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人员有余杭区生育补助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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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类 别现行标准一、符合国务院 〔 1965 〕 224 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享受原工资 40% 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340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补助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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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60元调整为20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80元调整为181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3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15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日起执行。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日浙江省关于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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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新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五,执行时间:从日起执行。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 && & 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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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社会保障/通知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大人社[2013]73号 大财社[2013]19号
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公[号、盐财社[2013]47号)精神,现对我市符合省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厅《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号)规定条件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公[号、盐财社[2013]47号)精神,现对我市符合省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厅《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号)规定条件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260元;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240元;
&3、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220元。
&二、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审批方式不变,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调整后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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