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技术规范设备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可以替代国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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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备 (施)验收技术规程
职责和范围 1
二次供水设备 (施)验收基本要求 1
水箱 (池)验收 3
基本规定 3
箱 (池)体验收 3
水箱 (池)内部验收 4
管道、管件验收 5
附属设备验收 5
其他要求 6
泵房设备验收 6
基本规定 6
立式机组验收 8
卧式机组验收 9
潜水泵验收 11
泵房内辅助设备验收 12
电气设备验收 15
泵房自动化设备验收 19
泵房的竣工验收 19
楼宇管道及水表箱验收 21
楼宇管道、管件及辅助设备验收 21
水表箱验收 21
附录A:二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管理规定 23
附录B:二次供水设备 (施)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28
附录C:二次供水设备 (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9
为加强上海市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
备 (施)施工质量达到优质、安全、经济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接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住宅类建筑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验收工作,并作为二次供水设备 (施)施工质
量评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职责和范围
二次供水设备 (施)产权性质不变,仍为业主所有。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
同规定行使接管范围内设备 (施)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移交方移交给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二次供水设备 (施)应按照上
海市政府文件要求,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以接管合同的形式表示。合同中
需规定供水企业及移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二次供水设备 (施)巡检保养、
报修维修、应急处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有关事项及费用结算问题。
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同规定事项负责接管范围内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各
项管理事务,并且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供水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接管范围内二次供水各类信息的收集及反馈,并 24
小时接受用户咨询与查询、报修及投诉处理等事务。
各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可承接供水企业接管范围内所有与二次供水有关的检
测任务,其中包括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及水质检测等。
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
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标准。
二次供水设备 (施)验收基本要求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改建、扩建及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
水表宜出户。
二次供水设备 (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输配
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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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页64页71页67页73页67页36页42页59页57页关于印发《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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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建〔2015〕82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已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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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
淮建〔2015〕82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已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
1.1根据《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淮政办【2014】7号)的要求,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我市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二次供水运行安全、可靠,依据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淮北市实际,制定《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淮北市三区一县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与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不适用于工业企业、消防供水和其它需要加压供水的建筑。
1.3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施验收与监督管理,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1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居住与公共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能力时,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2 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箱(池)、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各类阀门等。
2.3 叠压供水addi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4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water supply equipment of VFD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5 无负压供水The non&nega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
无负压供水设备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在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加压,供水过程全密闭,确保对公共管网压力不产生影响,实现安全持续供水的二次供水方式。
2.6 无负压供水设备The non&negative pressure water sup一ply equipment&&
是指由管路、防倒流污染器、压力传感器、水泵机组、流量计量器、双向补偿器及稳压补偿罐等组成;且供水过程全密闭不与外界空气接触,能有效防止水质污染、对水压、流量进行控制、实现差量补偿,通过水泵机组变频或工频运行确保公共供水管网的压力不受影响的二次供水设备。
2.7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8 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
2.9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
2.10 额定流量spec.fied fIow rate &&&
指在额定工况下的流量。
2.11引入管& service pipe,inlet pipe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2.12入户管& inlet pipe
建筑物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水表的管段。
