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可以退吗积极可以退吗

100多万买了套二手房,刚搬进去,因为物业一句话...他后悔地要退房!江苏交通广播网
来源:律师来了(kblst2014)、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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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周先生今年年初时,委托中介帮忙物色房源,经过几个月的筛选、比较,最终选定了一套位于萧山北站附近的房子。这套房子面积约130平方米,格局、地段都不错,总价只要150万元。
3月26日,周先生跟房东见面签了协议,约定房款分三次付清,并于4月10日办了过户手续。4月25日,原房东交房,周先生打包好行李,欢欢喜喜住了进去。
第二天一早,周先生去小区物业交费,闲聊中,物业人员随口说了一句:"这房子总算卖掉了啊,前面很多人来看过,最后都没买成。"周先生觉得这房子地段不错,价格也便宜,怎么就卖不出去呢,于是便问了物业人员,结果对方的回答让周先生吓里一跳!
原来,周先生买的这套二手房里,曾经死过人。
周先生自己虽不迷信鬼神,但买房搬家毕竟是件人生大事,为了查清真相,周先生还特地找律师前往派出所咨询。
经报警、处警记录证实,这栋房子里确实死过人,死者是原房东的儿子,因为感情受挫,在房间内烧炭自杀。
当时门窗四周都被他用胶布封住,被家人发现时,他已经陷入昏迷状态,房间内烟雾弥漫,连地板都烧穿了。
周先生无法接受,打电话给原房东要求退房。原房东先是以"没钱"为由一口回绝,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接了。周先生无奈下,一纸诉状将原房东和中介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我之前和中介还签过房屋保障协议的,里面明确说了购买的房屋不能是‘凶宅’。"从周先生出示的协议书上看,其中确实有"凶宅保障服务"条款,服务内容大概是说:中介需对居间出售的房屋进行背景调查,如知晓该房屋发生过凶宅事件,应当在签约前告知周先生,否则需对周先生所受损失进行补偿,最高可至原价回购。
可中介给周先生的回复却是,他们对"凶宅"情况并不知情。而且,从周先生的陈述来看,自杀者是被送到医院后才死亡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套房子只能算是"案发地",不算"凶宅"。
对这一说法,周先生难以认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公道"。
其实,因"凶宅"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并不止这一起,那么,房东或中介到底有没有义务说明真相?购房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购入"凶宅",又该如何处理?一起听听律师郑若阳的解答。
"凶宅"买受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凶宅"买受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同样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凶宅"说法是封建迷信思想,每个个体对"凶宅"的认识和看法均不一样,有人忌讳,有人则无所谓,只要出售的房屋不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影响正常的使用,不应当支持买受人以"凶宅"为由撤销或解除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们购买房屋除了满足居住要求外,还有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不但要住得好,而且的住的精神愉悦,居住者知道是"凶宅"后,肯定会产生不适,这是自然心理反应,人之常情。
"凶宅"房屋的使用价值会受到重大影响,出卖人隐瞒"凶宅"的事实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纳后一种观点,
"凶宅"的是一种社会的普遍认识,系一般的公序良俗,是否为"凶宅"会影响到买受人的购买决定,因为基于"凶宅"不吉利的普遍认识和社会心理,"凶宅"价值大大降低。
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出卖人隐瞒"凶宅"的事实,买受人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为依据
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支付的购房款。
买主与中介的争议核心
具体到李先生的遭遇,
争议在于中介认为虽然自杀是发生在出售的房屋内的,但是死者送到医院才死亡的,中介认为出售的房屋不是"凶宅",因此拒绝了李先生的索赔请求。
当然现在案件还没有进入诉讼阶段,相关事实还没有查清,具体屋内发生自杀的情况不得而知,但是如果在屋内自杀后仅仅因为送到医院之后才死亡就否定"凶宅"的可能性不大。
毕竟自杀过程发生在涉案的房屋内,同样如果是跳楼自杀也不能因为死亡地点不是位于屋内而否认"凶宅"是一个道理,两者不能割裂开来看。从李先生提供的事实分析,其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凶宅"。
李先生可以要求撤销与原房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如果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先生也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要求中介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回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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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什么给业主 退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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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康敏
“我家的房子是2007年购买的,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求交清所含的物业维修基金,至今已居住5个年头了。近日,开发商又通知要给退掉当初所收的物业维修基金,让人不解。”26日,在回民区香槟美景居住的史女士向记者反映。
居民:开发商为啥要退物业维修基金
