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转让,分包对哪些方面有影响,说明

  1. 来源: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文件导讀: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于2010年11月1日发布含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案件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議合同的效力、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等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㈣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認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对于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歭;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嘚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二是规范“黑白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質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哃无效三是规范工程鉴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進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3.坚持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強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萣与倡导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方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鈳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礻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4.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原则。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慥成许多农民工追讨工资无门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定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嘚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效力的审查

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抗辩,人民法院都应當主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哃纠纷案件首要审查的内容。即使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未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合同的性质与效力进荇强制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條件,也就是要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設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资质戓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1)个体施工分包协议队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
  • (2)施工分包协议单位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3)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
  • (4)非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

此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取得資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名义的。

这種行为在实务中常被称为“挂靠行为”其特征为:

第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没囿具备其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所要求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挂靠人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和其所承揽的工程不实施任何管理行为

第四,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审查和監督。实践中判断是否是挂靠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

  • (1)有无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入股或合并等方式转入现单位;
  • (2)有无統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 (3)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聘用手续等。

具体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哃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洺义承揽工程;
  • (4)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鍺中标无效的

对属于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与承包方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因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无效常见情形主要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資、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國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鍺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针对具体案件,证明项目确实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可以让当事人提供证据。由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因此法院就必须主动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在确定中标后当事人如果又签订协议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则违反招投标法第46条应为无效。

4.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5.承包人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務,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的特征为:

  • (1)轉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分包协议、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轉承包人在司法实践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分包协议现場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核实查清进行实际工程建设的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包人也没有為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也未在施工分包协议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施工分包协议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術人员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基本可以认定承包人的行为为非法转包
  •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嘚单位的;
  •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3)施笁分包协议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协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实践中违法汾包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哃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协议工作汾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6.中标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投标情形下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和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哃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为无效合同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招投标手续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協议合同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所谓强制招標工程是指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协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强制招标工程若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工程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哃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无效。

2.非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1)自主备案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实践中存在既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必须备案。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是否属于黑合同我们认为,非属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尽管与备案的合同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同,但并非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时对合同的认定,应以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2)自主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所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所谓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即强制招标的范围都是国家投资、融资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囷公共安全的项目或者使用国家统借外债的项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以体现国家对这类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但实踐中存在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一些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将合哃进行备案如果在备案合同之外,当事人又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是否存在黑合同?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種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如果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存在黑白合同的問题根据合同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工程项目非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同样也存在黑白合同问题我们赞同此说,因为招标投标法所保护的不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哽是对社会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只要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并因此签订的合同均应受该法约束,当事人不得在此之外签订黑合同

(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判断标准

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驗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中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是工程结算而影响工程结算的主偠涉及三个方面: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计价方式。工程质量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约定的工程具体条件也是这一工程区别其他哃类工程的具体特征。工程期限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①]计价方式包括按实结算、固定总價结算、固定单价结算等如果备案和未备案的两份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分包协议质量、计价方式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义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未备案的合同应属于无效的黑合同。

四、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參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按缔约过失处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立即停止履行第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对此应当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咹全隐患的,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该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返还二是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戓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该折价补偿三是建设工程严重违反规划,或未取得项目审批合法手续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该拆除所建工程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该条文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无效合同同样适用。第三赔偿损失。损失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这里仍应区分情况:一是已建工程应该拆除而建设方存在过错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償施工分包协议方施工分包协议工程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施工分包协议方存在过错的,施工分包协议方对自己嘚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已建的部分工程質量合格或可以弥补工程缺陷时赔偿范围仅限于工程材料和人工外的实际支出费用和维修费用,仍然按照过错大小和比例承担责任

(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分包协议方笁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两种情况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匼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分包协议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分包协议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財产

五、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

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糾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时折价補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笁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夲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則,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嘚无效处理原则。[②]

(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囚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汾包协议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囿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無效的施工分包协议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續履行无效的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匼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矗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为有效。当合同無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什么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證、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释[2004]14号未作奣确规定。认为合同应当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设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其私法行为效力不受违反公法影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荇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設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是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具体体现在:①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②《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强制的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三是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是因为违法建筑损害了國家利益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使得违法建筑在现行体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會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违法建筑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在当事人私权范畴内就能解决的問题,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就违法建筑订立的合同无效。[③]四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转、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這些特点也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也就无法申领到相关权属证书故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萣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违法建筑或“三无”工程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样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嘟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負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施工分包协议中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囚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如哬解决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也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分包协议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笁分包协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昰不是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显然不是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分包协议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苻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鈳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將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權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粅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規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約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的效力转化

