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和投保人3月到期单位6月续保 投保人4月死亡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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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保险学原理》(上大主考)各章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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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程》各章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风险?人类面临哪些主要风险?答: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这里实际上突出了风险的三个属性:即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人类面临的风险种类成千上万。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引发的结果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2.风险有哪些要素?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风险组成的三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3.保险学研究的风险具有哪些特征?答:风险的三个属性:即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4.什么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答: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风险管理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效果评价等环节。风险管理技术基本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风险控制工具具体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和损失抑制,风险财务工具主要包括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5.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简称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计量;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6.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答: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具有如下关系:风险是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同基础,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数理基础相同,风险管理与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从所管理的风险的范围来看,风险管理面对的是包括投机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而保险则主要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形态上看,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广泛。 7.什么是保险?请简述保险的特征与职能。答: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等特征。保险的职能可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两大类。保险的基本职能分为分摊职能、补偿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分为防灾防损职能、储蓄投资职能。 8.简述保险的分类。答: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有不同的分类。从保险形式看:按经营性质可分为盈利性保险、非盈利性保险;按实施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承保方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按赔付形式可分为损失保险和定额保险。从保险业务看: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9.简述现代保险产生的基础。答:保险产生的基础分为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两类。新中国保险业经历了创立、停滞、改革开放后恢复与全面快速发展三个时期。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中国已逐步成长为国际上的新兴保险大国;另一方面距发达国家与地区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我国保险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但包括数量增长、更包括发展方式的转变与质量的提高;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10.简述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答: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中国已逐步成长为国际上的新兴保险大国;另一方面距发达国家与地区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我国保险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但包括数量增长、更包括发展方式的转变与质量的提高;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保险基金1.什么是后备基金?后备基金有哪些基本形式?答:后备基金是指国民经济中专门用于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资金。它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只要社会上有风险存在,后备基金就必不可少。后备基金有三种基本形式:(1)国家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2)分散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3)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 2.什么是保险基金?请简述保险基金的性质。答: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它是由社会总产品分配形成的,是以保险经济形式建立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因人身伤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后备基金。 3.请简述保险基金的特点。答:保险基金具有如下特点:(1)来源的广泛性;(2)用途的规定性;(3)积累的长期性;(4)形态的货币性;(5)资金的增值性。 4.请简述保险基金的来源。答:从保险基金的来源来看,保险基金由开业资本金和保险费收入两部分构成。(1)开业资本金,一般企业的开业资本金主要用于启动生产,而保险企业的开业资本金是为了建立保险基金。(2)保险费收入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体,通常由三部分构成:赔付费用(纯保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一般占总保费的20%以内)、保险公司的合理利润。其中,赔付费用是保险费中用于赔款或给付的部分,在保险费构成中占绝大部分比例,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体。 5.请简述保险基金运行的阶段。答: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1)保费筹集阶段;(2)准备金的积累和运用阶段;(3)经济补偿阶段。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简述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答: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以确定的利益、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3.请简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答: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过海上保险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则着重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4.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保险人则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 5.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答:(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第一是漏报,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为是不重要而遗漏,或不进行告知。第二是误告,是指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第三是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申报次要事实。第四是欺诈,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并且有欺诈意图。对于以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不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动机如何,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1)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有意。对有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2)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对非重要事实的处分重。(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义务的行为包括: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意违反保证;无意地破坏了保证等。由于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6.说明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答: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有: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7.