2.13竖向分区& vertical division block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14水头损失& 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等引起的能耗。
2.15 自灌 self-priming
水泵启动时靠重力使泵体充水的引水方式。
2.16 水箱(池)溢流管water tank(reservoirs)overflowconduit
为防止水箱(池)内的水超出允许的最高水位而设置的放水管。
2.17 水箱(池)人孔water tank(reservoirs)check opening
为检修和清理目的而在水箱(fg)上设置的人员出入孔口。
2.18 水箱(池)通气管water tank(reservoirs)vent pipe
为使水箱(池)与大气相通而设置的管道。
2.19水箱(池)泄水管& water tank(reservoirs)exhaustpipe
为排空水箱(池)内的水而设置的管道。
2.20 消毒& disinfection
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性微生物的一种措施。
&3、基本规定
3.1 当居住与公共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的服务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需符合本市城市给水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 &&& 3.2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3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直饮水等设施混用。
3.4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消毒、防污染措施,并有防冻、防曝晒等措施。
3.5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6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7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图纸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如遇设计变更,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同意。
3.8 为确保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充分保证管材及设备质量,产品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荐产品或经过技术鉴定的产品。并在进场后及时通知供水管理部门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所有涉水产品必须同时获得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3.9 对于要求设置集中供应热水或直饮水系统的高层住宅,原则上仅提供一路水源,并在接入点安装水表,在表后进行冷热水循环系统或直饮水系统的设计。
3.10 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技术先进的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区域,中高层住宅低区应采用节能效果好的管网直供或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但市政管网可利用的水压必须由供水管理部门确认。 &&& 3.11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12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3.13 二次供水水箱(池)、电控柜、水泵、阀门、气压罐、消毒设备等应设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水箱和气压罐还应标明容积和材质。
4、水质、水量、水压
4.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2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3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4.4 二次供水设备应具有稳流措施。
5、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居住小区的供水能力相匹配。
5.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高效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5.1.3公共建筑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装表计量;新建二次供水工程中高层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并符合供水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5.1.4二次供水系统的压力分区一般应采取独立成套供水设备的分区方式,每个压力区的供水用户不宜大于500户。
5.2 系统选择
5.2.1二次供水系统采用形式的选择,一般可用水箱(池)加变频泵、叠压供水系统、泵加水箱的增压系统等。高层二次供水还应有合理的竖向分区,不宜采用高能耗、一次加压后再利用减压阀分区降压供水的方式。
5.2.2在城市给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管网叠压供水形式,其设计方案和所选设备须征求当地供水企业意见,并得到认可。
5.2.3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
5.2.4高层住宅增压供水方式可采用管网叠压或无负压供水方式(符合条件时优先选用)或不锈钢水箱(池)变频调速供水方式。
5.2.5叠压供水方式适用范围及条件:
1 城镇供水管网供水量能够满足设计用水量;
2 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0.20Mpa;
3 二次供水设备进水管的过流断面积不宜大于接入处城镇供水管过流断面积的1/3。也可按下表选用。
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管管径选型表
供水干管管径(mm)&&& 100& 150&& 200&& 300&& 350&& 400
设备进水管管径(mm)& &65& &80& &100& &150& &200& &250
注:1.工作泵两台以上时,设备进水管管径应按两台及以上水泵吸水管过水断面积叠加后换算确定;&&& ,
&&& 2.管径级差和过流断面积比有特殊要求时,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5.2.6以下情况不得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技术:
1 城镇供水管网经常停水的区域;
2 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过大的区域;
3 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影响的区域;
4 现有城镇供水管网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
5 城镇供水管网管径偏小的区域;
6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措施的用户;
7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8 供水部门认为不得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其他区域。
5.2.7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压力能够满足的情况下,配水点15米以下为城镇供水管网直供区,15米以上每隔18米作为一个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5.2.8 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前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别装表计量。
5.3 流量与压力
5.3.1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算。
5.3.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3.3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考虑城镇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
5.3.4高位水箱(池)与最不利用水点的高差应满足用水点水压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5.4 管道布置
5.4.1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3000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并应符合供水调度管理相关要求。