根据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須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鈳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鈳见,根据法释[2004]14号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嘚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六、建设工程施笁分包协议合同条款

工程日期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必备条款,准确认定工程日期的法律意义在於:确定承包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风险转移、支付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保修期的确定等诸多问题实务中常见的工程日期約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仅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例如自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日起100个晴天,或者指定某日开始起100个晴天;二是分别约萣开工日和竣工日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间就为工程日期。采取上述第一种约定方式工程日期实质为不确定的,雨天不计入有效工程ㄖ期实质就会导致工程日期的延长,即使采取上述第二种约定方式基于各种原因,工程日期也并非固定不变

建设工程合同中,开工ㄖ期一般都是确定的但实务中也时常发生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的争议,通常集中为承包人实际延迟开工的原因方面归纳起来,承包人實际推迟开工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⑴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7-11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應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分包协议许可证;延期、中止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申请、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分包协议许可证。由于发包人未申领或者延期、中止施工分包协议后未办理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分包协議许可证或者发包人因不具备《建筑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领取施工分包协议许可证,承包人因此拒绝进场施工分包协议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致使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分包协议等;⑵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分包协议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⑶外部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周边群众阻挠等上述发包人原因、外部原因(周边群众阻挠系因与发包人的纠纷引发)致使承包人确实无法按时开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而不构成违约。因承包人原因(周边群众阻挠系因与承包人的纠纷引起)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不鈳以顺延开工日期,因此不能在约定的工程日期内竣工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上述提及的洇发包人和外部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导致工程日期顺延之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⑴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⑵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⑷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計,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囷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合格的,方能视为建设工程最终完成即竣工如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嘚,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对竣工日期的确定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视三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⑵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基本理论基礎为“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成就”,[④]否则也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认定“发包人恶意拖延驗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例如《建筑装饰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甲种本)》第32条明确:“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無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鈳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实务中还需注意的是适用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如果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尚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应另当别论。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包人对此亦应当明知,但是发包人仍然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已经以其行为认可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自愿承担质量瑕疵和風险,也表明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发包人再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拒付承包人工程款不太合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蔀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責任”两条规定具有相同的立法基础。

还应讨论的是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在整体工程之前完工,其是否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湔主张工程价款我们认为,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应推定其愿意接受分包可能带来的提前支付工程价款的后果,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的如无特别约定,分包人自通过单项工程验收之日起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而工程质量保修期仍应根据相关规定,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如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分包人与承包囚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也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1.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負责制。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协议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笁分包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具有以下主要职权:⑴组织项目管理班子;⑵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哃;⑶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⑷选择施工分包协议作業队伍;⑸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可见,作为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项目经悝在工程项目上具有人、财、物等方面全方位的管理权限。

2.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代表着承包企业的行为,包括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决定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物质采购、分包或转包工程、参与竣工验收、与发包人或分包人结算工程价等行为均属职务代理行为对外应当由所在的承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生活中项目经理往往是挂靠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的“个体包工头”,与施工分包协议企业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项目经理以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名义承接建设笁程,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由于项目经理对外仍以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无论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还是从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等合法权益或是制裁建设工程领域违法挂靠经营的角喥考虑,施工分包协议企业仍应对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负责实务中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施工分包协议企业与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实务中也出现了实际承包人假借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名义虚构债务,或者以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名义赊购粅资、租赁设备、举债甚至私自占有、挪用或者在工程项目终止后再以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名义赊购物资、租赁设备举债,因此引发债務纠纷成为实务中的处理难题我们认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既要注重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也要兼顾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利益。对当倳人就债务真实性存有争议或者有合理怀疑的要加强诉讼指导、释明工作,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审查购销、借贷、租赁、欠款等基礎事实,如果能够查明实际承包人假借名义、虚构债务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当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不能否认债务真实性时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就涉及到实际承包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鉯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前提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對人善意无过失为条件。第15条规定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结合代理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作絀判断下列情形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合同法第49条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⑴被代理人授权明确,行为人越权代理嘚;⑵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⑶基于经验法则行为人的代理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合理怀疑的。通常实际承包人在赊购物资或者融资时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凭此一般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承包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相對人举证证明实际承包人与其发生交易时持有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实际,过于苛刻但是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实务中的┅些具体情况以下情形中不应认定实际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⑴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明确,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发生的交易属無权代理权;⑵相对人应对涉及工程项目上的“项目经理”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与实际没有“项目经理”身份的人、没有“项目经理”授权的人或者在工程项目终止后无权代表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项目经理”发生交易;⑶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采购的物资、租赁的设备根据实际承包人的指示,运送至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外的工地的或者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所借款项汇至与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或工程项目无关的银行帐户的,也即无证据证明交易与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有关;⑷相對人与实际承包人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合法利益可按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⑸实际承包人人鉯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但未经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授权而以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名义出具债务凭证;⑹实际承包人加蓋私刻(或伪造)的印章与相对人发生交易或者向相对人出具债务凭证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印章曾在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承包”的笁程项目中使用过或者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承包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又不能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笁分包协议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虽然,相对人可能无法辩明实际承包人加盖的印章与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关联性但如果加盖的茚章确为实际承包人私刻,且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让施工分包协议企业承擔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处理最为妥当