简述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可能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获得了对保险标的的任意处分权,并可取得因处置该标的物而产生的额外利益。二是代位求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例如船舶因沉没而影响航道,需要清理,清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三是委付一般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即第三者责任人、投保人和保险人,这是因为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8.说明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代位追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第三者负责的赔偿金额。因为人身价值是无法以货币形式来衡量的,不存在额外收益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9.请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答:(1)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一般用于承保古董、珍贵的艺术品和海洋运输货物。(2)重置价值保险。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三)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能带来的经济困难,帮助其摆脱困境,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0.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损失分摊方法有哪些?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1.什么是近因?说明当多种风险成为引发损失的原因时,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答: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当多种风险成为引发损失的原因时,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确定近因,即顺序法和倒推法。(1)顺序法。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直至最终事件来确定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则最初事件即是损失的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垮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2)倒推法。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进行逻辑推理,直至最初事件来确定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某企业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20万元,企业财产实际价值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灾后残值30万元,问在下列情况下,A、B、C各自的赔偿额。(1)比例责任分摊法;(2)限额责任分摊法;(3)顺序责任分摊法;(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法。答:(1)A:(100-30)×[80/(80+60+20)]=35万元B:(100-30)×[60/(80+60+20)]=26.25万元C: (100-30)×[60/(80+60+20)]=8.75万元(2)A:(100-30)×[70/(70+60+20)]=32.67万元B: (100-30)×[60/(70+60+20)]=28万元C: (100-30)×[20/(70+60+20)]=9.33万元(3)A:70万元;B、C均不赔偿。&&(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A赔付35万元,B赔付26.25万元, C赔付8.75万元。 13.某游客参观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以投保人的身份缴付保险费为国家主题馆场馆投保。请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国家主题馆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当保险标的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有该游客对国家主题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14.某人寿保险合同缴费期为十年,合同约定投保人从2009年1月开始每月1日分期交付当月的保险费,如果超过60日未交付当期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实际履行交付义务时就没有依照合同的规定。2009年3月底交了1月、2月、3月三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接受了,并开具了收据。2009年6月底投保人交付了2001年4月、5月和6月三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并开了收据。投保人2009年7月、8月按例没有缴费,但在2000年9月中旬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为双方达成季度缴费的默契,投保人可以合理推定对方已经同意季度缴费的方案,因此保险公司已经弃权,既然弃权、所以禁止反言。 15.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摔倒,导致上臂肌肉破裂、进而引发伤口感染,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最终引发被保险人死亡。请问:保险人是否赔偿?答:本案属于多因并存,结核病与意外摔伤共同构成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在多因并存中,如果这多种原因中,有些是在承保范围之内,有些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就是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划分来决定。对于能够划分的损失,保险人将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补偿,属于除外责任的损失不予补偿。但在保险实务中,在很多情况下损失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依据《保险法》以及有关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其原因,只能提供其可能提供的证据,如果被保险人没能提供此项证据,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中某部分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的证据,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保险人可以不赔偿损失(本案例的处理目前在国内有争议,结论不明朗,建议此题仅供讨论) 16.某果树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案:被保险人为两车皮芦柑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在货物运输综合险中,盗窃是承保风险,天气寒冷不属于承保风险),收货人在卸货时发现运输过程中被盗190篓,由于盗窃行为导致车门附近310篓芦柑被冻坏变质。请问保险公司应赔偿该水果公司的损失为多少篓?为什么?答:应该赔付500篓的损失。因为这里属于多因连续,近因是盗窃(而不是天气寒冷),而盗窃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全部损失190+310=500篓承担损失。 17.案例1:为逃避敌船的追捕,一艘船舶进入了一个既不是港口又没有锚泊地的海湾,由于无法驶出而搁浅。案例2:假设被追船舶进入了一个如前的海湾,却在离开该海湾继续自己的航程时,遇上了暴风雨而灭失。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保险合同规定战争是除外责任。请问:(1)案例1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2)案例2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答:(1)案例1中,这里追捕与搁浅构成多因连续,追捕是近因,因而保险人可以引用敌对行为除外的规定不赔。(2)但在案例2中,虽然是追捕行为使船舶处于非正常境地,但近因仍应认定是暴风雨,这属多因间断,所以轮船沉没的近因是暴风雨,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18.案例1:一个港口有两个航道可以进入,但其中之一布满了军事防御用的鱼雷。对此并不知情的船舶进入了该布满鱼雷的航道而遭灭失。案例2:但假设船长已知布雷的情况而选择了另一航道进入港口,但却由于导航失误而搁浅。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保险合同规定战争是除外责任。请问:(1)案例1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2)案例2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答:(1)案例1中,损失的近因是战争,自然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赔。&&(2)案例2中,属于多因间断,导致损失的近因不是敌对行为、而是人为的导航失误,保险人需要赔偿。 第四章保险合同(上)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方面,保险合同具备普通合同所有的一般特性: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合法的目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又具有以下特性:以侥幸为目的的合同,单务合同,有条件的合同,属人的合同,要式合同。 2.简述保险合同主体的构成。答: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3.保单所有人有哪些权利?答: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有以下几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4.简述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答: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受益人和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5.请简述保险中介市场“三支柱”以及他们代表的利益或立场。答: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作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6.什么是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标的?请简述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答: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是确定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区别与联系。