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新员工住房达不到标准,该如何处理

房改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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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关键点:一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公房——公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两种,一种是直管公房,即是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一种是自管公房,即是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城镇成套公有住房除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外,均可以按照国家房改优惠政策向城镇职工出售。(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二其次,介绍一下什么是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根据城镇住房改革制度的相关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实行成本价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房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房,所以在房改初期购房时多采用标准价(优惠价)购买公房。1.市场价——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完全产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2.成本价——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完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一般是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基本上以成本价购买。)成本价的构成: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再转让时,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3.标准价——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房屋产权是单位和职工家庭共有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关键的时间点——北京市在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民无须经单位同意就可自由地出售房改房,单位也不再有优先购买权。近几年国家提倡成本价购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届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即可。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在1995年以前房改的,基本上用标准价购买,在1998年之后已无标准价房改房)房改房政策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其他人无关。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用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权的就要按工龄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房改房发展历程一历史背景:改革开放30年,我国关于住房制度的改革探索实践也经历了近30年,房改房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内,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重要举措。二发展进程:1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房改房概念诞生,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俗称房改房,就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即公房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房改新体制。根据1998年当时的中央政策规定,所有单位的公房都要出售给职工,一场公房出售从年达到了谢幕前的顶峰。住房实物分配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单位投资、建设、购买住房并无偿分配给职工,由职工支付一定租金的住房分配体制。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职工支付的租金远远低于成本租金,国家主要以暗贴的方式给予职工补贴。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或单位将住房以实物分配形式改为以货币分配形式分给职工,由职工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获得房屋所有权,国家将以前的暗贴转为明贴的一种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住房补贴,二是住房公积金。3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些房改房已经开始进入二级市场,相关的房改房买卖纠纷、权属纠纷也随之涌现,成为我们在日常法律服务事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房改房的特点一购房主体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享受价格优惠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二购房的限定性: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是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且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国务院94年的《决定》第十八条: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共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三房价的福利性和优惠性:房改房具有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的双重属性。所谓的福利性质是因,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售房单位将供职工低价租住的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按具有优惠性质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原居住职工和具备分房条件的职工。房改房还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四产权的制约性:是指产权的行使受原单位一定程度的限制。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五土地使用权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因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无论是以成本价还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均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94-07-18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98-07-03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08-134.《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03-02-18
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部分公务员获房贴,记者从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上海近期并未出台公务员住房改革新的政策性文件。相关阅读:上海近期未出台公务员住房改革新的政策性文件据了解,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本市即从1998年底起停止公务员福利分房和机关住宅建设,同时积极开展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研究。2002年出台了以市场为导向、货币化补贴为核心的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既贯彻了国家关于停止福利化实物分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又与上海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形成了具有上海特点的公务员住房改革制度和机制。经过几年的实践,这项制度执行有效,日趋完善。近期本市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针对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春节前上海已陆续有公务员拿到十万左右的住房补贴,上海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予以否认,她强调称,“目前并没有新的房改精神,我们作为主管部门也没有看到任何相关文件,不可能有人已经拿到新一轮住房补贴”。上海机管局该名工作人员介绍,在2001年时上海市曾根据房改政策的精神,以“解困”为目的,给部分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政策的公务员发放过住房补贴。上海市长宁区一公务员表示,当时他拿到了约十万元现金补贴,补偿标准大概为每平方米1400元。但是该名公务员表示,目前并没有听说区内在发放新的住房补贴,“有的话也肯定是发给年轻人,我们这些拿过的就不会有了”。上述工作人员并未解释如按现有政策,是否将给年轻公务员发放补贴,仅表示“应该和北京的政策类似”。据悉,北京的住房补贴是发放给面积核定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由于房改已基本结束,目前北京并未发放第二轮补贴。上海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公务员透露,近期上海部分公务员或将领到10余万元的住房补贴。这是2001年以后,上海再次发放公务员住房补贴(《每日经济新闻》2月4日)。这一消息看上去很神秘,不知现今发放房贴是否见不得光了?向部分公务员发放房贴,已有当事人作证,这便不是空穴来风。况且,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已经有人看见,文件规定:房贴补助金额为2800元/m2,2001年后参加工作且工作满5年者,可以享受。按行政级别,科员的补贴标准为65平方米,副科为70平方米,科级为80平方米,副处是90平方米,以此类推。这就是说,普通科员也有可能获得15万元以上的补贴。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交易的五项注意在房改房交易中,买家面对的都是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为消除交易风险,业内专家提醒买家需特别注意以下关键环节。一、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二、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三、清楚房屋背景与周边环境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三表是否出户,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还是宽频,小区绿化保安情况以及住宅电梯质量等。四、确定房价的合理性通过对市场上房屋买卖交易信息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买家还要多留意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意属的房屋进行比较。还可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让双方达成合理的房价。五、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虑将房款放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有口碑的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相应房款交回卖方。值得注意的是,产权过户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是完成过户手续,有关代理行(中介方)、律师、公证的保证或口头协议都不算已完成交易过程。对买方来说,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房屋产权才真正属于购买方,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能毁约。另据中介公司介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手续比一般的二手楼交易程序多了一条,即原业主夫妻双方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去房改办申请上市,经过鉴定,拿到上市审批方可按二手房交易程序进行交易。流程与税费会因为产权性质、房产证签发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房改房也是限购的!
房改96年,初级职称面积是多少?
这个比较麻烦。按道理来说,这个属于政府政策调整影响到您后续合同的进行,如果您还没有给房东钱,您是可以以此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给了房东钱,该行为是不可撤销的。与房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之下,您需要承担政策对您不利影响后果
房改房如何出售?
1999年以办完成房改房如何出售。
我们的住房是1993年12月以前的房改试点房,而且是高校的公有住房卖给我们教职工的,1997年我校把我们购买的住房所在地买给了开发商,目前开发商要拆除我们的房屋,学校把卖地的房不用于给我们赔尝这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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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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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 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已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 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折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简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同),执行《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按照本办法第三至第九条核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工龄补贴额为13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差额面积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但上市出售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字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职工现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差额补贴。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老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方案》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职工差额补贴,级差补贴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 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职工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职工承租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暂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租,逐步提高到市场租金。职工职务变动后下月起,根据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房租。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计算房价款,并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年内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如实计入职工住房档案。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差额补贴或不按规定补缴超标房价款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差额补贴或补缴超标房价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职级              │住房面积│住房控制│
│    │                   │标准  │面积标准│
├────┼───────────────────┼────┼────┤
│    │科级以下               │60  │70  │
│    ├───────────────────┼────┼────┤
│ 国家  │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70  │80  │
│公务员 │科员、办事员             │    │    │
│    ├───────────────────┼────┼────┤
│    │副处级                │80  │90  │
│    ├───────────────────┼────┼────┤
│    │处级                 │90  │105 │
│    ├───────────────────┼────┼────┤
│    │副司(局)级             │105 │120 │
│    ├───────────────────┼────┼────┤
│    │司(局)级              │120 │140 │
├────┼───────────────────┼────┼────┤
│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60  │70  │
│    │的普通工人              │    │    │
│    ├───────────────────┼────┼────┤
│ 机关工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70  │80  │
│ 勤人员 │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    │    │
│    ├───────────────────┼────┼────┤
│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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