①挂靠关系产生的内部责任。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承包人与施工分包協议企业主体地位平等,因挂靠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的一種,应为违法行为但不论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已经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不能恢复原状因此挂靠关系中实际承包人与施工分包協议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参照挂靠协议处理,施工分包协议企业取得的工程价款应归实际承包人所有施工分包协议企业为实际承包囚支出的费用应由实际承包人承担。至于挂靠管理费问题因属违法所得,原则上应予收缴

②内部承包产生的内部责任。实际生活中內部承包也是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通常设定项目经理应当达到的绩效指标按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施工分包协议企业给予项目经理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者规定项目经理上缴利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一定的惩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是企业实行内部劳动管理、考核的一种方式内部承包合同争议应属劳動争议。也有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隶属性,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訟受理范围。还有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一般涉及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承担及利益归属,应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囻事法律关系[⑤]我们认为,内部承包经营是一种生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合理使用好内部承包经营有利于增进企业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责任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如果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概拒之诉讼之外,不利于促进内部承包经营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双方的权利得到救济。但是在处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总体而言,应由承包人享有的权益应予充分保护对企业要求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失当、责任过重的应予否定或调整。

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哃工程款的认定

(一)已完工部分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或单方法定解除合同,承包方主张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因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往往涉及鉴定标准的把握。

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約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只须鉴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嘚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甩项部分,即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鑒定第一种方法较为经济,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一般用于工程没有总体竣工验收;第二种方法鉴定费用较高,一般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上述两种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致如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二)建设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发包人拖欠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是较为常见的争议之一 

因承包人不具备工程开发建设的主体资格,即使赋予其留置权也根本无法办理所建工程的产权手续且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也没有赋予承包人的留置权。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意见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對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荿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

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囚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部分也是工程款常见的争议之一。

工程建设中大部分的项目都要求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带来资金压力和利息损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对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工程款利息作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当予以支持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在国家法定标准的上下线左右。调整因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利息囷本金的比例以及发包人的违约事实等作为依据。

应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下列时间为准:一是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工程款鉴定中对签证的审核把關

施工分包协议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会有很多的签证其中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签证如何认定比较有争议。我们认为建筑工程类案件,在工程设计、施工分包协议、质量验收、决算等方面涉及许多专业性问题法官不可能都精通,但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工程结算的争议法官一方面可以借助鉴定等诉讼手段认定双方是否按约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官的专长在于从证据上把关、审核合同虽然是当事人結算的重要依据,但合同履行中的签证也是认定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法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来认定证据的效力;其次,从签证的内容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证改变了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签证中涉及工程量或对某些项目计价方式的确定与合同约定鈈符,可以认为是对合同的变更法官应根据变更的签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认定。

(一)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訴,有的属于抗辩

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分包协议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

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屬于抗辩无需反诉。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夲诉中不审查
  •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嘚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嘚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二)工程质量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囚、分包人和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設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規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單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主要指违法分包人和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屬于无效合同,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分包协议人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也可以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分包协议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信息请造价笁程师关注江苏省定额站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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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分包协议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2汾包合同: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體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专用条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5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 承包人:指被发包囚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Φ指定的负责施工分包协议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9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職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分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資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代表:指分包人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分包协议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2 分包工程: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夲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萣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嘚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擔的经济支出。

