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矿勘察局是从哪一年实施紫矿保护性开采政策的?

2.对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对非法采矿的处罚
2.对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通过)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四)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2.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等对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同5-2。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2年1月18日通过)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配合作好查处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的;……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县(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相关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通过)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四)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咸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大楼三楼、邮箱:.
监督投诉方式
、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大楼六楼、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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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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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发[19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三、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 &&&&&&&&&&&&&&&&&&&&&&&&&&&&&&&&&&&&&& &&& &&&&&&&&&&&&& &&&& &&&& 国 务 院&&&&&&&&&&&&&&&&&&&&&& &&&&&&&&&&&&&&&&&&&&&&&&&&&&&&&&&&&&&&&&&&&&& &&&& &&& &&&& &&& &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88〕75号
发布日期: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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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9〕165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
  第三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授权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
  第八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全国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
  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矿山所在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间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责任书、合同书式样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
  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及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国土资源部相关统计制度规定。
  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当年指标完成情况(含预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指标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特殊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进行调配并报部备案。
  第十五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共、伴生情况的,矿山开采企业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其主采矿种的开采规模应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不得因开采主采矿种而导致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经批准,主采矿种扩大开采规模,造成综合利用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采出量超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采矿权人应妥善保存,不得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销售。
  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体、尾矿,采矿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丢弃、浪费或破坏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
  第十七条 开采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在开采其他矿产过程中,新发现矿区内有共生或伴生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依据评审结果,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并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本辖区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加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对矿山开采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到位,并建立加强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按照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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