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培训机构构扩大经营场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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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扩大经营场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手续?
培训机构扩大经营场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手续?培训机构属民政局和教育局发证,已经注册2年,现在想把旁边的400多平米也租过来合并一起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培训机构扩大经营场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手续?培训机构属民政局和教育局发证,已经注册2年,现在想把旁边的400多平米也租过来合并一起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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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作者:&&点击数:698次 &&资料来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业务手册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发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基本办学规模低于200人。
2.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要求场所的:(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居民住宅;(3)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场所低于300平方米或租用期少于3年的,没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的。
3.明显不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的。
4.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的。
5.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
6.不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或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
8.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9.举办者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达不到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设,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民办培训学校筹设期不超过三年。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
(一)新办、增项、年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
2.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
3.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6.具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培训工种未列入国家决定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1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3.列入国家决定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保持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按原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2.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办学点增减、类别、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等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三)补证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如《文山日报》、《七都晚刊》)等,刊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终止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注销:
1.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2.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3.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4.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依申请变更(办学条件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表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办学主体明确,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符合相关要求,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原件■复印件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原件■复印件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表2 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培训工种)报告
■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原件■复印件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表3 依申请变更(办学条件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
■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原件■复印件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表4 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补证申请(见附件)及其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真实有效,遗失声明应在州级以上媒体发布(如《云南日报》等)
表5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注销申请
■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由办学主体提出,真实有效。
六、审批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见附件2)。证件有效期5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需年检,每年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检,年检合格方可组织开展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二、(二)条受理范围要求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培训工种级别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证范围;
c)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申请材料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在文山市政务网(三七之乡网)“政务公开-人事信息”公开。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受理科室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4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收件凭证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通过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a)申请社会组织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并告知社会组织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申请;
b)申请的培训工种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申办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
c)申请的培训工种不在国务院保留的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内的,应告知企业不受理;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1)审查方式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采用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在条件成熟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实地核查和专家组评估均由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实施。
(2)实地核查
a)成立考核组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根据企业申请信息和申请类型,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一般由2-3名人员组成。
b)岗位职责与权限
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据《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设置标准进行实地核查,作出考核结论。
c)实地核查依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d)实地核查量化表
考核组根据实地核查量化表,对申请人的办学条件包括办学规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教学资料、管理制度、经费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所申请的办学条件。新办实地核查考核量化表见表6。
表6新办实地核查考核量化表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实地核查培训人数、培训人员花名册、发放职业资格证情况表等
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
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招收住宿学生的,食宿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查看经营地证明、租赁协议、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及实训场地 、学生的食宿场所
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实地查看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查看实训工位
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
配备专职校长,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员工一览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
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
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实地查看相关的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