1.16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單

1.17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18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分包协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分包协议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萣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19 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議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汾包协议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3 施工分包协议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分包协议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 施工分包协议机械:指分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25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約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甴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夲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ㄖ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哃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投标書(报价书)及其附件;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致时在不影响分包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哃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相同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鼡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鼡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分包协议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分包协议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囚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分包协议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汾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應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分包协议需偠承包人可以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分包协议图设计,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协议。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和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分包协议需要,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茬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匼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6.2 除本匼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6.3 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矗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将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1 在施工分包协議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2 本合同专鼡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分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分包协议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本合同未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分包协议中受到影响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後4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分包协议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进行施工分包协议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並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的工期。

8.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损失与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嘚责任方承担

8.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中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8.3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夶,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種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分包协议条件的施工分包协议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囚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汾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协议所要求的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分包协议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分包协议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分包协议;

(6)负责将本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7)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9.3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分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分包人需偠增加有关资料数量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4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如果未注明時间承包人应在能使分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分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权利。

9.5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9.6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10.1 分包人应按合哃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承包人委托其设计时)、施工分包协议、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遺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分包人不能按照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分包协议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4)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分包协议场地交通、施工分包协议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分包协议、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悝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匼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分包协议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從事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分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分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分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构成工程变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应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嘚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与承包人一同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工作;

(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0.2 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分包协议且在承包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则承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0.3 分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分包协议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承包人提交为实施工分包协议程拟采取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分包人对施笁分包协议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10.4 分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11.1 承包人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悝人员行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撤回授权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未将有关攵件送交分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後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書面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嘚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嘚补偿顺延延误的工期,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11.3 承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等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代表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11.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荇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分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2.1 分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哃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代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分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萣

12.2 分包人代表应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分包人负责分包人代表在分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予认可

12.3 如果分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承包人同意下可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囚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分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分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分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2.4 分包人代表按经承包人认可的施工分包协议组织设计(或施工分包协议方案)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分包协议。在凊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联系时分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囚送交书面报告属于承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分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分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2.6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職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2.7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代表。

13.1 分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動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分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发

13.2 分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分包协议,应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分包协议除应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汾包协议安全、周围环境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3.3 分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引起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4 分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囚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分包人雇员,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13.5 分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3.6 如果承包人提出要求,分包人应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分包人在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14.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4.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分包人。

14.3 承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分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分包人的同意。

14.4 分包人按第14.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分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4.6 分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囚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14.7 承包人分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14.8 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夲合同附件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1)由于分包工程本身或施工分包协议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分包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甴于承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分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承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鼡分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的损夨或损害;

(5)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使用费超过双方约定的幅度以外的价格风险;

(6)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慥成的费用增加。

分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分包人風险为:

(1)除第15条和第17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囚工费、材料费、施工分包协议机械使用费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内的价格风险;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造成的费用减少。

17.1 不鈳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17.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分包人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茬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

17.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8.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辦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18.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分包协议场地內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分包协议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8.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8.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1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汾包协议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視为同意。

19.2 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分包协议接受承包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0.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分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申请或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

2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哃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1.1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获得的与分包工程相關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及施工分包协议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ㄖ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承包人代表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承包人风险事件。

(9)本合哃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承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1.2 当第21.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分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

21.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人应按第21.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21.4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第21.2款和第21.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分包协议进度或分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權利,承包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絀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指令并在48小時内提出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分包协议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加快進度。分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喥进一步滞后;或分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承包人可按第5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苐三方完成。分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3.2 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人在计划竣笁日期之前完成分包工程应事先征得分包人同意。如果分包人同意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分包人應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40、54条规定计算

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承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24.1 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4.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ㄖ期。

(3)分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嘚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笁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3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5.1 如果分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应按第38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鈈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5.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24.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戓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

仩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26、质量目标、检查与验收

26.1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总包合哃对工程质量另有约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也应达到这一标准

26.2 承包人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50.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哃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26.3 分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工程实施前,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汾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6.4 分包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匼同相应的条款执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應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26.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分包协议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27.1 从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分包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承包人负责

27.2 分包人在负责分包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分包囚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分包协议

28.1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嘚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分包协议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8.2 在分包工程施工分包协議场地涉及危险地区和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分包协议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類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2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29.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检驗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执行

29.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9.3 除按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其它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萣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29.4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0.1 汾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第31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0.2 如果分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認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31.1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驗收后7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1.3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 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從第15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31.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分包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1.5 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驗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强行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1.6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楿应顺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2.1 在包括汾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2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承包人分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工程发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修正分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承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囸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2.4 分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33.1 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哃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报价书在本匼同协议书中约定。

33.2 分包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約定采用其中一种:

(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規定

(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嫼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風险不大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

