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限额500万企业,零时有个业务需要开票200万,请问这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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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零时有个业务需要开票200万,请问这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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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_yc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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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正规的做法是带上购销合同,去国税局大厅申请临时调高最高开票限额和开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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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超过2百万会强制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1号后小规模 年销售额标准上调至500万,建议5月1号之后再开具开票哦!
由季弥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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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票的数量,或者让其他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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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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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美化 于
15:14 编辑
(本文作者:①赵金梅,著有图书《营改增实战:增值税从入门到精通》;②美化;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文末所附二维码信息)
注意我在标题中的用词——合适,不是有利。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企业合适,需要综合权衡,仔细计算,千万别拍脑袋决定。
举个例子吧。光明商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2016年3月计划购进一批货物,假设该批货物当月能够全部销售,不含税的销售售价为10万元。
该企业有三种采购方案,分别提出同质货物的三种供应方案:
方案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货物的不含税价为9万元,增值税款为1.53万元,为购进该批货物企业实际支付10.53万元。
方案2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采购,可取得由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8.8万元,增值税款为0.264万元,为购进该批货物企业实际支付9.064万元。
方案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8.5万从财务的角度进行评价,判断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更合适?分析:
以方案1为例,光明商贸的账务及核算过程如下:
(1)采购: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5300& && & 库存商品& && && && && && && && && &90000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105300(2)销售: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117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0& && & 主营业务收入& && && && && && && && && && && & 1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 && && && && && && &90000& &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90000
税金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1700城建税=增值税×7%=9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7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 &&&17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 && &&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 && &&&119& && && && && &——应交教育费附加& && &&&51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收入-成本-税金& && && && && && && && && && &=000-170& && && && && && && && && && &=9830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25%& && && && && &&&= 57.5借:所得税费用& &&&245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 2457.5净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企业所得税& && && &&&= .5& && && &&&=7372.5方案2与方案3的账务处理和税金核算过程与方案1相类似,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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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上传
从上述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1)如果以“利润最大化”为评价指标,则应该选择方案3;(2)如果以“税金最小化”为评价指标,则应该选择方案1;(3)如果以“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为评价指标,则应该选择方案3。
利润、税金和现金流,对你来说哪个更重要就选哪个供应商!
进行任何方案选择时都需要首先设定好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不同,选择结果自然不同。一般从财务的角度来说,评价指标主要有三个:
一是“利润最大化”,即税后净利润最大化,这时候需要注意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甚至有时候要特别注意会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
二是“税金最小化”,即企业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最小;
三是“净现金流量最大化”,“净现金流量”对企业,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尤为重要。
另外,“税负最小化”也是很多企业选择方案时的重要参考指标,它与“税金最小化”不同,它是计算绝对值指标,例如,“增值税税负最小化”即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负最小化” 即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综合税负最小化”即计算企业所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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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欢迎讨论和指教!
同样一种商品,因为发票问题,不含税单价都不一样,有比较利润什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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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有利可图最好!企业追求目标在左右!
