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财政厅的山西省煤炭资源价款款记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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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及收入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对我省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支出和各项所得收入的分配、交纳等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凡已建帐的,应按本试行办法予以调整。  附件:如文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方投资及收入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一、&核算的内容、要求和管理  1.根据财政部对中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投资及收入等各项财务会计业务,单独设帐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2.中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中方投资,包括以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在建未完工程、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其他特许权、开办费,银行借款进行投资以及用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购买对方股份,向合营企业进行再投资;或以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转作再投资等。  3.中方所得各项收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主要有中方从合营企业分得的投资利润收入,中方未作为投资的原占有土地(不包括新征土地部分)的场地使用费收入,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收入等。  4.按照“中方必须另立帐户”这一规定,对合营中方部分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工作,应由合营企业的中方负责人指定若干中方财会人员兼任,或由专人进行管理,遵照国家的财务制度、会计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依法保护国家财产的完整无缺,维护合营中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反映合营中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财务监督,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解交各项财政收入,按时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报告。因此,合营企业的中方负责人对合营中方部分的会计工作负完全责任,必须加强管理,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合营中方的帐目应单独设置的要求,全面连续地反映合营中方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所引起资金增减变化情况,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分类登记经济业务。因此,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既不要与中外合营企业的帐目合并设置,也不要与原有国营企业的帐目合并设置。如属原国营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的,不论原国营建制是否存在,因向中外合营企业进行了投资而转出的资产,应从原国营企业的帐上转销,并由合营中方另立帐册按投资作价记帐。中方的投资收入及分配和交纳,也不记入原国营企业帐内。对未参加入股的其他财产、债权债务配备以及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等,凡原企业的建制继续保留,并有经营活动的,由原国营企业负责清理,清理损益并入原企业决算。凡原企业的建制已取消而并入其他企业的,由并入企业负责清理。没有并入其他企业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进行清理。以防止发生不应有的损失。根据合营企业中方资金运用的不同形态和资金来源的不同特点,会计科目分类设置如下:  资金占用科目:  1.合营中方投资  2.固定资产  3.库存现金  4.银行存款  5.合营中方利润分配  6.解交中方职工工资差额  7.应收款项  8.专用基金工程支出  资金来源科目:  9.国家基金  10.固定资产折旧  11.银行投资借款  12.合营中方利润收入  13.合营中方职工工资差额  14.应付工资  15.应付款项  16.专用基金  17.职工宿舍经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合营中方投资”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企业中方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投资,包括投入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在建未完工程、场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投资。开办费投资、银行借款投资和用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购买外方股份向合营企业进行的再投资,或以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转作的再投资。  合营中方如以原有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材料物资等)作为投资的,按合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记帐。同时还应注明投资前这些资产的帐面原价,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帐面净值,以及与协商确定的投资价值的差额,作为备查记录记入摘要栏内。  合营中方如以在建工程的基建项目(包括未完工程的专用基金工程项目)作为投资的,按合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记帐,同时还应注明这些未完工程已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与协商确定的投资价值的差额作为备查记录记入摘要栏内。  合营中方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按合营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记帐,同时注明土地面积作为备查记录记入摘要栏内。  合营中方如以筹办期内所发生的开办费作为投资的,按实际支出数记帐。  合营中方如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应按合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记帐。  合营中方如以银行借款作为投资的,按实际借款数记帐。  合营中方以中方分得的利润或用合营企业按规定手续将未分配利润等进行再投资的(包括购买对方股份),应按再投资数记帐。  合营中方对合营企业的上述各项投资,应借(增)记本科目,贷(增益记“国家基金”,“银行投资借款”(用银行借款投资的)科目。  2.“固定资产”科目  根据省财政厅(81)粤财外字第62号通知转发财政部(81)财企字第408号通告第三条有关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合营企业中方职工的住房问题,在必要时,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根据各个企业住房情况,将结余工资的20―40%核留给合营中方,用于兴建中方职工宿舍。用这项工资结余建造完成的职工宿舍,在本科目核算。经同意用结余工资购建完成的职工宿舍,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科目。合营中方如将此项职工宿舍,出租给合营企业的中方职工,仍在本科目核算。  3.“库存现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因支付中方职工工资等需要向银行提取的现金。提取的现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中方职工工资,小额劳保医药费用等零星支出等,借(减)记“应付工资”、“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合营企业投入中方职工资及劳保医疗费用其他收入以及暂收款等存放在银行结算户的款项。合营中方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合营中方利润收入”、“应付工资”、“应付款项”、“职工宿舍经营”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银行存款时,借(增)记“现金”、“合营中方利润分配”、“解交中方职工工资结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合营中方利润分配”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按照规定已经分配的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  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帐目:  (1)“解交场地使用权投资的利润”。核算合营中方按规定将合营企业分来的利润中属于中方用场地使用权投资分得的利润。属于新征用土地作为投资的,即解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作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由城建部门、建委、计委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属于中方合营者以原来已占用的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按企业合营前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合营中方分别解交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投资而由合营企业按中国政府规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如合营企业交来属于中方合营者原来已占用场地使用费时,可作暂收应付款处理,通过“应付款项”科目核算,按企业合营前的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2)归还银行投资借款本息利润。