首先,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其次,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第三,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7.什么是保险单?什么是保险凭证?请简述二者的联系。答: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8.请解释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答: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即如无其他例外情形,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因为约定而有所变化。保险合同如果附生效条件的,只有在该条件成就之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也可约定保险合同附始期,即保险合同在达到约定的时间点之后才开始生效。 9.简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答: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依法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投保人的义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通知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协助追偿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条款说明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 10.简述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的范围。答:①保险金。财产保险中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②施救费用。③争议处理费用。④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必要的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
11.简述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答: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等险种。 1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形式?答: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有些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例如,有些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达四五十年甚至更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各国保险法律都允许保险合同有所变更。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分为主体、内容和效力变更三种。 13.简述合同的无效有哪几种形式。答: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根据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根据不同的范围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3)根据时间划分,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4)根据无效的性质划分,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4.请简述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与联系。答: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超过宽限期后仍然没有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则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中止并非终止。如果在法定的两年时间内,保险人与投保人没有就保险合同的复效达成一致的,两年期间经过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属于终止。 15.请简述保险合同复效与续效的区别与联系。答: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不等于续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的情形。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续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经过双方协商达成新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的部分条款。16.请简述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答: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手写的、后加的优先,补充解释。 17.自然人a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a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伤害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斩断一指,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失去一条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a在第三次事故中失去一条腿,如无前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18.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2万元,第二次受损18万元,第三次受损35万元,第四次受损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答:根据“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赔偿12万元、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赔偿18万元,但第三次事故损失3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3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四次事故损失不承担责任。
19.企业A财产价值为100万元,该企业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保费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日零时至日24时。日,A企业发生火灾遭受损失20万元,保险公司对企业损失进行了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给投保人后,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请问: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是多少?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因此,保险人应退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是:(100-20)×(1-1/4)×元。 20. 投保人 a作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一栏填“法定”。a婚后育有一子,在保险期内,a意外身故,出险时他的亲属有:配偶、孩子、父亲、母亲、妹妹共5人。请问:保险金额该如何分配?答:该笔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将该笔遗产等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每人获得2.5万元。具体原因如下:受益人一栏填“法定”或“法定受益人”起不到指定受益人的作用。在《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并无以上术语,不具有指定受益人的实际意义,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据此,保险金就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遗产的继承就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该笔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将该笔遗产等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每人获得2.5万元。&&
第五章 保险合同(下)本章思考题1.简述保险金额的含义以及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答: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涉及到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因此,保险金额对于正确计算保险费、进行保险偿付、稳定合同关系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保险金额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 2.简述财产保险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答: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   ①比例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还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有关。   ②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采用此种赔偿方式,必须明确区分第一危险部分的财产,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③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一般预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额度作为被保险人取得收益的标准。被保险人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额度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实际收益额与标准额度的差额;如被保险人的收益达到或超过规定额度,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什么是免赔额?简述免赔额的作用与种类。答:免赔额(deductible)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总是一种全部损失,在人寿保险中不使用免赔额。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为了尽可能减少最终的责任赔偿,从一开始就介入诉讼,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因此,责任保险也不普遍使用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有以下作用:(1)消除小额索赔。相对来说,小额索赔的理赔费用高,处理20元的索赔也许要花费50元的理赔费用。