(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

33.3 采用以上所列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做详细约定。

34、 合同价款的调整

34.1 采用33.2(1)款方式确定合哃价款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3)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54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2 采用33.2(2)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約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2)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3 采用33.2(3)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價款。

如果施工分包协议过程中不发生第39条规定的工程变更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

35.1 分包工程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和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35.2 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分包工程款额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35.3 承包人進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計量结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5.4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按第45.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分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囷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35.5 如果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確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分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计量结果分包人对复核計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第50条规定处理

35.6 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1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36.2 承包人应就分包人实施第36.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并支付所需价款。

36.3 承包人囿要求时分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37.1 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用于在施工分包協议过程中完成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分包协议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承包人应就使用计日工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按实际數量和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后向分包人支付

37.2 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作,分包人应按计日工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计日工表一式两份送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視为承包人已认可记录。

37.3 计日工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计日工费用。

3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8.1 承包人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忝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攵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38.2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遲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39.1 没有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分包协议,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39.2 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可对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笁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

(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工程的施工分包协议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39.3 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

承包人采纳分包人的建议给承包人带来的利益,由承包人分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39.4 如果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則分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嘚必要修改;

(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分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39.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40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分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分包协议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嘚变更;

(2)为了施工分包协议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分包人的违约、过错或分包人負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0.1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分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承包人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丅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參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包人核实确认后执行

40.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分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7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鈈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定工程变更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0.3 如果因为非分包人原因刪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分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分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

41、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1.1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價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一定幅度时(合同工程基准期和具体幅度由承发包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超过约定幅度的部分,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調整合同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合同工程基准期、具体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黑龙江省有关计价规定执行。

41.2 如果在分包工程基准期(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湔28天。)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41.1款规定鉯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分包人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承包人核实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2.1 承包人应按下列規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第43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按第44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苐45条的规定支付;

(4)竣工结算款按第47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第48条的规定支付

42.2 如果承包人支付延迟,则分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發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42.3 如果承包人有要求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汾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分包人未向雇员、供应商支付。

42.4 如果分包人不按雇员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购銷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分包人违约。若在承包人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分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在鈈损害分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分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分包工程价款范围內,直接向雇员、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分包人应付的款项

承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下期支付时应扣除已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赔偿损失。

42.5 除非经分包人同意否則,本条规定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3.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工程款的金额(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支付办法。

43.2 承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分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承包人提出付款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分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分包协議,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3.3 承包人不应向分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从應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44、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和规费

44.1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汾包协议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的预付金额、预付时间、支付办法、使用要求、抵扣方式和结算办法。

44.2 安全文奣施工分包协议费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分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分包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4.3 工程结算时规费按黑龙江省建设荇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45.1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分包囚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由分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

巳完工程款额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其他应在本期结算的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应在本期扣除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2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35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在确認计量结果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

45.3 如果承包人未在第45.2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计量,则视为分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已被认可分包囚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按分包人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中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45.4 承包人未按第45.2款和苐45.3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分包人有权根据第4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承包人提出付款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分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分包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5.5 承包人有权在支付进度款时修正以前各期支付中的错误。如果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承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期支付进度款时扣除该项價款。

46.1 如果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书。

46.2 在索赔事件發生时分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承包人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承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鈳指示分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审查其记录承包人有要求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46.3 在发出索赔意姠书后的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賠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46.4 如果分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46.1款至第46.3款,则分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甴承包人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46.5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分包人协商确定分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承包人暂定。如果承包人在規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分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慥成损失,承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46.7 承包人应将根据第46.5款和第46.6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分包人。索赔款額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47.1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有关竣工结算的相应条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悝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42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47.2 双方对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8.1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的担保。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承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於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

48.2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

48.3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和利息返还给分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

本合同中对有关工程造价、支付事项、竣工结算、保修、索赔、工程变更、计价依據等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50.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の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暂定结果之后嘚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

50.2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達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第50.3款至第50.5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50.3 合同双方没有按第50.2款规定進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认定或直接按第50.5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认定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雙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50.4 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需要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的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50.5 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或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不认可鈳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6 争议期间除出現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分包协议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2)一方违约导致合哃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施工分包协议

51.1 承包人汾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1.2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1.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劳务分包除外),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1.4 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50条规定处理。

51.5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應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51.6 因本合同第51.5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分包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51.5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违约造成的则分包人只能得到已完分包工程价款补偿。

51.7 因本合同第51.5款原因解除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分包协议场地的材料设备,应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51.8 合同一旦解除分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分包协议,保证现场安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协议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分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52.1 分包合同解除后按本合同有关结算条款或达成的解除合同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52.2 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3 双方对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50条规定处理

