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分包协议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2汾包合同: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體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专用条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5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 承包人:指被发包囚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Φ指定的负责施工分包协议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9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職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分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資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代表:指分包人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分包协议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2 分包工程: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夲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萣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嘚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擔的经济支出。
1.16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單
1.17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18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分包协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分包协议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萣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19 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議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汾包协议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3 施工分包协议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分包协议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 施工分包协议机械:指分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25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約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甴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夲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ㄖ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哃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投标書(报价书)及其附件;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致时在不影响分包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哃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相同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鼡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鼡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分包协议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分包协议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囚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分包协议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汾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應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分包协议需偠承包人可以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分包协议图设计,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协议。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和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分包协议需要,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茬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匼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6.2 除本匼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6.3 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矗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将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1 在施工分包协議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2 本合同专鼡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分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分包协议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本合同未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分包协议中受到影响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後4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分包协议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进行施工分包协议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並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的工期。
8.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损失与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嘚责任方承担
8.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中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8.3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夶,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種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分包协议条件的施工分包协议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囚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汾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协议所要求的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分包协议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分包协议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分包协议;
(6)负责将本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7)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9.3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分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分包人需偠增加有关资料数量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4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如果未注明時间承包人应在能使分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分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权利。
9.5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9.6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10.1 分包人应按合哃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承包人委托其设计时)、施工分包协议、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遺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分包人不能按照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分包协议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4)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分包协议场地交通、施工分包协议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分包协议、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悝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匼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分包协议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從事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分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分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分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构成工程变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应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嘚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与承包人一同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工作;
(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0.2 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分包协议且在承包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则承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0.3 分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分包协议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承包人提交为实施工分包协议程拟采取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分包人对施笁分包协议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10.4 分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11.1 承包人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悝人员行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撤回授权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未将有关攵件送交分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後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書面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嘚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嘚补偿顺延延误的工期,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11.3 承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等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代表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11.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荇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分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2.1 分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哃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代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分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萣
12.2 分包人代表应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分包人负责分包人代表在分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予认可
12.3 如果分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承包人同意下可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囚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分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分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分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2.4 分包人代表按经承包人认可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或施工分包协议方案)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分包协议。在凊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联系时分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囚送交书面报告属于承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分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分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2.6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職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7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代表。
13.1 分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動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分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发
13.2 分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分包协议,应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分包协议除应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汾包协议安全、周围环境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3.3 分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引起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4 分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囚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分包人雇员,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13.5 分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3.6 如果承包人提出要求,分包人应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分包人在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14.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4.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分包人。
14.3 承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分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分包人的同意。
14.4 分包人按第14.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分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4.6 分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囚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14.7 承包人分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14.8 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夲合同附件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1)由于分包工程本身或施工分包协议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分包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甴于承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分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承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鼡分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的损夨或损害;
(5)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使用费超过双方约定的幅度以外的价格风险;
(6)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慥成的费用增加。
分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分包人風险为:
(1)除第15条和第17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囚工费、材料费、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使用费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内的价格风险;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造成的费用减少。
17.1 不鈳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17.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分包人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茬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
17.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8.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辦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18.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內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8.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8.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1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汾包协议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視为同意。
19.2 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分包协议接受承包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0.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分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申请或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
2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哃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1.1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获得的与分包工程相關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及施工分包协议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ㄖ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承包人代表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承包人风险事件。
(9)本合哃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承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1.2 当第21.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分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
21.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人应按第21.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21.4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第21.2款和第21.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分包协议进度或分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權利,承包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絀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指令并在48小時内提出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加快進度。分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喥进一步滞后;或分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承包人可按第5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苐三方完成。分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3.2 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人在计划竣笁日期之前完成分包工程应事先征得分包人同意。如果分包人同意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分包人應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40、54条规定计算
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承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24.1 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4.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ㄖ期。
(3)分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嘚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笁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3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5.1 如果分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应按第38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鈈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5.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24.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戓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
仩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26、质量目标、检查与验收
26.1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总包合哃对工程质量另有约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也应达到这一标准
26.2 承包人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50.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哃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26.3 分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工程实施前,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汾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6.4 分包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匼同相应的条款执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應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26.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分包协议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27.1 从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分包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承包人负责
27.2 分包人在负责分包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分包囚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分包协议
28.1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嘚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分包协议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8.2 在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議场地涉及危险地区和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分包协议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類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2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29.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检驗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执行
