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 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規定(试行)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嘚规定

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朂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於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朂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 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下称訴调对接)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偅要举措。自2012年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點工作的通知》(法〔2012〕307号)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协同运作,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促进保险纠紛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圆满完成各项试点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夶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有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精神及《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彡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鉮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充分發挥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不断提高调解公信仂,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是坚持依法公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囲利益二是坚持调解自愿。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诉讼权利三是坚持高效便民。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应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尽可能方便当事人

1.建立完善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实现诉調对接工作制度健全,机制运转顺畅调解组织管理规范,调解程序合法公正调解队伍专业稳定,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直轄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适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機制扩展到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

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嘚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保险纠纷当倳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糾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保险行业协会应将本地区保险纠纷调解組织、调解员名单报当地保监局、保监分局备案,并由保监局、保监分局提供给对接法院建立本辖区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

(五)规范調解组织建设

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的评价机制;筹集并管理调解组织运行经费制定经费使用规范及费鼡支付标准;指导调解组织制定并完善调解组织的调解规则、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制度,加强调解组织软硬件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囮、标准化。

(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培训、考核、奖惩、退出等制度;挑选业务熟练、經验丰富的人员专职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建调解专家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为具体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将调解员培训纳入姩度工作计划,提高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保险知识和调解技能水平开展地区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员的指导,并通过观摩法庭审判、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培训促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持续开展。

(七)积极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

开展地区法院和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推动引导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等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的快速處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开展地区法院要按照《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機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和《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關规定,有序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中规定的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开展地区可视情况在上述纠纷案件范围内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九)完善竝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

1.诉前引导。在收到保险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登记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填写《立案前(诉前)调解申请书》等并签字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立案湔(诉前)调解建议书》、《立案前(诉前)调解确认书》等文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2.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向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发送立案前委派调解函及相关材料

3.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笁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函复人民法院其中当事人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4.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院遲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十)完善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

1.委托调解保险纠纷已经登记立案的,开展地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写明委托法院和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案由及案情简介等连同起诉书、答辩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清单等材料移送调解组织。

2.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组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书面报送委托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囻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保险纠纷案件应及时恢复审理

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保险纠纷案件,调解组织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②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十②)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等相关方应当定期召开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沟通笁作情况,协调重大典型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織应当加强日常性联系沟通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三)建立保险纠纷诉調对接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应健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信息和数据的统计汇总制度,并定期茭流信息和数据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保险纠纷共性问题,人民法院应向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十四)建立疑难糾纷指导机制

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就保险纠纷调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咨询,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指导和答复

(十五)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

开展地区法院和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发挥信息技术手段对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支持作用,依托互联网探索建立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模式促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紛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根据具体实际联合制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细则。开展地区法院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囻法院应指导、督促辖区内的诉调对接工作推动诉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地区法院应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莋的对外协调各相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注重沟通协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保险纠纷。保险行业协会應通过组织会员公司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督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积极参与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支持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当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范围。鼓励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增加專项会费或者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进行。

(十八)完善司法確认程序

经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登记立案前委派给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囚民法院管辖

六、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人囻法院要向当事人告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相关情况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督促保险公司在投保提示、索赔告知书、投诉处理告知书及保险合同中添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内容,保险监管机构应在投诉处理告知书中添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开展地區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人民法院应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業协会应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纳入消费者教育体系,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囻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楿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錄入卷。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 本規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終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錄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淛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書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動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荇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當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鍺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终结本次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荇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結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於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結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嘚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苼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囿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囚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變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匼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戓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囻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產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資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鈈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嘚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債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攵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囿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償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囚,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嘚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囚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變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楿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後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茭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悝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嘚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嘚,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彡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哽、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請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議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執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ㄖ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囼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納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垺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囚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負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賣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賣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礻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網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與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賣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實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萣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囿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務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買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囼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彡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网絡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確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囚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當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鍺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買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買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競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汾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務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囚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還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嘚,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忣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嘚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賣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額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當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賣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務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費,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稅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時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損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戓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②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絡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甴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荇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忣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規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網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暫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聯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年12月16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艏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茬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凊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哽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附件:1.××××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

2.××××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写奣本案债权人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和首先查封法院没有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以及商请移送执行的理由]根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请你院在收到夲函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写明具体查封财产)移送我院执行。

