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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营大路紅砖厂与牟德强、牟德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

作者:四川叙永营山镇县法院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16:54 点击数:

2013)四川叙永营山镇执字第116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营大路红砖厂住所地: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仙洞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

投资人贺益雄,系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牟德强,男生于19691110日,汉族四川省四川叙永营山镇县人。

被执行人牟德金男,生于1958623日汉族,四川渻四川叙永营山镇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民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叙永营山镇县營山乡营大路红砖厂申请执行牟德强、牟德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牟德强、牟德金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连帶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营大路红砖厂垫付款64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牟德强、牟德金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营大路红砖厂提出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牟德强、牟德金协商解决本案债权清偿事宜即已约定由被執行人牟德强、牟德金在201365日前清偿40000元,在2013630日前支付余款24000元应得利息由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营大路红砖厂自愿放棄。如被执行人牟德强、牟德金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营大路红砖厂在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营山镇县营山乡营大路红砖厂已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認为,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在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執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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