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提取住房公积金金夫妻一方贷了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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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用组合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我的公积金能否提现?还是说提现后必须用于提前还贷款?
请明白的大侠给讲解一下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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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大明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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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积金每年可以提一次,额度不能超过你老公的贷款还款的一年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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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惜新家 发表于
你的公积金每年可以提一次,额度不能超过你老公的贷款还款的一年的总额。 ...
你这是老政策。现在早改了。 现在要看你老公贷多少钱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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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jun 发表于
你这是老政策。现在早改了。 现在要看你老公贷多少钱等具体情况。
商贷65万,公积金35万。还需要什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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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si_jack_dl 发表于
商贷65万,公积金35万。还需要什么具体情况?
为什么商贷65,公积金只贷35??? 难道是有余额10万?? 那理论上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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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issi_jack_dl 于
14:48 编辑
tangjun 发表于
为什么商贷65,公积金只贷35??? 难道是有余额10万?? 那理论上应该可以。 ...
确实是有10万余额,因为想提出余额装修。所以贷了35万。你说的理论上应该可以,是说我可以提出我的公积金呗。
不会强制我提出的钱必须提前还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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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jun 发表于
你这是老政策。现在早改了。 现在要看你老公贷多少钱等具体情况。
提款的这个政策没有改。
我家就是这样,我之前公积金和商业贷款都有。
我老婆就是每年取一次公积金帮我还款,每次取的额度不超过我一年还款的总额就可以。
一直到去年9月份都是这样取款的。 (9月份以后我就不还款了)
不过楼主如果想把余额全部提出来,10w这样的可能取不出来,只要不超过你老公一年还款总额 都能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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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夫妻共同贷款 一方余额不足怎么办?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夫妻共同,是件幸福的事。但是当一方账户余额不足的时候,会从另一方的自动扣款吗?近日,管理核心官网上得到了答案。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与核心签订《委托偿还协议》,核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公积金贷款。当账户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因此,如果夫妻签属了共同还款协议,当一方的余额不足时,系统会到另一方的公积金和户内扣除当月还款额,夫妻双方余额都不足当月还款额,系统会到协议中签属的还款银行卡中扣除当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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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公积金还用缴吗?公积金账户销户对贷款有没有影响?问题详情:推荐回答:通过公积金买房后。不管辞职与否还是公积金暂停后都是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银行只要你每个月按时还款就行。有很多都是贷款后辞职。停交公积金的。只要还款就没有影响。征信影响公积金贷款问题?问题详情:因为不注意,查过才知道信用卡有累计七次逾期了,现在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同意公积金贷款了,我想问的是,这个累计是终身的,还是五年之内?还有,我看很多地方,规定,是两年内累计六期的,不予贷款,我这个是两年之内没有六期的,请问这个两年的规定国家层面有规定吗?现在碰到这个问题,很着急,希望各位达人能指点迷津,谢谢了!推荐回答:个人信用影响公积金贷款吗?若个人信用不良影响公积金贷款怎么办?在目前这个信用经济时代,个人信用的好坏会影响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办理贷款。个人信用的确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的,如果个人信用不良,那么,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可能被拒绝。(希财网整理)  个人信用不良是怎么产生的?  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的原因:按揭贷款没有按期还款、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上调后仍按照原金额还款导致还款金额不足、部分法院裁决的经济类判决等多种情况都可能导致个人信用污点。  不良信用记录致公积金贷款申请被拒  购房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将对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进行审查,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将被拒贷:  1、任意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贷款或信用卡当前逾期;  2、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  3、信用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记录;  4、因信用不良被起诉。  其中,贷款或信用卡当前产生逾期的,若借款人已将欠款偿还,并能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则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另外,若因统原因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准确、信用卡欠缴年费的,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经查实也可以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问题详情: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推荐回答:公积金贷款,60-120万(条件,流程,额度,材料,还款)分析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8、缴存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或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供退休证和收入证明)。 对于上述第8点的特殊说明: (1)、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鉴于自住型商品房具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双重属性,因此,自日起,缴存职工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公积金二套房贷款申请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自日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2、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注: 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1】贷款用户先向对应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提交所需资料。 【2】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初步的评审。评审的时候,需要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信用评估,一方面是抵押物评估。 【3】对担保中心的担保资格进行审核。 【4】双方当面签定合同。 【5】把所有的资料,转到经办的银行。 【6】具备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1、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从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2、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3、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月个人缴存额/缴存比例-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应贷款年限的月均还款额系数。 