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上海居住证 中级职称积分中的职称包含哪些

2017上海落户,居住证积分政策……不知道你就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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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落户,居住证积分政策……不知道你就亏大了!
上海这座城市,太吸引人很多人一直想在上海落户魔都君给你最全盘点!非沪籍应届生落户、居转户、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等6类落户方式1、非沪籍应届生落户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评分指标包括:最高学位和学历、毕业学校、学习成绩、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用人单位要素分等。今年进沪就业申请户籍的标准分为72分。下附详细的评分标准(请在下面滑动查看)2017年标准分为72分毕业生要素分基本要素1.最高学位、学历博士、研究生27分硕士、研究生24分学士、本科生21分2.毕业学校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15分(原“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原“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第二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12分(其它原“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本科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3.学习成绩*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4.外语水平*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8分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7分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7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本科2013年前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2013年(含)后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1分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 10分二等奖 8分三等奖 6分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 5分二等奖 3分三等奖 1分(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同类奖励取最高分;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3.科研创新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 5分(申请落户的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 5分(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按相关政策执行。用人单位要素分基本要素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符合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劳动派遣方式除外 5分导向要素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毕业生 3分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 3分2.承担重大项目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 3分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3分(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确认后予以公布。)3.自主创业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5分(毕业生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发起人(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入资金的创业情况),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说明:毕业生学校及专业加分以学校及专业代码为准。居转户方式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投靠落户方式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您可登入“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看本市夫妻投靠其他类型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或请您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咨询,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根据菜单内容准备材料,材料齐全后提出申请。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人才引进直接落户
1创业人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直接落户: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直接落户: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5企业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一、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11类人才申请落户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留学回国人员申办落户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以下条件分分钟可入沪籍!
1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2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2、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注意: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大部分人要说了我不是高端精英也没有留学的话那我怎么办?
从大部分的落户申请条件来看只有居住证转户口这种方式最为稳妥了!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上海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上海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一寸白底照片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社保房屋租赁备案通知书上海居住证办理的所有材料如上九项,其中最重要的是房屋租金备案和来沪人员管理站证明。居住证积分落户标准居住证满7年,积分120分 ,买房,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无违法生育,无犯罪记录,税单必须满7年,拥有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你集满120分了吗在上海落户真的很难户口落在哪里最好没有一定的答案农村环境好城市能享受最好的资源,从小就能开阔自己的视野也能享受更多的福利!其实魔都君觉的呢户口在哪里不重要你是哪里人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做人嘛开心就好素材来源上海发布魔都上海 编辑整理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导语:上海市居住证新政和居住证积分新政都是日起施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是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此次修订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政策保持稳定性,会给来沪朋友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积分政策延续,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日起实施,附解读居住证积分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怎么办?看这篇文章就够了!附详细攻略公众号信息汇总:曾经错过的,一次全找回!上海积分、落户(含历次公示)、上学政策汇编上海落户渠道汇总:2018上海落户早准备,满足这些就可以轻松落户啦!《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9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九)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日起施行。2015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上下滚动查看详细内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17〕43号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结婚证;2.配偶身份证;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第五条(材料受理)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材料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第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第十条(积分有效期)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第十一条(积分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上下滚动查看详细内容)上海居住证积分如何续办?见下文图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网签图解教程1打开21世纪人才网,登录个人账号,申请续办并填写续办信息。如图:2打开21世纪人才网,登录单位账号,由单位人事对积分续办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如图:注意!接下去的界面提示信息可能有两种形式,人事一定要清楚区别,不然还以为通过了审核一直傻等。形式一:注意!此界面状态表示,该人员未进入网签程序,需要人事带好相关书面材料,至人才中心办理积分续办。形式二:注意!此界面状态表示,该人员进入网签程序,人事可在2-3个工作日后登入系统,查看网签结果。3网签结果查询网签通过网签不通过原因一:注意!此界面状态表示,人事需要前往人才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而类似于添加配偶或者子女等同住人,是常见的不能网签需要人才中心提交补充材料的情况)原因二:注意!此界面状态表示,人事只需在网上更改信息后,再次提交表格,即可;注意,如果遇到人事无法在网站更改信息,表示状态锁定,需要带着相关证件去人才中心现场申请。资料:G60人才直达车编辑:鲁申君 若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末彩蛋日,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本期盘点新政施行的6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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