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20 企业给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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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建立科学、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前提和基础。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现状的研究,分别从筹资公平、筹资主体、筹资原则几方面评析其存在的问题,相应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实行多层次筹资机制等具体的完善思路和措施。& &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公平原则,层级化
& & 随着新医改方案的正式出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站在全新的高度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重点抓好五项改革,第一便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医疗保障建设作为新医改中的重要一环,决定新医改方案实施的进度和成效。《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截止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数为7275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5.1%,由此可见,在城市化逐步推进的今天,农村人口仍然占有较大比例,能否解决好广大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稳定。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是构成新医改方案中“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要继续巩固发展新农合,资金筹集是关键,必须探索和完善科学、有效、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筹资机制。
& &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演变历程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造福广大农民的德政工程。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政策”,“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年按人均10元提高至2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摊。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给予补助,并对东部省份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要求地方财政相应提高补助标准,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负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区、市的负担。
& & 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力度按照《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执行,要求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金额各地区有所不同,2008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0元。2008年开始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至2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 & 2007年以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顺序是自下而上的,即地方政府出资是以农民出资为前提,中央政府出资是以地方政府出资为基础的。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这就意味着从2007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顺序是自下而上的筹资顺序改变为自上而下的筹资顺序,即由国家财政按照农民人头预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然后由地方财政按照中央预拨的资金加以配套,最后凭已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缴个人负担部分。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筹资相比,筹资渠道更加多元化,政府作为独立筹资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突出,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充分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结构与筹资增长模式是基于新农合的历史背景、农民的认知程度及制度实施进程所作出的合理选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 &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评析
& & (一)筹资公平性两难问题
& & 筹资的公平性既是卫生系统所要实现的目标,同时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互助共济的前提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标准的设定上过于突出了平均原则,而忽视了公平原则。筹资公平性指按支付能力的大小进行筹资的原则,分为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水平公平指同等能力同等支付,垂直公平指不同能力不同支付。公平性的卫生服务系统应该是在卫生服务提供上的水平公平和在筹资上的垂直公平,即同等需要的人获得同等卫生服务,但根据人们的支付能力进行筹资。
& & 出于不给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增加较重经济负担的考虑,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各地试点中一般每人每年为10元。对部分贫困农村家庭而言,现有的缴费水平仍然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虽然在一些试点地区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等代缴费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民由于无力缴纳费用而被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外,也就是说最需要保障的一部分人群被排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外。由于政府补贴是建立在参合基础上的,结果最贫困的人群反而得不到政府的补贴。
& & 此外,现有筹资标准定的偏低,也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也不高,使其在分散疾病风险、减轻农民疾病负担方面的作用有限。因此,不论是富裕农民还是贫困农民,对较低的筹资水平所带来的低保障水平普遍不满意,认为即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处也不大,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
& & (二)筹资主体的责任问题
& & 1.政府主体责任缺失
& & 虽然明确了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和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但相关文件尤其是在各省出台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省、地、县三级政府的责任分摊比例,各级地方财政对各自应负担的比例并不科学规范,从而导致地方财政不能足额到位的现象发生。筹资主体在各级地方政府出现了责任下移的状况,造成缺乏财力保障的县级政府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的支出主体,相反财力保障能力较强的省(市)级地方政府在财政筹资中责任偏小,支持力度不够,造成能力与责任不对称。在财政补助方面,目前最常见的做法是上级政府财政以一刀切的方式,也就是固定的人均补助水平,来为地方政府提供补助。而现实中不同地区的政府由于财政收入不同,其为基本医疗服务提供补助的水平也就不同。显然,在补助时不考虑各地财政收入、各地农业人口比重以及当地贫困人口比重等因素也是政府责任不到位的一个表现。
& & 2.集体支持资金没有保证
