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一个预付退还订金协议书的协议,后来不想买了,协议没有其他如果购房合同无法达成退或者不退的约定

因双方当事人未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成功签成,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
案情介绍: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4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后李先生三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从此引发纠纷。
在讨论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理由是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应退还。理由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人民法院应判决退还给李先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应退2万元。理由是对于《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一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理由是:
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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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组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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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告退还购房预约定金贰万元及从2009年&&月&&日起至退还贰万元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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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月&&日被告收取李&&购房预约定金两万元,双方并于当日签署了《预约合同》。认购房屋位置:&&号楼&&单元&&室,销售面积&&平方米。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总房款&&元,单价&&元/平方米。
  双方约定:
  1.在签订预约合同书时缴纳预约定金20000元,(签约时自动转为购房款),签订预约合同书7天后即2009年&&月&&日按约定的付款方式缴纳购房款。
  2.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的通知后3天内携带有关证件到&&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定合同签署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原、被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没有签。原告提出不买了,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预约定金贰万元。而被告则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
  原告认为,原告因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要求返还购房预约定金,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被告应当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约定金和利息,请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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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男,19&&年&&月&&日,汉族,住址&&市&&委&&组。
  被告&&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与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预订金2万元及从2009年&&月&&日起至退还2万元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是购房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不再购买被告房屋,应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返还,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月&&日原、被告签订&&《预约合同》,双方约定,原告预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区&&街&&号&&号楼&&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售价&&元/平方米,房屋价款&&元;在签订预定合同时缴纳约定金2万元(签约时自动转为购房款)签订预约合同书7天后即2009年&&月&&日按约定的付款方式缴纳购房款;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电话或书面)的通知后3天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单方不履行约定或逾期未按约定缴纳购房款或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视为违约,原告所交定金不予退还,被告有权不通知被告处理原告所约定的房屋。双方对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定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出的&&《预约合同》,被告出具的2万元的专用收款收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约合同不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其目的是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对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约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应适用定金罚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预约定金20 000元;
  二、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李&&20
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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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如何应对定金协议的霸王条款
买房时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如何应对定金协议的霸王条款
来源:搜房网 &&发布时间: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如何应对定金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在眼下的商品房交易中,买房交定金是常事,遇到“霸王合同”,往往陷入两难境地。购房者该如何是好?专家为消费者解答这道难题。买房定金协议购房者小心!“立约定金”对你不利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正因为如此,老百姓买房似乎也越来越谨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提高,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也为购房者所熟悉,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买房合同。然而,要提醒购房者留意的是,一种更隐蔽的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市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两难——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陌生,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确定的最基本的也是少有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如果把此类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但问题是,目前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最多、对购房者最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定金绑合同霸王条款将你一军从立法来看,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定金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已作了扩大性调整。基于传统的“违约定金”来填写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立约定金”便是绝大多数购房者忽视的一类非常重要的定金方式。购房者在签订认购(订购或预订)协议时,往往关注的是该认购协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不会想到该认购协议与即将要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何联系。所以当然不会想到定金协议一签,便视为你已看过并且认同开发商后面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购房者随后按照约定前去签买房合同时,虽然发现里面有条文不公平合理,但开发商会以定金协议中“立约定金”的借口对买卖合同不作任何修改,此时购房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损失所交的定金;二是被动地签合同。乍一看起来,觉得该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简直没有道理。怎么定金交了如果不订立合同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呢?如果你交了定金,买房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先填好或起草好的。如果有霸王条款你不同意,难道明知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要签订这份合同?其实,错的不是法律,而是购房者缺乏法律知识所致。开发商之所以以此种方式实现其约定,除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因素外,还采用了比较隐蔽的“相对高明”的手段。文字有把戏订购协议让你两难一般的房产公司都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常会巧妙运用法律和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作较为隐蔽的协议方面的条文设计,通常的方式是这样的:1、条文中虽有“定金”字样,但开发商不会明确注名为“何种定金”,而是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内容直接或变通列入合同,如较多的一种说法是:乙方(购房者)应在签订此协议(通常为订购、预订、认购协议)的同时交定金(若干),以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这样的词句,乍一看来,购房者发现其不公平的约定是相当难的。2、协议的名称并不常用定金协议,而是采用较为中性的词,如“订购协议”,“认购协议”,“预订协议”等等。协议是何种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应看协议内容。有些购房者单纯凭协议的名称来判断协议的法律特性,这是不可取的。因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房人。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定金的处理究竟以何种方式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这也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3、为了使协议特别是《补充协议》更加“合理化”。开发商通常还在前述两类情况的基础上加上补充性或解释性的文字,如:乙方(购房者)在签订此“预订”(或认购或订购)协议时,已确认对甲方(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了充分的了解,且甲方已向乙方就前述协议作了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及说明。该条约定间接表明:购房者签订定金协议时,开发商已把即将要签的所有协议向购房者明示且解释清楚了,只要购房者一旦签订定金协议就必须无条件地签订后面的协议了,如果购房者认为后面的协议不公平,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违心签订合同,二是损失所交的定金。多学习法律合法权益可望得保障针对上述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这类现象,购房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在签订“定金协议”前,先详细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不让步,购房者可不签“定金协议”。否则,一旦签订,购房者如果不签合同,所交的定金就退不回来了。2、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在其上补充一句,那就是如果双方就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适用该定金条款。特别要提醒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能纳入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那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卖房欺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对提高法律条文设计的科学性,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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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本来看好一套房子,怕被人买走就交了5万元定金,每签任何预订协议,后来去就购房合同协商了一次,但是还没签,后来不想要了,怎样能要回定金呢?