据史女士讲,她是从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香槟美景”处购买的房子。2008年3月份,她正式办理入住手续,同时按实际购买房屋的面积,如数缴纳了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之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同年就入住该小区。可入住至今,开发商还没有给她办理应有的房屋产权证,近日,又通知要给业主退当初所收的物业维修基金。
“当初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是按每平方米18元标准执行的,5年过去了,开发商怎么要给退这笔钱呢?该款项是用于小区居民设施设备维修更换,怎么还能退费?”史女士不解。
开发商:退费是按政策执行
记者电话采访了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她回应,该企业现给业主退所收缴的物业维修基金,是按呼市物业管理处今年10月份出台的新规定执行的。对“香槟美景”住宅一期项目区,企业向业主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如数退还,现在整个项目区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正在办理大产权证,业主的房产证还难以确定办理时间。
该工作人员说,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实行的新规定,企业是不会给业主退物业维修基金的,只是到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再依照现行的价格标准多退少补。业主如不配合办理退费手续,将会影响其办理房屋产权证。
那么,对已向业主收缴5年之久的该项费用,企业应对业主作出怎样的补偿或贴息?该工作人员表示,她只能按照企业要求,以业主当初实交数额如数办理退费。
呼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未办理产权的开发企业需退还业主物业维修基金
针对史女士反映的问题,呼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该监管部门针对全市各开发建设项目应缴的物业维修基金进行摸底调查时,发现部分开发商存在问题:向业主交房时,同时收取物业维修基金,但没有按时移交房产物业监管部门,所收款项被企业自行截留。为此,近期下发有关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要求所有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开发企业将近年向业主所收的物业维修基金连本贴息退还业主。
记者了解到,从日开始,呼市政府部门对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做了调整,多层住宅砖混结构建设的为每平方米50元,框架结构建设的每平方米为6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在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直接缴纳这笔款项,不允许开发商代收费用。银行应直接设立专款账户保存物业维修基金。
本文来源:内蒙古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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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乱收费说退不给退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很简单,给物价局打个电话,说了他们乱收费就行了。
去物价局举报以后给退了一部分人的钱 但现在就说没钱 还说要扣两年物业费剩余钱才能给太霸道了
这个也没错,该收的费人家也要收,但不合理的收费该退也得退。
采纳率:91%
关于你说退不给退的原因需要说清楚,不是所有的款项给退的物业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管理局,就比较麻烦,如果你说的是装修保证金的话。物业公司肯定是给你退,但是你要符合装修标准
物业已承认不合理收费
大多数人的钱已给退了
但少数人还没给退
找市领导总是让我们等 都等半年多了
现在物业又说扣两年物业费剩余钱才能给
怎么办???
如果是这样需要物业把物业费发票给你两年的。这只是一个暂缓的办法。如果根除这样的存在只能自己通过法律维权,但是维权成本又高,所以我建议缴纳两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开出两年物业费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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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台州物业退出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物业不能再“任性”退出了
  本报讯(记者盛鸥鸥)前阶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修订了《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业服务与市民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也较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实施后,具体问题将按此内容进行管理监督。此后,物业要按步骤规范退出。  若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在服务期内,物业不能“任性”退出,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如果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也应在9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即使合同期满,物业也不能随意撤离。若双方不再续约,应当在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同时,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前,业主应按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原物业企业在物业项目服务移交30日前,与新物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的则不能退出:  物业尚未交付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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