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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川0182民初2074号原告石平,男,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王良久,律师。被告杨春莲,女,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石平诉被告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平的委托代理人王良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莲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杨春莲立即归还原告石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杨春莲未作答辩。原告石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对原告石平所举证据:借条一份,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能够证明被告杨春莲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春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石平借款50000元,并于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石平现金5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杨春莲支付了借款50000元,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杨春莲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杨春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杨春莲未按约归还借款,实际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的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日起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春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春莲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待被告归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姗人民陪审员 盛诗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旭彬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春莲与赵种孝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莲,女,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京兆乡三琢洼行政村村民。委托代理人任学明,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种孝,男,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春莲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种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上诉人杨春莲。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媛媛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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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4)昆民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资殿柱,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徐峰,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某某因工程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8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2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80000元并于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上述借款,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于日前归还150000元,日前还清剩余借款另加20000元,因此借款期限现已届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约定的利息20000元。审理中,被告提出欠条为被告依原告要求书写,本金应为180000元,但并未举证予以反驳,故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8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20000元。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8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前仅向被上诉人借款180000元,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次协商借款事宜,被上诉人答应再借上诉人200000元,在被上诉人将之前的180000元借条返还给上诉人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本案380000元的欠条,但被上诉人收到欠条后并未实际向上诉人交付200000元借款。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从该欠条的内容来看,上诉人在出具该欠条之前已实际收到被上诉人出借的款项380000元,故被上诉人以该欠条主张上诉人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应予支持。上诉人称其虽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但并未实际收到被上诉人出借款项,该抗辩主张与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中的表述不符,且上诉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98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 判 长 张 楚审 判 员 金 馨代理审判员 严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雯婷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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