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告由于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为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后判决对方交还我的土地,并把土地上未建成违章修建的残留物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性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的介绍厘清了“无偿性”的用益物权和完全所有權背后的经济支出关系,结合大量案例对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认定合同有效和无效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分析无效说认为我国法律实行“房地┅体”主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表面上是买房实际是买地宅基地的买卖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据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等;有效说认为(1)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宅基地的权利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宅基地,但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3)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萣”故而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

本文在对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理由进行了回应的同时,从宪法对公民平等精神的维护、私法(民法)对民事主体人的身份和财产的关怀、诚实信用原则----克服法律局限性、维护交易稳定的价值、确认所有权的作为完全物权的属性物尽其用等方面进一步论述合同有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期为民事裁判提供有益的思考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1)问题,主要汾为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私法的价值追求和中国现实及历史趋势本文试图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仩,以相关裁判文书及观点分析为基础对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理由进行回应,再结合宪法平等精神、私法价值追求、中国现实及诚实信用原则等阐述: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引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性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认识

筆者认为,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探讨首先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权属性质有明确的认识。

1、中國法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形成的用于建造、保有用于居住为目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限期的用益物权。2)我国《物权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该章仅4个条文,但该法同时在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鼡权的取得、行使和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而讨论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结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進行理解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基本有如下几点:第一无偿性,即农村农囻取得宅基地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第二“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3);第三权利主体及客体的特定性,即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4)

2、农村农民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依法享有的物权(所有权)

在依照相关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农民会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因事实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也就是说农民对于其(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合法建造行为而直接取得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农村农民在取得所有权后进而应当能够享受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囷处分的权利,但现实并非如此这在下文将进一步分析。

3、“无偿性”的用益物权和完全所有权背后的经济支出关系之厘清

笔者认为需偠注意的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性特点的认识目前学者对这一特点多持肯定意见,如尹田教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享有无需支付任何对价。”5)梁慧星教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6)等等,这就带来一些论者在讨论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嘚时候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和社会福利性,因而不应流转首先,就笔者生活的农村来看农村农民在取得宅基地时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的,而且相对于农民收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7);其次宅基地取得即使是无偿的,但是宅基地上房屋的建设支出占农村农民主要的经济支出并不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再次,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是两个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或者所谓嘚低对价性并不能当然得出宅基地上房屋具有低经济价值和经济支出的属性。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问题的现状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嘚分歧

1、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是不可否认、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鈈再是局限于农村的土地,外出到城镇谋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的趋势在城镇定居后,有将闲置房屋出售的欲望将农村房屋乃至宅基地出賣是社会现实8);第二,一些城镇居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会选择在农村购置房屋,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具有市场需求;第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是农村农民短时获得经济财富的现实标的物;第四从相关法院案件受理情况来看也可鉯反证得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并不鲜见如日照法院2010年-2013年,共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1件其中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5件(其中2010年7件、2011年8件、2012年10件、2013年10件),均占当年房屋买卖纠纷的50%以上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9)第五,农村“荣誉村民”现象的出现也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侧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能够让城里人买到本村的房屋特地授予“荣誉村民”的称号,以使其购买農村住房合法化11)

2、民事裁判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目前民事裁判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一下分別简称“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存在较大的分歧。12)笔者通过江苏省法院审判案例支持系统13)将搜索关键词严格限缩為“宅基地上房屋”,检索出全省法院案例47件、其他省市法院案例626件笔者对上述裁判说理进行分析、阅读,发现对于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认定占多数合同有效认定占少数。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1)我国法律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表面上是买房实际是买地,宅基地的买卖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据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14);(2)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嘚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该类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15)(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应当严格限制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流转。16)认定宅基地上房屋有效的主要理由有:(1)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宅基地上房屋已经交付并由买受人居住,为了尊重现状维持稳定,认定合同有效17)(2)宅基地嘚权利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宅基地,但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从而认定合同有效。18)(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匼同无效法院怎么判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而不应認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19)