5.4.2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应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条件许可的城镇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5.4.3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不得污染生活用水,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
5.4.4小区和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4.5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5.4.6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
5.4.7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6、设备与设施
6.1 水箱(池)
&6.1.1水箱(池)须选用0Cr18Ni9(SUS304)以上的食品级不锈钢水箱(池)。水箱选用不锈钢材料时,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1.2水箱(池)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和用水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确定。 水箱(池)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6.1.3水箱(池)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1.4水箱(池)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箱(池)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6.1.5当水箱(池)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或设置相同的2套,并用管道连通。容积超过设计24小时用水量的,应设置消毒装置。应考虑在水箱(池)清洗、检修时能维持正常供水的措施。
&6.1.6水箱(池)高度不应超过3m。当超过1.5m时,水箱(池)内外应设置爬梯。水箱(池)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0Cr18Ni9(SUS304)以上的食品级不锈钢材料,外爬梯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6.1.7建筑物内水箱(池)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箱(池)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6m;水箱(池)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箱(池)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6.1.8水箱(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 、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箱(池)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3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水箱(池)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
&5 、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6 、泄水管应设在水箱(池)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水箱(池)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7 、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DN25,通气管口宜采用U型管及防虫网等防护措施;
&8 、水箱(池)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箱(池)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6、2 压力水容器
6.2.1压力水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压力水容器应选用不锈钢材料,并应符合(SUS304)以上的食品级,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2.3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
6.3.1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中的A级要求(噪声指标不大于30+9.7lgPun分贝,其中Pu为泵功率n为转速);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中的A级要求(烈度不大于0.28mm/s)。
6.3.2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中的B级要求(噪声指标不大于36+9.7lgPun分贝,其中Pu为泵功率n为转速);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中的B级要求(烈度不大于1.8mm/s)。
6.3.3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
&&& 2、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 3、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
&&& 4、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3.4电机额定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机组应采取减振措施。
6.3.5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阀门和电子流量计,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6.3.6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
6.3.7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3.8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6.3.9采用叠压供水方式的水泵单台流量不应大于50立方米/小时
6.4 管道与附件
6.4.1二次供水给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产品,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内衬PE镀锌钢管、不锈钢管、铜管、钢塑复合管或聚乙烯(PE)、PPR给水管。用于明装部分及明管吊装于地下室内的增压给水管道,管材宜选用不锈钢管、铜管或内衬PE镀锌钢管。
6.4.2管道、附件及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按相应技术要求确定。
6.4.3二次供水管道应有标识,标识宜为蓝色或以供水部门审定后的供水方案为准。
6.4.4设计有地下室的,增压给水管道安装宜优先采用吊装于地下室顶板下。管道支、吊、托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并应安装减震垫。
6.4.5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
6.4.6给水立管可安装在管道井内,也可明装于公共通道位置。明管安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给水立管,其安装位置应不影响日常通行。
6.4.7安装在管道井内或明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给水立管,管道与墙壁及管道间应保证足够的维修间距。
6.4.8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600mm&10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不得小于6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级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附合消防规范的规定。管道井内需设置独立的照明与排水设施。
6.4.9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屋面处应设置防水套管。穿过墙壁和楼板,宜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
6.4.10屋顶消防水箱进水管宜单独设置,如与生活增压给水立管共用,则应采用防污染措施。
6.4.11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6.4.12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明设的非金属管道应防止曝晒和紫外线的侵害。
6.4.13生活饮用水水泵机组所安装的阀门,其阀芯及阀杆的材质必须为不锈钢,牌号为1Cr18Ni9T或2Cr13。蝶阀不得使用于&DN50MM的管道,不得使用于水泵吸水管。
6.4.14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位置。
6.4.15室外阀门宜设置在阀门井内或采用阀门套筒。
