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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农行,办法,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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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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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8]21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1998年1月26日 农银发〔199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有效防止刑事案件、涉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有关营业、守库、运钞、安全设施管理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岗位在职工作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代办员)。
第四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停职、免职、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操作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 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临柜人员。
1.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出现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2.营业期间营业室柜台门和后门不能即开即锁,不能保持封闭营业的;
3.营业期间在营业室柜台内会客,或允许外部人员进入柜台内办理业务的;
4.办理业务中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
5.违反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
6.营业人员临时离柜,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柜加锁或擅自让他人代管的;
7.营业期间将大宗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置于桌面的;
8.营业终了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认真清查和入库保管的;
9.未设金库的储蓄网点,营业终了未将现金、印鉴、重要空白凭证、账簿和微机软盘入箱取走或在柜台外携款候车的;
10.运钞车取送款时,营业人员未按规定的要求接送款的;
11.营业期间遇有突发事件,违反防暴预案的要求,不能有效处置造成损失的;
12.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
(二)守库员。
1.不能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2.不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让其他职工代班的;
3.允许外部人员或本单位非当日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的;
4.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和赌博的;
5.上岗后门窗不关,报警、通讯、电视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利用的;
6.无卫生间的守库室不备便桶,夜间守库期间随意外出的;
7.守库期间违反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
8.守库期间遇有突发事件,违反防暴预案的要求,不能有效处置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9.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
(三)押运员。
1.押运员在运钞途中擅离职守,形成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2.押运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钢盔的;
3.押运员在运钞途中办理无关事宜或运钞任务完成后不返回单位办理枪支交接手续的;
4.押运员在运钞途中精力不集中,打瞌睡,玩弄或随意放置枪支,违反枪不离身规定的;
5.押运途中饮酒或离开运钞车就餐的;
6.押运员在途中遇到突发事件,违反防暴预案的要求,不能有效处置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不按规定程序运钞,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8.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9.运钞车司机运钞前未认真检查车辆,使运钞途中出现故障、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10.运钞司机、出纳员、押运员泄露运钞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现金数额的;
11.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对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同一年度内初次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30元以上罚款;再次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违规导致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中国农业银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违规的处理
第八条 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主要负责人。
1.对上级下发的有关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2.未与职工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各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3.对营业、守库、运钞等环节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违章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处理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职工缺乏防范意识和防卫能力的;
5.自卫器械、通讯器材、报警设备、运钞车、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达标或者失修,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不能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
6.擅自使用临时工守库、押运、持枪、管枪或因安排不当形成一人守库、押运或者无人守库、押运的;
7.对要害部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或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
8.治保、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不主动与公安机关或邻近单位联防,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9.自身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
10.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破案时机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二)内勤(坐班)主任。
1.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2.各种自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卷闸门的;
3.营业期间营业室柜台门和后门未锁定或有外部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的;
4.检查督促不力,出现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压数机等乱扔乱放的;
5.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闭或现金、凭证、印章、密押等未入库保管的;
6.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违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的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造成1万~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四)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中国农业银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保卫部门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保卫部门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上级行和公安机关印发的有关保卫工作的通知、通报等文件,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工作不到位,应该监督检查而未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登记,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
(四)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未督促整改的;
(五)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检查督导不力的;
(六)对下属单位落实保卫规章制度、进行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督促指导不力的;
(七)对经济民警队伍管理不严,不抓训练,对治保、消防组织领导不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八)对本单位持枪、管枪人员审查不严,管理不力,对已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对基层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隐情不报,该罚的不罚,该处分的不提处分建议的;
(十)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破案时机的;
(十一)自身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保卫部门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违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3个月奖金;
(二)导致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给予行政记过到降职处分;
(三)导致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上级保卫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制定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未与所属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和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三)不能定期分析保卫工作状况,不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下属单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四)不能经常组织、督促安全检查,对下属单位管理不严,造成保卫工作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不落实的;
(五)对职工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无计划,不检查,不督促,教育效果不明显的;
(六)对保卫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状况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发现员工有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七)对防范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隐患不重视,不能及时整改的;
(八)违反安全设施和防护器材的购置、设计、施工规定,造成浪费的;
(九)新建和改建营业网点不向保卫部门送审图纸,使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未经验收开业的;
(十)自身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
(十一)本行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迟缓,影响案件查处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造成5万~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造成10万~5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