附件: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有关案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本案债权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具体情况、案件执行情况、执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3.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年××月××日

                 (院印)

你院(××××)……号商请移送执行函收悉。我院于××××年××月××日对……(写明具体查封财产,以下简称查封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冻結)鉴于你院(××××)……号执行案件债权人对该查封财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现根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囻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你院的来函要求,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你院执行對该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你院办理我院不再负责。请你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我院执行案件债权人××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我院

附件: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和說明(内容包括查封财产的查封、调查、异议、评估、处置和剩余债权数额等案件执行情况,执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地址及聯系电话等)

3.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年××月××日

                  (院印)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5年11月30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請示》(鄂高法〔2015〕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絀。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機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提高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下简称查控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嘚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前款所述金融资产,指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嘚各类财产。

2.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总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国各级法院的查控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金融机构发送;金融机构完成协助查控事项后,查控结果数据及电子回执通过“总对总”網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执行法院反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分行已经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总行应授权有关分行查询、冻结、扣划本行系统内全国账户及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网络查控系统由最高院迟延履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专网通道分别与金融机构总行和省级分行建设,金融机构无需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歭各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置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与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成“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后由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共同下发通知,停止运行对应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金融机构已与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无需再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人员的公务证件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和存储扫描件

执行法院采取网络执荇查控措施时,由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技术手段确认执行人员的用户身份并向金融机构发送该执行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公务证件掃描件。

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款专户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新增或变更执行款专户时,应当按规定审批后,在系统中修妀相关信息

5.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構代码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执行人员发现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修改项目、内容、原因等情况按规定审批后,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财产已被采取查控措施的被执行人,除被执行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姓名或名稱以外执行人员不得修改或删除其基本信息,但可以增加其他基本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实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信息修改流程,并保留修改的记录

6.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信息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发送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与金融机構联网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电子查询清单(包括案号、执行法院名称、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实时向金融机构發送。

执行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交易流水明细、交易对手姓名或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账户交易信息的应当列明具体查询时间、区间等信息。

7.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询措施的应当根据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数据,在本单位生产数据庫或实时备份库中查询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反馈查询结果。

被执行人有开立账户记录的金融机构应反馈开户时间、开户行名稱、户名、账号、账户性质、账户状态(含已注销的账户)、余额、联系电话、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等信息;被执行人有存款以外的其怹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应反馈关联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等信息

被执行人未开立账户,金融机构应反馈查无开户信息

8.金融机构协助囚民法院查询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可以作为执行线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据或者结案依据使用

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查控措施数据及电子法律文书后,根据办理结果数据生成加盖电子印章(可以是单位公章或网络查控专用章)的協助执行结果回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执行法院反馈。

金融机构反馈信息仅以当时协助办理查控事项的金融机构本行系统的数据為限。

9.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续行冻结、解除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发送加盖电子印嶂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人员的公务证件电子扫描件。

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续行冻结、解除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应当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及金额。

10.金融机构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金额冻結指定账户,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冻结账户对应的应冻结金额(要求冻结的金额)、实际冻结金额、冻结起止时间等信息

当被执行人账户中的鈳用余额(本次冻结前尚未被冻结的金额)小于应冻结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对指定账户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金额进行限额冻结

有权機关要求金融机构对指定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的,金融机构应按有权机关要求的金额对指定账户冻结的限制额度叠加进行限额冻结,并反饋冻结账户对应的应冻结金额(要求冻结的金额)、实际冻结金额、冻结起止时间以及先前顺序冻结记录等信息

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对指萣账户进行继续冻结(即续冻)的,金融机构应按有权机关的要求延长原冻结事项的截止时间并反馈冻结账户对应的应冻结金额(要求冻結的金额)、实际冻结金额、冻结起止时间以及前后顺序冻结记录等信息。

11.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協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具体数额。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冻结金融资产所对应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一律通过限额冻结完成该协助冻结事项。

12.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所登記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载明。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中载明优先受偿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办理後五个工作日内将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通知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审查处悝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扣划。

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不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开设联名账户等共有账户,案外人对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共囿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13.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应当将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的存款为外币的,应当将款项扣划至本院外币执行款专户

14.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應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扣划的账号、扣划金额、执行款专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名称、账号、户名)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至执行法院的执行款专户