6.4.16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环状管段分段处;
&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3、水表前、后处;
&4、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6.4.17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
&1、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
&2、管网有明显起伏管段的峰点;
6.4.18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耐腐蚀材质。
6.4.19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宜选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6.4.20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
&1、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
&2、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
6.5.1给水立管安装在管道井内的,进户水表应安装在管道井内,且水表前后短管上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以确保水表运行平稳;给水立管明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进户水表应嵌墙安装于水表箱内。水表外壳距墙面净距为10~30mm。
6.5.2新建和改建居住小区的用户水表,鼓励采用智能抄表系统,实现抄表自动化、智能化,采用GPRS、GSM、3G等先进的无线传输技术进行数据传输,不宜采用脉冲式远传方式。远传水表的安装,需设置PVC穿线管或布线桥架,并在底层相互贯通。
6.6 消毒设备
6.6.1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池)应设置消毒设备。
6.6.2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3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6.6.4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6.6.5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
7.1 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规定。
7.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应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泵房应独立设置,并有独立的建筑围护结构,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泵房建筑面积应根据二次加压设备安装需要进行设计,泵房净高不低于3米。泵房内宜有检修设备的场地,检修场地尺寸按设备外形尺寸四周不小于0.7米的通道确定及留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水泵机组的布置,详见下表规定:
电动机额定功率(kW)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的最小间距(m)
5、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不应小于1200mmX2000mm(宽X高),且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7.3 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4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7.5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6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7 泵房应设置集水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并做到一用一备,集水坑内须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7.8 生活用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与消防水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
7.9 泵房宜采用远程监控系统。
7.10 泵房建设还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8.1 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执行;
2、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
3、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4、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8.2 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8.3 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
8.4 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进行压力、流量控制。
8.5 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倍。
8.6 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采用汉字显示、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8.7 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述规定。
1、 电控柜体由设备集成厂家提供,按位置图标准制作机柜。防护等级IP65。柜内布线及元器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电控柜应单独进线,设专用断路器,断路器容量符合系统工作要求。
3、电控柜做混凝土基础,基础高于地面200mm以上。环境必须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温度0℃-40℃,无振动,无粉尘,无影响通讯系统工作的电磁辐射源。
4、电控柜内各接线端子标志应清晰,并与图纸对应。(电控柜门内面资料夹备图纸或贴于内面,便于及时检修)
5、电控柜上方不能有供水设施或充满介质的管路系统。
8.8 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8.9 电源须单独装表计量,具有远传功能(支持标准通讯协议:MODBUS RTU方式,提供变量表)。
8.10 压力传感器应安装于出水干管振动小、水压平稳处。且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5~2倍。压力控制误差不应大于0.01MPa。
8.11 采用叠压方式进行加压时,公共管网压力小于0.15Mpa时加压设备应停止运行,当公共管网压力恢复到0.2Mpa时,加压设备允许运行。
8.12 加压设备出水端水压在设备启动运行平稳后(此过程小于20分钟),水压波动幅度应在设定值的正负5%以内,波动周期应大于5分钟。
9. 远程监控(支持标准通讯协议:MODBUS RTU方式,提供如下变量表)
9.1 须提供以下参数实现实时远程监控:
遥测量:供电电压
&&&&&&& 水泵电机运行电流
&&&&&&& 泵出口设定压力
&&&&&&& 泵进出口实际压力
&&&&&&& 水池(水箱)设定液位
&&&&&&& 实际液位
&&&&&&& 水泵启闭状态
&&&&&&& 变频器频率
&&&&&&& 进水口流量
&&&&&&& 电量
&&&&&&& 机柜门开关
&&&&&&& 相关报警信息
遥控量:开泵、停泵
&&&&&&& 开阀、关阀(如配备电动阀门)
遥调量:设定压力
9.2 下列参数出现异常时设备保护应能启动并报警:水压超压或欠压,水池(水箱)液位超高或过低,变频器故障,异常大流量。
9.3 设备在数据恢复正常时应能自动恢复运行。当管网入口压力低于0.15MPa时,系统能自动停机;当管网入口压力高于0.2MPa时,系统能自动开机。
9.4 远程监控系统的核心器件可采用通用PLC(支持标准通讯协议:MODBUS RTU方式),具备模拟量输入、输出模块,数字量输入、输出模块。预留模拟量接口15%,且不少于2路。预留数字量接口20%,且不少于6路(DI*2路,DO*4路)。
9.5 建议系统具备现场数据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7&24小时。
9.6 模拟量信号为工业标准信号:4-20mA。
9.7 为防电磁干扰,信号输入输出端应采用光电隔离系统。
9.8 系统必须配备RS485串口通讯模块、通讯协议采用MODBUS RTU。
9.9 数据远传采用GPRS通讯方式(支持),采用RS485硬件接口、通讯协议采用MODBUS RTU,如采用其他兼容协议的,需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
9.11 设备参数设置,必须有密码保护。
9.12 泵房应设置视频监控,应与统一的监控管理网络相匹配,有现场存储至少7天视频数据的功能。&
10、防雷及保护
10.1 泵房必须经市级防雷部门防雷专项技术验收合格。
10.2 供电保护接地采用TN-S系统。
