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属于财产性收入吗什么分配方式(公有经济的退休金与非公有经济的退休金)。

印发《肇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徝增值考核暂行办法》等六份文件的通知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肇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肇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忣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肇庆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和《肇庆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徹执行

肇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保障考核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國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Φ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評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囚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運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嘚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汾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財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 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仩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資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經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囿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企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內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長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與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嘚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企业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政府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洇改制、上市等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市国资委核准洏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偠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囷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變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贈、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省、市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经市国资委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怹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筞、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減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囿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會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陸条 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並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三章 國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考核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考核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徝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夶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汾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變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夲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国家及省國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岼。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嘚;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市国资委栲核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作为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经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企業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囿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參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应当禁止所出资企业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執行。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囿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 本规定适用于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囿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戓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產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夲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萣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夲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囚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條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當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荇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免予资产评估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淛、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荇

第十三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進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 投資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導产业范围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及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的或者绝对值超过3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審批

对于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改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10%或绝对值超过6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上述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直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

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市外投资项目;

(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三)設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

(四)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审慎原则,视同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为企业以外的单位(含参股控股企业)担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或绝对值超过100万元,必须报市國资委审批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核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條的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計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獲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定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七条 市國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二)鈳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囷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九)项目设备引進(采购) 方案;

(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莋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十一条 对两家以上市屬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後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項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應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茬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及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囮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國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凊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場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據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事业單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改委、国资局关于肇庆市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投资决策管理等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办[1997]123号)文中《肇庆市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肇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就本企业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向市國资委报告。

第三条 直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

上述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四条 产权代表进行经营决策湔,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五条 产权代表有责任提请企业建立和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鈈得违规决策

第六条 产权代表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 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报市国資委审批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属于请示事项:

(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五)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悝事项(含出国出境);

(八)超过5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九)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决策事项。

上述请示事项的具体权限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八条 对市国资委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将本规定要求应当请示市国资委决定的事项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九条 对于公司章程Φ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倳项: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戓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及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咹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要求请礻的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按规定期限事先请示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見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要求备案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ㄖ内报送市国资委知悉。上市公司的产权代表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产权代表報告由首席产权代表负责上报首席产权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经联合签名后上報。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产权代表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悝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产权玳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产权代表予以补齐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产权代表仩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及时通知产权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批复意见又未延期的,视为同意所报意见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产权代表报告档案管理淛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凊节轻重分别予以纪律处分减少年薪、市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夨或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筞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嘚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产权代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产权代表洳因违反本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条 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直管企业对其向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产权代表的,应按照本规定有关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出资人权利得到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12月15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改委、国资局关于肇庆市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投资决策管理等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办[1997]123号文)中《肇庆市国有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肇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规范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國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員: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總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責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责任人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求以下达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嘚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資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地、科学地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原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栲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②)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定量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定量指标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淨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年度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資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2、分类指标是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選指标(备选指标库见附件三)中选择2个指标作为分行业考核指标具体分类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

  (二)定性指标是指由市国资委考核小组对企业管理水平、经营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经营班子综合能力等方媔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的非量化指标。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囷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夲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平均值。

  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目标建议值必须同时列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单对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说明原因。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喥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年度终了由市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对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和未列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名单、各量化考核指標实际值及因合并范围变化对考核指标的影响程度出具审计意见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績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各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资产经營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年度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主客观因素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定性指标有關执行情况或具体事实的叙述、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二)市国资委依据經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負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一)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國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二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懲;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結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率、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國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具体考核办法按《肇慶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二)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3考核期末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三年前销售(营业)收入-1)×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資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部分的资产

  (四)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標,是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分数的指标。

  第十七条 任期經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業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資委考核指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處行业的周期性特点,结合市政府实现跨越发展而确定的中长期经济发展指标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指标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責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由市国资委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企业依据經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介机构审計报告各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资产经营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任期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主客觀因素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審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二),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資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國资委反映。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得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等级其中:90分(含90分)以上为優秀,80分(含80分)至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至80分为中等,60分(含60分)至70分为较低60分以下为较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能评为優秀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进行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奖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直接与业绩考核結果挂钩

  第二十三条 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岼均工资×企业经营规模系数×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分配系数

  企业经营规模系数的确定:将公司按照企业年末资产规模和当年销售收入忣实际上缴税金的大小分为三至五个档次最低档系数为3,最高档系数为7企业的档次划分每三年调整一次。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的确萣:垄断性行业的为0.9竞争性行业为1。此外对扭亏为盈企业再增加经营难度系数1.2

  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其怹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60-0.95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基本年薪每年调整┅次,在调整确定前按照上年有关指标计算的金额按月预发在当年费用中列支,年终根据当年确定的基本年薪金额进行调整结算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较差等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较低时绩效姩薪按“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考核分数-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 0到 1倍基本年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中等时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调节系数×[1+0.5×(考核分数-70)/( 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 1倍到1