3家供应商采购成本一样的情况下,不管是从税金最小化的角度,还是利润最大化的角度都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方案123的采购成本参照物都不一样,是无法有效比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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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价格应该是一样,含税价格不一样,这样才有对比的可能;不含税价格都不一样,对比结果有可比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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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供应商税负不同,不含税价格才会存在重大差异,否则为何有的企业宁愿压低销售额,也要保住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呢?说这种对比结果不具备可比性的,只不过是就财税论财税,与工商界已脱节。
财务人员不仅仅是核算人员,更重要的是基于企业经营状况,结合供应商和市场,为企业做出最优决策而提供合规、合理性建议。
版主所言,是为财务人员的建议提供思路,而非强推某种理念。希望读者能用辩证的眼光去看问题。而不是纠结与“基础不同,我怎么对比”。现实情况就是,你需要在信息不充分的时候,通过合理假设,做出最优选择。这才是财务人员的管理会计之路。
利益相关:企业财务人员,与此贴的楼主(即版主)无任何接触,与所发行图书无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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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策划只对小企业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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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旭哥 于
20:47 编辑
我通过测算该公司供应商税负和利润的角度来试图证明,这个举例是不具备操作性的,因此这个比较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下是供应商的税负测算表格如下:
方案销售过程采购过程税金测算税前利润净利润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合计采购成本进项税额合计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123=1+2456=4+56=2-57=6*7%8=6*3%9=11*25%10=6+7+8+911=1-4-7-812=11-913=3-6-1019.0001.53010.5307.500 1.2758.7750.2550.0180.0080.3690.6491.4751.1061.10628.5400.2568.7967.400 0.0007.4000.2560.0180.0080.2790.5601.1140.8360.83638.2500.2488.4987.200 0.0007.2000.2480.0170.0070.2560.5291.0250.7690.769
如果要保证税负差异不大的前提下,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成本需要低于一般纳税人
以下是供应商的利润测算表格:
& && && && &方案销售过程采购过程税金测算税前利润净利润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合计采购成本进项税额合计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123=1+2456=4+56=2-57=6*7%8=6*3%9=11*25%10=6+7+8+911=1-4-7-812=11-913=3-6-1019.0001.53010.5307.5001.2758.7750.2550.0180.0080.3690.6491.4751.1061.10628.5400.2568.7967.0500.0007.0500.2560.0180.0080.3660.6481.4641.0981.09838.2500.2488.4986.7500.0006.7500.2480.0170.0070.3690.6411.4751.1061.106
如果要保证利润差异不大的前提下,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成本需要低于一般纳税人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如果要达成几种方案的测算结果,必须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成本必须低于一般纳税人的进货成本。
我们一般的情况应该是相反的吧?
会计人员应该在经营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个我赞同,但是用不恰当的举例来凸显例证的准确性,我觉得又有待商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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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供应商税负不同,不含税价格才会存在重大差异,否则为何有的企业宁愿压低销售额,也要保住小规模纳 ...
这种说法我觉得用来解释小规模纳税人跟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单价差异是行得通的,
但是在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仅仅是开具的发票类型不同是不应该有采购单价的差异的,因为不管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当且仅当月销售额低于3万的时候,才可能存在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税款,二产生的差异,但是从题目可以看出,8万已经超过3万,不存在缴纳税款上的差异,所以不应该单价差异。
其实楼主的二、三两项的差异应该是解释为不同供应商选择的差异。
第3种方案,设定的价格优势太明显了,估计在实务中难找,还要考虑产品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支付等因素,使得最终选择计算很复杂。最终选择的不一定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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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习一下
面临供应商选择以及没有选择但是需要价格谈判的情况下,此类计算是有一点必要的。至少让自身看到决策影响结果。任何假设和考虑只是一个方面,最后决策还是需要领导综合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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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盲目决定,经过记算的数据才有发言权。
经过计算的数据结果才最有发言权。
学些了饿哦
我以为LZ的举例太过牵强,这里的数据让我无法理解,有人说要联系实务,你好歹也要证明这个数据符合实务才行吧,我对这个案例无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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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含税单价差距不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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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小规模纳税人超出了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吗
对于很多的来说,有时候会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在对发票进行开具的时候,如果超出了其注册公司或者企业的经营范围时应该怎么处理,多有米小编在对其存在的几种情况进行了相关的整理,下面就来看看相关的介绍。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
(一)与经营范围中业务所适用的征收率一致时
例:经营范围为服装销售,提供设计服务的收入已经取得,两者均对3%征收率适用。
1、临时性业务: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情况的说明之后,在对其增加相应征收品目,并自行开具发票。
如果经营范围与超出经营范围的临时性业务均属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或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内业务,而且有着相同的征收率时,在开票系统中企业可直接进行开票。
2、经常性业务:通过联系工商部门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再经过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进行相应的增加之后,再自行开具发票。
(二)与经营范围中业务所适用的征收率不一致时
例: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取得了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收入,前者适用3%征收率,后者适用5%征收率。
1、临时性业务: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情况的说明,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进行相应的增加之后,再自行开具。
2、经常性业务:通过工商部门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进行相应的增加,再自行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1、临时性业务:通过携带对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进行携带,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代开专票事宜的办理。