10.3 泵房内在有金属管道进出处、总电源进线处、水泵机组基础边应设接地装置并就近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10.4 设备除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还应有通风降温设施。
11 设备设施选用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二次供水设备应采用节能、安全、运行稳定、使用寿命长、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1.1 设备最不利工况点应在水泵特性曲线高效区段的最佳点,水泵调速工作范围在水泵高效区段内(调速范围宜在0.75-1.0范围内);设备应有稳流设施保证供水水流稳定,加压设备出水端水压在设备启动运行平稳后(此过程小于20分钟)水压波动幅度应在设定值的正负5%以内,波动周期应大于5分钟。
11.2 单台水泵流量控制在50方/小时内。
11.3 公共管网压力小于0.14Mpa时加压设备应停止运行,当公共管网压力恢复到0.2Mpa时,加压设备允许运行。
11.4 设备应有控制市政管网产生负压的功能。
11.5 设备应有差量调节作用能实现差量补偿。
11.6 设备应有在小流量用水(如夜间)时在不启动主泵的情况下保证用户正常用水的功能。
11.7 二次供水设备主要部件应优先选用(附件一)产品,否则选用的设备、技术、产品及行规均不得低于《淮北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要求的内容。
12.1一般规定
12.1.1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2.1.2施工力量、施工场地及施工机具,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12.2 设备安装
12.2.1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压力、液位、电压、频率等监控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精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少装、漏装。
12.2.2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12.2.3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12.2.4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要求。
12.2.5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规定。
12.2.6电控柜(箱)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12.3 管道敷设
12.3.1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12.3.2二次供水的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1.0m,引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引入管的转弯处宜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12.3.3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应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12.3.4埋地金属管应做防腐处理。
12.3.5埋地钢塑复合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方式。
12.3.6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12.3.7钢塑复合管套丝时应采取水溶性润滑油,螺纹连接时,宜采取聚四氟乙烯生料带等材料,不得使用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
13 调试与验收
13.1.1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
13.1.2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13.1.3暗装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13.1.4金属管、复合管及塑料管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
13.1.5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13.1.6贮水容器应做满水试验。
13.1.7消毒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
13.1.8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要求。
13.1.9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13.1.10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30min。
13.1.11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3.1.12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应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13.1.13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13.2.1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2、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
3、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4、环保局的验收批复并附检测报告。
13.2.2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3工程所包括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
5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6水质检验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7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8工程质量评定表。
13.2.3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1、电源的可靠性;
2、水泵机组运行状况和扬程、流量等参数;
3、供水管网水压达到设定值时,系统的可靠性;
4、管道、管件、设备的材质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5、设备显示仪表的准确度;
6、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的功能;
7、设备接地、防雷等保护功能;
8、水箱(池)的材质与设置;
9、供水设备的排水、通风、保温等环境状况。
13.2.4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 1、防回流污染设施的安全性;
&&& 2、供水设备的减振措施及环境噪声的控制;
&&& 3、消毒设备的安全运行。
13.2.5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14、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并培训上岗,采用上岗证制度。
14.1.2管理机构应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14.1.3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并应持有健康证明。
14.1.4管理机构应制定设备运行的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
14.1.5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水质、维修、服务和收费的月报、年报。
14.1.6采用叠压供水的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时,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14.1.7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室外管道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14.1.8一旦发现出现水质污染问题,应立即停止供水,并通知相关负责单位,直至问题解决方可恢复供水。
14.2 设施维护
14.2.1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14.2.2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管网维护维修记录;应有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
14.2.3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14.2.4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14.2.5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4.3 安全运行管理.