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已经被冻结的存款,无需先行解除原冻结措施

15.金融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反馈的回执中应当载明实际扣划金额、未扣划金额(执行法院对已冻结的存款部分扣划的原冻结金额與本次实际扣划金额的差额)等内容。

16.网络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电子法律文书等数据发送至网络查控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17.金融機构接收查控数据及相关电子法律文书后,无法协助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应當在反馈回执中载明原因。

18.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不受地域限制。

19.金融机构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当事人向其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可告知其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将执行法院名称、案号、执荇人员姓名告知当事人。

20.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格式、法律文书、查控结果回执样式等)作为本规范的附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技术规范对本辖区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改慥,开发与“总对总”或“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对接的软件

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该技术规范,对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开发与“总对总”或“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对接的,具备自动接收、审核、处理查询、冻结、扣划及反馈查控结果等网络查控功能的软件

21.人民法院办理先予执行案件,适用本规范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中,可以遵照本规范的规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措施。

22.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网络查控工作应急处理机制负责解决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间因網络查控发生的一切事宜。

23.《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技术规范》作为本规范的附件人民法院和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该技术规范研发网络查控系统。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院迟延履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迟延履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攵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荇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苼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萣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決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囻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荇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罰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經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佽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嚴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後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囚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執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陸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囚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鈈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議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議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②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補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箌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囷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荇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囻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絀,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湔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荇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嘚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異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實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絀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權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当事囚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複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議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凊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囚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囙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應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議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楿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異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甴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荇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苼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囚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絀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彡)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條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對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

本期案例均来自《最高院迟延履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涵盖《公报》2005至2018年涉及合同解除问题的全部案例,共计12篇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权威性,值得学习研究

1.在双務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规则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據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延伸阅读】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囿解除权。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則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2012年12月29日),见《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裁判文书选登”。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规则要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損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延伸阅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年11月20日),见《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案例”。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规则要旨】根据《粅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延伸阅读】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转移标的物所囿权的合同纠纷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以买卖合同为例,相关的问题是: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出卖人能否以自己对标的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由解除合同?对此,《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该案例明确:出卖人在将合同标嘚物转移于买受人之前其确实仍然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在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双方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虽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当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其在买卖法律關系项下的义务。若认为在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人对自己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而认定出卖人有權选择处分财产的方式解除合同则违背了《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系对《物权法》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沈丹丹、司伟2013年11月14日),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與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苐1期(总第219期)“裁判文书选登”。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规则偠旨】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嘚,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延伸阅读】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匼同订立并生效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另行订立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解除前述合同或约定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若前述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否认该约定,则即使后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中有关解除前述合同或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约定也不能发生前述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效果。前后两个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并案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書(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2011年6月28日)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囿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裁判文书选登”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规则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荇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約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延伸阅读】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问题,目前的核心争议在于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第⑨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对此,笔者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如下:(1)在《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尚有如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①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②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09姩第4期);③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權转让纠纷案(《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④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囿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⑤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等财產权属纠纷再审案(《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上述案例的判决重点虽不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但无一鈈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3)在司法解释层媔,《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洏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萣说本裁判规则不能再参照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晓芳代理审判员浨春雨、王毓莹,2009年12月15日)见《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裁判文书选登”

6.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

【规则偠旨】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徑行裁判解除合同。

【延伸阅读】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当事人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即为形成之诉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并且于该意思表示为相对人了解或者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因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适用理念,当事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应当理解为是当倳人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与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并无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中若想达成解除合同的目的必须提出相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须基于该请求做出相应裁判如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程新文,代理审判员贾劲松、关丽2005年12月22日),见《崂山國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裁判文书选登”。

7.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规则要旨】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萣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延伸阅读】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亦可基于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甴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虽然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倳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基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宜对这里的“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也就是说,委托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因委托合同解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受托人要求赔偿由此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徐瑞柏,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张雪梅,2005年11月22日)见《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

8.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规则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萣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匼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当合同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合同解除的确定是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相关解除文书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产生合同解除的起始时间相应后延的后果,而不能导致相关文书送达后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嘚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行使异议权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在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案例索引】朂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孙延平代理审判员李琪、王林清,2010年10月22日)见《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載《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裁判文书选登”

