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能买卖吗的使用年限

游客 您好,欢迎进入新浪地产网!
新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最长年限50年
&&5月16日,新修订的《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原有的多项条款得以修改,以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据悉,修改后的《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入股的,最长年限为5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介绍,原《办法》第十九条曾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40%。&&股权转让后,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不得低于30%。&在现实中,此规定被认为将导致一些需要高投入的高端受限于投资总额,项目将无法实施。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此规定被删除,高端项目因而不再受此限制。&&新《办法》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的(不含上市公司),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和合作投资人先行约定选择固定回报的获利方式。即投资获利之前,每年收回固定回报值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值的同期存款利息;如投资获利,则以股权应享份额和约定固定回报值之间&就高不就低&原则获利。&&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超面积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等有关规定处理。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变相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的,按照非法占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键词:&&
市场动态相关的智库下载
市场动态相关的社区论坛
我要说两句
您好,请登录后进行评论。点击
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新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最长年限50年 - 数据 -海南乐居网
乐居买房APP
专车看房 优惠买房
乐居二手房APP
最新房源抢先看
新浪装修家居网
抢工长装修APP
抢工长工长版APP
装修不后悔APP
买房利器小程序
乐居看房小程序
楼市报道小程序
房贷计算器
房产家居直播平台
新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最长年限50年
来源:三亚日报
热日 17:40
热日 10:32
热日 09:52
热日 09:48
热日 10:30
热日 09:13
热日 07:00
热日 07:52
热日 07:04
热日 07:23
热日 20:53
热日 16:03
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尬·撩——撩华府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我家的集体土地用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写的是长期什么意思谢
你所购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是合法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直接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就行了啊,土地变更后在持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OK了。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
带上《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证上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建房手续(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借条只要写清事实就可以了,一般是这样写:
A向B借款人民币共计XX元。
另外,由于你想要求让对方将所住房产进行抵押,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农村房...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
答: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答: 就是有什么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详细描述,由专业人士提出法律建议。 有空加个微博好友给个好评啊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大家还关注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是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建设,但是符合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简介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经济也逐渐繁荣起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业已日趋活跃并在客观上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为了建立科学、合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证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引导农村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说。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1)《》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来源
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的涌出和扩张。在城市土地价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将用地目光放到价格相对低廉的城郊农村集体土地上。但是,我国法律政策对集体土地的租赁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需求者须慎之又慎,提前先了解和掌握租凭的注意事项,以防因不了解法律政策而引发法律风险,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程序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15日内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三、须符合政府规划布局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开发使用时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四、使用权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对外出租限制条件
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六、无效合同的情形和后果
除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行为外,其他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协议也因会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企业损失。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上兴建的厂房等设施也会因合同无效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补偿。
七、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防范风险 
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规避法律风险:
1、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但法律并未规定限制农村房屋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满足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适用于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而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企业从源头开始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拿地,以避免因为合同无效等情形造成企业损失。
生活中,存在着不少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发生纠纷或被法律制裁的,因此,提前先了解和掌握使用权出租的注意事项,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新华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当前位置:
2016年浙江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文章《2016年浙江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由作者投稿、栏目编辑于 21:36:36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感谢访问《2016年浙江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如下是往年的相关资讯,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国家对某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期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综合,科教文卫,其他用地50年”。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机关。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工作。  第四条土地权属有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接收、接管和没收归国有的建筑物,其用地属国家所有。?  第七条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按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的规定,未划归农民集体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征用后退还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包括开发利用国有海涂、河滩、荒山、荒地等,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农民集体建制农业户口已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农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建筑物用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国有铁路线路、站场、生活办公设施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县级以上公路线路用地;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和按《六十条》规定已划归农民集体,迄今仍旧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市政园林土地,除法律规定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军队接收的敌伪房地产及解放后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原有的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七条兼并农民集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八条乡(镇)、村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依照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九条《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城镇居民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一直使用至今,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位使用原农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双方签订过有关用地协议的(租、借除外);?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后未经批准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该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借用时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已经转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范围内原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除依法转为国家所有的以外,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原属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改革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或根据《六十条》规定已划归农民集体的,迄今未征用,其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公路、铁路两侧及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七条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的,按目前实际使用的界线范围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有争议,或界址不清楚的,根据《六十条》的规定确定的界线范围划定。?  《六十条》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动或权属界线变化的,按变动后的界线确定土地所有权。?  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2、由于土地开发、江河治理、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3、由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九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给现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间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三十条乡(镇)、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在《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该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在《六十条》公布以后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下达期间使用原非本农民集体土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1、双方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级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的;?  3、支付过一定补偿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除上述情况以外,或虽属于上述情况之一,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未经批准占用非本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农民集体经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内联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三十五条农民集体之间相互调换土地,在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前双方签过换地协议的,或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双方签过换地协议,并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调换后的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双方未签过协议或未经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欢迎浏览"2016年浙江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更多信息请查看栏目【】或大学生校内网首页(),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2016年江西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
  感谢访问《2016年湖南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如下是往年的相关资讯,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
  本文《2016年湖北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
  感谢访问《2016年江苏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如下是往年的相关资讯,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
  本文《2016年河南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
  感谢访问《2016年青海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如下是往年的相关资讯,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
  本文《2016年甘肃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
  感谢访问《2016年吉林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如下是往年的相关资讯,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
  本文《2016年黑龙江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
  感谢访问《2016年辽宁省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如下是最新的相关资讯,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取消土地使用年限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