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实地核查相关管理文件、原始资料和有关记录
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查看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
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
e)实地核查准备
考核组收到考核资料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详细审查的基础上,制定考核计划。准备好现场考核的工作文件。工作文件包括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现场考核原始记录表、考核报告等。考核组应在收到考核资料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和可申请回避的事项。
f)实地核查的实施
考核组在约定好的时间依据《新办实地核查考核量化表》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内容,开展实地核查。考核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考核检查应做好记录,相关记录和报告应签字盖章。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将单位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归还给申请单位。
g)实地核查报告
考核组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并及时将申请资料、考核报告、全部现场考核原始记录、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的时间)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1)经办人审查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考核结果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2)经办科室负责人复审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复审,考核结果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查后,由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分管科室意见的,应与科室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科室意见的,退回分管科室。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和报备州人社局,并报省厅办理许可证。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在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批准设立批复文件,报备州人社局,并报省厅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通知申办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8)。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文山市政务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年集中归档。归档时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汇集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考核报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证书复印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收到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在文山市政务网(三七之乡网)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
(二)增项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提出超出原许可范围的培训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人有培训许可证,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培训工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证范围;
申请材料及要求同新办的要求。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三)延续
(四)依申请变更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持有现行有效的培训许可证书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应申请变更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人有许可证,且法人注册地和培训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变更事项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证范围;
c)已获得民办职业培训许可,培训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新办的要求。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五)补证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损毁或遗失的方可申请补办。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是否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核查培训机构证件没有因违法查没。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补证)见表7。
表7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补证)
审查是否在相关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书面检查媒体内容
遗失声明的项目与补证项目一致
企业违法情况
审查企业证件是否因违法查没
查询企业违法情况
查询没有企业证件因违法查没
经办人将申请人申请资料与原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核实,补证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未发生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作出准予补证的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新办的要求,并上报州人社局。如企业确属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则不予补正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同新办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注明原发证日期。不予补证的,应给予《不予补证决定书》(见附件9)。
同新办的要求。
7.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六)依申请注销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获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且不再从事已取证的职业培训活动,申请注销相关证件的企业。
申请人为本市已经获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的企业。
申请材料见表5。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同新办的要求。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企业提出注销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
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文书制作与送达
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除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外,其他同新办的要求。
7.决定公开
决定公开方式同新办的要求。
决定公开的信息包括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发证日期、有效期、注销日期。
(七)依职权注销
(八)依职权撤销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和电话咨询答复,电话。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进文山市政务网(三七之乡网)中“政务公开-人事信息-表格下载”栏查阅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www.37.gov.cn。
2.电话咨询
电话:& 工作日 8:00~11:30,下午14:30~17:30。
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进文山市政务网(三七之乡网)中“政务公开-人事信息-表格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承办单位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时间:工作日中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科室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业务指导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电话,& 工作日中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应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逐步建立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并将具体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的企业的年度情况填报,并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企业填报年度情况,全面、深入了解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审查其经营情况与考核合格时的情况一致或发生重大变化。
定期审阅监管责任对象的年度报告,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风险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检查承担机构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4.检查人员条件
(1)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2)对年度报告内容了解。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本市企业。
6.适用情形
每年11月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上进行公告,要求获证企业第二年3月底前将年度情况提交到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公告的主要内容:法律依据;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需报送材料;截止期限;逾期不检的法律后果;书面材料寄送地址或者电子材料传送地址;咨询电话;检查机关名称及印章;公告日期。
7.检查量化表
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见表8
表8&&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总分值100分
8.组织检查人员(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
9.检查时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第二年3月底前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10.检查计划
经办人员负责制定计划,第二年3月底前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11.检查通知
经办人员每年11月底前书面通知辖区内获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第二年3月底前将年度情况报告的书面材料直接报送或者通过电邮提交至规定地址。