公积金贷款材料1、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商品房期房贷款材料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7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8 购房合同(正本)(对于需要网签的,提供联机备案表及网签信息表) 9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10 贷款还清证明 11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商品房现房贷款材料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7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8 购房合同(正本)(对于应该网签的,提供网签信息表) 9 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凭证 10 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收据 11 逾期还款回购协议书 12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13 贷款还清证明 14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二手房贷款贷款材料 1 买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买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买方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买方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买方离退休证明 6 买方收入证明 7 首付款收据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协议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10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11 购房合同(正本)(对于应该网签的,提供网签信息表) 12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13 卖方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14 卖方收款账户 15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16 贷款还清证明 17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材料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7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8 购房合同(正本)(对于需要网签的,提供联机备案表及网签信息表) 9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10 贷款还清证明 11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5、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材料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7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8 购房合同(正本) 9 集资合作建房方案 10 集资合作建房方案批复 11 房改办确认的集资合作人员名单 12 首付款在指定专户存储证明 13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14 贷款还清证明 15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6、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房改房贷款材料贷款材料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7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8 购房合同(正本) 9 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 10 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批复 11 大产权证或确权证明 12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13 贷款还清证明 14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7、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危改房贷款材料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7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8 购房合同(正本) 9 贷款还清证明 10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8、 北京住房公积金用于组合贷款材料 1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6 离退休证明及退休人员收入证明 7 交易资金划转协议或自行划转声明 8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或房价款收据 9 购房合同(正本) 10 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及批复 11 大产权证或确权证明 12 集资建房方案及批复 13 房改办确认的集资人员名单 14 首付款在指定专户存储证明 15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16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17 收款人收款账户 18 贷款还清证明 19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职称证书 20 自有住房产权、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21 代办授权委托书 22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公积金还贷【还款方式】 北京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自由还款 2005年以后申请的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已采用自由还款方式 自由还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和期限,给出一个最低还款额,以后在每月还款额不少于这一最低还款额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由安排每月还款额的还款方式。 在使用自由还款方式进行贷款偿还的过程中,除每月的正常还款外,借款人还可办理以下还款相关业务: 调整月还款额、偿还逾期贷款、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还款情况查询、打印还款明细、变更还款账户、修改或重置贷款委托系统密码、打印贷款还清证明 96155公积金预约还款操作方法流程 【还款标准】 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月收入在17379元(含)以上的,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月收入的50%,即不低于8690元;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在34758元(含)以上,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的50%,即不低于17379元,以避免高收入家庭长期占用贷款资金。异地公积金,合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可以吗?问题详情:合肥买的期房,还没到手,现在想转商业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是上海的,不知可行否?如果可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大家如果有了解,望不吝指教,谢谢。推荐回答:以前是可以的,但自从16年10月合肥限贷限购,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精神,公积金商转公已经不可行了。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这是政府发的文件,目前公积金贷款70多万?问题详情:目前公积金贷款70多万,每个月月供3500,30年还清,现在手里有40万闲钱,是提前还还是不提前还?推荐回答:当然不要提前还。强烈建议投资赚钱利差。1、40万闲钱,投资国资系或者上市公司系p2p,按照年化8%计算,一年利息32000元,每月接近2700元,基本上可以还月供了。2、30年的公积金贷款,相当优质的一笔贷款,完全没必要着急还。公积金组合贷款怎么还款?问题详情:买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怎么还款呢?比如月还3000,是从公积金直接扣除,还是扣每个月缴纳公积金的钱(比如我一个月交公积金1500),个人再还剩下的1500块,推荐回答:为了节省贷款利息,很多人在购房时会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那么,若是需要提前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话,借款人应该怎么做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部分,在选择提前还贷时,建议先还商业贷款,因为商业贷款利率较高,比公积金贷款利率平均高出一个百分点。  不过办理商业贷款提前还要进行预约,一般商业房贷只有在还房贷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提前还,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接下来,就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不过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额度不得低于月还款额的6倍。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前还款的相关事宜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问题详情:想问下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流程,准备什么材料,大概要多久,谢谢推荐回答:谢谢邀请!我没办过公积金贷款,查资料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号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号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举例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1、首套住房: (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小于90(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2)二手房: ①房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20年(含20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20年(含20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20年(含20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60%。(3)用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下同)住房抵押购买期房的,首付比例按期房规定执行,同时结合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用于抵押的房屋需进行评估。2、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50%;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60%。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又因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作为二套或以上住房情况对待。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手房抵押及押旧买新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按照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30万;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和最高额度,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借款人及配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在本次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能使用。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有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已有自住住房或共有人、第三人提供的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借款人应当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并到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需公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公证书。