& & 集体支持包括村集体和乡镇企业的支持。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乡镇统筹款和村提留款不复存在,农业税也逐步取消,因此村集体的支持力度基本有限。即使在富裕的江浙一带,集体支持也是因地而异。以浙江省余姚市为例,在资金筹集上规定村集体和个人缴纳总和每人每年为30元,但下辖各村贫富程度不均,一部分村集体承担了30元的全部费用,而一部分村却只能由个人承担大部分及至全部的费用,集体经济薄弱村已明确表示难以长期承担合作医疗的集体补助重任。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也带有很强的地区性,广东、江浙一带乡镇集体企业较发达,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作用可能较大,而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乡镇集体企业的支持作用则十分有限,甚至没有。因此,集体支持并不适合作为一个普遍的、稳定的筹资来源予以考虑。
& & 3.农户个人筹资困难
& & 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筹资的最主要来源。在个人筹资方式上,试点地区大多选择上门筹资的方式,这种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筹资资金当面交接,符合农民的消费心理,同时也可在筹资过程中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农户积极参与。但是,这种由工作人员挨家逐户收取的方式费用高、成本大,并且在筹资资金逐级上缴的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到位,就可能存在农民的参保费不能及时进行资金封闭运行以及资金被挪用、截留的风险。协议委托的方式使筹资更为便捷、节约成本,并且有利于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但是,这种筹资方式只适用于农民存款人数多、金融活动频繁的发达地区。滚动方式筹资可以利用农民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时的喜悦心情,降低农民对参合缴费的抵触情绪,但这种筹资只能解决获得补偿的少数人的缴费问题。定时定点缴纳的方式可以节约成本,但是必须以农户较高的参合热情为前提。因此,各种筹资方式都有其优点,但又同时存在各种不足。
& & (三)自愿原则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调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但对基本医疗保障而言却是一个致命的缺陷。根据有关保险理论,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方不可能完全了解欲参保者的健康状况,因此逆向选择是任何非强制性保险计划都要面临的一个难题。发生逆向选择后,保险基金可能出现亏损。如果提高保险金,则更多的低风险人群将退出保险,如此不断恶性循环。若参保人数越来越少,保险基金终将无法维持。与此同时,基金规模变小将使管理的边际成本不断上升。在现阶段,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仍应坚持。但是,随之而来的不仅是逆向选择问题,而且,要保持高参合率,还要付出巨大的宣传成本。从试点情况来看,运动式的宣传在短期内效果不错,但长期下去,各种问题凸现,效果也难以保证。
& &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的补贴是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由于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进行转移支付、以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 & 三、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的思考
& & (一)建立多元化与可持续的筹资渠道
& & 1.规范政府的投入。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级别的政府,其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按照中国现行的分税制,财力分布呈现向上集中的趋势。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额资金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承担,特别是中央政府应在地区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 & 2.集体扶持资金要有保证。国家可以通过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建立集体扶持机制的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等,使集体扶持资金得到保证。
& & 3.个人缴费。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关键是建立持久、稳定的农民自愿筹资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征缴形式是合作医疗有效筹资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让那些与农民有密切利益关系的机构去征收医疗保险费效率较高,也较为便捷。例如湖北省采取的方式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签约,委托农税机构在秋粮收购时代收,然后转通过招标确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支付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由银行直接划拨,实行封闭运行。
& & 4.积极寻找社会筹资的切入点。我们可以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积极寻找社会筹资的切入点。如为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国家可发行农民健康保障债券或农民健康保障彩票筹集资金,在国债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农村健康保障,在烟酒销售营业税中附加健康保险费。
& & 5.积极争取外部援助。外援方式在当今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医疗卫生方面,外部援助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宁夏是利用外援最早的省区之一,通过利用外部援助,该地区的农民生活环境和医疗卫生状况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自身力量薄弱的地区而言争取外援是一种较优的选择。
& & (二)实行层级化筹集机制
& & 所谓“层级化”是指农民缴纳的参合金分为不同档次,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多缴纳多受益。具体而言,就是在实行新农合的一个地方财政单元内,通常以县为单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分别确定的前提下,允许农民缴纳不同数量的参合金,定制套餐,量体裁衣,不搞一刀切。一般宜采取三个不同档次和层级,一级为实现合作医疗所需的最低资金数量需求,如每人每年10元,二级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如每人每年20元,三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在增加一定数量,如每人每年30元。
& & 这种三级管理的筹资机制与模式,一是坚持公平、公助、共享的原则。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和补贴,要让愿意参合的绝大多数农民受益。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五保户和特困家庭,从财政资金中切出一块,建立基础性救助基金,用于这部分人的专项补贴和基础救助,亦即下要保底,保证这一少部分特困群众得到基本医疗保障,这也是实行新农合的着眼点和初衷。实行下要保底政策,以确保新农合政策使广大的农民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救治跟医疗保障,使这一政策在基本公平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可及性。二是适当体现效益型原则。针对农村人口中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状况,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适当拉开差距,允许缴纳不同的参合金,让多投入者多受益。有差别才会有竞争,通过这种制度设计,让部分人带动其他人加入和投资新农合的积极性,但这种差别又不能过大,从经济济分析角度而言,三级与一级的差别一般不宜超过三倍,所以,上要封顶,否则公平原则就无法实现。那种认为只有绝对的整齐划一、绝对平均才算公平的想法是机械的、简单的,也是不合时宜的。