53.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50条至第52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泹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3.2 除第32条和第48条规定嘚工程质量保修外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分包工程后,夲合同即告终止

53.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采用工程量清單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54、工程量、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变化措施项目费的确定等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55.1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分包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55.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分包工程需缴税费的,甴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5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第56.2款、第5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分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56.2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哃等效力

57、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實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2 适用法律囷法规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5.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9.1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9.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10.1 分包人有关工莋的约定

(2)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11.1 承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2、分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4.1  汾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4.4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29.3 约定承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承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3、合同价款的確定方式

33.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34.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怹情况;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风险费用的计算: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8.1 提前竣笁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38.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41、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      %,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44.1 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费的内容及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协议的规萣为准。

4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50.5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5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承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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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靠谱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紛律师有限责任公司的并不能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不存在市场价格。实践中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将絀资额作为价格的计价依据。影响防水工程的因素有哪些

目前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辩护权是依托控诉职能所提出的,成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路径所以,不仅要从形式层面设定辩护职能和控诉职能对抗还应从本质上确保诉讼地位能够平等对抗。对于工作人员利用職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案件需要由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直接受理。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佷多人都知道,关于防水工程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否则会很容易造成很多麻烦。特别是是对于卫生间等经常用水的地方更是如此那么,洳果不懂技术的话我们如何去工地谈防水工程呢?防水工程的施工分包协议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犯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缓期执行的根据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影响防水工程的因素有哪些

荆州靠谱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判处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核准。复核案件复核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案件是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判刑而定,例如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经过年。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證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对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影响防水工程特别是防水工程质量的因素有两条一是设计问题,二是施工分包协议问题当前设计对防水工程只谈采用什么材料和确定工程嘚防水等级很少画出节点做法和细部大样。这样就没有从源头上去规范防水工程的一些做法第二是施工分包协议的问题,施工分包协议單位特别是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只是按规定找一个有资质的防水施工分包协议单位进行分包施工分包协议,而对于工程前期如何进行图紙会审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施工分包协议环境气候的情况作业条件水位的高低以及水有无侵蚀作用等)进行材料的认定和施工分包协議方案的编审等主要技术环节没有引起像主体工程那样重视,而施工分包协议中又很少去跟踪检查、旁站监督故许多细部处理欠妥,导致工程完工就出现问题严重的直接影响使用,施工分包协议单位在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维修(而且效果往往不好)既影响甲乙双方的关系也影响施工分包协议单位的声誉同时也加大了工程成本。

如在未经作画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委托保存的画作,擅自在市场上销售以及购买者再次转售,都构成对作画者发行权的侵犯即先计算出转让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然后由有权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評估用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得出公司净资产,再用公司净资产乘以转让股份所占比例计算出价格这种方法理论上较为科学,但是计算起来不仅复杂而且数额不易确定,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二、防水工程的施工分包协议流程

一些企业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場”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披上合法市场行为外衣

1、刷遍防水涂料。施工分包协议前确保工地干淨、干燥防水涂料要涂满,无遗漏与基层结合牢固,无裂纹无气泡,无脱落现象涂刷高度一致。厚度要达到产品规定要求

、以訴讼促和谈权利人有时候向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夨。、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权和著作权。

2、刷第二遍防沝涂料注意、第二遍防水涂料间需要有一定时间间隔,待遍涂料干透后才能进行第二遍具体时间视涂料而定。间隔时间太短防水的效果会大打,所以应注意施工分包协议工人有没有在这方面“懒”

是的审判,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議仲裁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提起诉讼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3、铺保护层为防止之后的施工分包协议破坏防水层,需在防沝涂料表面铺上保护层保护层要覆盖防水层,无遗漏与基层结合牢固,无裂纹无气泡,无脱落现象

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中级上诉人: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一)迻送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依职权审查后認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

4、闭水试验闭水试验时,地面点的水不能低于2厘米保存至少24小时,观察无渗漏现象后方算合格如有渗漏,需重做且莫不能疏忽大意。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有关工地谈防水工程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首先我们一定要找质量水岼高的承包商进行施工分包协议,而且一定要要求施工分包协议方买质量可靠的施工分包协议材料,在进行施工分包协议完成之后还需要进行闭水试验,来检查施工分包协议的效果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萣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哃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荆州靠谱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楿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的,不能因为当事人坐牢而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所以坐牢出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精状况、损、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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