(四)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五)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上级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按本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受到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扣发3~6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违规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规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罚,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因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按《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对违规的员工,由直接行政领导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为严格执行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行要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 保卫部门对违规人员有经济处罚权,有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权。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保卫部门要向同级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属于经济处罚的,保卫部门向违规人员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经济处罚通知书格式由一级分行制定,一般为三联,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及处理情况,保卫部门负责人及违规人员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没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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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小编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在落实过程中,一是要结合当前形势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使人人知晓规定内容,充分认识遵守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二是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对于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三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行要加大检查力度,通过常规检查和突击性检查,促进规定的落实,增强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促进我行外汇业务健康发展。 请尽快将此件转发各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外汇业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外汇业务管理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领导(含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对外汇业务所特有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相应的人民币业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对于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 业务操作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资金运营及外汇交易方面: 1.超越权限拆出、拆入外汇资金的; 2.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办理拆借业务的; 3.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不全,擅自调拨资金的; 4.擅自调拨资金,形成事实上的违规经营的; 5.超越权限,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6.非不可抗拒因素形成资金不能按时出、入账的; 7.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自营外汇买卖的; 8.未经批准超过总行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 9.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进行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业务的; 10.擅自进行外汇投机交易的; 11.未经总行同意,擅自引进外资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 12.其他违规行为。 (二)国际结算方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 2.无100%付款保证即对外开立信用证的; 3.挪用信用证保证金的; 4.未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处理信用证业务的; 5.违反规定为客户办理提货担保的; 6.未按《托收统一规则》办理跟单托收业务的; 7.未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票据托收业务的; 8.违反规定办理汇出、汇入汇款业务的; 9.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的; 10.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的; 11.违反规定办理贴现、买入外汇票据的; 12.出现重大业务纠纷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 13.出现重大结算事故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 14.上报的国际结算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的; 15.其他违规行为。 (三)结售汇方面: 1.无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有效凭证为客户售汇的; 2.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资本项下结售汇的; 3.不按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的; 4.该结汇的款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汇的; 5.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业务,无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擅自售汇的; 6.出现结售汇问题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7.上报结售汇业务报表弄虚作假的; 8.其他违规行为。 (四)外汇担保方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 2.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为境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 3.未严格审核被担保企业资格或与被担保客户串通提供虚假情况的; 4.对外开立的保函条款未经保函审批部门审查的; 5.不按规定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各项法律文件的; 6.在上报各类担保业务报表时弄虚作假的; 7.担保业务出现问题时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8.其他违规行为。 (五)外汇会计方面: 1.未按规定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未能正确区分开户企业账户、混用账户和未按规定收支范围办理收付的; 2.未按规定开具外币存款证明,不据实开具外币存款金额的; 3.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购客户申请兑换的外币的; 4.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浮动范围,有意乱用牌价,造成资金损失的;擅自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外汇存贷款利率和外汇费率的;接到汇率、利率、费率调整通知后不及时调整的; 5.人为造成境外账户资金收付情况未逐笔在境内会计账簿中反映的;未及时核对境外账户资金往来的; 6.违规进行境内外外汇划转的; 7.未及时确认未达账项原因的; 8.未按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往来票据及结算凭证的; 9.未按签字样本及授权签字权限审核签字的;越权签字的; 10.违反规定列支外汇费用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六)代理行、账户行管理方面: 1.私自建立代理行关系的; 2.未按代理行信用等级规定办理业务,造成损失的; 3.未经授权自行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包括密押、签字样本的; 4.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5.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在境外开立账户;不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境外账户;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6.其他违规行为。 (七)外汇资金清算方面: 1.在付款业务中,不按照汇款人或境外索汇行要求来选择安排汇路的; 2.尚未弄清境外索汇行或最终受益人账户行确切国别及地址,盲目发送付款指示的; 3.付款指示中由于付款行将受益人名称及账户写错导致款项未能汇达收款人的; 4.重复发送付款指示导致重复付款的; 5.头寸不足仍发送付款指示导致付款不能按期执行的; 6.不坚持双人交叉复核由一人拟发业务报文的; 7.在处理汇入款项业务中,不按照付款指示将款项贷记给正确收款人的; 8.收到汇入款项后,故意拖延给客户入账时间的; 9.其他违规行为。 (八)SWIFT系统运行方面: 1.未按规定在SWIFT系统上进行正确操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甚至瘫痪的; 2.未按规定对SWIFT系统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软件安装及报文留底存盘、定期清洗收发报列打印日报告单的; 3.工作日终后,未按要求核对总行的日报告单的; 4.系统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处理的; 5.未按规定保证系统开机时间的; 6.未按规定核对发报回条和报文密押的; 7.其他违规行为。 (九)安全保密工作: 1.对外汇会计、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担保、外资信贷、资金拆借、外汇交易等业务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因档案管理混乱,造成重要合同、单证、票据等毁损或遗失的。 2.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章、密押、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控制文件泄密或遗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业务数据的。 4.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的操作规定,泄露自己密码口令或更改、删除他人密码口令的。 5.密押操作的违规行为:违反保密原则擅自泄露密押信息及丢失密押文件的;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密押使用过程中,未坚持复核制度的;发现密押文件破损、泄露、丢失及其他影响密押、印鉴安全使用情况而不及时报告的;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及更新电传密押的;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及更新签字样本及胶片的;未按规定销毁密押、印鉴等相关文件的;对跳押、重押不进行查询核对的;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更新总行寄发的SWIFT密押软盘的。 6.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业务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即使未造成后果的,无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导致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人民币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金融诈骗案件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 管理人员是指各级行专门从事外汇业务监督管理、负责一定权限内外汇业务审批的人员和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其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外汇业务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规定等,贻误工作的;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带头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或者继续经营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取消的外汇业务的; (五)对外汇业务工作状况不定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六)对业务人员发生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处理的;发现重要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七)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八)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于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发生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的,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经济大案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关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第四章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对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制定的外汇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监督检查不力,管理混乱,造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指令下属部门或经办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所负责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 (五)所负责的机构擅自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或者继续经营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的外汇业务的; (六)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七)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忽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经济大案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关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四)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理。 第十五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 (四)积极协助查清情况并挽回损失的; (五)对违规行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八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领导批准。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会计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由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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