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第十六条 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以税收完税证发票确认的价值为准; (三)押旧买新以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贷款本息结清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第十八条 借款人用同一套房屋做抵押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十九条 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其公积金账户出质部分金额在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使用。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经公积金中心及所有出质人同意,可以解除部分出质人或所有出质人的部分公积金余额。第二十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署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质押合同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出质人及其配偶签订。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以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所购房为首套住房或期房的(押旧买新的除外); (二)共同还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个人征信出现的不良记录为非恶意的; (四)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承办保证业务,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现房、二手房应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缴存公积金所在地分支(办事)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二)配偶无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工资发放明细表或工资发放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现房、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签合同);(四)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六)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入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三)确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抵押物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四)核实出质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及出质人配偶情况等。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将不予贷款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接到公积金中心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指令和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毕预抵押登记备案、抵押登记,质押、担保等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质押证明等交由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保管。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协议书。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开发企业)或售房人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等。 借款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申请将贷款划入本人账户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也可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第二十八条 放款金额超出公积金中心当月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或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应暂停发放贷款。借款人可预先办理申请手续,待新的贷款资金计划额度下达或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人预先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优先安排困难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发放。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九条 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第三十条 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 公积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1+月利率)还款期限-1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期数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十二条 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且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提前部分还款后,公积金贷款本金减少,贷款期限不变。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也不得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负责包括当月在内的未还和逾期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催收及垫付,履行各自义务。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需同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合同的变更,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借款人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借款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需到受委托银行申请重新办理。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结清凭证,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第八章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取得房产证且办理现房抵押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协助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房屋预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人身份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 (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局)的立项批文;(八)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四十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签署合作协议,按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防范资金风险需要,及时了解合作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第四十一条 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现房抵押登记之日止。现房抵押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开发企业不再履行保证责任,合作终止。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的;(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因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接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保证人通知后,未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保证担保的;(七)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八)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进行处理:(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按逾期公积金贷款计收罚息 (五)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采用抵押担保的,有权实现抵押权 (七)采用质押担保的,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处置出质的住房公积金;(八)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九)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第四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第四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当负责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处理,分别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担保公司招标文件》、《销售方保证合同》等内容的约定执行。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套,担保公司保留提供保证担保的资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档案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及附件: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和配偶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登记卡); (3)申请人婚姻证明;(4)工资收入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或银行工资流水); (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二)《审批表》;(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四)《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六)《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七)首付款收据或完税发票(全款的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复印件;(八)将贷款划入个人账户的申请以及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九)其他材料等。第五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担保、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五十二条 困难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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