核算合营中方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7号文件规定用于贷款作为投资的,用贷款投资分得的利润,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支付贷款本息的数额。归还贷款本息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归还的本金数,贷(减)记“银行投资贷款”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科目。  (3)“购买对方股份的利润”。核算合营中方根据双方协议规定,用分得的合营企业利润,购买对方股份的数额。购买对方股份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合营中方投资”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科目。  (4)“向合营企业再投资的利润”。核算合营中方将分得的合营企业利润作为合营企业再投资的数额。进行再投资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合营中方投资”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合营企业按照规定手续将未分配的利润转作增资时,其属于中方的部分,应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合营中方利润收入”科目,同时借(增)记“合营中方投资”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科目。“解交财政利润”。核算企业按隶属关系解交同级财政的中方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本科目的余额。应于年终结算后转入“合营中方利润收入”科目,借(减)记“合营中方利润收入”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6.“解交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按照《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应由合营企业根据董事会讨论决定支付中方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应由合营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医疗费用和国家对职工和各项补贴,交由合营中方按国内规定支付中方职工后的高于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实际的工资(包括工资性质的津贴、补贴、奖金等)和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支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的部分,按季上交财政的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核留合营企业中方的工资结余的20―40%的数额,可先从中方职工差额中减去,然后将结余上交财政。解交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的余额,应于年终结算后转入“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借(增)记“合营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7.“应收款项”项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发生应收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时,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8.“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用中主职工工资结余或从职工宿舍经营收入中建造职工宿舍所支付的款项。如建造中方职工宿舍储备的材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为建造中方职工宿舍购买的材料,建造工程发生的一切支出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后,按全部工程支出。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9.“国家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所有的国家基金,包括用于对方合营企业投资的各类基金的建造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宿舍所形成的固定基金。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用于投资的国家基金”。核算合营中方用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投资,包括投入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在建未完工程、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特许权投资、开办费投资、银行借款投资、合营企业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向合营企业投资而形成的基金,向合营企业投资时,借(增)记“合营中方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职工宿舍基金”。核算合营中方用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结余中经核算定留用的部分建造完成的职工宿舍所形成的基金。职工宿舍建造完后,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合营中方将职工宿舍出租给合营企业的中方职工,应按月提取折旧,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职工宿舍经营”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10.“固定资产折旧”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职工宿舍提取的累计折旧。合营中方如将建成的职工宿舍出租给中方职工居住的,职工宿舍应提的折旧,应自收入的屋租中冲减。按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借(减)记“国家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职工宿舍经营”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11.“银行投资借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37号文件规定用银行贷款作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而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借入时,借(增)记“合营中方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用分得的合营企业利润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借(减)记“合营中方利润分配”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归还的借款本金数,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科目。  12.“合营中方利润收入”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收入。分得的利润收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年终决算后,自“合营中方利润分配”科目转入之数,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合营中方利润分配”科目。  13.“合营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合营企业交来按规定应由合营企业支付的中方职工工资与职工实得的工资差额,月终由“应付工资”科目转入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合营中方根据规定经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将结余工资的20―40%核留给合营企业中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年度决算后,自“解交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转入之数,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解交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  14.“应付工资”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企业拨入中方职工工资和劳保医疗费用等。凡应列入工资总额之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收到合营企业按规定应由合营企业支付的中方职工工资劳保医疗费用等。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合营中方按照规定实际发给中方职工的工资和劳保医疗费等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本科目的余额月终时转入“合营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合营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                                                                                                                                                                                                                                                                                                                        15.“应付款项”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合营企业交来属于中方合营者原来已占用场地使用权转交同级财政部门时,应在本科目核算。发生应付未付和暂收的款项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还还付或转销这些款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16.