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整顿国土局作风整顿讲话那里是备案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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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g&& & &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扎实做好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四个强化&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 & 一、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每季度举办1次举办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知识培训班,规范安全行为,提高安全水平。二是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等活动,集中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每年在县级以上网站或报刊、杂志登载我局安全生产的做法或经验稿件不少于6篇。&& & &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工作。一是推行计划督查。正确处理好点和面、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提高执法效率,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重点,月底有检查。对&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及高温、雨季等特殊时段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二是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制度。每月组织县级执法巡查4次,1、3、6、9月巡查工作由矿业权股负责,2、4、6、8月巡查工作由矿产开发中心负责,5、7、11、12月巡查工作由矿产资源管理所负责。巡查工作有记录、有台账、有整改措施等。三是加强对重点节日的安全检查。围绕重点节日,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 & & 三、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一是实行矿山隐患备案制。对在各类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开采、越层开采、越界开采等隐患登记台帐备案,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二是督促隐患整改。把检查和执法结合起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凡是消极对待或顶着不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和工作动态。(国土资源局
秦帮俊)&&乡镇先锋在线工作站: &&&&&&&&&&&&&&&&&&&&&&&&&&&&&&&&&&&&&&&&&&&&定远县委组织部主办 定远县党员电化教育中心承办&联系电话:(8  E-mail: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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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拟订我县土地、矿产、测绘等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办法、规范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推进全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及相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12336违法用地举报电话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等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通过,2006年11月修订)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1日实行)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编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实施基准地价。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承担规范土地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
负责全县城乡地籍和地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县土地权属管理。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2.《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6月通过,2002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七)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土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4.《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令518号)第三十条:(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一条: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第三十三条:(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5.《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7.《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七十四条: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3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三十五条: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9.《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8月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三十六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依法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登记及登记资料管理工作。
组织调处权属纠纷
负责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综合统计工作。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
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5.《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6.《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地、占用土地的。第六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办城市建设用地批次及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指导工作。
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编制本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批后监管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费的,其批准行为无效,违法减免的各项费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补缴。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2013年8月鲁建发〔2009〕10号)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实施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
负责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工作
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的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
1.《矿产资源法》(1986年11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国土资发〔2009〕16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
负责全县规划矿区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
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1.《矿产资源法》(1986年11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未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四)造成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五)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探矿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登记工作
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
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规范和监管探矿权市场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1.《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四)侵占、挪用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或者应当退还采矿权人而不予及时退还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鲁财综〔2005〕81号)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占用、挪用或者不按规定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
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等地质环境问题。
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组织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定汛期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及县界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予以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许可的;
(三)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1年9月鲁国土资发[号)第二十三条:地图审核管理部门、地图内容技术检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6.《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
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管护工作
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
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受、储存、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
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并监督和管理地图市场
二、部门职责边界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
县国土资源局
为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修正)
某建设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同意,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随后,该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县发改局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
为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5.山东省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号)。
某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建设项目备案,县发改局经审核同意,出具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随后,该建设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凭县发改局出具的《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
凭县发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
县国土资源局
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某项目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住建局出具规划条件,房地产项目还需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工业项目发改局出具产业准入条件;环保局出具环保约束性条件;材料齐全后国土局拟定招拍挂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产业准入条件。
出具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对工业用地项目出具环保约束性条件。
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移交
县国土资源局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
某村民与村委签订30亩《土地承包协议》,该村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库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并依法下达了责任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当事人拒不停工,最终形成违法占地40亩(耕地38.9亩),其中,建筑物占用耕地29亩,地表已硬化,土壤耕作层严重破坏,无法恢复种植条件,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将该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予以立案侦查。随后,该村民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该村民犯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县纪委监察局
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移送
县国土资源局
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县人民检察院
县国土资源局
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人民法院
违法建筑物的没收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向国资局移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的没收
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和《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
申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落实信息共享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
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高青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高办发﹝2009﹞29号)
《高青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高办发﹝2009﹞29号)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批多占&的土地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及时受理、侦破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及时审理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检察院负责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的党纪、政纪责任。发改、住建、环保、房管、工商和金融机构对涉及违法用地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对罚没款予以审核,督促国土执法部门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国土资源部门没收移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调查取证及拆除等工作;指导各镇做好所在辖区的规划执法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县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
县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房管局、工商局和金融机构
县自来水公司、国网高青供电公司、金捷燃气公司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在预审有效期限内完成项目立项等工作;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是否严格遵守预审内容报件;
  (四)用地报件完成后,是否严格按照预审内容开工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二)与耕保科等科室配合,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三)与有关职能科室配合,查看项目施工现场。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配合开展预审后项目用地监管专项检查;
  (二)通过联合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三)完成供地后与利用科等有关科室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预审内容进行用地报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二)对未按照预审内容进行项目建设的,与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做好检查处理工作。
(二)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办)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和鲁政办发〔2006〕1号文件规定,严格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三项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将耕地增减变化情况、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耕地质量建设等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等,对年末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等,对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三)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等内容;
  (二)动态巡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全县耕地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耕地和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拒不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县、镇(办)政府报告。
  (三)其它。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转办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的破坏耕地、占用耕地等行为采取查处、挂牌督办、联合查处、公开通报等方式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各镇(办)每年定期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完成自查报告并报县政府;
  (二)核查。每年县国土资源局对各镇(办)进行核查;
  (三)落实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报告呈报县政府。待县政府同意后,将核查结果反馈各镇(办),并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政府对各镇(办)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将考核认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办)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不合格的镇(办),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
(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情况;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情况;
