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为至被保75岁止保险保额是什么意思思,谢谢

你好,我是08年购买的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缴费方式---一次性保险费70元。是不是一年的期限满了之后如果我不再续保,就意味着我购买的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就无效了,继续续保就有效呢?谢谢请回复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你好,我是08年购买的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缴费方式---一次性保险费70元。是不是一年的期限满了之后如果我不再续保,就意味着我购买的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就无效了,继续续保就有效呢?谢谢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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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消费型,交一年管一年。
交一年管一年,可以续保
您好!你也可以去我的保险网站上了解一下生命人寿的幸福家庭保险卡,可以加我的QQ聊,祝你及家人幸福安康!
你好,意外保险都是交一年管一年,每一家保险公司的都一样,可以续保。
您好!意外伤害保险,交一年保一年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消费型意外保险就是这样,一年保一年,如果到期不交的话,是没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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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保险标的解放牌汽车是否已转卖;二是保险标的转让是否应通知保险人。
& &(2)保险标的已转卖。甲某与乙某已签订了购车协议,而且交付了车辆及购车款;买方乙某是在从事长途运输进行营运中出险。所以,从事实上看,该种解放牌汽车已转卖。
& &(3)保险标的转让是否应当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甲某作为该解放牌汽车的投保人,未在出售汽车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从甲某向乙某出售汽车保险标的时起,保险公司对该解放牌汽车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无论甲某还是乙某,均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额。
[考点] 保险标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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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2005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 &
(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
2005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促销高考书籍和软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2005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万某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母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遂以此主张拒赔。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 &
(1)何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有哪几项构成要件? & &
(2)我国《保险法》关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3&题:填空题:
某厂女工甲于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甲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了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
(2)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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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安康银行培训课件8.16幻灯片.ppt 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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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转型力作—— 阳光安康组合计划好消息! 阳光又添新产品了!机构销售期交的困惑?阳光十年费用有限阳光财富难于销售期交产品保障不足A类产品种类单一目录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各类重大疾病的存活率(五年跟踪)——男性60%,女性78%,存活10年以上的占患者人数的20%。刊载在中国保险服务网有关重大疾病的专题文章显示:“45岁以下患心脏病手术后有75%的存活率,除了肺及心脏移植手术外,大部分器官移植术后有90%的存活率。”问题在于,如何筹措一大笔医疗费用商业重疾险——为生活撑起一片蓝天,让生命更有尊严!目录五大产品特色产品特色重疾保障,健康护航:确诊首次患所列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重疾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轻症给付,雪中送炭:确诊首次患所列轻症重疾,我们按照重疾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雪中送炭个性设计,保障全面:本组合计划不仅对9种轻症重疾进行了保障,还针对18周岁前后重大疾病发病特点,保障范围进行区分,累计保障范围多达44种保障期长,两全安康:本组合计划一直保障到被保险人75周岁,同时含有两全责任,享受分红,祝您幸福安康手续简便,多重选择:主附险一并投保,手续简便,投保方式和保险期间的多重组合,助您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实现不同的规划投保规则投保年龄:出生后满30天至50周岁交费频次:年交、月交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每份1000元/年,2份起售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5周岁产品责任(1/2)(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组合计划中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轻症重疾保险金: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轻症重疾,本责任终止,我们按照组合计划中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乘积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附合同效力终止。注: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年交保费产品责任(2/2)(四)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附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120%;(2)本组合计划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2、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附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2)本组合计划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投保示例张先生,30周岁,希望能够为自己投保一份重疾保险,以便在发生不测时能够从容应对,经过张先生的反复比较,最终选择了阳光安康组合计划,年交保费10000元,10年交费,重疾保额255970元,保障至75周岁。则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可以享受到如下保险利益:1、轻症重疾保险金:51194元(重大疾病保额%)2、重大疾病保险金:255970元+累积红利3、轻症转重疾累计给付保险金:307164元+累积红利4、身故保险金:MAX(所交保险费的120%,现金价值)5、满期保险金:120000元+累积红利同业PK战果阳光期交产品体系目录目录核保规则投保年龄:0-50周岁(含)本附加险的缴费方式、缴费年期必须与主险一致本险种以1.2倍的基本保额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主附险按照份数销售,主附比例为1:1,主险2份起售同一客户,累计投保我公司重疾产品: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最高投保20万;18(含)-40岁(含),累计重疾保额超过50万,需要进行体检;41岁—50周岁(含),累计重疾保额超过30万,需要进行体检。次标准体(EM&30%)不予承保五类(含)以上职业不能投保残疾人不能投保保全规则阳光人寿阳光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全规则一般规则:保单补发、保单挂失、保单挂失解除、保单迁移、被保人资料变更、交费信息变更、客户社保属性变更、年金领取方式变更、签名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人资料变更、增补告知、保单贷款、保单还款、保全回退、复效、减保、交费频次变更、客户重要资料变更、累积红利领取、退保、协议复效、协议退保、犹豫期减保、犹豫期退保、职业类别变更。特殊规则满期金: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的总期数×120%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全规则一般规则:复效、减保、交费频次变更、客户重要资料变更、退保、协议复效、协议退保、犹豫期减保、犹豫期退保。特殊规则退保:附加险不得单独退保关爱生命,呵护健康! 阳光安康,光荣绽放!谢谢!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目前医疗技术日益先进,原位癌经过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原位癌期不会危及生命,但未得到及时治疗会导致癌症的恶化且危及生命,也就是俗话说的癌症晚期。皮肤癌皮肤癌患者一般不会感到疼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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