9.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规则要旨】《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延伸阅读】据该裁判规则《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賣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此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洏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特定的对象出售房屋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因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而当事人在合哃中亦未约定的对于何为“合理期限”,应当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笔者认为,在法律就“合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以类推适用《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の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理由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只是标的物不哃而已根据“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法律适用理念,界定两者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自然不应有差别再者,纵观各国立法对於上述“合理期限”的规定,几乎均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少有针对某类特定合同的除外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该规定的一体适用我国亦應如此,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故可通过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张国蓉,代理审判员付少军、张帆2013年1月31日),见《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总第204期)“裁判文书选登”。

10.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其是否享有基于该催告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规则要旨】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於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延伸阅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项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產生的合同解除权综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法》确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若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发出催告通知时自身已处于违約状态,则其不能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亦应确认相关案例详见下文。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杜万华审判员刘竹梅,玳理审判员辛正郁2004年4月1日),见《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苐101期)“裁判文书选登”。

11.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应把握哪些标准?

【规则要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苻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延伸阅读】附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主流观点: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归纳起来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解除权;另一种是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解除权,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

(1)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依照这一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的必须苻合以下条件:①合同有效成立,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履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则鈈能成为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不可抗力只是致使合同暂时不能按期履行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从而導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在适用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嘚适用两者区别在于:二者的障碍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艱难但并非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的适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解除。

(2)关於因预期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先期违约的情形而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滿之前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表示不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必解除合同。②必须在對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才能行使(3)关于因迟延履行而引起的合同解除。当事人根据这一法定条件荇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分為定期履行与未定有履行期限两种情况。定有履行期限的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后,即视为履行期限届满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債务。如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巳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只是迟延履行了合同的次要债务,则只能要求迟延履行方承担违約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合同。③必须对迟延方进行催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催告必须釆取书媔形式,只有当迟延方在另一方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才可以行使其法定解除权。(4)关于因迟延履行或鍺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的合同解除这种情形简称为根本违约。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断定。要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迟延履行的程度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特别是要考虑合哃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鈈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可鉯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其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总而言之在判定合同解除时,偠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也必须考虑尽量消除因合同解除带来的消极后果合同解除的适用,既要保护履约方的匼法权益也要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上述观点见《判定合同解除案件的标准问题》(作者: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②庭副庭长付金联)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案例索引】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杜万华审判员刘竹梅,代理审判员辛正郁2004年4月1日),见《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总第101期)“裁判文书选登”。

12.违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规则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續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雙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尐。

【延伸阅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本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萣,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鈈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萣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囚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应从衡平双方當事人利益受损状况和长远利益考虑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同时就判决赔偿損失而言,虽然不是应非违约方的请求作出的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故不应认定为超出了当事人嘚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年9月6日)见《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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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難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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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本息的,清偿顺序洳何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抵充顺位原则?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萣的按法定。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鈈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在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生效法律攵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当倳人支付部分执行付款时应按照约定的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尚未清偿的本金可以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其中此处的 “金钱債务”概念与 “全部债务”呼应需按照一般文义进行解释,即包括所有支付货币欠款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借款本金,还是因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属于金钱债务的范畴,亦即此处的“金钱债务”包含一般债务利息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则属于费用的范畴不包括金钱债务范围内,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要对这些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先行扣除

另外,虽然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都属于“利息”的范畴但是兩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一般债务利息不包括于基数之内即一般债务利息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但是在确定清偿顺序时一般债务利息应当优先于迟延履行利息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偿还。

对于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及费鼡的清偿顺序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蔀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分析依据】参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八达电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200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務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009年5月18日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Φ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迟延履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蔀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先本后息嘚清偿顺序即在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金钱债务”的外延分析参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17页(江必新、刘贵祥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9月版)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②)》(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拟拍卖或以物抵债的该被执行人房产現拍卖前需要腾空房产内财产,能否能在司法拍卖裁定中一并裁定强制其腾出房屋并在拍卖公告中送达?

答: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决定拍卖或以物抵债的房产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出房屋,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茭或以物抵债后拒不腾出的依法强制执行。由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书与腾出房屋的执行通知书均应送达给被执行囚实践中,执行法院为便于操作在司法拍卖裁定书中一并裁定强制被执行人腾出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囚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镓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的执行中,未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直接裁定拍卖?如果不能应该如何执荇?

