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地收回后怎么处理 再次供应发出去的邮件怎么收回使用年限怎么确定,会减去前面闲置的时间吗

让闲置地变为楼市活水
来源:新京报
主管部门再度要求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可谓及时,但对于无偿收回土地的后续处理更为重要,囤积土地被收回后不妨考虑以更低价格再度出让给市场,或者转为保障房用地。
严控开发商囤地的监管声音再次被强化。媒体报道显示,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于12月2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当前楼市低迷,开发商拿地热情骤减,曾经骄人的土地储备也变成了烫手山芋。在楼市胶着时期,大批闲置土地如果没有及时投入开发,则会导致未来数年楼市供给不足,加剧供求矛盾。恰因此,主管部门再度要求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可谓及时,但在笔者看来,对于无偿收回土地的后续处理其实更为重要。
今年下半年以来,土地市场寒意渐浓,底价成交甚至频频流拍,在部分城市呈现出蔓延之势。与此同时,开发商推盘速度也有所减缓,土地闲置问题再度受到广泛关注。因为开发商为了规避当下政策风险所采取的捂盘、囤地等行为,必然会让未来入市楼盘规模大幅减少,而一旦楼市供不应求又可能再度推高房地产价格,并让调控绩效前功尽弃。所以,只有及时盘活这部分固化的土地资源,才有利于保障后续年度楼市供求结构的平衡。
事实上,早在1999年4月,我国就曾发布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囤地现象提出了惩戒方案。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再度发文对其进行了强调。遗憾的是,囿于地方财政与楼市间千丝万缕的关系,该政令一直难以在实践中被认真落实,十余年来被&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寥寥。如今,国土资源部再度向闲置土地祭出处置办法,彰显了查处违规用地现象的决心。而且,该修订草案还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清晰的定义,以避免&围墙打桩&等假开工行为。
其实,处置闲置土地的最终目的并非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则是重新聚拢土地资源,并使其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即要让土地变为房地产有效供给。如果政府部门在收回土地之后,继续闲置、抑或继续高价拍卖,那么就失去了囤地监管的现实意义。因此,相关政策还应当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强调对回收土地进行限价转让或者转为保障房用地,通过降低后续开发商的拿地成本压低入市房源价格,并以此保障后续年份商品房的市场供给。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严控土地成本对打压房价的作用不容忽视。当下以限购令、房产税试点为代表的调控政策更多倾向于抑制购房需求,但对于压低供给成本方面却仍需做出努力。其中土地成本降低就是重要组成部分。有测算显示,在商品房终端售价中,建安费用、地价成本、政府税费、开发商利润分别占四分之一左右。为了保障商品房品质,不可能要求开发商大幅度压缩建安成本,因此地价成本成为了最敏感的影响价格要素。
然而,在地方平台债陆续到期、财政较为吃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仍然难以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情结,主动降低土地出让价格的积极性不高。可见,如何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等深层次体制革新为地方财政开辟新的源泉,将直接影响房价的未来走势,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让被囤积的土地变为商品房供应的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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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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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回收问题,通常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收回的难度很大,实际操作也比较复杂。因此,正确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事实,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才能保证执法正确,顺利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被确认为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败诉。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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