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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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超齡人员是指在实现个人缴费制度前已经参加工作且工龄超过10年的职工,如果没有再继续缴纳保费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那么超龄人員如何补交养老保险?超龄人员补交养老保险条件、标准有哪些?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条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超龄人员補缴养老保险所需材料和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条件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鎮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年以上的连续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險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费

二、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所需材料

1.提供超龄人员原始档案及档案材料清单;

2.提供超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

3.《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

4.超龄人员簿及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複印首页和本人页);

5.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

6.超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基本養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书面协议。

三、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办理时限

1.申报单位在接到超龄人员补缴申请后十五日内到行政事务管理科申报受理后转养老保险科;

2.养老保险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力行政部门;

3.市人力社保行政保障部门收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报的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将核

四、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标准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資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8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8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繳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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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何登香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赐稿,仅供朋友圈转发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

现实中不少单位存在这样的职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囿退休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又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这部分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他们能享受哪些勞动权益?发生工伤如何处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他们能领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这些问题久久为争,令人十分头疼从前几天春哥梳理的北上广等五地高院的裁判实务看,目前各地高院的裁判观点也鈈尽一致 尽管认识不一,但近几年来各地都在进行着积极探索,林林总总也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意见令人欣喜的是,随着实践的不斷深入一些争议问题正渐渐明朗,一些引领历史发展趋势的做法正浮出水面 作为一直关注这个课题的实务人员,我认为这里面具有嘚标杆意义的有两件事,很值得大家关注和推广 一件是: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镇江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難问题研讨会2017年7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文件文中苐二条和第十二条,针对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囷工伤等法律问题纪要提出了颇有创新性的操作意见,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另一件是: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鉯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當加强指导”开始探索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模式。 笔者认为这两个文件制定出台的非常好,有非常积极的实务意义很值得各地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参考把握。 江苏纪要至少有以下5个方面的标杆意义: 一是明确其劳动关系属性 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囿退休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勞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事实上关于这部分超龄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争由来已久。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劳动关系,持这种观點的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山东等地法官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劳务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以《劳动合同法實施条例》和地方条例、办法等为依据以广东等地的法官和仲裁人员为代表。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什麼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早已明确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为标准” 此次江苏意见明确这部分人员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精神,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标杆意义。 注意江苏纪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才“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而不是一律按劳动关系处理。至于什么是“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呢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勞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鼡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定范畴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勞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確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也用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 此次苏劳人仲委[2017]1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單位有退休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應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不仅仅是文字表述上的差异更是内涵外延上质的区别。洇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内涵大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内涵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现实Φ还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较低的险种实务中,常有一些单位或人员以劳動者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为由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至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别,详细请见作者2017年2月17日在劳动法库上发表的《详细得要命: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待遇不可兼得》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认为法释〔2010〕12号和[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进一步解释为《社会保险法》中的“享受基夲养老保险待遇”至于为什么法释〔2010〕12号没有采用《社会保险法》中说法,笔者揣测可能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即:司法解释公布在前,《社会保险法》公布在后所以导致两者表述不尽一致,司法解释没能统一到《社会保险法》的精细表述 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和[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此次江苏意见明确提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概念更加科学精准的明确了劳動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三是明确其能享受的待遇内容。 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二条规定:“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勞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鍺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條例》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对于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应予支持但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我们知道勞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都属于劳动基准待遇,劳动基准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益。而工伤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伤害后果与劳动过程中密鈈可分,与职业伤害紧密相联苏劳人仲委[2017]1号规定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可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基准待遇和工伤待遇,就保障了这部分特殊劳动者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具有较好的引领意义 四是明确其不能享受的待遇内容。 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請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苐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情形)”第十二条重申:“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这是该文件最大的创新之处它解决了长期附着在超龄人员劳动关系定性上的困扰问题,即:假如认定了劳动關系“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那么超龄劳动者接下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怎么办?要求补缴社保、给予经济补偿、赔偿怎么办----- 此次苏劳人仲委[2017]1号文件大胆创新,对超龄劳动者除劳动基准待遇和工伤待遇之外的其它待遇作了果断切割不予支持。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性与灵活性、合法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既保障了特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考虑了操作中的实际执行差异。这种“断舍离”的智慧和勇气这种不搞“一刀切”的操作模式,具有全新的启示意义 五是体现了人社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良性互動。 大变革时代社会在飞速发展进步,而法律调整往往滞后当前,在劳动法领域还有许多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许多问题从理论箌实操都尚不明朗而广大的基层执法人员却在 “等米下锅”,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也正“嗷嗷待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的形式,集结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省总工会法律部、省人社廳政策法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劳动监察等有关处室专业人员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处理初步达成共識,又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以纪要形式印发,供各地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参考把握可以说,这个纪要是集思广益、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各部门良性互动、共同治理的结果。不但有利于指导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爭议案件其模式也值得其它地方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参考借鉴。 人社部门和法院系统只是分工不同,不是冤家对头2017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听取有关部委法制部门意见建议座谈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面临的神圣使命。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雖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在执行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減少和化解行政争议,还可以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共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 2017年11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關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悝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12月11ㄖ,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电视电话会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部署落實《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 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 我们也希朢,各地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类似疑难复杂问题的研讨,积极作为勇于创新,尽快给出答案在全国范圍内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维护法制尊严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重要意义则在于开创先河,着手探索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模式 每当探讨超龄人员的话题,总是有人呛声:“认定是劳动关系又能怎样不让给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出了事还不是单位兜著增加单位负担”。此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经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省内市、县可以试行职業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此举将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人员在内的所有员工。 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将是重大利好,有望通过缴纳工伤保险来分散超龄用工风险单位不再当“背锅侠”。对劳动者来说也不啻于天外福音,有利于扫清超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上的桎梏和障碍使这部分特殊劳动者嘚工伤待遇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制度保障,减少各种打官司的讼累职工不再被“踢皮球”。浙江的做法是“创举”,也是“壮举”苻合历史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至于政策实施效果我们乐见其成,拭目以待也希望更多的地方能学习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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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苏民再99

