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处理常见税务问题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注意哪些

导读:上一篇当中,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说到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怎么纳税的问题,相信大家在看完我们介绍的文章之后,应该对个人独资企业都应该有进一步的了解了!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个问题大家有是否都清楚呢?

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支付开户费用;

(2)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支付工商登记费、公司名称预录费等——取得营业执照;

(3)取得营业执照后,去标准计量局办理企业代码证,支付代码证费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4)凭营业执照、代码证去工商或公安局指定地刻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章。

(5)凭营业执照、代码证及其证件再去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开户费用以及购买一些支票、汇票等结算单据——取得开户许可证;

(6) 凭上述证件及基本记开户证明,去国税、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支付税务登记费以及支付刻发票专用章费用——取得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7) 税务登记完成后,证件登记基本完成,此时要购置账簿或者购买财务软件,建好账,准备税务机关随时来审定。

(8)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国税和地税都会出一份你公司的应税税目表,上面很清楚的告诉你,哪些是你要交的税,该什么时候交,税率是多少。因为各个地方税务局在报税的程序上有一定的差异,一般你咨询一下税务局,他们都会告诉你的。

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它无法用自身的财产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不要求其有注册的资本金,不需要设立法定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取决于投资者个人的意愿。

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就是投资者个人的资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负债就是投资者个人的负债,投资者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个人投资的企业,不是合股而成,没有其他的股东以其合资,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只需要个人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上都已经一一为大家展示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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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正是由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影响,很难在当前的税法体系下,有较为明确的说法,可以考虑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提高税收处理的确定性,如对员工持股计划系列协议及合伙协议中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按照101号文要求进行税务备案,与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预先沟通等。那么在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公司的情况下, 101号文可以“穿透”适用吗?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公司股权,在形式上,员工取得的不再是直接的公司股权,而是有限合伙的份额;而实质上,员工取得的有限合伙份额受限于合伙协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如仅享有分红权和处置权,还收到业绩指标、限售期、回购条款、权利丧失条款等的限制。

导语:说起股权激励,就不得不谈一谈税收问题。不管是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还是股权代持或者股权激励等都离不开“税”。企业有条件地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或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其他权益,使被激励对象参与、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以期能为公司施展财智、长期服务,那么在股权激励时,应该注意哪些税务问题呢?

1、 员工持股会影响公司利润吗?

这是很多企业家第一个关心的问题,毕竟利润对于融资和将来的上市都很重要。

事实上,对于公司而言,向员工授予股权激励时,以该股权公允价值与员工出资之间的差值为股份支付,确认为公司的工资薪金费用。

在会计上,在公司向员工授予激励股权时,就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而这一费用可以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在各个年度进行合理的公摊。而从税法的角度,在个人所得税上,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产生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上,公司也在同样的时点可以在税前抵扣股份支付的费用。

总体来说,股份支付是影响公司利润的,员工取得股权付出的成本与股权的市场价值差异越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也就越大。简言之,员工持股计划对于未来的上市计划还是有影响的,越晚做持股安排,对利润的影响越大,因此最好尽早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在税法上,所谓的实股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股权奖励(零对价取得)和限制性股票三种。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9月财税101号文,特别对非上市公司的实股型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做了较为清晰的规定。

非上市公司实股型股权激励计划下员工的个税处理

简单来说,考虑到非上市公司经营中的不确定性更大,且员工取得股权时虽获得所得但并未获得现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101号文将行权的纳税时点递延到转让股权时,且税率由原工资薪金对应的3%-45%累进税率,调整为股权转让适用的20%比例税率。且不说从税法原理上这样的优惠待遇是否合适,显然这项优惠政策更加有利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

适用优惠待遇所需要满足的“一定条件”,分为适用于各类型股权激励的四大基本条件,以及分别适用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的个别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在激励对象的范围、人数比例、持股期限,及行业(仅适用于股权奖励)等方面。

另外,101号文还特别提出了程序性要求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即在行权(或解禁、取得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通过有限合伙持股架构呢?

有些公司为了方便管理激励股权同时不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往往会通过设置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即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通过取得有限合伙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那么在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公司的情况下, 101号文可以“穿透”适用吗?

101号文以及此前出台的有关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则,都没有明确指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而有限合伙本身的纳税规则因法规不明确,也一直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法规上已经明确的问题包括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合伙层面无需纳税,而是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在税收实践中,不同地区的税收处理也有不同,例如:

在员工行权时,有些地区参照101号文,递延至转让时点纳税,而也有地区在行权时即对员工取得的公允价值与出资价之间的差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征税;

在员工转让股权时,有些地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纳税,有些地区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的5%-35%的征税。

从本质上而言,员工取得权益的基础在于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这也正是公司需记录股份支付费用,而员工需就其取得股权的收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基础。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公司股权,在形式上,员工取得的不再是直接的公司股权,而是有限合伙的份额;而实质上,员工取得的有限合伙份额受限于合伙协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如仅享有分红权和处置权,还收到业绩指标、限售期、回购条款、权利丧失条款等的限制。正因这些不确定性,员工通过有限合伙取得公司股权的税务处理广受争议。

仅从101号文出发,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这里“其他合理方式授予”可以理解为包含了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在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商务部门的沟通中,也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考虑到101号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以及实践中大多数公司都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方式授予股权,似乎又为股权激励相关的有限合伙税务处理增加了一些确定性。

通过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正是由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影响,很难在当前的税法体系下,有较为明确的说法,可以考虑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提高税收处理的确定性,如对员工持股计划系列协议及合伙协议中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按照101号文要求进行税务备案,与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预先沟通等。

目前101号文只适用于取得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如果员工取得境外公司的股权,通常情况更加复杂,需要平衡税收利益和境内的税收风险。行权时点、税务备案、资金汇回,包括金融账户信息交换(CRS)等方面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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