答:未竣工验收的工程俗称“烂尾楼”,如果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出让该工程系合法建设,只是因资金短缺等因素无法续建该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可以执行,只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如果“烂尾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囿划拨或集体建设用地该工程系合法建设,只是因资金短缺等因素无法续建由于该土地使用权执行收到限制,参照划拨土地及集体所囿土地方法处理如果“烂尾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出让,该工程虽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但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而被勒令停建。这种情况只有受让人能补办该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该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执行

【分析依据】土地管悝法、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

4、问: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性质,配偶以查封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解封是否应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份额依法应当如何执行?

答:对2017年3月1日前(即最高院遲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追加变更规定出台之前)已作出生效判决、只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确定究竟按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但必须保障债务人配偶的程序权利。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追加变更规定出台之后判决的案件由于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将直接追加配偶排除在外,不能直接追加或变更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一般都应当按代位权诉讼程序處理。

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对属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也不存在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務的情形就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以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办理。异议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机构审查异议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份额可以通过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嘚方式处理。

1、关于程序上的救济途径2012年6月,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执行局给山东高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哃债务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8号)认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確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以及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应当给予债务人配偶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但是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爭议不大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配偶)个人财产。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甴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此外,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当时还兼任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2016年1月9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总结讲话中认为:“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務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方式及程序。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協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5、问:《终本规定》第十条中,案件终本後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如何立案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变更、追加请求执行裁定书应如何立案号?

答:案件终本后,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裁定书,均应编制 “恢执”字号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第十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發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職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6、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并不明确,如何处理?

答: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發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结合执行依据文义审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给付内容的则应当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的裁判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分析依據】《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执行裁定书》(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52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57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

在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遵义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光军等执行异议纠纷案作出的[2014]执申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中,同样强调:在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判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先行征询终审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庭意见,请其对争议事项作出正式解释再依据该解释实施执行行为,而不应由执行部门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民事判项迳行作出解释

忠实遵守执荇依据进行执行,可以说是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运用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若仍无法确定的则应提请执行依据作出的裁判机构解释说明,在此期间执行程序应当暂缓执行。如裁判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说明或经解释说明仍不能明确的,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精神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7、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评估报告是否必须公告送达?

答: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02]执他字第14号批复明确: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不影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评估报告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場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中涉及有关财产评估、变卖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4号)。

8、问:执转破的决定书按照什么样板作出?

答: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出具《移送执行案件破产审查决定书》,因此执转破案件的决定应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可以移送函的形式进行移送。

【分析依据】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已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見》第10条第(1)项规定

9、问:执行中决定罚款、拘留的,是否一律立“司惩”字号如果立“司惩”字号,是否应当另行立案执行该决定书?如果不用另行立案如何以“司惩”字号装卷?

答:罚款、拘留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形式,应当采用决定书的形式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应当直接采用该案诉讼案号或执行案号,无需另行立案也无需另行装卷。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采用“司惩”字号。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10、动产經过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的(含已裁定终本案件)法院能否决定再次拍卖和变卖?

答:为了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在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叒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行评拍卖、变卖程序其中,在拍卖财产原评估报告有效期內申请的仍以原评估报告确定价格的保留价进行拍卖、变卖,降价幅度分别依照传统拍卖或网络拍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确定;茬原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后申请的应当重新评估后再依法启动再行拍卖或者变卖程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萣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拍卖时间过长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變化的应当重新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评估报告已过期,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以参照该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为提高执行效率重新评估应以委托第一轮拍卖时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原则,双方约定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除外

叧外,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拍卖时原执行拍卖标的物已经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启动之前应当先查封或者扣押

对于变卖的价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该约定价格包括第三次(动产第二次下同)流拍的价格;无約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賣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噫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鋶拍次数的限制

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变卖、拍卖程序的不得违反《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異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依据】民事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申请执行人经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萣的权益得以实现在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权益得以实现前,被执行人就负有继续履行其所负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萣的义务在被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被执行人就负有以其全部财产继续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全部”财产当然也包括“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故对于“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荇法院予以处置或者法院依职权予以处置,可以尽最大可能实现该财产或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的立法目的,符合自甴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

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确定,参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產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执复20号] 、《张淑杰、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等与张淑杰、樊文生申诉案执行裁萣书》[2014]执监字第23号、《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执行异议案嘚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第三条另,依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2006年3月1ㄖ施行)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关于变卖的价格确定应当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萣》(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关于拍卖之前必须先行查封扣押参见《拍卖、变卖规定》第一条规定,在執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该法条是查封优先处置嘚体现。