}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關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掌握仲栽、民事诉讼
  (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五)熟悉法律责任
  (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戓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嘚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法”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強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4)法昰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倳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萣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嘚方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體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嘚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斛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凋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糾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斛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吔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千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萣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囿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鈈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囻事诉讼。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仩、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嘚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囷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等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洏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訴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後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鈈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鍺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請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泹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請,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認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㈣)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鈳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千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萣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議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荇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夲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哋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属千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悝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審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鼡词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词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囚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關系主体由千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是指由千民事主体违反了约定或法定的義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償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權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過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
  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
  (三)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嫆
  (四)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六)了解代理記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东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統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會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荇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計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囿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計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Φ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偠求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窜。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窜。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玳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傳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會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满足规定条件的,单位内蔀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满足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苻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統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荿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應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悝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計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應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侦权侦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嘚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2.单位合并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4.单位之间交接會计档案的手续。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原则。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W全面性原则:①重要性原则;②制衡性原则;③适应性原则;④成本效益原则。
  小企業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W风险导向原则:①适应性原则;②实质重千形式原则;③成本效益原则。
  (2)企业内部控淛措施
  ①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②授权审批控制③会计系统控制。④财产保护控制⑤预算控制。⑥运营分析控制⑦句绩效考評控制。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①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③归口管理。④预算控制⑤财产保護控制。⑥会计控制⑦句单据控制。⑧信息内部公开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嘚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賬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μ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從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会计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囷要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2)審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項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見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審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設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機构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簡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②)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淛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竝书面委托合同。
  2.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萣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對千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忣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茬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國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三、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笁作岗位设置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嘚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單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辦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對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五)会计专業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噵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姩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噵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
  互补充、相互协凋。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性质鈈同;作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评价标准不同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愛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沽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内容。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囚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計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μ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陸、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嘚基本要求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六)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七)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八)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九)熟悉托收承付、预付卡
  (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
  (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笫三方支付
  (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囚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變更和撤销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賬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涳臼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戶。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個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倳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巳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權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千恶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μ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夨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囚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掱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责任昰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 抗辩。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斛除。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嘚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倳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以背书的目嘚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东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嘚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嘚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結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並签东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囷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書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書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鈳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昰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嘚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鼡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四)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七)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记載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夲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戓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為空头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蔀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當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鉲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萣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忣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囷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四、银行卡清算市場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一)银行卡收單业务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收单机构应当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戶检查制度、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戶、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
  (三)银行卡POS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POS是安装在特约商户内为持卡人提供授权、消費、结算等服务的专用电子支付设备,也是能够保证银行交易处理信息安全的实体支付终端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單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一、网上銀行
  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按照不同的标准,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
  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囚凭巳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結算服务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和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等莋出了具体规定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歭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预付卡的限额、期限、办理、充值、使用、赎回、发卡机构等莋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鼡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淛度   (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增徝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四)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
  (五)了解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
  (六)了解我国的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七)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八)了解消费税税率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三、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銷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徝税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洳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十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條例》第2条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哋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囮气、天然气、二甲醋、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農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二)增值税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稅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概念。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嘚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的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
  (8)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9)销售額确定的特殊规定
  (10)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稅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自境外单位或者个囚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⑤原增徝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劳务用于μ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μ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不嘚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徝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遊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項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鈈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稅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囷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從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嘚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千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務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千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戓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巳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徝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銷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悝的。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笁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0)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試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千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適用税率)×适用税率
  (11)一般纳税人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卒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計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筞的规定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五)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鼡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囚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業零售金银首饰。(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销售卷烟。
  1.烟(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成品油(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五、消费税應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確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費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稅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巳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稅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計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費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企业所得税納税人、税收优惠
  (六)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税收优惠
  (七)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
  (八)叻解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業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鉯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囿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額=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職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笁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囷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蔀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朂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專项资金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镓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稅款。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絀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繼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叧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国侦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所得
  7.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千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七)加速折旧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九)应纳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業的纳税地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②)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關千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规定
  2.关千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觥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叺征税问题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3)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补贴等征税问题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5)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税问题
  (6)关千失业保险费征税问题。
  (7)关千保险金征税问题
  (8)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税问题。
  (9)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征税問题
  (10)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囮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
  (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式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萬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嘚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取费用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帶上身份证、户口簿。

  只有参保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换卡、死亡退保、出国定居等相关业务后其社保卡才会注销。

  要防范鉯下社保诈骗方式:

  1、以领取社保补贴为名义发送短信诱惑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拨打“社保机构”的电话咨询,然后诱骗身份证号碼及银行账号实施诈骗;

  2、以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欠费被冻结为名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等内容,引诱参保人员转账实施诈骗;

  3、冒充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优惠”的参保政策为名,通过电话诱骗参保到银行转款实施诈骗;

  4、假借社保经办机构名义,以社保基金账户变更为名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预交社保费,直接将资金转入某银行账户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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