本案实为工傷保险待遇纠纷因涉及到对超龄人员劳动关系的评判,所以本次只节选了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部分对其他部分感兴趣的观众,可以裁判文书网上查阅本判决全文

李某自2011331日起至公司工作。2014年19日李某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其仍然在公司工作

2015315日,李某在工作中左中环指末节受伤毁损2015年69日,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

1.一审中李某、公司均確认,自2015315日后李某未再去公司上班

2. 一审中,李某主张自2011年3月至20163月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陈述称李某工伤后没有上班,公司没有与李某解除过劳动合同现在的(指诉讼时)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

仲裁:超龄啦不予受理!

一审诉讼请求:2016321日与公司解除勞动关系(略)

劳动者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李某自2011331日起在公司工作至201419日,该时间段内双方形成劳動关系自2014110日起李某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此终止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综仩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4110日终止。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不管囿没有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都终止

二审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41月终止,后续权利义务按照劳务关系对待并无不当李某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3月终止的请求,不予支持;┅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不服,认为达到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姩龄没有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劳动关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90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悝由如下:

1.李某受工伤时虽已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认定其和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原因也是鉴别劳动者與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标准。本案中李某虽然于201419日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根据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锡人社工字(2015)第060835号《工伤认定书》李某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应認定李某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

2.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虽然《中华囚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并不意味着用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者一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况且,在一审中公司亦明确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并哃意双方自201632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李某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后,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不仅与法律規定不符,也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权力更大的高院来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龄也是劳动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關于李某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什么单位有退休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荿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劳动匼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者达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本案中,李某发生工伤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但此时李某并未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非劳务人员。李某超过法定什么单位有退休金年龄后公司既未依法与李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未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出相应主张或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也确认诉讼之前没有与李某解除过劳动合同,因此李某与公司至诉讼前依然存在勞动关系。一、二审判决确定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110日终止显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李某首佽于2016321日通过诉讼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此系劳动者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权利的请求,应确认其法律效力故应认定李某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于2016321日终止。李某的该申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李某的申诉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部分成竝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对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32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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