、医疗卫生、图书档案、文艺出版、会(审)计等13类专业系列岗位。这次招聘岗位信息发布与去年相比,最大不同点,就是岗位要求和资格条件更加细化,在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工作经历等方面,增加了从事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实践经验以及特殊条件要求,对应聘人员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本次招聘考试于日进行,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公共科目为应聘人员共同考试科目。测查范围包括岗位能力和公共知识两部分。岗位能力部分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公共知识部分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国防和军队知识。
  专业科目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学、理工学、农学、医学、图书档案学、艺术学、管理学等13类45个专业。
  具体考试时间为:
  公共科目考试时间:日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时间:日14:00-16:00
  五、面试内容、形式要注意,复审资料要备齐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一般采取授课试讲、器械操作、才艺展示、现场测验等方式进行,时间20分钟左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聘用单位对文体以外岗位招聘考试入围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工作经历、准考证等原件或者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合格的方可参加面试。体检在军队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六、招聘周期缩短,增加二次补录环节
  本次招聘考试缩短了招聘周期,签订就业协议时间前移2个月,提前到次年4月底前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才流失;另外增加二次补录环节,减少招聘岗位空置率,提高统招效益。
  七、文职人员概念理解要准确,福利待遇要看清
  文职人员不是现役,没有军籍,但属于在军队规定的编制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文职人员属于军队使用的非现役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本次招聘明确提出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起始日期统一从8月1日起算。
  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目前,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构成。文职人员住房由本人通过市场购买或租住住房的方式解决,军队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文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保险金由聘用双方按规定缴纳。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此外,文职人员在工作用车、乘坐交通工具、休假探亲、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现役干部待遇相同。
  每一次考试都是一次机遇,每一次考试都需要认真去准备、付出。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中公教育专家祝您早日成&公&。
非现役文职编制待遇:
非现役文职人员现在满多的,看到很多朋友发的帖子,加QQ群也加不进去,有没有相似经历的朋友来聊聊,进来半年了,觉得很郁闷。
  我07年参加部队招考进来的,说实话刚开始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我医学院护理专业毕业两年了一直没个稳定工作,想着部队待遇满好的就参加了考试,去年8月上的班,现在成都军区一个小小的干休所,上班半年,才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心里郁闷得慌。。。
  虽然早有心理准备,但是也没想到待遇和军人相差那么大,和当初我报考的时候单位领导口口声声说的也很不一样(家里托人找的关系,没办法社会就这样,部队就更甚了,还花了好多钱,哎)
  来了半年都没签合同,试用期一个月早过了,以前着急想要签安心些,现在却不这么想了。。。
  待遇?每个月就1600,一分不多一分不少,工资表上2750?OK,住房公积金扣除190,保险700(具体什么没写很含糊)还有200多的杂费?最过分的是没有医疗费,前几天才知道,现在待遇还没单位的普通战士好,辛苦读那么多年书,送礼都送了不下10W啊,一个根本不长久的职位,我这样下去得干多少年才还的清那10W。。更别说买房买车奔小康了。外表看起来光鲜亮丽,事实上各种苦涩只有自己知道,说的好听&不穿军装的战友&其实很受气,有低人一等的感觉,高中没上完的战士都可以对你指手画脚,平时工作多干点也就无所谓了,根本没人会肯定你的工作,谁叫你不是军人没有强大的后台呢?时不时还得担心被人背后捅一刀整你下什么的,实在郁闷。。
  部队黑我知道。但是真不敢相信那么黑,多的是拿钱不做事的人,领导的胃永远填不满。。同事永远不会给你肯定的目光。。。
  早知道这样的话还不如去地方的医院或者其他单位,同样是人,何必来这受这个窝囊气呢。。而且现在我们这个身份特殊很多相关政策文件都还没出台,很多东西没有保障,也不知道以后会发展成什么样,半年了,户口没解决,也没有医保卡什么的,没有任何能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我们单位就我一个也不知道其他地方是什么样的,最近好郁闷呢~~~
  BF一直催我辞职,去他家那边发展重新找工作,但是父母不准我放弃这个工作,因为来之不易,花了不少精力和MONEY&&我自己也不大想继续了,好烦哦。。
2011年六月,我们期待已久的非现役文职涨工资文件下发,心情无比激动。可是看完以后心里凉菜了。。。。 表面上很正规,可是落实到实际有好多不合理之处,,,1.文件里附文职人员工资表格,这次以数字形式下发。初级3500元/月--4700元/月,为啥有差距呢,一是地区差,二是专业差。可是这个差距又难以理解,例如,从地区差上,同为初级职称,医护人员大连地区工资最高,可是财务审计专业的最低。医务人员的初级都高于财务人员中级还多七八百,,,,这次差距是不是很玄乎呢?医护人员地区差在1000左右,而财务文职工资单地区差在2百-三百元,,, 2.保险,中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必须缴纳保险,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是你工资总额的20%,个人交的是工资总额的8%。可是部队给我们的呢是文员自己全部承担,也就是说初级医护人员应该工资4700百/月要扣除保险:4700x(20%+8%)=1318元,再扣除公积金340元到手是3040,财务中级职称的文职4300x(20%+8%)=1204,再扣除公积金340元,一个月到手2756元,财务中级职称在地方公司也能拿到3800元啊,,, 所以说怎么调到都是一个不合理。。。。不知知道政策时候有没有横向比较一下,还是部队的都高人思路都不同???不了啊
感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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