& & 实行层级化筹资机制与模式,更加符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当前,农村经济在普遍发展的同时出现多样化特点,农民已不再是经年累月附着在土地上的契约劳工,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农产品的深加工,不断发展的种植业、养植业、出口加工业等新兴产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进城务工、外出经商、劳务输出等增加了农民收入,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活跃了农村经济,同时也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拉开了较大差距。一些有头脑、懂经济、善经营、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增加,少数农民家庭缺少青壮年劳动力或仅仅依靠土地生存没有其他收入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使经济陷入困境。当前农村经济和农民状况的这些新特点,决定了新农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适应这种新变化、新特点,否则,就会脱离现实、脱离实际。层级化的筹资机制与模式为多样化的农民家庭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扩大新农合的群众基础,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农合格局。
& & 参考文献:
& & [1]盂宏斌。机制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性运行的核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6—60.
& & [2]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EB/OL].[]http://www.moh.gov.crdnewshtml/11283.htm.
& & [3]燕小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研究:余姚的案例[J].农村经济,—80.
& & [4]江启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方式现况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6,(12)。
& & [5]李跃平,黄子杰,郑富豪。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模式的分析与建议[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5.
& & [6]张作辉。层级动态累进化管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与模式的思考[J].卫生政策,):14-16.
& & (作者简介:张晓燕(1956-),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卫生管理与健康保险。梁倩君(1986-),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作者:张晓燕 梁倩君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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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20 企业给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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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是不能参加新农合的,应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员是不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的。因为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是有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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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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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扶贫、残联、民宗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
县、乡镇分别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合管办定编14人(其中派驻乡镇9人),所需人员主要从卫生系统内部公开招考确定,试用一年后正式聘用,逐步实行异地委派。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接受县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㈣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㈤监督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㈥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㈦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㈧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㈩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 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㈣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㈤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㈥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医疗行为进行监督;
㈧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㈨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㈡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㈢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㈣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民宗、扶贫、残联、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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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政策 】
  2017江苏省医疗保险
  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
  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
  《实施意见》明确,两项制度整合后,不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不同的医保目录。新农合的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较窄,只有几千种药品,而我省居民医保目录涵盖3万多种药品。《实施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明确支付范围。
  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对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长期以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实行县(区)级统筹,各地财力不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也有差异。整合后,我省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加快医保制度整合的同时,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覆盖面。今年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记者了解到,我省在2010年就开始探索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目前苏州、常州、泰州、南通市本级等地已经实现了两种制度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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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二、住院报销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大病补偿报销比例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住院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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