2、经常性业务:通过联系工商部门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以上就是对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怎样开具发票的概述,登录多有米官网了解或进入“”了解相关的政策,有疑问多有米来为您解答,公司主要业务有:0元注册公司、记账报税、工商变更等有关业务,因此企业都选择“多有米”信赖“多有米”,多有米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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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再次强调:5月1日后这么开发票才合规!转小规模纳税人有新标准!再次强调:5月1日后这么开发票才合规!转小规模纳税人有新标准!高顿会计师百家号日,国家税务总局文字直播,对于税改的开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额都有了回应,以及大家对税改的一些问题,马上来看。今年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大家可能比较关心,为什么这次下调了17%和11%这两档税率,而没有调6%的税率。我先来介绍一下设计税率调整方案时的考虑。具体来讲,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将本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第二,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第三,聚焦减税重点,补一补“短板”。前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适用17%、11%税率的行业减税规模相对较少,因此,本轮税率调整方案,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这其中也有补一补减税“短板”的意思。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会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介绍。以下全是干货!争议点答疑!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第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这里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第四,申报表如何填写?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同时兼顾政策实施后的效应分析工作,税务总局本着尽量不做大的调整的原则,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方面,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会做两项内容的介绍:第一项内容,是从高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考虑。第一,简化税制。目前三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越来越模糊,谁应该执行50万的标准、谁又应该执行80万、500万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划分较为困难,容易引发税企争议。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三档标准加以整合。第二,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增值税的税收实践来看,给予纳税人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纳税人非常欢迎的政策。通过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简易计税带来的办税便利和减税红利,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第二项内容,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第二,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但是,大家要注意,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日,停止时间是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第三,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不用过多解释。但是,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第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规定,都不允许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其中的重点。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我们最终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具体规定在18号公告中已经写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第五,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第六,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第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三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对进项留抵,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一般是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不予退还,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继续抵扣;有的是有条件地实施退税,比如留抵税额要在一定的额度以上,或者持续出现留抵超过一定的时间等等。考虑到全面实行留抵退税会影响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还存在较大的骗取退税风险,从1994年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以结转下期抵扣为主的处理方式。近几年,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等少量行业开展了留抵退税的尝试。此次改革,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范围非常明确,即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内,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以减轻这些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此项政策国务院已经批准,目前我们正会同财政部抓紧研究具体的落地办法,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是为今后完善税制、建立制度化的留抵退税机制积累经验。四现场观众提问:1、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之前并没有达到一年8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但为了方便开票,我们自愿选择登记成了一般纳税人。请问林司长,像我们公司这种情况,这次能否转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 林司长 ]此前自愿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属于本次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当然,如果要进行转登记,还要看应税销售额的情况,也就是说还要看你们公司在申请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了500万,如果未超过500万,就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我们关注到,总局发布的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了,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那么我想请问林司长,我们有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果补开发票,也是要按照11%的税率补开吗?[ 林司长 ]18号公告第九条里面关于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未受税率调整的该怎么补开还怎么补开。具体到你刚才说的这个情况,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并未受此次税率调整的影响,如果需要补开发票,无论何时,还是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进行补开。3、请问林司长,按季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应该什么时候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林司长 ]在基层一线确实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的“下期”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对于按季纳税的情况,下面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纳税人在5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季纳税,因此,这个纳税人在二季度,也就是4-6月份,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计税,并在7月申报期最后一次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自7月1日开始,其身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高顿会计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助每个会计都能成为一个优秀的会计师!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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