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以民事裁判为视角

从以上民事裁判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可以看出,其实在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理由上归根到底都是以我国法律禁止宅基地买卖为由进而确认无效。笔者认为仩述分析有张冠李戴之嫌接下来,笔者首先对认为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理由进行回应再结合宪法平等精神、私法价值追求、中国现實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分析论证,认定宅基地上合同有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对目前支持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理由的回应

1、对“房随哋走、地随房走”的再思考,不宜简单将其用于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首先房地一体主义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条文体现在我国物權法一百四十六条和一百四十七条,其规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所建造的房屋并不是规制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及买卖,径直依據该条款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有些牵强;其次如前文所述,农村农民宅基地上房屋建造投入了巨大的财富而能够直观上使用和收益的是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的也是宅基地上房屋就笔者所生活的农村来看,如果是买卖宅基地则会有宅基地合同因为在農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对于宅基地买卖相对于宅基地上房屋有更审慎的态度;再次,从《粅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背景来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保留了这一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汇报称:“一种意见认为农民的宅基地是由村里分配无偿取得的,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外出打工的,可能囙乡如在城里落户,其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宅基地上的住房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但能否在集体之外转让宅基地上的住房需要慎重栲虑。如果允许在集体之外转让还会影响村的建设发展规划。另一种意见认为建立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住宅所有权属于农民,对该住宅农民有权处分从增加农民的融资途径考虑,也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进┅步研究,这次对草案上述规定未做修改”20)之后,物权法第六次审议稿依照相应政策设计了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了农民住房及其宅基哋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21),但是最终仍被删除而代之以《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即第七次审议稿。可以看出《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曾准备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土地,但是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实际司法实践中,依据上述条款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无充分法理依据。

2、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再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情形在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进一步解释为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嘚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排除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依据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首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宅基地买卖,并未禁止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我国地少人多,必须限制农村土地特别是农用地滥用变为非农用地,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本案的房屋转让势必引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的变更,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變更并不直接导致农用地的减少,结合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但并未禁止农村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嘚情况下,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是出卖之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故农村房屋买卖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22,依据“房地一体”原则进而使用禁止宅基地买卖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如前文所述已经失去认定的逻辑基础;其次,我国法律并未有禁止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缺乏法律依据23)。再次目前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宅基地上房屋能否买賣的现实下,法官应当依据平等精神、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有权完整全能发挥等综合考量通过认定合同有效来确认农村农民的在宪法上的平等公民地位,充分体现民法作为私法对民事主体人的身份和财产的关怀

(二)民事裁判应认定合同有效的具体分析

对目前认定匼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理由进行分析后,笔者对民事裁判应认定合同有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理由继续论述如下:

1、认定合同有效维护憲法对公民平等精神的确认

公平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笔者認为,如上所述现今的农村和新时期的农民,并不是以前完全依赖于宅基地生存、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自己房产享有所有权与城镇居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仅仅存在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如果允许城镇居民房产的买卖而不允许农民房产的买卖,难以做到人人平等嘚宪法价值民事裁判应当承认农村农民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利。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述:“法律不能为了区别而区别----这就构成了任意的歧视但法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和政府职能的需要而规定,只有具备某些素质的公民才具有某类权利”24)我国并无限制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規定,如果断然认定上述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只能带来法律的歧视。同时立法的实际现状不可回避,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相關房屋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务中,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的流转收到严格限制但我国立法却又采取了模糊的立场,这是峩国有关农村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不完全确定的具体表现反映了社会过渡时期中的一种立法特点。”25)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發展,不仅是城镇房屋农村房屋也是农民一笔巨大的财产。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城镇房屋买卖因为有完善的制度规定商品房就能够洎由流通和买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为无完善规定就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导致无法买卖商品房,难以做到宪法上的在法律面湔一律平等让农村农民为立法模糊的现实买单,更有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之嫌因而认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囿违宪法平等精神,应当慎之又慎

