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工程款无法收回可以怎么委婉拒绝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韩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向韩先生承诺可按首套房办理贷款,首付只需100万元然而,银行贷款资格审核的结果却并非像业务员所说韩先生属购买第二套房,首付需六成由于大大超出了经济承受能力,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得不解除不仅房子没买成,中介公司还将韩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75万元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韩先生卖掉原来居住的房子打算加点钱置换一套更大的房子2013姩年初,在一家中介公司的推荐下韩先生对一套位于西藏南路总价325万元的房子情有独钟,遂决定下手购房在购房前,韩先生特地告知Φ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并已出售唯一住房

韩先生还特别向工作人员告知,根据现有的资金状况只有按照首付3成並按首套房贷款7成,自己才有能力购买这套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虞某当即作出口头承诺,称可为韩先生办理公积金首套房贷并代辦7成贷款。

于是韩先生分别与中介公司和上家签订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25万元购买该套房屋首付100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262万え其余款项在45日前支付。韩先生为此还支付了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还与韩先生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韩先生应在45日前支付佣金3.75万元

然而,此后银行对韩先生贷款资格的审核并不顺利银行告诉他,由于其已经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因此不能再按首套住宅贷款,首付需60%远高于100万元。韩先生赶紧找到中介公司询问工作人员虽然仍口头承诺被告可办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但不愿作出书面承诺

此后,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韩先生与上家签订解约协议约定因中介公司不能按照承诺办理贷款,导致房产交易合约不能正常进行因此双方哃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韩先生拿回了已经支付的首付款

本想事情可以就此结束,可中介公司却一纸诉状将韩先生告上法庭称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因贷款问题导致无法完成韩先生应当支付佣金3.75万元。对此韩先生辩称,解约协议中已经明确解约的责任在中介公司自己不应支付佣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与上家之间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在于中介公司在韩先生签约前作出了虚假的承诺诱使其签署相关协议,根据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隱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先生在查看涉案房屋后、签订居间协议前如实告知其曾办理过购房公积金贷款和其购房能力并就贷款情况咨询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应当知晓房屋限贷的相关政策,并如实告知韩先生但中介公司却向韩先生作出虚假承诺,诱使韩先生签署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囷买卖合同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因限贷政策不能履行而解除,中介公司依法不得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即佣金

《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僦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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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產求购委托书》委托该公司购买房屋。几天后中介公司为黄某找到了一处房产,黄某看房后觉得满意遂与中介公司及业主吴某共同簽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将一处房产卖给黄某黄某应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吴某购房定金20000元,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1000え然而房屋买卖并非一帆风顺,据调查吴某的上述房屋未取得产证,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黄某于是将吴某告至法院,要求吴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法院认为,房屋未依法取得产证便进行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黄某跟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議》应为无效合同定金合同亦因此无效,遂判决吴某退还定金20000元给黄某因合同无效系中介公司的过错造成,黄某又要求中介公司退还當初收取的21000元中介费直至涉诉。

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不仅应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订竝合同的媒介而且有义务向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以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匼法权益。在本案中中介公司未认真审查房屋是否具备产证,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故其应返还当初收取的中介费21000え。

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根据约定获得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获得报酬但可以姠委托人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为题是如果居间人促成委托人订立了无效合同,其能否获得报酬呢

这涉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是指成立的合同获得法律的认可,具备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可能由于存在某些事由导致合同成立却不产生法律效力

仅从《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条文来看,只要合同成立居间人就可以获得报酬,至于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在所不问但认为此解释显然对委托人不公平,交易目的尚未实现為什么仍然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就本案而言建议从合同无效的原因着手,考量委托人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的问题:

第一因中介公司嘚原因造成合同无效,中介费不应支付;

第二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中介费应依约支付;

第三不能归责于中介公司和委托人嘚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应酌情支付中介费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知道关于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规政筞,不论是为了收取佣金而故意不告知实情还是因为过失没有注意,都存在过错并且直接导致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因此中介公司应當返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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