“专用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经有关部门同意,从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结余中提取的中方职工宿舍基金和职工宿舍的折旧基金,合营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从合营中方工资结余中提留中方职工宿舍基金时,借(减)记“合营中方职工工资差额”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合营中方从职工宿舍经营收入提取提基金时,借(减)记“国家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职工宿舍经营“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建造职工宿舍时,借(增)记”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职工宿舍建造完成验收后,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  17.“职工宿舍经营”科目  本科目核算合营中方自营的中方职工宿舍出租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应收取的租金收入,借(增)记“应收款项”、“现金”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提取的折旧,发生的修理费等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专用基金工程支出”或“专用基金”等科目。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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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大家一起秒读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赶快来学习吧。   (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本科目核算。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络课程及专家讲解快速考取会计证并不是难事,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系统,享受更多的实战课程及经验分享。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B.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C.缴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B.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B.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B.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B.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C.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D.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缴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B.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C.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B.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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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人气榜发文标题: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0]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0:00:00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自查和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查出的属于本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分别下列情况登记入帐:
  1.偷漏各种税款和越权减税免税的税款,其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交纳这些税金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少记少交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补交时,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偷漏应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少记少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或不按规定摊提各种费用,造成成本不实、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的,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调减成本、费用的,借(减或增)记&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调增成本、费用的,作相反分录。
  调增或调减的生产费用,记入或冲减当期有关生产费用科目,并根据在产品、完工产品和已销产品应分摊的份额,分别转入&产成品&、&销售(销售工厂成本)&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销售利润和利润总额等。
  4.非法提价收入,按照规定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处理。企业应上交的提价收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非法提价收入&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非法提价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未列作销售收入的,应补记销售收入,借(增或减)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该项收入应补交的税金和利润,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5.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按核定数额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核实数额,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或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
  6.少记少交利润,按核定的数额,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7.虚报亏损,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调整成本、利润外,还应按核实数额,退回多记多收的国家财政补贴,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退回多冲数时,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8.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不分资金来源采用按已动用部分和历年滚存结余部分上交财政50%处理办法的,其应交财政的款项先由结余的&小金库&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其结余资金不足支付应交财政款项的,不足部分,应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对免于上交财政的已动用&小金库&资金,仍应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按照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采用按照&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分别补交各种税款、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处理办法的,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被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以及支付的罚款,一律按照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查出的属于以前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凡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一律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减少收入,作相反分录。凡与企业专用基金有关的收支,一律作为增减当年专用基金处理。减少的专用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如为增加专用基金,作相反分录。
  二、会计报表
  (一)在会工02表&利润表&第11行&利润总额&项目下增列&其中:&财税大检查中自查出的利润&(11-1行)和&财税大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11-2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财税大检查中自查和被查出的应增加的利润。查出应减少的利润用负号填列。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自查报告表&和&重点检查核定通告书&中经审核确定后的数字填列。
  按照规定,企业自查出的利润,如数补交税利后,可以照提留利和分成;被查出的利润,不能提取留利或分成。承包企业自查出的利润,实行税前承包的,可以抵顶承包任务,实行税后承包的,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被查出的利润,如数入库,不能抵顶承包任务。
  (二)在会工02表补充资料(二)&营业外收入&部分增列&财税大检查中查出应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项目,应根据&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记入的有关数字填列。查出应减少的利润用负号填列。
  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请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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