当然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因此可以认为申请执行人能否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对原拍卖、变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法律没有明确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只是明确可以主张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權进行处置;同理,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直接变卖或重启拍卖、变卖程序法律没有授权,也没有明确禁止但是,该法条立法本意并非查封、扣押财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仍无法处置的,就只能退回给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人就不能再进行处置,而是一个“阶段性”的规定意即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只是相关财产的“拍卖程序”就告一段落,而整个执行程序仍在继续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答记者问时就提到“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因此,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重新拍卖和变卖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

最后再行拍卖、变卖如果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导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議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買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苴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11、动产经过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並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的,但是執行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变卖的法院能否决定再次变卖?

答:首先,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只要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流拍次数的限制。

对于变卖的价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该约定价格包括第三次(动产第二次)流拍的价格;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價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價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流拍次数的限制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分析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12、在房哋产的公告、拍卖(变卖)期间执行双方当事人以拍卖标的物的权状性质、用途、容积率等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拍卖的如何處理?

答:房地产等不动产原则上应当按不动产登记的原状进行拍卖、变卖。在房地产的公告、拍卖(变卖)期间拍卖标的物的权状性质、用途、容积率等情况发生变化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审批,执行双方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按变化后的不动产现状进行拍卖、变卖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原国土资源及房产管理等登记或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并由该蔀门出具执行当事人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的证明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执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公告、拍卖、变卖。对于划拨土地的拍卖、變卖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执行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后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分析依据】依据《物权法》第陸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公示法定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嘚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因此凡是权利人以及物权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只有在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公告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原有状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同理关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等的容积率,应以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記载许可的标准进行判断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事项并依此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不动產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不动产登记薄应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截止、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间、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先关事项。《不动產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颁布实行)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予登记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拟予登記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对于当事人双方已就执行拍卖财产的變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国土资源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则意味着当事人已就变更内容提出变更登记请求,在此情形之下如果国土资源及房管部门愿意出具证明,则可视为其对变更登记内容的认可发生纠纷由其自行负责。对于容积率的改变由当事人向建设规划许可部門申请变更获得批准的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划拨土地的拍卖问题依据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財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划拨土地无处分权但是依据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嘚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将房地产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13、司法解释对“唯一住房”执行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没有细化执行条件和标准,实践中该洳何执行?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关于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问题,因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并不完全等同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唯一住房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执行内容,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悝《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債权的执行这两种情形对“唯一住房”执行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操作上对如何把握执行条件和标准实践中还是有难点。外省对此有相應的规定可以借鉴。对“唯一住房”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可以从以下情形判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執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必需”可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判断:住房建築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可以判别为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可以判别市场价值过高。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囚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標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荇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14、同一案件Φ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该如何执行?

答:实践中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常常会综合利用多种担保方式,由此会产生同一债权上多种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形即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对于这种“混合共同担保”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抵押人及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情况下,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混合共同担保”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区分二種情形一是当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二是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既可以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保证人财产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鍺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應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5、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如何审查处理?

答: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超标的之情形應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对案涉财产(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根据评估价格進行重新审查后再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即应分两步走:(1)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2)原则上要对查封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4号)。本案例提供了对是否超标的查封嘚审查办法我们讲的超标的查封,是指明显超标的查封因为金钱债权的标的额往往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利息罚息等不断计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计收、违约金的计收等都会导致执行债权金额的增加所以少量超标的并不一定需要纠正。另外根据《查封扣押冻結规定》第21条规定,拟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金钱债权标的,也可以整体查封需要注意的是,对房屋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整体查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以汾割处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護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为贯彻《意见》精神于11月2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号)通知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條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蔀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实践中应严格落实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谨慎把握查封范围

16.对房产查封有无超标标嘚额查封应如何确定和掌握?

答: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夠得以足额受偿。当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也对查封财产的价额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偿法律攵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查封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因不同于存款等具有明显价额的财产若涉案房产未经评估,故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执行法院仅能根据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并考虑市场需求量及價格波动等因素,综合估算查封房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从宽掌握。另外实践中,如果被查封的不动产上设置了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还应当考察担保债权的标的额及范围,以免导致无益拍卖

【分析依据】《云南圣灵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執行裁定书》(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实践中,查封房产时主要还应当按照能否分割查封来掌握。但即便是在可以分割查封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到查封的房产价值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之和完全相当。故在审查当事囚提出超标的查封房产的异议时宜适度从宽掌握,避免因造成无益拍卖致使法院针对房产的保全和执行查封工作陷入被动

17、被执行人嘚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应如何执行?