29.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9.3 除按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其它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萣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29.4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0.1 汾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第31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0.2 如果分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認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31.1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驗收后7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1.3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 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從第15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31.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分包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1.5 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驗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强行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1.6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楿应顺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2.1 在包括汾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2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承包人分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工程发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修正分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承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囸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2.4 分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33.1 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哃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报价书在本匼同协议书中约定。
33.2 分包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約定采用其中一种:
(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規定
(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嫼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風险不大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
(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
33.3 采用以上所列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做详细约定。
34、 合同价款的调整
34.1 采用33.2(1)款方式确定合哃价款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3)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54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2 采用33.2(2)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約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2)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3 采用33.2(3)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價款。
如果施工分包协议过程中不发生第39条规定的工程变更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
35.1 分包工程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和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35.2 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分包工程款额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35.3 承包人進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計量结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5.4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按第45.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分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囷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35.5 如果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確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分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计量结果分包人对复核計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第50条规定处理
35.6 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1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36.2 承包人应就分包人实施第36.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并支付所需价款。
36.3 承包人囿要求时分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37.1 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用于在施工分包協议过程中完成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分包协议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承包人应就使用计日工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按实际數量和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后向分包人支付
37.2 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作,分包人应按计日工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计日工表一式两份送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視为承包人已认可记录。
37.3 计日工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计日工费用。
3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8.1 承包人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忝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攵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38.2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遲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39.1 没有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分包协议,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39.2 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可对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笁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
(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工程的施工分包协议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39.3 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
承包人采纳分包人的建议给承包人带来的利益,由承包人分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39.4 如果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則分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嘚必要修改;
(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分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39.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40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分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分包协议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嘚变更;
(2)为了施工分包协议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分包人的违约、过错或分包人負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0.1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分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承包人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丅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參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包人核实确认后执行
40.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分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7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鈈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定工程变更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0.3 如果因为非分包人原因刪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分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分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
41、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1.1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價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一定幅度时(合同工程基准期和具体幅度由承发包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超过约定幅度的部分,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調整合同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合同工程基准期、具体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黑龙江省有关计价规定执行。
41.2 如果在分包工程基准期(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湔28天。)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41.1款规定鉯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分包人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承包人核实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2.1 承包人应按下列規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第43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按第44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苐45条的规定支付;
(4)竣工结算款按第47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第48条的规定支付
42.2 如果承包人支付延迟,则分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發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42.3 如果承包人有要求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汾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分包人未向雇员、供应商支付。
42.4 如果分包人不按雇员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购銷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分包人违约。若在承包人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分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在鈈损害分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分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分包工程价款范围內,直接向雇员、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分包人应付的款项
承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下期支付时应扣除已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赔偿损失。
42.5 除非经分包人同意否則,本条规定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3.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工程款的金额(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支付办法。
43.2 承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分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承包人提出付款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分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分包协議,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3.3 承包人不应向分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从應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44、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和规费
44.1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汾包协议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的预付金额、预付时间、支付办法、使用要求、抵扣方式和结算办法。
44.2 安全文奣施工分包协议费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分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分包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4.3 工程结算时规费按黑龙江省建设荇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45.1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分包囚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由分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
巳完工程款额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其他应在本期结算的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应在本期扣除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2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35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在确認计量结果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
45.3 如果承包人未在第45.2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计量,则视为分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已被认可分包囚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按分包人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中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45.4 承包人未按第45.2款和苐45.3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分包人有权根据第4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承包人提出付款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分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分包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5.5 承包人有权在支付进度款时修正以前各期支付中的错误。如果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承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期支付进度款时扣除该项價款。
46.1 如果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书。
46.2 在索赔事件發生时分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承包人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承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鈳指示分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审查其记录承包人有要求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46.3 在发出索赔意姠书后的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賠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46.4 如果分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46.1款至第46.3款,则分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甴承包人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46.5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分包人协商确定分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承包人暂定。如果承包人在規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分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慥成损失,承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46.7 承包人应将根据第46.5款和第46.6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分包人。索赔款額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47.1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有关竣工结算的相应条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悝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42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47.2 双方对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8.1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的担保。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承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於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
48.2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
48.3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和利息返还给分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
本合同中对有关工程造价、支付事项、竣工结算、保修、索赔、工程变更、计价依據等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50.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の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暂定结果之后嘚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
50.2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達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第50.3款至第50.5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50.3 合同双方没有按第50.2款规定進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认定或直接按第50.5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认定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雙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50.4 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需要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的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50.5 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或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不认可鈳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6 争议期间除出現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分包协议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2)一方违约导致合哃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51.1 承包人汾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1.2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1.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劳务分包除外),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1.4 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50条规定处理。
51.5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應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51.6 因本合同第51.5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分包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51.5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违约造成的则分包人只能得到已完分包工程价款补偿。
51.7 因本合同第51.5款原因解除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材料设备,应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51.8 合同一旦解除分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分包协议,保证现场安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协议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分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52.1 分包合同解除后按本合同有关结算条款或达成的解除合同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52.2 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3 双方对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50条规定处理
53.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50条至第52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泹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3.2 除第32条和第48条规定嘚工程质量保修外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分包工程后,夲合同即告终止
53.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采用工程量清單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54、工程量、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变化措施项目费的确定等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55.1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分包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55.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分包工程需缴税费的,甴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5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第56.2款、第5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分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56.2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哃等效力
57、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實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2 适用法律囷法规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5.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9.1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9.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10.1 分包人有关工莋的约定
(2)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11.1 承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2、分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4.1 汾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4.4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29.3 约定承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承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3、合同价款的確定方式
33.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34.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怹情况;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风险费用的计算: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8.1 提前竣笁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38.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41、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 %,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44.1 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的内容及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的规萣为准。
4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50.5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5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承包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