11.3.1管理机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水箱(池)等二次供水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14.3.2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水箱(池)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4.3.3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水箱(池)的液位控制系统、消毒设施、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14.3.4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
14.3.5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维护室内管道,保持室内管道无漏水和渗水。及时调整并记录减压阀工作情况,包括水压、流量及管道的承压情况。
14.3.6水箱(池)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箱(池)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2、应根据水箱(池)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水箱(池)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水箱(池)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14.3.7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箱(池)出水口,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
15、售后服务
15.1 供货方应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等安装调试全过程服务。
15.2 质保期内卖方必须每月巡检设备一次,质保期外每季度巡检设备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5.3 整套设备质保期为两年。
15.4 卖方必须承担质保期后长期有偿维修服务,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用。
&&&&&&&&&&&&&&&&&&&&&&&&&&&&
品牌和单位
不锈钢水箱
采用0Cr18Ni9(SUS304)以上食品级不锈钢,并符合GB/T17219的规定
格兰富、威乐、富兰克林、南方泵业、沃德
浙江盾安、宁波埃美柯、上海冠龙、安徽白湖、铜陵铜都
采用优质不锈钢管、球墨管、PE管、铜塑管等
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单元)
施耐德、TE、西门子、AB、LG(须提供源程序)
压力、液位传感器
E+H、罗斯蒙特、罗克韦尔、菲尔斯特、广州森纳士、上海威尔泰、
施耐德、ABB、丹佛斯、西门子
施耐德、TE、LG、梅兰日兰、西门子、
RS485接口,MODBUS RTU协议
注:1、水泵与电机的使用寿命宜在10年以上,气压罐产品应符合压力容器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寿命宜在10年以上。
2、承包人可选用本表所列设备品牌或质量性能相当于(不低于)表中所列品牌的设备。
3、本表所列设备品牌及厂家应根据淮北市供水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用户反映,每2年进行调整。
生活二次供水泵房要求
二次供水加压泵房土建部分由用户方承建。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规定。
2、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照明电与动力电应分开设置。
4、泵房建筑面积应根据二次加压设备安装需要进行设计,泵房净高不低于3米。泵房内宜有检修设备的场地,检修场地尺寸按设备外形尺寸四周不小于0.7米的通道确定及留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5、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不小于1.5&2.0m,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6、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8、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应单独设立配电间,并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9、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10、泵房应设置集水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并做到一用一备,集水坑内须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11、生活用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与消防水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
12、泵房进水需安装过滤器,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阀门和电子流量计,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13、除以上要求外生活二次供水泵房内最小尺寸还应满足下表要求:
房间最小净尺寸
工具间最小尺寸
配电室最小尺寸
一套加压供水设备
二套加压供水设备
三套加压供水设备
四套加压供水设备
14、泵房分项工程做法如下:
(1) 地面做法:
地1& 混凝土地面(泵房)
1、15厚1:2.5水泥砂浆
2、35厚C15细石混凝土
3、2厚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
4、 1:3水泥砂浆
5、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
6、100厚C15混凝土垫层
7、碎石垫层100厚
(2) 内墙面做法:
1、刷防水乳胶漆二度
2、5厚1:2.5水泥砂浆抹平
3、9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
(3) 护脚线、踢脚线做法
护1 水泥护角线(所有房间)
1、10厚防水砂浆
2、15厚1:2水泥砂浆,每边宽50高2000
(4) 平顶做法:
1、刷防水乳胶漆二度
2、6厚1:2.5水泥砂浆抹平
3、6厚1:3水泥砂浆粉面打底扫毛
4、刷素水泥砂浆一道(内掺建筑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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