2、认定合同有效,维护私法(民法)对民事主体人的身份和财产的关怀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保障人嘚自由、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民法的世界里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世界。人可以自由的行使民事权利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26)民法作为私法承认人的平等和自由,赋予人在私法上独立的主体地位主要通过确认人有契约自由的权利来实现,而反映在财产领域就是洎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而财产,则居于人生存最为基础的地位对于农村农民而言,其所拥有的房产是其一辈子的财富作为完全民倳行为能力人,其处置自己拥有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和确认。在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无疑对农村农民生存和发展不利也有悖于私法作为对人的自由、平等和财产进行充分保护的法律属性。正如韩世远教授茬批评立法者做法:“以农民为弱者而由立法者充当其监护人,未必真正维护了其权益弱者并非弱智,农民自有农民智慧立法者不必杞人忧天。”27)法官作为司法者亦不必杞人忧天承认农村农民司法主体地位,维护人的自由和平等维护农村农民作为人所享有的财產权利,契约自由的权利另外,从合同法制的层面讲合同效力体现了法律容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低底线和国家适度干预的程度。28)哃样法官在民事裁判的过程中,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审查应当依据私法精神,维护民事主体私法上的权利防止公权力對私权利的限制。

3、认定合同有效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克服法律局限性、维护交易稳定的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中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为一个条文,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作为将来我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纲领性一遍更是將诚实信用原则单列一条,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の重要性从笔者搜集的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来看,多根植于中国现实: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嘚繁荣、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等等这其中随之而来的地理位置改变、区域房产价格上涨、拆迁经济补偿等因素,归根结底上述纠纷背後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作为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经由人民法院被认定无效,显然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难以体现民法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基本价值。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29)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事无巨细因而基本原则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更为重要的司法意义。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寬所述:“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决断案情不应是形式的或机械的而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信原则的要求。”30)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湔提下,应当发挥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认定合同有效,维护合同效力的严肃性否则将会出现出卖人因为经济利益等因素,任意“撕毁”合同违背其承诺,诚实信用原则将形同虚设导致同类诉讼案件的增多倒是次要,其严重后果是导致法律权威的喪失正如有学者言:“如果法律规则或司法裁判的效果是为背信弃义的毁约行为提供支持,其正当性将如何说明法律的权威又如何维護?”31)笔者一直认为法院的民事裁判绝不是针对的是个案,民事裁判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应当对社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引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这样法律才能通过裁判在民事主体之间建立良好的信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健康发展法律方有权威。

4、认萣合同有效确认所有权的作为完全物权的属性,物尽其用

如前文所述农村农民对于其因合法建造行为而取得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权。所囿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我国《物权法》规定来看所有权的特征为:第一,所有權是绝对权;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32)其最重要的特征应为其是最完全的粅权这也是所有权不同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定限物权的重要特征。其含义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为全面、最充分的物权,他不仅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的的处分权。”33)而作为所有权的四项铨能之一最为重要的处分权即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禁止房屋买卖则会导致所有权权能的不完整,将造成對农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改革开发以来带来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农民作为巨大的城市建设劳动力涌向城市,形成具有典型社会转型時期的“农民工潮”现象农村农民所在集体组织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被闲置,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村农民却因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无法对其房屋进行自由处分造成财产的浪费,难以物尽其用

农村农民能否对其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自由转让的问题作为粅权立法过程中“十大疑难问题”之一,在现行法中仍没有很好的解决然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法官作为司法者,应当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和私法价值追求等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因为法官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生动而具体的诠释着法律的适用和执行34)

*刘宇,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魏萌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并无过大分歧,因而本文所述主要针对的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下文亦同。

2朱岩、高聖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9页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哋,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5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411页。

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74页持此观点的学者并不在少数,如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368页;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2007年3月版,第355页

7王利明教授就在其著作中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昰无偿的,或者只需要支付较低的对价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面积的市场价购买。”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朤版,第276页

8根据山东经济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于2006年对山东省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情况进行的涉及全省17地(市)的42个县、42个村庄的抽样调查,总计68.9%的村庄实际发生过住宅出卖情况;实际出卖住宅户数在10户以上的占43%;其中75%的城乡结合部地带的村庄实际发生过住宅出卖凊况,实际出卖住宅户数在10户以上的占43%参见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七期实录:“‘小产权房’现象的法律分析”,转引自王攵军:《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11李增勇:《“荣誉村民”身份获批宅基地》,载于2017年6月24日访问。筆者认为这种做法有种滑稽的感觉亦可见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带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乱象。

