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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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被抚养子女可向夫或妻一方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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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与妻子高某,于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登记结婚,后于日生下一女刘某某,因刘某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刘某某出生后,刘某及其父亲经常无故因琐事与高某发生纠纷。日,高某无奈之下,只好带着女儿刘某某,回娘家居住,自高某及女儿离开刘某及其父母处后,女儿的抚养费都由高某一人承担,刘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09年6月,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刘某某的名义,将刘某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50000元。
  庭审分歧:
  原告认为: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该义务不受夫妻关系是否存续或是否共同居住的影响,刘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被告认为:被告与高某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费无法律依据,且无法执行,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9西民初字第9309号),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已实际发生抚养费23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笔者认为,北京市西城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而受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在父母发生离婚纠纷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抚养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独立诉权和独立财产权
  本案的案由为抚养费纠纷,本案的原告系女儿刘某某,而非妻子高某,女儿刘某某和妻子高某均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高某只是作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出庭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的抚养费,也只能用于女儿刘某某的日常生活开支,而非妻子高某的财产,法院判决后,妻子高某只是作为女儿刘某某的监护人来代为管理刘某某的个人财产,且处分该个人财产时也必须处于为刘某某个人利益的目的,被告答辩认为系妻子高某在向其索要抚养费,实际上错误地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同于监护人的财产,否认了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权,是不正确的。
  三、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制度已失去基础,一方不应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夫或妻任何一方均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决定权。但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实际上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都由各自支配,另一方已丧失了支配权和平等处理权,一方取得的财产也并未用于抚养子女等家庭支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丧失了基础。尽管从法律上来说,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但在分居期间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均分分居期间一方取得财产的权利,名存实亡,不可能实现。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都由个人支配,且也不再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失去意义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原本的意义,来主张夫或妻一方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视为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实际上,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完全已由个人支配,并未共同用于抚养子女的家庭支出。此时,若不判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给付抚养费,实际上是将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完全转嫁给了一方,这对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
  四、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或将确认分居期间子女向夫妻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分居期间子女是否享有向夫妻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一,有法院以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为由,判决支持子女请求的。也有法院,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子女请求的。
  针对此司法裁决尺度不一的问题,最高法院已予以关注,或将得到解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第十一条已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主张其支付抚养费。&,尽管该司法解释尚未正式公布,但对此条规定,已无太大争议,很有可能在正式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
  综上,笔者认为,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作者简介】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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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婚姻家庭】分居期间怎么支付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最好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在夫妻发生分居前或分居后,双方可以通过各种联系方式,比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在什么时间支付、以什么方式支付。夫妻协商解决抚养费的好处是可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毕竟抚养费的最终受益者是孩子。在协商解决分居支付孩子抚养费问题时,夫妻双方最好将抚养费支付协议予以公证,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问题的话,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个对孩子成长最为有利的抚养费金额,并且对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法院关于分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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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离婚时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
本文以案说法,关于标题所涉及问题,可先看以下两个案例:
一、法院不支持离婚时请求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案例:白某某诉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提字第22号再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某与雷某某于2009年10月分居后,婚生女儿随白某某生活,而雷某某的收入用于房屋装修和支付房款、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家庭支出,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故雷某某不应支付孩子的婚内抚养费。
二审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经审理,双方在分居期间子女由白某某单独抚养,虽然雷某某尽了一定抚养义务,但未完全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此,雷某某应承担部分分居期间婚生女抚养费,白某某此项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请求抚养费每月1500元缺乏依据,每月按1000元计算,自2009年10月至2012年9月止,计36000元。
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双方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的问题。雷某某称,二审判决夫妻分居期间其承担子女抚养费36000元没有依据。经查,自日白某某、雷某某分居后,子女虽然随白某某生活,但雷某某常利用周末、假期时间看望子女并承担其学习、生活用品及医疗等费用,该事实表明在双方分居期间,其并未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二审判决雷某某承担该期间子女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雷某某应当承担分居期间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判项。
二、法院支持离婚时请求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案例:高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356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诉讼中,高某甲主张郑某应支付自2013年3月起未支付的婚生子抚养费19000元(每月1000元,暂计至2014年9月),但双方对分居的时间陈述不一,高某甲主张是(或26)日,郑某则主张是日,根据双方于日打架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3年7月分居。考虑到分居后,婚生子主要由高某甲抚养,故酌定郑某补偿高某甲2013年7月至离婚之前这一分居期间的婚生子抚养费计15000元。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审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婚姻法说:
从上述两则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支持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观点不一,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
那究竟什么情况能得到支持,什么情况不能得到支持,我们该怎么去判断和辨别呢?
笔者总结如下观点以供参考:
一、能够得到支持的情形:
夫妻双方分居后,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完全不尽抚养义务,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支持分居期间小孩的抚养费。因为抚养小孩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否分居或者是否离婚,夫妻双方都应当履行。并且夫妻双方分居后,各自的财产和生活已经完全相互独立,若法律允许未抚养一方不再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显然不公平。
二、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形:
夫妻双方虽然已经分居,并且由一方抚养小孩,但是同时另一方也尽到了抚养义务,比如说每月有支付小孩一定的抚养费,或者有为家庭支持过费用供小孩更好的生活。那么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小孩的另一方也就无需再次重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请求。
三、可能得到支持的情形:
夫妻双方分居,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比如说为家庭支付过一定的费用,虽然费用不多,但说明了另一方并非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若另一方经济条件本来就有限或者本身就难以维持生活,那此种情况,法院也不会再判决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而若另一方经济条件好,法院可能就视情况判决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分居期间抚养费,以示对抚养小孩一方的补偿。
四、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时小孩抚养费的其它情况
1、有的法院可能认为: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而夫妻存续期间属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故法院不予支持。
2、有的法院可能认为:离婚时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两年了,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根据上述总结,法院判决支持或者不支持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原因众多,但是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还是按第一、二、三种情形予以判决。而对于第四种情况,夫妻存续期间的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其实并不影响子女抚养费的主张,而且法律也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夫妻双方支付抚养费是一种法定义务,应该予以支持。另外,对于诉讼时效问题,被较多人采纳的观点认为: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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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分居,最终走向离婚。当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同时,另一方未给付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索取子女的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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