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2)减少保险费。既然免赔额能消除小额索赔,保险费收人中的较大比例将能用于赔付大额损失。保险并不是一种补偿小额损失的恰当方法,小额损失要用个人和企业收入的预算办法来解决。如果使用了免赔额,购买保险就更为经济,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免赔额愈大,保险费也就愈便宜。(3)促进防损工作。因为被保险人要自己负担一部分损失,就不会因有了保险而高枕无忧,这势必使被保险人注意财产保护和防损工作。免赔额的种类有:(1)绝对免赔额(straight deductible)。绝对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2)总计的免赔额(aggregate deductible)。这是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加计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不作任何赔付。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3)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deductible)。这是一种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一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如果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海上运输保险之所以使用相对免赔额是因为托运人能预料到恶劣气候、船舶持续航行和货物经常搬动至少会造成一些小额损失,还因为财产由承运人占有,相对免赔额能使他们减少夸大损失的动机。(4)消失的免赔额(disappearing deductible)。根据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随损失增加而减少。这实际上是对小额损失不予赔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偿。 4.请简述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答: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 5.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简述保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理。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又称为“解约退保金”。一般而言,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具有现金价值,而消费型险种,如意外险、一年期健康险并没有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产生,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方式有关。就长期寿险合同而言,由于缴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缴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缴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都相同,不会随年龄的增加而不单增加。这样,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的保费予以弥补。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前期这部分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它主要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 6.简述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答: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7.什么是犹豫期?请简述犹豫期退保的处理方式。答:犹豫期又称“冷静期”、“反悔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一般都有犹豫期条款。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8.什么是宽限期?说明宽限期投保人未缴纳保费对保单效力的影响。答:宽限期,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投保人超过宽限期未缴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除非投保人要求复效,否则保险人不能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9.简述影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的因素,并说明为什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职业、工种变更通知。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的经验统计数据厘定的,这点与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相同。职业危险是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最大的因素,因此保险公司收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时,根据不同的职业适用不同的费率。各寿险公司都制定了非常细致的“职业分类表”和费率表。由于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最大影响因素是职业危险,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职业、工种变更通知。 10.请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 答: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分为死亡保险金给付和伤残保险金给付,有些意外伤害保险还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附有“伤残等级与给付比例表”,将伤残归类为几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还附有“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死亡保险金给付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给付,一般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烧伤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烧伤给付比例。 11.请简述健康保险中限制给付责任条款主要有哪些内容。答:主要有(1)观察期或等待期条款;(2)取消期条款;(3)免赔额条款;(4)比例给付条款;(5)给付限额条款;(6)因意外丧失工作能力的时间限制。12.什么是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为什么在健康保险中通常设有该条款?答: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单签发后一段时期后,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到履行赔付责任这段时间为等待期或观察期。事先存在的条件在个人健康保险中通常被定义为发生的伤残,或者第一次出现的疾病,或者保单签约前且并未在保险单中给予披露的事件等,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披露的条件(如实告知的情况)不予排除(免责处理),那么这个条件将得到保险人的保障。健康保险设置等待期或观察期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逆选择。 13.列举五个以上保险合同中与时间相关的概念,并说明各个时间概念的含义。答:犹豫期,观察期,宽限期,复效期,可抗辩期,自杀条款免责期,保险金请求赔偿的诉讼有效期等。犹豫期:又称“冷静期”、“反悔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宽限期”(grace period):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如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宽限期一般是30日或60日。《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等待期或观察期:是健康保险单签发后一段时期后,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到履行赔付责任这段时间为等待期或观察期。目前国内健康险产品一般都设有保险观察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通常为180天;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分别为30、60、90天不等。可抗辨期: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自杀条款免责期: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受益人。它属于免责条款。复效期: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宽期限届满仍未续缴已到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合同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假定某一保险合同规定:10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对超过10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110%的比例赔偿。请计算:(1)当损失金额为100元、3000元时,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分别是多少;(2)当损失达到多少时,免赔额正好全部消失?解:(1)当损失金额等于1000元时,赔付金额=0,因此免赔额=0元;&&&&
当损失金额等.3000元时,赔付金额=()*110%=2200,因此免赔额=0元;(2)假设损失达到X元时,免赔额正好全部消失,则有:(X-1000)*110%=X解此方程得:X=11000元 15.如果一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但它的所有人只保险60万元,如果保险单共同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是80%。假定一次发生损失,损失金额为20万元,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多少?解:保险公司的赔付总额为: 万元16.日,投保人小王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期限为30年的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缴费期为30年,每年1月1日为缴费日期。在日支付首期保费后,小王此后就再未支付过保费,假设保险公司也没有催告其支付保险费。请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寿险合同效力何时中止?小王要使该寿险合同复效,必须在何年、月、日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使双方达成协议)?<font 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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