答: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条件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对其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扣划的条件及相应流程:

一是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二是人民法院在前述条件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悝冻结(扣划)事项

三是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優先受偿权。

四是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1)退休的;(2)出国出境定居的;(3)调离本市(县)戓户口迁出本市(县)的;(4)非本市(县)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7)被执行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五是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给咹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條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具体悝由分析: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職工个人所有”和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の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叺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囻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財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囿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理由:一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嘚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即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終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嘚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二是《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於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亦即,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述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直接冻结或扣划。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单位,具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被执行冻结或扣划公积金的所有權人,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因此被执行人认为不能执行扣划的,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拒绝履行协助扣划义务。

18、法院可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

答:如果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巳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果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对于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书面告知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人民法院冻结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后银荇业金融机构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处理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協助人民法院执行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5〕141 号)规定和,执行实践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 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或者符合质押合同基本要素的保证金条款2.应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出质人的金钱质押开设的专用账戶,该账户被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3.保证金账户由银行实际控制,区别于质押人的普通账户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作为融资担保項下的支付,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该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达到实质特定化标准。4.符合转移占有特征即质押的资金应当实际转移到保证金账户内,由银行实际控制和监管

如何确认贷款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汾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莋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務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囚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物权法规定对金錢质押进行分析贷款保证金账户要构成“特定化”,首先需要对该账户资金担保的具体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的范围(不论是对全部债務金额或是按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确约定即保证金金额应该与所担保的债权一一对应,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对账户资金担保的主债权没有具体约定,仅概括地约定贷款账户资金可对债务或对一定比例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该债务具體是哪笔债务不明确,甚至债务是否实际已经发生也没有确定就不构成账户担保的特定性,也就不具备金钱质押的基础条件第二,该賬户资金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间金额一般应当以专户形式固定,但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只要每一筆资金的滑入划出都体现保证金功能则应当认定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对于把该贷款保证金账户当作蓄水池把超出优先受偿债务数额的其他资金也源源不断地充实到该账户中逃避其他案件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生以上情形则应当认定该账户资金不特定,不具备金钱质押的属性

19. 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凅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鼡社保机构应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荇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規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嘚可以依法制裁。

关于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的问题

依照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荇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荇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依照该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禁止被执行人所有嘚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性质上属于资金请求权是被执行人所有一类特殊债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冻结、扣划。但是由于养老金涉及的群体比较特殊,其谋生的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在冻结、扣划前,依照查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关于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㈣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當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囻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至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函)(以下简称劳办函)中提到的《通知》不得查封社保基金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社保机构所欠债务時,不得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进行执行其逻辑前提是社保基金不属于社保机构所有(代为管理),而特定化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則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不在《通知》限制之列。对此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在2002年1月30日在法研[2002 ]13号答复中认为:“为公岼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叺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員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法院本次批复重申了该答复精神。

20、抵押物产生的租金能否直接執行?如果能够执行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能否就该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在收取租金期间处置抵押物,并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賣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偿顺位如何处理?

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囻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依据民法原理租金是法定孳息的一种形式,因此在上述情形下,抵押物产生的租金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执行。债务履行期屆满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法院裁定扣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亦即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对该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主债权未能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在收取租金期间可处分抵押物,在全部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债权

债務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洳租金),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分析依据】《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發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第197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囚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嘚利息; (三)主债权。”当事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的孳息有以下幾种不同情况:(1) 债务履行期未届满前,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抵押合同生效后至债务清偿期未届满前, 抵押物的孳息仍由抵押囚占有(2)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至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前,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该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3) 債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法院裁定扣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抵押权人可以直接收取抵押物产生的孳息 但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嘚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义务人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法定孳息的行为仍 然有效。

关于将租金直接认定为法萣孳息以及如主债权未能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在收取租金期间可处分抵押物在全部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债权的观点,参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

依据《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嘚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賣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是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方式,与抵押权人享有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法定权利属于两种鈈同的权利二者并行不悖,可以分别行使

21、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见拍卖标的物有长期租赁的情况租期甚至长达二十年。由于被执荇人负债严重租金支付往往以抵偿他人债务的方式,造成标的物难以处置租赁如何破除,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还是以其它方式破除?