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交付的定金是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属于“订约定金”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只要你能证明你不订立合同不是自身的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则可以拿回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是可以拿回来的。不过你必须能完全证明,不订立合同不能归责于你。比如,你能证明该房屋有质量问题,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等原因;或者原来约定分期付款,对方不同意,对方要提高价格,你不同意等原因。
其他答案(共26个回答)
协议里写明,定金在过户时转为购房款。这也得看当时甲乙双方是如何商定的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分析,你想把定金要回得有一定的理由,也就是找不可归责于你的原因使合同无法订立,你可以找对方的过错,像有没有商品房销售的五证,对方合同的格试条款显示公平,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约定有问题,房屋与宣传不一,房屋质量问题,房屋没有产权证书,层高不够等原因;总之你一开始不能上来就说不想买房了,要想办法在签合同时找对方的麻烦,提高条件,让对方接受不了,这样合同无法 订立,你就可以要求以无法订立合同而退定金了。
熟悉俄军的进来说说我看发现一个
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交付的定金是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属于“订约定金”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只要你能证明你不订立合同不是自身的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则可以拿回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是可以拿回来的。不过你必须能完全证明,不订立合同不能归责于你。比如,你能证明该房屋有质量问题,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等原因;或者原来约定分期付款,对方不同意,对方要提高价格,你不同意等原因。
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交付的定金是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属于“订约定金”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只要你能证明你不订立合同不是自身的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则可以拿回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是可以拿回来的。不过你必须能完全证明,不订立合同不能归责于你。比如,你能证明该房屋有质量问题,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等原因;或者原来约定分期付款,对方不同意,对方要提高价格,你不同意等原因。
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交付的定金是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属于“订约定金”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只要你能证明你不订立合同不是自身的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则可以拿回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是可以拿回来的。不过你必须能完全证明,不订立合同不能归责于你。比如,你能证明该房屋有质量问题,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等原因;或者原来约定分期付款,对方不同意,对方要提高价格,你不同意等原因。
该回答在4月28日 14:07由回答者修改过
上面的回答是从法律范畴作出的回答,我从实战角度为你出个主意,回答一下:
单从购房这件事来说,只要努力!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总是可以退的。
先看一下你的收条究竟写的是‘定’还是‘订’。如是‘订金’,法律上规定也是可以退的。
如过是‘定金’字样,你首先要表达:你是在未被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交纳的所谓定金!同时可以两种方法:
1、任何一个开发商制定的合同都是不平等条约,绝对有霸王条款。找个内行朋友,在合同里找到它们,特别是关键条款!拒理力争,决不退让。就此证明不能签定合同的原因在他们一方,最后找个台阶给人家把钱退给你。
2、对方是现房的话,你可以借鉴上面朋友意见的最后一句话,在施工质量上找问题。
最后,给你一句话:别不好意思!与其一辈子住一个不满意的房子,不如现在尽力达成心愿。
祝你成功!
如果是“定金”是不能退的,国家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买房认购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除非上面有条款说买方不要房的话可以全额退款。
认购书中定金...
房地产的问题谁懂,快来帮盼盼解决一下啊
开发商必须退还你的定金,不要被他们迷惑了,你保存好你的一切元件资料,不要被开发商忽悠去了,和他们谈判,如果他们不同意,私自卖房子,你就起诉对方,违约,切记你现在...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
定金是不可以退的.订金可以退.订金和定金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定金罚则的问题.
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答: 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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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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