  (三)按照规定的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拟建设和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巡查。项目实际开工、竣工等关键时点,必须组织现场核查。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自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自查,完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级监督检查。市局每年结合各县区自查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底通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并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1、组织巡查。按照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等制度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巡查监管。
  2、建立记录。每一次巡查任务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单,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工作人员。专岗工作人员将核查结果记入《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
  为规范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三)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四)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七)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八)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十)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一)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等生产资料,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深入矿山企业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巡查。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1.明确任务。每年根据市局下发的年检任务,明确动态检测和日常巡查任务;
  2.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及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3.年检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对本级发证的采矿权人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对部、省、市级发证的采矿权人提出初审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4.年检材料网上报备。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采矿权人报送的电子报盘通过国土资源部网站逐一导入报备系统,录入年检结果和年检情况统计表,上传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完成报备。
  (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按照《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要求规定的检查程序对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给予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检查不合格的。检查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 故意逃避或拒绝检查的;
  2. 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 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 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缴纳义务的;
  7.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五)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为切实做好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探矿权许可的事业单位、企业,在辖区内开展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探矿权申请人和勘查实施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二)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四)探矿权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六)是否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提交地质勘查成果。
  (七)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八)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是否有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是否有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等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探矿权年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检任务对探矿权人年度勘查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季度报告审查。
  (四)对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及其地质勘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五)日常巡查。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探矿权年检。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符合年检条件的探矿权人进行年检。基本程序为:1.探矿权人报送年检资料;2.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3.由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地抽查,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4.省厅完成探矿权年检抽查工作。
  (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按照《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的检查程序对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
  (三)对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单位每季度报送勘查工作阶段报告进行审查。
  (四)对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基本程序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责令整改、总结上报。
  (五)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程序:下发通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督促整改、总结上报,对发现问题的矿产勘查项目视情况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探矿权人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给予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检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改正期限不得超过60日;对其他违法行为,改正期限不得超过15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中,对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规定提交报送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
  (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工作;
  (三)地下水是否过量开采和污染等地质环境问题;
  (四)矿山企业是否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否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范实施。
  (七)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的审查。
  (二)对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治理项目采取合同管理和监理制度。要求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视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对项目野外工作和成果报告的验收审查。
  (三)加大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是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保护责任。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二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三是强化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查,从源头遏制重开采轻治理的问题。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办)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四)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地质灾害专项调查情况;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情况;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七)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九)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五)汛期值班、灾情速报、汛前汛中讯后检查等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严格项目验收环节审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防治主体的监督监管,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监管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每年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阶段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五)其他相关监督检查程序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是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二是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措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参与竣工验收等。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奖励和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或处分、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规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负责年度基础测绘计划、基础测绘预算落实、执行;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监督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成果质量现状和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进行基础测绘进行自查,形成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查阅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勘;
  (四)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对重点项目和单位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基础测绘项目调度制度,对基础测绘计划执行调度;
  (二)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三)开展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四)落实基础测绘计划编报制度,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
  (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质量、安全生产等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五)下发整改意见。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根据整改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督促落实整改。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成效,有针对性给予指导,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等测绘活动,确保测绘市场规范有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测绘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测绘资质单位检查内容。测绘资质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使用、生产(处理)等测绘活动开展情况;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管理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各国土所对辖区内测量标志普查和巡查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每年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抽检20%以上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项目;不定期对领取测绘成果的大宗用户进行保密检查;对各国土所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督促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
  (二)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情况等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十)地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全县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等地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质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送审单位检查内容:是否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审核意见予以修改;是否按要求登载审图号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集中查处收缴违法地图。通过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每年不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结合省、市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重点对存在政治性的&问题地图&、互联网上出售或提供涉密地图和上传标注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二)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网上地图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部署年度地图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二)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每个月运行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系统对网上地图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编制、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处理。
(十一)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监管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限期拆除;
  (5)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土地、矿产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从事行政执法监察活动的科室及各国土所执法监察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执法大队及各国土所查办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为;
  (四)执法大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察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查、专项督查、案卷质量评查等方式进行。
  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实施;年度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卷质量评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从事行政执法监察活动的科室、所及人员学习、贯彻、执行由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情况,以及执法手段是否运用得当和执法设施是否完备;
  (三)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是否严格、规范、公正、及时等;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追究。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察工作;
  (二)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具体内容已在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布。
  一、主要内容
  涵盖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三大类内容,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裁量的行政处罚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以法定处罚中限为基准,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无法细分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罚则执行。
  二、标准规范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主要立法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发布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与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一并作为全县国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局法规人事科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实行裁量公开制度,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四、公共服务事项
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地籍管理科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利用&6.25&土地日等契机,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普及国土知识,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活动载体包括基层干部群众的培训会,发放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等。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发布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在局网站上发布,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业务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通过网站等媒介公开发布。
国土局信息中心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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