12.检查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员,对获证企业填报的年度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企业提交的信息和发证信息是否一致(如经营地址、许可证编号等),自查内容是否完整,自查结论如何,以及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材料(相关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13.被审批人报送的材料收件处理
被审批人通过直接报送或者电邮方式提交至规定地址。
14.检查提交材料表
书面检查应提交的材料表见表9。具体提交材料样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12)》。
表9&&书面检查提交的材料表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自检自查报告
■原件□复印件
电子版及纸质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13)》
■原件□复印件
电子版及纸质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办学许可证副本
■原件□复印件
按时报送准确报送
15.结论确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查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填报的年度情况报告。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重新提交。
16.结果处理
对提交资料齐全正确的则此次年度书面检查通过。对提交材料错误或不全的做驳回处理,填报单位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没有问题的审批通过。
对资料填报不全的,将填报材料退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再次提交。
17.处理结果送达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直接咨询或电话咨询书面检查结果。
18.处理跟踪程序
退回被许可人填报信息的,可通过电话督促获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度情况报告的修改和提交。
第二年3月底前进行审查并实时归档。
20.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获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填报的材料和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每年书面检查结束后,经办科室保存归档。
21.归档期限
实时归档。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依据
同十五、(一)1书面检查依据。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对本市所有获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职业培训办学许可的企业根据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具体实施或参加州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
本市内获得民办培训办学许可的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执法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员制定实地检查计划,根据计划开展实地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检查承担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州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人员条件
实地检查应由2至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检查对象重点有五种情况: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发现自查当中弄虚作假的;自查不合格的;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6.适用情形
按照实地检查计划启动实地检查或依据群众举报实施。
7.检查量化表
实地检查量化表见表10。
表10& 实地检查量化表
获证后办学条件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和上次许可证考核资料一致,符合必备条件要求
核对办学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和考核合格是一致
迁移办学地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变更,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一致
现场核实,查看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增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超出原许可范围需重新办(首次)理许可
抽查相关资料,查看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与许可证范围是否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有效期届满,是否未经复证继续经营
超过有效期不得经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现场核实工作记录
是否还在经营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倒卖、伪造、冒用或变造许可证证书
不得违法使用证书
1.现场询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2.检查是否有伪造、冒用或变造许可证证书
是否违法使用
是否规范用工
按要求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查看职工花名册;2.查看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是否100%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全员参保
是否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情况
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8.组织检查人员(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也可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9.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飞行检查或随机检查等。
10.检查计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制定实地检查计划并组织对计划实施的结果汇总分析。
计划包括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等。实地检查开展之前,检查机关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11.检查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员可提前通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
12.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应准备好实地检查通知书、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了解经营状况。具体检查程序如下:
(1)下发《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5)。进入企业现场后,首先向企业出示工作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管理等情况的介绍,请企业提供检查材料,实地检查提交材料表见表11。
表11&&实地检查提交材料表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件□复印件
按要求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依据
■原件□复印件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
是否有出租、转让等情形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是否有变更
(2)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实地检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16)进行检查。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符合规定的项目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均应当记录)。
(6)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当现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于事后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审批部门处理。
(7)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询问笔录,进行立案调查。
(8)要求企业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9)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14.处理结果送达
经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企业。
15.处理跟踪程序
处理结果作出后,检查人员应当适时跟踪监督执行情况,并将跟踪结果报告单位领导。对于责令改正的,要及时对企业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
16.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的监督检查材料包括: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由检查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行政机关根据监督检查书面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书面记录;举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三)抽样检查
(四)诚信档案
(五)分类监管
(六)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项骗取办学许可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办学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及其业务范围的投诉举报工作。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州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十六、附件:
&&&&&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图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筹建)申报表
3.民办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5.文山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受理通知书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
9.职业培训增加工种现场核查笔录
10.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不予补证决定书
1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15.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督查通知书
1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地检查情况审核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图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筹建)申报表
