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需要缴税吗支付给公司工程赔偿款,该不该缴税

有限合伙企业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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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要缴税吗
一、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既涉及设计,又有财产租赁,那么这份合同的印花税要怎么交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同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综上述,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施工方终止合同,付给施工方赔偿款,那么这笔赔偿款可以开什么发票?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这笔赔偿款可以根据工程合同和赔偿协议开具建安发票。 四、房地产商购买政府出让地,这部分土地有包括一片果园,那么需要交契税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所以购买政府出让地需要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3%,印花税万分五;缴税期限是收到政府交地确认书10日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所以,由于该土地包括一片果园,所以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平潭企业向福州的一所学校租了一个场地,后又将这个场地出租给别人,那么转租的发票要在哪里开?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转租的发票要在福州地税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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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一周财经
--本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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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11 Pingtan China ,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号向境外支付赔偿款是否需要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赔偿款是否需要扣缴税款?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需向日本支付一笔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税?是否只有税法规定免税的,才能免税,没有规定的,都需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协定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所得规定了一般原则,即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如新加坡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发生或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中国有优先征税权。对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并应是国内法规定要征税的所得。如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此外,“其他所得”应是确属协定各专项条款未包括的所得。不应将协定已包括的所得条款中规定的来源国未达到征税条件的部分视为“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协定中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如果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的,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在上述规定中,“其他所得”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其他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境外公司在境内未构成机构、场所,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但该赔偿款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在未有明确规定前提下,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境外公司取得的赔偿款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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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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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赔偿款是否需要扣缴税款?
小编导读:
问:我公司需向日本支付一笔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税?是否只有税法规定免税的,才能免税,没有规定的,都需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协定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所得规定了一般原则,即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如新加坡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发生或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中国有优先征税权。对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并应是国内法规定要征税的所得。如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此外,“其他所得”应是确属协定各专项条款未包括的所得。不应将协定已包括的所得条款中规定的来源国未达到征税条件的部分视为“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协定中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如果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的,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在上述规定中,“其他所得”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其他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境外公司在境内未构成机构、场所,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但该赔偿款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在未有明确规定前提下,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境外公司取得的赔偿款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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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被政府征收,赔偿金需要纳税吗?
企业厂房被政府征收,赔偿金需要纳税吗?
暂免征收营业税,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暂免征收营业税一、取得拆迁补偿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
赔偿金属于营业外收入吧。需要交纳所得税。
补偿因搬迁发生的费用以及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具体赔偿额度拆迁方会根据本次拆迁政策给出一个基本额度,然后...)
把修建的商品房送几套给员工........再加点现金补偿,当做精神损失费咯....)
如果员工因地方远主动辞职,一般没有补偿。政府征地建住宅有些奇怪。目前住宅都是市场化运作,开发商对动迁...)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遇政府拆迁的补偿费归属问题就可以了。)
补偿的项目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期内的补偿;设备迁移费补偿、不可迁移设备的重置折...)
构成政府违约,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属于固定资产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W 累计折旧 27W 贷:固定资产 50W 借: 银行存款 ...)
您好! 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一级单位是没有权利征用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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