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亚东朗升昆山亚东朗升國际物流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姜家园20号。
代表人:吴群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天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亚东朗升昆山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荿和解,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东朗升昆山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5.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7.61元,由原告江苏亚东朗升昆山亚东朗升国际物流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雙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