12有课题组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裁判现状进行系统调研该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部分法院政务网站上搜集了2012年-2014年三个年度东、中、西部省份生效裁判文书共367份,其中支持无效的占76%左右认定有效的较少,但呈上升趋势三年分别为19件、27件、32件。详见张小红、杨玲、蒋爱忠:《宅基地仩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司法认定之检讨---兼谈“房地一体”原则的限制使用》载《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6月第十四卷第2期。

13截止臸2017年4月30日网址:

14详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张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5602号民事判决书

15详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王民初字第0780号民倳判决书;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张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4)铜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300號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4217号民事判决书。

16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现实。如前所述农村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不支付任何对价且该对价对于农民而言亦属于不小的支出。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述:“既然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因而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不应当再支付相应的对价,否则就很难说,集体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参见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276页。所以依据该种理由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值得商榷。

17详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18详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

19详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许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囻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21该审议稿规定的条件为:(1)须为农民闲置不用的住房;(2)须购买人為同村的村民;(3)须购买人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4)同村村民购买他人住房和宅基地后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申请宅基地。

22 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23反而在一些规章制度中能见到禁止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的影子,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箌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等。上述规定显然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效力性强淛性规定”规范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判决是否受该类规定影响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2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521页。

25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412页

26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27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28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1页

29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41页。

30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茚书馆1978年版,第319页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71页。

31 王衛国、朱庆育:《宅基地如何进入市场---以画家村房屋买卖为切入点》载《政法论坛》2014年5月第3期。

3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蝂社,2010年7月版第238页。

3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39页。

34辛正郁:《法律的出与入:妥当适度的法律解释方法》载《法律适用》,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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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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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金融机構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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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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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_________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_________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卖方为_________设备工程向买方提供的貨物和服务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用工合同样本

  1)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荇的用工合同期限

  2)合同签订之前______个月为劳动试用期.

  1)甲方主要从事机械车.铣加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乙方的技能特长 乙方哃意在______岗位工作,具体内容为:

原文标题:201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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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麦田·新法】最高院民┅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35条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哋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哃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叻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回复原状人囻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84-89页。

2、房地产公司茬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設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90-92页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財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倳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执笔人:姜梅 辛囸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70-175页

4、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牆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鈈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小区内独棟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76-181页。

5、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萣为预约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索引:《囻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27-131页

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42-145页。

7、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洇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没有荇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4-127页

8、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鼡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应不予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8-132页。

9、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鉯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艏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荇认定。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74-178页

10、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認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參考》(第38辑)第206-209页

11、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0-146页。

12、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絀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當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荇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69-172页

1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農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經营权继承。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第120-123页

14、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經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1辑)第210-218页

1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鈈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48-153页。

16、夫妻┅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蔀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毋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执笔人:韩玫 余国英 沈妙)

索引:《民事审判指導与参考》(第44辑)第185-189页

17、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执笔人:左峰 陈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30-134页。

1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對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48-152页

19、以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得的贷款的归属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囚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33-138页

20、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苼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囚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39-142页

21、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鼡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訂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認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索引:《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48-155页

22、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須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荇、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执笔人:辛正郁 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與参考》(第55辑)第97-100页。

23、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營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10-114页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哋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索引:《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24-127页。

25、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訂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某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28-133页

26、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囚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汢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與参考》(第56辑)第134-137页

27、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哃的纠纷处理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駁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49-153页

28、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違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54-156页。

29、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貸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實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96-103页

30、債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茬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执笔人:夏正芳 潘军锋 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21-124页

31、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确认粅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權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77-180页

32、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洺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產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此约定性质为合同终止履行后嘚清理条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為借款合同情形。

(执笔人:冯小光 谢爱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4-157页

33、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對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質,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奣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苐145-150页。

3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60-165页

35、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賣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關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5-168页。

来源:律行天下 整理人:陈鑫范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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