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达成用人事实一年半未签订合同不按时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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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
超过1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
] &来源:[ 调解仲裁管理处 ] &浏览次数:[ 488 ]
  案例介绍
  2008年2月,孙女士被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招用。1个月的试用期过后,由于业绩突出,公司决定正式录用她,双方约定了工资等待遇,由于觉得没有必要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年后该房地产销售公司业绩急速下滑,公司决定精简员工。2008年5月人事经理告诉孙女士下个星期不用来上班了,反正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公司的临时工,公司什么时候不想用她就可以不用她。孙女士不同意,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签,于是孙女士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孙女士的要求合理吗?企业超过1年不签书面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这是一则关于用人单位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l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工作满1年,但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2)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3)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严格防止非法用工和不规范用工。要求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助于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可避免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规避劳动法律适用的状况的发生,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无书面合同而难以确认的情形。
  本案例中,该公司未与孙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实,而且超过了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要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孙女士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公司要向孙女士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用合同约束自己。在他们看来,不签合同就可以不给员工上保险,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资岗位,可以随时让员工回家,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这些认识是错误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付出高昂代价,超过一年不签书面合同,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强化措施,严格内部签订劳动合同的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您的位置:&&&&&& > 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13:47&&来源: |
  【典型】   王小姐于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09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王小姐于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9年11月出具裁决书,仅支持了王小姐日至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王小姐有些纳闷,根据劳动规定,从入职第二个月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个月,减去第1个月,应该支持15个月,怎么就判了8个月呢?   【解惑】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没有错&&   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2、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还是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劳动报酬,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律师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年2月计算)。目前北京地区司法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本案中,王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从日开始计算,到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时,2008年5月、6月和7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因而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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