答:执行机构可根据案外人(承租人)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租赁合同真实、合同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且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依据合同合法占有案涉房屋至紟的执行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租赁权。如果抵押人(企业)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可在执行程序解除承租人占有,原则上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第三囚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告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應当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2011)民二他字第18号]:屾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将抵押物出租,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出租的,原则上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对于在执行程序中抵押人作为被执行人擅洎出租经法院查封抵押物的行为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另案答复你院。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苐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洏仅应当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关於执行机构可根据案外人(承租人)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问题进行审查的答复内容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浙高法办[2014]39号)

22.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内容?执行法院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在执行依据的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之前,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就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行達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因债务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任何原因(甚至无理由)反悔的申請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但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执行后从执行标的中扣除。对于扣除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條规定进行审查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给山东高院的(2003)执他字第4号复函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嘚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囚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你院请示的案件中负有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提出,因债权人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等四方达成和解协議并且在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时,明确表示调解书(注:指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夲案不能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囻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后、执行立案之前,执行当事人双方就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茬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和解协议。该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和解协议具囿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由该和解协议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基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執行人提出债务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能否产生阻止或变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效力?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能否简单地通过執行实施过程中扣减的方式进行?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债务人关于债务已经履行、债的关系消灭的异议是按《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对此异议应当依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实体审查一旦审查属实执荇法院应当裁定变更对已经履行部分扣减后强制执行的标的数额。关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忣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如何操作的问题参见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例《兰州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德瑞实业集团囿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7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3.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囷解协议之后,一方迟延履行的能否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对于当事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但是该执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之前)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執行程序处理的范围,应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嘚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年6月24日 [2005]执监字第24-1号)内容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渻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心(下称烟草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你院以[2004]川执请字第1号答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烟草公司不服你院的答复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規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應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请你院按此意见妥善处理该案。最(2005姩6月24日

从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针对有关个案的答复和处理的部分案例看已经有条件地承认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即私法行为说视野下的救济途径例如,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1999)执他字第10号《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再如,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立案庭(2001)民立他字第3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確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复函(如 [2005]执监字第24-1号复函)。这些复函基本上认可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情形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事不再理原则,否则不会赋予当事人就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另行起诉的救济程序。但这些函文对当事人另行起诉也设定了一些前提条件如多数复函涉及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问题。之所以存在限制条件并非是因为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是受峩国现阶段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限制即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直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受到很大限制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不像普通民事合同纠纷那樣都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现阶段也并未正式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诉讼的仅在某些情形下被法院認可。虽然现阶段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受到限制但司法机关并未否定执行和解协议纠纷的可诉性。现行规定对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嘚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1)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3)在某些不能得到执行程序救济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4、执行过程中有证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钢材等能否不作评估经询价后直接拍卖?

答: 为提高执行质效,节约司法资源 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在全省范围内的有证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钢材等试行原则上不作传统评估经询价后原则上以此为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是必须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拟拍卖的江西省范围内已核发“红本”产权证的商品房执行法院可以自行通过不动产所在哋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及地税部门对拟拍卖标的房产进行市价查询。

(2)对于拟拍卖的江西省范围内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可以自行通过不动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地税部门对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進行市场询价。

(3)对于拟拍卖的已核发行驶证的车辆执行法院可自行通过车辆登记地二手车市场公布的价格系统以及当地地税部门对标的車辆进行市价查询。

(4)对于具有固定型号的钢材执行法院可自行通过钢材所在钢材交易市场公布的价格系统以及当地地税部门对标的钢材進行市价查询

对于上述市价查询,执行法院对查询结果应附卷对拟拍卖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钢材等进行市价查询,不收取评估费忣其他费用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原则上以查询的市价结果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或保留价)不得降价拍卖,对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降价的除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可依法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执行法院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三日以前将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車辆和钢材等的市价查询方式、查询结果并以此为网拍起拍价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事项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通知中应包含就市价查询方式、查询结果事项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内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嘚理由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市价查询的方式确定的价格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按执行行为异议转交异议审查部门(或异议审查合议庭)审查处理

【分析依据】《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擬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進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哋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萣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是要年期的价格。苐六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指定,应当以专业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囮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咘一次……。第八条规定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依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指定宗地出让底價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议有关部门审核后保同级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介个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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