呈报单位(全称):
培训学校名称:
培训学校地址:
负&& 责&&人:
电&&&&&&&话:
邮&&&&&&&编:
呈 报& 日 期:&&年&&& 月&&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供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
二、本表一式2份,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存档;
三、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培训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信箱
教职员工情况
管理人员&&&&&&& &人、专职教师 &&&&&人、兼职教师&&&&&&&&& &人。
自有&&&&&&&&&& &间
面积&&&&&&
租用&&&&&&&&& &间
自有&&&&&&&&&& &间
面积&&&&&&
租用&&&&&&&&& &间
自有&&&&&&&&&&&&& &操作&&&&&&&&&&&&&&&&&&&&&&&&&&&&& &工位
面积&&&&&&
&租用&&&&&&&& &操作&&&&&&&&&&&&&&&&&&&&&&&&&&&&& &工位
自有&&&&&&&&& &台套,价值&&&&&&&&&&& &万元;&&& 租用&&&&&&&& 台套,价值&&&&&&&& 万元。
主管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
从事本专业年限
专(兼)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
培训工种及其等级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分类大典》细类(职业)编码
申请(批准)培训等级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今收到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职业培训办学业务的申请,经审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将申报材料予以补正后重新申请办理。
&&& 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如下:
经办人:&&&&&&&&&&&&&联系电话:
&&&&&&&&&&&&&&&&&&&&&&&&&&&&&&&&&&&&&&&&&&&&&&&&&&&&&&&&&( 行政许可章)
&&&&&&&&&&&&&&&&&&&&
&&&&&& &&&&&&&&&&&&&&&&&&&&&&&&&年&& 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                            收到。
&&&&&&&&&&&&&&&&&&&&&&&&&&&&&&&&&           & 接收人签字:&&&&&&&&
(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
文山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受理通知书
&&&&&&&& &&&&&&&&&&&&&&:
你&&&&&&&申请的成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根据《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规定,申请事项属本中心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决定给予受理,并承诺在30 个工作日(法定为30个工作日)内办结。请于&& 年& 月& 日凭本通知书来领取许可结果及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一次性告知我该申请事项的所有相关内容。
申办人签收(签字):&&&&&&&&&&&受理单位(盖章)
&&&&&&&&&&&&&&&&&&&&&&&&&&&&&&&&&& 受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科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收到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职业培训办学业务的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行政许可章)
&&&&&&&&&&&&&&&&&&&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决定书已于                        收到。
&&&&&&&&&&&&&&&&&&&&&&&&&&&&&&&&&&    接收人签字:&&&&&&&&
(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关于职业培训办学业务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核完毕。经审核,你单位申报职业培训办学业务的申请,不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你单位职业培训办学业务。具体理由如下:
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办人:&&&&&&&&&&&&&&&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决定书已于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
(&&&&&& &)变更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变更单位名称。(& )变更法人代表。(& )变更单位住所。(& )变更注册资本。
填表人姓名
职业培训增加工种现场核查笔录
申办单位(人):
申办项目:
核查地点:
核查时间:
核查人员:
核查情况记录:&&&&&  
在申办法人&&&&&&& 陪同下,按照《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要求对申办学校拟办学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一、申办主体:
二、拟培训工种及规模
三、培训场所:
&  1.理论教学
2.实训场所:
四、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
五、专兼职教师
核查结论:
当事人签字:&&&&&&&&&&&&&&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备注:本笔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卷宗备查,一份交当事人)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 )号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收到人签章
&&&&&&&&&&&&&&&&&&&&&&&&&&&&&& &年&&& &月&& 日
代收人(身份证)及代收理由
见证人签章
&&&&&&&&&&&&&&&&&&&&&&&&&&&&&&&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章
&&&&&&&&&&&&&&&&&&&&&&&&&&&&&&&&& &年&&& &月&& 日
1.送达文书应给受送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收;
2.如系代收,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如系邮寄送达,请收件人即行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寄回;
4.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不签收时,可实施留置送达。送达人可邀请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说明情况,把许可文书留在其住处或办公场所,注明情况和送达日期,即视为已经送达。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不予补证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补办的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核完毕。经审核,你单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补证的申请,不符合补证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补证。具体理由如下:
&&& 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特此通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
&&&&&&&&&&&&&&&&&&&&&&&&&&& &&&&&&&&&&&&&&&&&&&&&&&&&&&&&&&&&&&&&(行政许可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决定书已于                         收到。
&&&&&&&&&&&&&&&&&&&&&&&&&&&&&&&&&&&&&&&&&&&&
&            接收人签字:&&&&&&&&
(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批准你单位职业培训办学业务,现经审核,由于以下原因: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注销你单位职业培训办学业务行政许可。
&&& 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特此通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批准你单位职业培训办学业务,现经审核,由于以下原因: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及《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撤销你单位职业培训办学业务行政许可。
&&& 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特此通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章)
&& &&&&&&&&&&&&&&&&&&&&&&&&&&&&&&&&&&&&&&&&&&&&&&&&&年&& 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决定书已于                                收到。
&&&&&&&&&&&&&&&&&&&&&&&&&&&&&&       接收人签字:&&&&&&&&
(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表  号:人社统OS3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号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015年11月
填报单位:
单位:个、人、千元
在职教职工总人数
兼职教师人数
经费来源总计
按培训对象分组
按培训期限分组
按获取证书分组
财政补助费
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预备制学员
农村劳动者
六个月以下
六个月至一年
初级职业资格
中级职业资格
高级职业资格
技师职业资格
高级技师资格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  月  日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督查通知书
文市人社发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决定派出检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开展的职业培训办学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培训办学业务活动;
(二)是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
(三)是否存在职业培训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而上岗;
(四)是否存在不参加年审;
(五)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
(六)民办职业培训中其他有关内容,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学校其它业务进行检查,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 检查组成员:×××&&&×××
&&&&&&&&&&&&&&&&&&&&&&&&×××年×月×日
附件1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地检查情况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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