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属于境内机构吗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第九条 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
第三章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第十三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4等内容。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11 境外...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商合函[ 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10 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 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 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 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 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市分局: ...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实施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3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 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0930 号),现将境内银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编辑本段汇发 ...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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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是否需要扣缴?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业务活动中涉及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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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26/F,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Tower,50 Connaught Road Central, Hong Kong.电话:16传真:36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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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cpdf/c00118.pdff境内机构、机构、发行、外币、债券c00118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债券”是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外币的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为外币债券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转换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债券的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一定期限的银行存款凭证。“商业票据”是指发行体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所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工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外币债券分为短期外币债券和中长期外币债券。“短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币债券。“中长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外币债券。第六条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短期外币债券应当占用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应当占用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指标。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占用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外币债券,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第七条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签订的发债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本息不得擅自汇出。第八条中资机构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实行定期资信评审制,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中资机构可申请发行外币债券。第九条拟发行外币债券的境内机构(含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年度外币债券的发行计划。第十条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如需获得境外评级公司信用评级,应当事先持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理由以及评级程序等相关资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提出评级申请。并在获得评级结果后1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评级结果。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文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一)发行单位近期连续3年的业绩、财务报表及外汇收支情况;(二)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和各项费用等情况及报价意向书;(三)主干事和主受托行情况;(四)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防范措施;(五)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六)中资机构落实利用外资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八)偿还债券的资金来源及安排;(九)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交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转股批复文件和落实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第十二条在京的全国性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或者对外申请评级直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全国性境内机构和地方性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或者对外申请评级,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全国性、地方性境内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其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发行外币债券。若因市场变化,发行条件需要超出所批复的范围,境内机构应当另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十四条债券发行后,境内机构拟在债券发行地以外的金融市场上市所发行债券,应当在上市后5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发行债券后15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及发债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文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应当对发债所筹集的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初15日内将上年度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应当事先取得原立项批准部门同意。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应当于每季初10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债券上市后价格变化情况。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后,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将发债所筹集的资金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第十九条外汇局有权检查债券发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债券发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为防范外债风险,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自营或者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为自身债务或者接受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进行外币债券债务的保值。其他中资机构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债务保值,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办理债券债务的保值。第二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经总行(总公司)授权、以总行(总公司)名义发行外币债券,以及经批准办理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发行离岸性外币债券,应当由其总行(总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发债所筹资金仅能用于境外,不占用利用外资计划指标。第二十二条地方政府不得对外申请评级和发债。第二十三条外币债券的帐户管理按照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内机构进行外币债券保值后,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的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外币债券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保值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发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未经批准,擅自将发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转换为人民币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或者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发行外币债券或者擅自将在境外所筹资金调入境内使用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第二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报送虚假、无效的文件和资料,骗取外汇局批准的,由外汇局收回批准文件,并对其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不接受和配合外汇局检查的,由外汇局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第三十条以发债方式进行的项目融资,其债券的发行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发行外币债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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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京ICP备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优惠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号 相关规定,职业技术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问:我公司想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采用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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